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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佚名 5025 字 4个月前

官员任意加派,一两可加至数钱。因不在上交正额之内,官员从中任意侵贪,成为官场公行的陋习。康熙帝曾说,清官也取火耗。康熙末年,各地官员以火耗为名,肆意横征中饱,已无法限止。雍正帝清理钱粮时,山西巡抚诺眠与布政使高成龄在雍正二年奏请将该省各地加派的火耗,提解布政使司库,以二十万两补完该省亏空,除公用外,分发给地方官员,称为“养廉”。雍正帝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不下数百万。原因是各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隐,这是从来的积弊,应当消除。他采纳山西官员的建策,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世宗实录》卷二十二)州县养上司是公开的非法贿赂。上司拨州县便成为合法的“养廉”,即官俸的补贴。山西实行后,各省相继仿效,以火耗补完亏空的钱粮,并分拨州县养廉。一七二七年,又命各省督抚,就该省情形酌议具奏,着为定额。这一改革形成制度,称为“养廉”,又称“耗羡归公”,即由上级官府依定额发给官员。

清沿明制,官员俸禄低微。定额的“养廉”超过俸银数倍,各省下一。督抚为正二品或从一品,俸银不过一百五十五两至一百八十两(另有俸米一百数十斛)。养廉银最少的省份,如浙、闽、四川有一万三千两,多者如陕、甘、云、贵,有二万两。七品知县年俸银不过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养廉银可多至二千两,至少也有五、六百两。火耗养廉制度实行后,虽然民间负担的加耗仍然繁重,但对限制横征加派,改变官场上下公开贪污的积弊,还是有作用的。

讲求实政 康熙晚年提倡理学,要臣僚对上忠顺,对下宽仁。忠顺流为逢迎,宽仁流为隐庇,官场中从而形成因循苟且不负责任的颓风。雍正帝即位前深知这些积弊,即位后在理财惩贪的同时,力图矫正官风。他在元年元旦的上谕中即指责:“今或以逢迎意指为能,以沽名市誉为贤,甚至暗通贿赂,私受请托,不肖官吏,滥列荐章,而朴素无华、敦尚实治者,反抑而不伸,是岂风励属员之道乎!”(《世宗实录》卷三)他力矫臣下逢迎之弊,以防欺隐,说“一涉欺隐,即开巧伪之端,何弊不因此而渐滋耶。”(《朱批谕旨》钟保四年一月十二日折)一七二九年十一月的一个朱批说得更明白:“封疆大吏于是非真伪必有确见,将一派忠诚对朕方是。若一味迎合揣度,以为敬慎,则大错矣。”(《朱批谕旨》赵弘恩七年十一月七日折)一些官员标榜“宽仁”沽名,放纵豪绅贪吏触法而不究治,政务废弛却博得颂声。遭到罢斥,也有人为之申吁。雍正帝称这些人为“巧宦”,说“巧宦沽名之贻误国家,较贪劣者为尤甚”(《朱批谕旨》石云倬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折)雍正帝针对逢迎欺隐、因循巧伪的积弊,提出“实心实政”,以整顿吏治。

雍正在裁汰庸劣官吏的同时,极力奖谕实心任事的官员。山西巡抚诺岷到任半年,即将钱粮料理清楚,雍正帝称他“实为天下抚臣之第一者也”。满洲贵族鄂尔泰(镶黄旗人)康熙未年任内务府员外郎,雍正帝为皇子时曾向他违例需索,遭到拒绝。雍正帝即位后,对他说:“汝为郎官拒皇子,其执法甚严”。擢任为江苏布政使,以矫逢迎之弊。一七二五年升任力云南巡抚,一七二八年为云贵、广西总督,勤劳任事。雍正帝称他为“满汉文武大臣中第一人”。一七三二年,升任大学士、兵部尚书。一七二三年山西灾荒,巡抚德音隐瞒不报。内阁侍读田文镜路经山西,如实陈报灾情,受到雍正帝的嘉奖,任为山西布政使。次年,改任河南布政使,擢为巡抚、总督。一七二八年,任河南山东总督。田文镜极力整顿吏治,遭到非议。河南学政王国栋奏报说:“怨望田文镜者,或言其催科太迫,或言其御下太严,不留余地。……臣下封印后回省,目击其办事甚勤,大小属员一到即见,家人吏役约束甚严,门包小费一概谢绝。居官如此,可谓难得”。雍正帝朱批:“甚属公当”(《朱批谕旨》王国栋摺)。云南布政使李卫,因整顿盐政,揭露官吏贪污,被巡抚借端裁抑。雍正帝擢任他为浙江巡抚,又任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雍正帝授任各地方官员,有意矫枉,以倡导实政,消弭积习。

清朗中枢也拣选“实心任事”的满汉大臣,以加强统治机构。雍正帝翦除谋立诸弟,赞誉十三皇弟允祥“未尝图利干预一事,纠党邀结一人”,加封为怡亲王,管领户部。十七弟允礼“实心为国,操守清廉”,封为果郡王,管理理藩院与工部事。中枢大臣、满人大学士白潢、马齐、汉人大学士张鹏翮、礼部尚书张廷玉、刑部尚书励廷仪、吏部尚书朱轼、礼部右侍郎蒋廷锡等都以勤慎廉能得到擢用,形成雍正帝的统治核心。

雍正帝为加强对各级官员的控制和深入了解下情,特定密折言事之制。康熙时满汉大臣与督抚提镇许密折言事。雍正帝进而命朝中科道诸臣每日每人上密折,一折只言一事,无论大小,据实敷陈。地方官员布政使、按察使至道员、知府,军中总兵、副将、参将也都可以密折陈奏。一切地方利弊,通省吏治之勤惰,上司孰公孰私,属员某优某劣,营伍是否整饬,以至水旱天时,百姓生计等等都可密奏。“凡有骇人听闻之事,不必待真知灼见,悉可风闻入告”(《朱批谕旨》鄂昌七年六月十八日折)。密折不准谋于他人,不准泄露,须官员亲自书写,直送京师。督抚密折呈交官内奏事处。以下满汉官员密折,分别由怡亲王允祥和汉人大臣张廷玉、蒋廷锡转呈雍正帝阅看批旨。雍正帝从密折察知各地政情,又设缇骑(侦探)秘密侦查官员言行,虽生活细事也随时密报。甚至有的官员,身边仆役即是雍正帝派遣的缇骑。官员们心怀畏惧,不敢妄为了。

(二)军机处的设立与赋税制度的改革

雍正帝统治时期,对中枢统治制度和赋税制度,相继作了重要的改革,成为此后情王朝历代相承的定制。

一、军机处的设立

清朝初年,沿袭满洲贵族议事的旧制,设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军国大事。康熙初年,四大臣辅政,满洲、蒙古都统俱为议政大臣。六部满人尚书也参与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较前扩大。康熙帝亲政后,加强皇权,会议权限逐渐削弱。民政事务由内阁大学士或六部会议具奏。议政王大臣只议国家典章制度及军事要务。设南书房后,始由汉人翰林参预撰拟诏旨。一六八五年,罢满蒙都统议政,只参预议论军事。雍正帝削弱八旗王公权势,议政王大臣会议又被进一步削弱。

一七二五年(雍正三年),撤消总理事务王大臣制。次年,雍正帝下密旨,在内廷设立军需房,筹办西北用兵的军需。西北准备出兵,是当时的军事机密,朝内外均不得知。一七三○年,在内廷设军机房。由怡亲王允祥和大学士张廷玉、蒋廷锡(雍正六年拜大学士兼领户部)等,参予军机要务。随后改称军机处。一七三二年,铸造“办理军机印信”,成为正式的常设机构。

军机处选派大学士、尚书、侍郎数人入值,名为“在军机处行走”或“在军机大臣上行走”。后来又保选内阁中书舍人数名,缮写文书、保管文件,名为军机章京。军机处只有值庐,没有官署,官员称“内廷差使”。部院大臣不得擅入,军机大臣也不得接交外吏。皇帝每天寅丑二时(上午五至八点)召见军机大臣,口授谕旨,或是把章疏交下审议。军机大臣“承旨书谕”,经办一切。军机处虽名为军机,实际上是作为皇帝左右的助手,处理所有军政要务。据王昶《军机处题名记》所记:内而六部各卿寺及九门提督、内务府太监之敬事房,外则十八省及边疆将军、办事大臣,迄于属国,有事无不综汇。凡巡幸、谒陵、经筵、蠲赈与朝内侍郎以上,外省知府、总兵以上,黜陟调补,以及晓谕中外谕旨,称为“明发”;告诫臣工,指授方略,查核政事,纠正处理不当的刑狱,称为“寄信”(廷寄)。“明发”交内阁,转发部科;“寄信”密封交兵部驿马递送,注明日行三百里或四、五、六百里,以至八百里。内阁、翰林院撰拟不当,下军机处审定。军机大臣还被派往各处调查,处理各种重要事件。军机处承旨出政,把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内阁票拟合而为一。内阁只办例行题本,也成为处理政事的机关,军政大事均在军机处决定。

军机大臣满汉并用,但大学士、军机大臣的领班需由满大臣担任。他们能文能武,出将入相,既能熟悉部院事务,了解地方情况,又能指挥作战,具有军事经历。鄂尔泰出身进士,先后任佐领、广西巡抚、云贵广西三 省总督,一七三二年授任保和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进为军机大臣。军机处的汉大臣参与机要,草拟谕旨。雍正帝曾说:“自张廷玉为大学士,听朕谕旨,悉能记忆,缮录呈览,与朕言相符。”(《世宗实录》卷八十七)他们都是翰林出身,经由内阁学士、六部侍郎、尚书以至大学士,进而充任军机大臣的。

雍正帝每天与军机大臣在一起,处理各地呈送的各种文书,迅速批交内外官员办理。使手续简化,行事快捷,加强了王朝的统治效能。议政王大臣会议渐成虚设,被军机处取代。

二、赋税制的改革

明朝赋税,自万历时实行一条鞭法,合并各种税目,但仍是田亩征税,人丁服役,二者并行。明末“加派”赋税,漫无限止,激起农民的广泛反抗。清初,削减加派,但地丁税役仍沿明制。康熙五十一年起,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法,以限制赋税的增加。但行之既久,各地人口生死迁徙,原定税额与实际不符,出现许多流弊。雍正时,将人丁税与田亩税合一,依地亩多少统一征收赋役,号为:“摊丁入亩”。在我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史上,这是一次重大的改革。

清初编审户口,分军、民、匠、灶四种户籍,十六岁以上成年男子称“丁”,女子及未成年的男子称“口”,六十岁以上除籍。三年(后改五年)编审一次。凡编审在册的成年男子,都须缴纳丁银(又称丁徭银或徭里银),各地额数多寡不一。康熙时编审户口,已是沿袭旧簿,老不除籍,壮不加丁,亡故者仍在籍不减。征收丁银都转加到在籍男丁身上。农民被迫逃亡,应纳丁银也由在籍人丁负担。康熙时,丁银的征收已是统治者面临的严重问题。

早在顺治时,陕西南郑、浙江嵊县等地就曾试行过“丁随粮行”和“摊丁入亩”的办法。有的地方将逃亡故绝的人丁的丁银摊入田亩中征收,以田补丁。康熙时,河南太康、四川芦山、湖北沔阳、山东黄县等地也分别试行过“丁随地派”,“按亩均丁”,“丁随粮派”和“丁银摊地”等办法,将丁银与田赋结合起来征收。一七一四年(康熙五十二年)御史董之燧即奏情“统计丁粮,按亩均派”(《养吉斋余录》卷一),未获允准。一七一六年户部议准,“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每地银一两,摊丁银一钱六厘四毫不等”。四川省实行“丁随地起”,“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熙朝纪政》卷三《纪丁额》、《纪丁随地起》)。

雍正帝即位后,一七二三年六月,山东巡抚黄炳曾疏请“摊丁入亩”,未准。七月,直隶巡抚李维钧疏言:“顺天、保定、河间、水平、宣化五州(府),地多旗圈,丁银留为民累,请自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年)始,摊入通省地亩内,按地输丁。”(《清史列传》卷十三)雍正帝命户部议复。九月,户部议准,清于雍正二年为始,造册征收。每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李维钧在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后,福建巡抚黄国材亦奏准自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田赋一两,摊丁银五分二厘七毫至三钱一分三厘不等,只有台湾府缓行(《熙朝纪政》卷三《纪丁随地起》)。山东、河南、云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十二省和广东、四川未“摊丁入亩”的州县,也在雍正五年至七年间先后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内征收。摊入科则各地不同,有的全省通筹均摊,有的是各州县分别均摊,甘肃则分河东、河西各自均派。山西省在雍正二年即由布政使高成龄奏请“照直隶新例,将丁银并入地粮”(《世宗实录》卷二十四),但遭到各州县官的反对,迟迟不能实行。盛京、吉林因大量八旗丁壮和家属迁进关内,又有大批汉人移居关外,户籍无定,仍照旧制地税丁银分征。

明代的军户清初改称屯户,军丁改称屯丁,与民丁分别编征。实行“摊丁入亩”后,有的省区不分民丁、屯丁和民地、屯地,一律把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也有的地区则将屯丁银摊入屯地银征比,与民丁、民地分开计算。另一种办法是,归入所在州县内均摊。清初曾一度废止明代的匠籍,将匠户编入民籍一体征银,后又恢复匠籍,单独完纳,称为“匠班银”。实行“摊丁入亩”后,匠班银也与丁银一起摊入地粮。从事盐业生产的人丁属于灶籍,称灶户,人丁称灶丁。灶丁除缴纳盐课外,还需缴纳丁银。“摊丁入亩”后,灶丁的丁银也摊入灶地(制盐场地)内征收。

雍正帝改革税制,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推行摊丁入亩制,实际是统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