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们有妻子和住所,他们就能如此做。我曾见过他们常常穿着皮裤而裸着身子在炙热的阳光下工作,在冬天则忍受着极度的严寒。我见到过有人因严寒而冻掉手指和脚指,我也听说过因同样原因一些人死去或是毁坏其全身器官。”
官工匠
蒙古灭金后,曾在金朝统治下的北方地区,几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匠户要世代承袭为工匠,“子女使男习工事,女习黹绣”,官府把工匠编为什伍,设官管领。忽必烈建立元朝后,原在和林及弘州等处的匠局陆续迁来大都和上都。灭宋后,又多次在江南签发匠户。一二七九年,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一二八一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三十万中汰选十万九千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机构下分设有各种匠局;全国各州县也依其土产设局,从事各种手工业劳作。
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显然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一般匠人每户以四口为限,正身每月给米三斗、盐半斤,其家属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并驱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驱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官府在匠户中扣发口粮、私增工课等敲诈勒索经常发生,匠户遭受着官府的多方剥夺。但一丁入局,全家可免除丝钞,有田四顷以内者免征税粮,不当差徭杂泛。匠人在应役之暇,还可在家工作。少数有较高手艺的匠户可因而致富,自开铺席买卖甚至蓄买驱奴。因此,一些民户宁愿投属匠籍。
散处在地方州县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又有所不同。这些工匠绝大多数原来是散居乡村中与农业相结合的小手工业者。他们从数十百里外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又多为匠局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工匠入局往往并非本业,如抄纸、作木、杂色工人被强征去织造局。这些手工业者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而倾家破产,被迫逃亡。
江南地区,南宋时手工业较为发达。元朝强征工匠,破坏了手工业的正常发展。
佣 工
南宋时,江南地区的某些行业中,已存在拥有数人甚至十数人的手工作坊,雇佣匠人进行生产。这种情况,在元朝一代依然继续存在。元末徐一夔记杭州城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一唱众和,其声欢然,盖织工也”。他记述手工作坊的情形:“老屋将压,杼机四五具,南北向列。二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又说这些佣工每日得佣钱二百,有技艺较高者,要求加倍的工值,别家便果真出加倍的工值雇佣他(《始丰稿·织工对》)。这些佣工的社会、法律地位与佃户约略相当。宋律有佣雇的“人力”“女使”,与“作匠”“佃客”并列。元代法律规定:“诸佣雇者,主家或犯恶逆及侵损己身,许诉官;余非干己,不许告讦,著为制。”这同佃户告地主的处治基本相同。元律中又有所谓“雇身人”、“雇身奴婢”的称呼。他们原来的身分是良民,在受雇期限内,根据契约与主人发生主雇关系;当限满赎身后,与主人的主雇关系即不再存在。明律中的“雇工人”就是自元律的“雇身人”、“雇身奴婢”沿袭而来。
(二)赋役制度
元朝建国以前,金、宋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很大的差异。蒙古灭金时,北方地区经历了巨大的动乱。元朝灭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各项制度。这就更为加深了北方与江南的差别。《元史·食货志》记载元朝的赋税制度说:“其取于内郡(北方)者,曰丁税,曰地税。”“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北方和江南,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赋税制。
元朝沿袭唐、宋以来的户等制度,根据居民的财产多寡,划分为三等,每等又区分为三级,即所谓三等九甲,政府置为鼠尾文簿。“除军户、人匠各另攒造,其余站户、医卜、打捕鹰房、种田、金银铣冶、乐人等一切诸色户计,与民户一体推定,鼠尾类攒将来。科征差发,据站户马钱祗应,打捕鹰房合纳皮货、鹰隼,金银铁冶合办本色,及诸色户所纳物货,并验定到鼠尾合该钞数,折算送纳。”(《通制条格》卷十七)
一、北方的丁税、地税与科差
北方的赋税包括丁税、地税和科差。
丁税和地税窝阔台八年(一二三六年),规定民户成丁每年纳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驱丁减半,老幼免征。民户从事耕种,或根据牛具的数字,或根据土地的等级而征税。一般说来,“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则验地,官吏、商贾则验丁。以后科取的数量迭有增加。世祖至元十七年(一二八○年)定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纳五斗,递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税粮入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如输纳远仓则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元朝在北方地区实行丁、地税并行的制度。丁税三石,亩税三升,是丁税十倍于亩税。这对于仅有小块土地的数口之家的农民说来,无疑是沉重的负担,但田连阡陌的地主豪富,却因而获益。驱丁只纳丁税的三分之一,也是有利于拥有驱奴的主人。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大项。窝阔台八年行“五户丝”制,投下户每两户出丝一斤输官;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国后,改行“二五户丝法”。民户每十户输丝十四斤,漏籍老幼户纳丝一斤。丝料负担大为增加。包银在蒙哥统治时期便正式定为税目。每户征银四两(原为六两)并听以他物输纳。忽必烈即位后,规定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凡当差户为包银钞四两(钞二两合银一两),较前减轻了一半。投下户的包银原由本投下与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顿后,包银全归朝廷。各种户计的负担也有不同。在元管户中有只纳丝而不课包银的“只纳系官丝户”、“只纳系官五户丝户”和“减半科户”(每户只纳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等等,丝料、包银之外,官吏的俸钞也依户等高下分摊,全科户一两,减半户五钱。
养马和拘刷养马是北方人民的一项特殊负担。元朝官府在两都附近饲养着大批马驼,供皇帝贵族取乳和乘骑,每年向人民征收马草饲料。成宗时,行盐折草之法。每年五月官运河间盐,计口俵食京畿郡县之民,秋成验数输草,以供饲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所征草料如仍有不足,则分别驱马就食于河北郡县;再不足则并征刍于陕西等地。为了便利于牧马,大部的邻近郡县禁止秋后翻地。官府还禁止用马拽车、拽碾、耕地。元朝还以征戍和边地缺马为名,进行无偿拘括。忽必烈一朝大规模的刷马,就有五次,其中一次多达十万匹。成宗以后又屡次进行拘刷,造成民间马匹缺乏,严重影响生产。
二、江南的两税制
两税 元朝在江南基本上沿用南宋依地亩征税的夏秋两税制。忽必烈灭宋时,曾规定“其田租、商税、茶盐、酒醋、金银、铁冶、竹货、湖泊课程,从实办之。凡故宋繁冗科差、圣节上供、经总制钱等百有余件,悉除免之”。并且规定除江东、浙西外,其余地区只征秋税。斗斜也沿用宋文思院的旧斗(宋斗一石约当元七斗)。成宗元贞以后,始征江南夏税,并规定秋税只令输租,夏税则据税粮输钞。每税粮一石,视不同地区,输钞三贯、二贯、一贯,一贯七百文、一贯五百文不等,折纳木棉、布、绢、丝、绵等物。折输之物,各随时价的高下以定值。只有湖广地区在阿里海牙任行省时罢行夏税,依中原例改课门摊,每户一贯二钱,所收总额超过夏税五万余锭。但到成宗大德初,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每税粮一石输三贯四钱以上,因之较江浙、江西稍重。此外,政府规定诸王、公主、驸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分赐给诸投下,谓之“江南户钞”。
经理与助役 元朝在江南行两税,以地亩为赋税的主要依据,就必须对田亩的数字和产权的转移不断查核。忽必烈时曾在个别地区经理田亩。仁宗时又在江浙、江西、河南三地区大规模进行经理,遭到占田隐税的地主势力的梗阻,而被迫作罢。在田赋上诡名寄户、飞隐走贴、虚增张并等种种弊端,纷纭杂出,官府无法制止。
税粮不均自然也造成役法的紊乱。泰定初,江西地区创行所谓助役粮。其法“凡民田百亩,令以三亩入官,为受役者之助”,“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赵琏在浙东,建议以八郡属县坊正为雇役,里正用田赋以均之。余姚、婺州、上虞也都在属内丈实田亩,编行“鱼鳞册”。按民户财产和税额多少编制的“鼠尾册”,作为服役的依据。
三、徭役和差役
元朝把大部分徭役作为专业,分拨一部分人户世代担负,如站户(负担驿站铺马)、猎户、盐户、窑户、矿冶户、运粮船户等等,这些人户与民户异籍。民户不负担这些专业性的徭役,但这些专业户计负担的其他徭役则由民户按户等分担。
徭役 民户所负担的徭役,名目繁多,如筑城、排河、运粮、采打、木植、造作船只器甲、马草等等,都自民间征发。元初修建大都,每年都征发成千上万的民夫来采运木石。一二八六年河决开封、祥符等十五处,调南京民夫二十万余分筑堤防。元朝侵略日本,在江南拘刷水手,打造战船。行省官依各道户计,敷派船数。被征发的丁夫离家五六百里应役,冻死病死者不计其数。诸如此类的摇役,由官府依据一时的需要而任意征发,民众的负担是无限止的。
元朝还继承前代的“和雇”制,由官府出价,向民间强迫雇佣劳力、车辆。官府所出工价往往不足十之二三,而且多被官员中饱。名为“和雇”,其实是变相的徭役。
职役 职役包括里正、主首、社长、库子等名目。里正秉承官府的指令,管理里社居民;主首催办赋税;社长功课农桑,纠监非违;库子管理仓库,主要由上等户计承充。担负职役的人可以免服本身其他差徭。富有者在里社任职役,可以假仗官势,侵渔百姓。贫弱者任职役则被官吏敲榨,穷于应付,赔累而无法偿清。因此,“富者三岁一役,曾不以为多;贫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王忠文公集》卷九)平民任职役既无法应付官吏之勒索,又无以责豪绅之拖欠,往往因此而倾家荡产。
里社制度里社制度是继承前代的村社制而又有所强化。元朝法令规定: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选择年高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社内居民中,“或不务本业,或出入不时,或服用非常,或饮食过分,或费用无节,或原贫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结游情”(《通制条格》卷十六)等情况,社长都严加监视。对于“游手好闲,不遵父母兄长教令,凶徒恶党之人”,先由社长进行教训。如不改正,便籍记姓名,等候提点官到来时,在社众前审问是实,于门前粉壁,大字书写不务本业,游情、凶恶等名目。如本人知耻改过,则可由社长保明,报告官府,毁去粉壁。对所谓终是不改之人,但遇本社应派夫役,即遣使替民应役,直至悔过自新,方许除籍。社长对于上述人等如有失觉察,致有人户违犯者,则验轻重责罚。元朝又规定:“诸经商及因事出外,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违者究治。”“诸关厢店户,居停客旅,非所知识,必问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违者罪之”。通过里社和这一系列的规定,元朝官府对各地居民进行着严密的控制。
四、课 程
元朝所谓课程,主要是指工商税课,包括岁课、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抽分、额外课等名目。
岁课 岁课包括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这些大都是在产地拨出民户,设官开采;或就令认包采炼,因其呈献而定为岁入之课。元朝初期,课额各有一定,“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后来,官吏以增课为能,因缘为奸,至于横征暴取,无所底止。如无为矾课,初岁课钞一百六锭多,续增至二千四百锭。这个数目大多是敛剥富民、刻夺吏俸,甚至停给灶户工本凑足。结果是迫使冶户流亡、生产停闭。甚至有的地方,事实上并无该种产品,但官府徇私作伪,百姓却凭空增负赔累。如宁国路民六百户凿山冶银,岁额二千四百两,实际上却是市银以输官,根本不是从山中开采。富州本不产金,奸民勾结官府,募淘金户三百,散住他郡采金以献。岁课从四两累增至四十九两。到后来三百户所存不足十一,又贫不聊生,官府于是责民代输。
盐课 盐是官府的专卖品。在产盐的地区,设立场官,役使灶户煎煮,劳作十分沉重。每盐一引,重四百斤,窝阔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