机构如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管理。军器监的东、西作坊共分五十一作,有工匠七千九百多人,专门制造各种军事物资。少府监专管皇室用品的生产。将作监管理土木建筑。各地官府也都设有官营的作坊。
官营作坊役使的工匠中,有从军队调来的有手乏的人,称为“军匠”,仍隶名军籍;有从民间招募来的工匠,由官府支给雇值(工钱)和食钱;还有从民间征调来轮流服役的工匠。作坊的监宫和作头,经常“减刻”工匠的雇值、食钱,工匠的生活极为艰苦。制作的器物,要勒记工匠的姓名,由官员检查优劣以定赏罚,工匠因此又要遭到各种压迫。工匠负担沉重的劳动,又遭受残酷的压榨,往往被迫逃亡,或奋起杀作头监官,进行反抗。
私营手工业作坊——规模较大的是采盐和冶铁。盐业除官营外,又有官督私营,或私营而由宫府专卖。地主豪商则私开盐井,生产私盐。文同《丹渊集》记载,陵州开私盐井的豪民,一家有七、八井至一、二十井,雇佣工匠二、三十人至四、五十人。每井工匠约四、五人。工匠都是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著之徒,抵罪逋逃,交易名姓,尽来就此佣身赁力”,“与主人营作”。工匠不堪主人的压迫,往往群起反抗,“算索工值”,或投别处为业。这个记载说明,私盐井的工匠对主人,不存在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但遭受着残酷的压榨。工匠多是逃亡的农民或“罪犯”,用改变姓名的办法逃避户籍和刑法。这些私井,也随时都有遭到封建王朝依法处置的危险。
私营的冶铁业,由朝廷专设的“监”、“冶”管理、控制。著名的徐州利国监,有三十六冶(冶铁炉),每冶各百余人。据说当地农民多会锻铁,但利国监的工匠仍多是“饥寒亡命”,即逃亡的农民。占有铁炉的冶户是 拥有巨万财富的富豪大家。登州铁冶户姜鲁等十八家,都拥有大批田产。冶户对工匠的剥削相当残酷,工匠对冶户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随着制瓷业的发达,各地出现大批烧造瓷器的小型民窑。如徐州萧县白土镇有民窑三十多窑,陶匠数百人。大抵只是十多名工匠生产的小窑。窑户多邹姓,有“总首”即总头目管理,可能是与“行头”相似。徽州有的造纸作坊,也雇佣了数十名工匠,有荡料、抄纸、焙纸等分工。
城乡个体手工业——城市和集镇的个体手工业工匠,大部分来自农村,一部分是从各个阶层中分离出来的贫民。东京有所谓“百姓绣户”。朝廷裁造院绣造不及的物色,交给绣户绣造,支给工钱。一○一二年,真宗下沼:裁造院对西姓绣户“不得抑勒差配”和减刻工钱。说明官府常用强制的办法压榨绣户。吴曾《能改斋漫录》已载:临川入伍十八,自制纱帽,在东京街上售卖。东京街巷又有木竹匠人,叫作“杂货工匠”,和各种杂作人夫,候人呼唤“修整屋字,泥补墙壁”。这些工匠主要还是临时性的服役,或者从事修理加工,并不生产手工业产品。
北宋农村中还有一些有专门手艺的个体手工业者,在当地制造产品,或短暂地外出到他乡,为人纺纱、打银、修甑(蒸锅。音赠zèng),工毕后仍回本材。他们是牢固地粘附在土地上的个体手工业者,自有生产工 具和一小块耕种的土地。
家庭手工业——在封建的自然经济中,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和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纺织业。北宋王朝强迫农民交纳布帛作赋税。农妇纺织的布帛,绝大部分作为赋税被剥夺。向地主借高利贷,也用布帛抵债。至于丝织的绸绢,全部被贵族地主们剥削。张俞《蚕妇》诗:“昨日到城郭,归来泪满中,讫身罗的者,非是养蚕人。”养蚕人是穿不到罗绮的。作为农民副业的家庭手工业产品,主要是用来偿付租税和高利贷,少量剩余供自己需用,基本上还不是作为商品而生产。只有少数有余力的自耕农,偶尔以少量的粗布,或扎一些箕帚,造一些小农具等,拿到附近的集市上去交换。
北宋时,一些地区出现了以从事纺织为主的民户,叫做机户。仁宗时,样州已经有几千家机户。一○三三年,宋朝规定:机户每年纺织的绞,只能自卖三分中的一分,其余二分要由宫府收买。由于宫府压价买绞,机户消折本钱,不能生活,因此请求官府减少买绞数的一半。封建宫府的种种压迫和剥削,使机户难以获得发展。
(三)商业的繁荣
宋朝的统一,消除了封建割据的阻隔,为商业交通的进一步发达,提供了条件。以首都东京为中心,北方和南方都形成了一些商业发达的城市。农业中土地占有方式和剥削方式的变化,增加了商品交换的需要。
中小城镇和农村集市贸易也渐繁盛。在封建的自然经济仍然占主要地位的宋代社会,商品经济有了新的发展。
一、城市和集镇
城市——东京是全国最大的城市。太宗时,开封府十六县,主、客户近十八万户。这个数字显然低于实际状况。住在东京城内的,还有皇室、贵族,往来的官僚、商人,到京都货卖的个体手工业者,沿街叫卖的小贩,以至贵族的奴仆等大量不在户籍的人口,驻守京师的禁兵也不在户籍。太宗说,东京(开封)养甲兵几十万,居民有西万。又有人说,东京比汉唐的京都,民户增加十倍。这些都是估计的大概数字,但也说明东京人口十分稠密。真宗时,都门之外,居民甚多,又在新城外八厢置厢吏统辖,实际上是扩大了城区。
唐朝长安,居民住在规划齐整的坊内,商业活动只限于东西两市。五代至宋,东京逐渐繁盛,不再有坊市之间的严格区分。九六五年,宋太祖诏令开封府三鼓以前的夜市不禁。商业贸易活动也放宽了时间的限制。相同行业的店铺多集中在邻近。如潘楼街南,多是真珠匹帛香药铺席。界身巷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据说“每一交易,动即千万”。潘楼酒店下,买卖衣物书画珍玩。东去十字街有竹竿市。马行街北,多医官药铺。东西两巷,是大小货行,手工业作坊。十字大街,每五更点灯,天明即散,叫做“鬼市”。马行街北至新封丘门大街,两边民户、铺席、诸班直军营相对。晚间有夜市至三更,到五更又再开张。“耍闹去处,通晓不绝”。
遍布内外城的商店铺席外,还有定期的集市贸易。大相国寺有瓦市,每月开放五次(一说八次)。四方到东京来的商人在这里售卖或贩运货物。民间手工业作坊和个体手工业者生产的日用品,也拿到这里来直接卖给买主。据说寺院僧房外的庭院和两廊,可容万人交易。街上还有一些季节性的集市,如五月初有鼓扇百索市,七月初有乞巧市。
东京倚汴水建城,便于漕运。汴水南与淮河、长江相联接,所谓“漕引江湖,利尽南海”,东南和西南的财赋西货都可经汴水运到东京。河北和西北则有陆路往来。东京是政治中心,又是商业和交通中心。依据宋人的零星记述,东京市场上有:来自江、淮的粮米(每年数百万斛),沿海各地的水产,辽、夏(西夏)的牛、羊,洛阳、成都的酒,自河东至江南、福建的各种果品,江、淮、蜀、闽的名茶,南方各地的丝织品,西北的石炭,河中府和成都的纸,福建、成都、杭州的印本书籍,两浙的漆器,耀州等地的陶、瓷器,磁州的铁器,来自全国各地的药材和珠玉金银器皿等奢侈品。日本的扇子,高丽的墨料,大食的香料、珍珠等也在市场上销售。东京市场的繁荣,集中反映了北宋商业发展的状况。
东京是皇室贵族官僚的住处,也是“天下富商大贾所聚”之处。他们以侈靡相尚,大事挥霍。东京到处有酒楼、食店、茶坊、妓馆。著名的杨楼、樊楼、八仙楼,饮客常至千余人。还有瓦舍(娱乐场)勾栏(剧场),演出百戏伎艺。贵族、官僚、豪商整天在此享乐。东京城内居住着大量的贫民,包括沿街叫卖的小贩,民间工匠,“候人请唤”的杂作人夫,他们是城市中受压迫的底层。
东京以外,北方的秦州、太原、真定、京兆、大名(北京)、洛阳(西京)、密州、晋州,东南的苏州、杭州、江宁、扬州、真州、楚州、庐州、襄州,川蜀地区的成都、梓州、绵州、兴元、遂州、汉州、利州,闽广地区的福州、广州等,都是商业贸易的重要城市。
镇市、草市——唐、五代时,军队驻地称镇。宋朝集中兵权,作为军阀割据的兵镇不再存在。但一些交通方便、商业发达的镇,却作为商业交换地点而发展起来。《太平寰宇记》、《元丰九域志》等地理书都记录了大量的镇名,放在次于县治的地位。宋朝在各镇设有场务,收取商税。较大的镇,商税收入甚至可以超过县城。有些地方,镇又叫市或镇市。镇的发达,标志着城乡之间的商业贸易,有了新的发展。
唐朝设在县城之外的草市,北宋又有发展。东京城外,即有草市。苏轼说,各地城小人多,散在城外叫作草市者甚多。王铚(音质zhi)《默记》记载常州有草市,官吏到草市饮酒。农村中几天开一次的小市,北方叫做“集”,南方叫做“虚”或“墟”。农民以自己收获的蔬菜、鱼虾或自制的手工业品,拿到虚、集上交换。较大的虚、集有酒店、客店。交通要道、商业发达的虚、集,可以发展成镇市。
二、商税和专卖
商税——宋朝建国之初,就制定商税则例,在全国各地设置场、务等机构,征收商税。
商税的正税,分为过税、住税两种。过税是对商人贩运货物所课的税,即流通税。按照货物价格,每千钱算(征收)二十,即税卒百分之二。商人每经过一个场、务,就要交纳一次过税。场、务发给他收据,称为“引”。
如不在各个场务一一纳税,而在某处合并交纳,发给凭据称“长引”。“引”上载明商人的姓名,货物的品种、等级,起、住地点,纳税时限等。住税是对城镇店铺(坐贾)买卖货物所课的税,即交易税。生产者把货物卖给商人,客商到都市出卖货物,也都要按物价交纳住税钱。
税率是百分之三。正税之外,还有杂税:计算商船所载货物的多少,向船主课税,称力胜钱。场、务监官私招一批巡丁,沿路拘拦商人到场、务纳税。起初每税钱百文提出十文给拘拦人,称为事例钱,后来又改称市利钱。征收税钱之外,还有征收实物的办法。《宋史·食货志》说:“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宋太宗时一年的商税收入约四百万贯。仁宗庆历时,增加到近两千万贯。商税成为宋朝的重要财政收入。
专卖——北宋王朝对人民生活中的若干必需品盐、茶、矾、酒等,实行官卖,又称专卖。
盐是人民生活所必需,全由官府控制生产,也全由官府专卖,禁止私贩。茶叶的生产,除福建路有一些宫茶园外,各路茶园,多是民营,称园户。官府向园户买茶,各路有定额(“祖额”)。官府将买茶的钱预先借给园户,称为“本钱”,加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宋初,行禁榷法。园户收获的茶叶要全部卖给官府的山场。商人买茶要到东京榷货务缴纳茶价,榷货务给以“要券”(茶引),商人持券到指定的场、务取茶。矾是铸铜所必需,也是印染的必要物料。制矾民户,称为镬户。镬户生产的矾,除纳税以外,其余由官府收买,不得私卖。酒由官卖,称榷酤。宫府在各地城镇设置酒务(酿酒、卖酒)、酒场、酒坊(卖酒)。曲也实行官卖,禁止私造。东京设都曲院,外地置曲务,收取卖曲钱。
太宗至道时,一年专卖总收入一千一百二十三万三千余贯,在北宋财政收入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商业组织
商行——唐代城市中,同业的店铺有“行”的组织。宋朝自京都至州县城镇,同业的商铺,都组织成“商行”。入行的商户,称“行户”,参加商行叫“投行”。随着商业的发展,商行的组织很多。东京市上,至少有一百六十多行,行户有六千四百多户。据说,诸行百户,农装各有本色,街上行走,一看便认得是哪行人。
同业的商人通过商行来保护和垄断本行的商业利益。外来的商人,下经投行,便不得在市上经商。商行的首领叫“行头”或“行老”,由本行物力高强的上户轮流担任。行头有权规定本行商货的物价,分派宫府摊买的货物。“牙人”招揽买卖,从中媒介。
商行的组织同时又是官府敲剥商人的工具。唐朝后期,皇室通过行商征购宫廷需用的货物,称为“官市”。宋太宗时,设置“杂买务”,为宫廷购买货物。宫中不准直接向行铺征购,以矫正唐朝宫市的弊害。真宗以后,宫中又往往向行商征购货物。知开封府蔡襄曾说:内东门购买行人物品,有欠了好几年不给钱的。地方官府也通过行头向行商勒索百货。东京供应百货的商行,官府上下勒索,比别处多十倍以上,各行赔累甚多。官府还向商行抑配科差,或借口军需,向商人借钱。
赊卖——伴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商行组织的发达,北宋市场开始出现信用交易,叫做“赊”或“赊卖”。行商出卖行货,不用现钱。凭信用赊贷,一定时期后再付还价钱,彼此通济。一○二二年,在京商税院告示客商,赊卖行货,须有富户三五人以上作保,写立期限文 字。如无人保,只由赊买人写立欠钱文字,发生纠纷,官府不受理。这个告示,表明赊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