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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佚名 5026 字 4个月前

,土谢图汗部二十旗,盟于汗阿林。车臣汗部二十三旗,盟于克鲁伦巴尔河。赛因诺颜部二十二旗,附厄鲁特二旗,盟于齐齐尔里克。札萨克图汗十八旗,附厄鲁特一旗,盟于札克毕赖色钦。四部各设正、副盟长。清廷任命定边左副将军一人,驻在赛因诺颜部辖境的乌里雅苏台,另有参赞大臣二人,统管四部军政。四部各设领兵副将军一人、参赞一人,受乌里雅苏台将军节制。乾隆时,还在土谢图汗部辖境的库伦,设库伦办事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管理商民事务及对俄通商事宜。

科布多诸旗 乾隆时,在外札萨克蒙古以西的科布多城设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各一人,管辖西至哈屯河(卡通河)流域放牧的蒙古各旗。四卫拉特之一的杜尔伯特部在乾隆时背准噶尔降清,编为十六旗,分左、右两翼,各设副将军一人。左翼十一旗;右翼二旗,附辉特部二旗。杜尔伯特部以西有阿勒但乌梁海部。乌梁海即元、明史籍中之兀良哈,游牧于阿勒坦山(阿尔泰山)。乾隆时降清,编为七旗,左翼四旗,右翼三旗。再西,阿勒但泊附近的阿勒坦淖尔(泊)乌梁海,编为二旗。科布多城以北有明阿特旗、额鲁特旗,城南有札哈沁旗、新和硕特旗,均各自编旗,不设盟。阿勒但山以南布尔干河附近之新土尔扈特部编为二旗,称为青色特启勒图盟。

唐努乌梁海 外札萨克及科布多诸旗以北唐努山至雍正时划定的俄国边界地带,称唐努乌梁海,原为准噶尔统辖。乾隆时编为五旗。不设札萨克,管旗官员为总管。一七六○年(乾隆二十五年),清廷颁给各旗总管印。各旗军务由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统领。

上述各部斜,分散在各地称为“游牧内属”的蒙古族,就地编旗,与内外札萨克旗务,统由理藩院统管。康熙时曾将清太宗以来有关蒙古事务的法令、制度汇编成书。乾隆、嘉庆时先后两次增订,题为《理藩院则例》,以满、蒙、汉三种文字刊行。清朝对蒙古的统治制度逐渐完备。康熙帝曾说:“柔远能迩之道,汉人全不理会。本朝不设边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耳。”(《圣祖实录》卷二六五)清廷经康、雍、乾三朝,建立起对蒙古族广大地区的统治,在清朝统治集团中,蒙古贵族的地位仅次于满洲贵族。

二、社会经济概况

内外札萨克和漠西蒙古贵族,由清廷封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位。据乾隆《大清会典》统计,内蒙古共有王公八十四人、台吉四人;外蒙古汗三人、王公五十一人、台吉三十九人;漠西青海等地王公二十八人、台吉二十二人。蒙古王公依照清朝定制,在本旗建立王府,府属官制各依满族王、贝勒等级,设长史、司仪长、典仪、护卫等官。他们的仪从以及顶戴、服色、坐褥,都与满族王公大体相同。亲王年俸银二千两、缎二十五疋,(科尔沁三亲王各二千五百两,缎四十疋),递减至掌管旗务台吉银百两、缎四疋。分班朝见皇帝时,赏赉也各有定例。

清代沿袭蒙古领主土地所有制。蒙古旗地名义上属于皇帝,实际上各部贵族的领地,清廷划定旗界,或依山川,或设鄂博(封堆),不准越界放牧。如有违犯,便被视为侵犯他人利益,王公罚马七至十匹,庶人罚牛一头。

盟长和旗札萨克由蒙古贵族充当,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等旗官,从台吉或贡民(阿勒巴图)选任。旗官凭借特权,使用优良牧场,放牧牲畜,勒索属下。并按规定各有一名以上的随丁(哈木济勒噶)服役。

西藏的黄教传入蒙古后,在蒙古族聚居区内,建有很多喇嘛寺庙。驻西宁塔尔寺的察罕诺们罕在青海势力最大;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胡图克图和驻库伦庆宁寺的哲卜尊丹巴是内外蒙古喇嘛的首领,都设有商卓特巴管理属下喇嘛。一七二九年(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哲卜尊丹巴二世举行坐床典礼,有二万五千喇嘛和十万牧民参加。喇嘛寺院都有自己的牧场、牲畜,主持寺院的大喇嘛役使下级喇嘛和庙丁(沙比那尔),并从蒙古人众中取得大量牲畜财富。大喇嘛按照清朝规定行使宗教管理权。内蒙古的锡哷图库伦札萨克喇嘛,喀尔喀的哲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额尔德尼班第胡图克图、扎牙班第达胡图克图、青苏珠克图诺们罕、那鲁班禅胡图克图,青海的察罕诺们罕等领地,建立七个喇嘛旗,行使如同各旗札萨克的职权。清朝还规定,凡蒙古胡图克图徒众超过八百名,寺院在所属旗五百里以外的,发给印信,行使政治权力。这些地方的寺庙大喇嘛,是政教合一的统治者。

蒙古平民(阿拉特)和王公贵族属下的贡民(箭丁)、随丁,寺院的庙丁是蒙古族的被统治阶级。

蒙古平民在各旗王公贵族的剥削下,极为艰苦,往往被迫逃离本旗,流亡四方。早在一六九一年(康熙三十年),清廷派遣官员分五路清查蒙古各旗穷人,即曾发现逃散人口甚多。一六九八年(康熙三十六年),康熙帝指出:蒙古王公,“俱各承袭父职,年在童稚,率皆不能教养所属,安辑民人,兼之族类性贪,见所属有马牛、器带诸物,亦必索取,遂至困苦难存,四散糊口,不能禁止,亦不能收集。”(《圣祖实录》卷一四一)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清廷得知,鄂尔多斯部多将人口卖与内蒙各旗和喀尔喀各部;一七一八年(康熙五十七年),杜尔伯特部兵民逃亡黑龙江、郭尔罗斯等处,典身者六千余人;一七三五年(雍正十三年),延绥镇将弁和边民买得蒙古女子二千四百余口;一七三九年(乾隆四年),延安、榆林、鄜州、绥德四府州县,赎回鄂尔多斯部典卖的子女大小二一六一名。清廷严惩蒙古逃人、禁止将蒙古人卖于内地旗民人等,但事实上并不能制止。清廷不得不实行救济,以保障蒙古兵源。从一六八一年(康熙二十年)至一七四一年(乾隆六年),共赈济蒙古七十余次。一七一五年(康熙五十四年)苏尼特旗遇到灾荒,接受赈给的无牲畜的壮丁达六万四千九百人之多。但这种赈济往往不免被富户侵吞。雍正帝曾指出,“向者给产业买牲汽之事,皆委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等并不得实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一)

蒙古、各旗属下的贡民或箭丁(阿勒巴图)人数众多,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也是赋税、纳贡、兵役及各种差役的负担者,凡在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的人,都编入丁册。三年编审一次,如有隐匿壮丁,管旗的蒙古官员要受到处罚。逃人鞭一百,窝藏逃人者罚交牲畜十九。蒙古旗制:每佐领一百五十人,三丁出兵一人,共五十人为常备兵。战时出征,平时防守边地卡伦,负担内外蒙古境内二十二个驿站的差使。他们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比明代有所削弱,但主人仍然占有他们的劳动成果。《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王公台吉等,每年征收所属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者,并取一羊;羊四十只者,取二羊。虽有余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取米六锅,有一羊者取米三锅。其进贡、会盟、游牧、嫁娶等事,视所属至百户以上者,准于什长处取一牛一马之车;有三乳牛以上者,取乳油一腔;有五乳牛以上者,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增取毯一条。”(《理藩院则例》卷十二)盟、旗衙门的开支、差役,无一不落在贡民身上。《理藩院则例》还规定,贡民不能离开封建主的领地,只有他们的主人犯罪时,出首人才准归附别旗。贡民诽谤主人,罚牲畜十九至三十九头。主人杀死属下人或家奴,只罚三十九至四十头;牧民、家奴杀死主人,则被凌迟处死。

蒙古工公贵族,自一六五六年(顺治十四年)起,可从所属贡民中拨出少数人作为他们的随丁(哈木济勒嘎),亲王六十人,递减至台吉四人。王公台吉的随丁,终身服役,世代相承,被称为“随人箭丁”。康熙时又规定,管旗章京、参领、佐领等官,在本旗或本佐领内,选一至四名壮丁作为随丁,到离职时退还,被称为“随缺箭丁”。随丁都不眼兵役,不应公差,只在主人家服役,或是放牧牲畜。主人可以随意支配壮丁,出卖或赠送别人。随丁比贡民的地位更为低下。

寺院的庙丁(沙比那尔)是大寺院属下的属民或牧奴。他们或是作为奴仆被世俗贵族“布施”给寺院,或因天灾人祸被迫到寺院投依。在寺院里担当生产劳动和其他杂役,在身分上及生活境遇上,大体与随丁相似。

在蒙古族社会中,还有一些黑人(哈喇昆)。他们多是罪犯和俘虏以及他们的子女,不列入丁册,世世代代为主人服役,处境极为悲惨。随公主或格格(宗室之女)陪嫁而来的人户,包括庄丁、陵丁和侍女,专为王府和公主府服役。侍女的地位与家仆、家奴相同,所生子女,也世代为奴。

蒙古族社会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仍是畜牧业。蒙古人民生活必需的奶制品、肉食以及毛毡、皮革制品等,都由畜牧业提供。马匹是主要的交通工具。但畜牧业多是自然放牧,打井、修圈、保护草场等工作都依靠手工劳作,抵抗天灾的能力非常薄弱。少数地区兼营农业生产,但极其粗放。山西、直隶等地无地少地的汉族农民陆续进入蒙古地区耕垦,从事农业生产的蒙古人也随之逐渐增加。嘉庆时,西起鄂尔多斯,东至郭尔罗斯前旗的狭长地带,基本上已成为农业或半农半牧的经济区,并还在不断扩展。蒙、汉人民一起提高了耕作技术,种植各种庄稼和蔬菜。但由此也使一些牧场遭到破坏,妨碍了牧业的发展。农田与牧场争地的矛盾,日益激化,成为难以解决的严重问题。

手工业是家庭副业和领主的手工作坊,主要经营畜牧业的加工生产,如制革、制毯、制车、制鞍和盐碱加工、伐木等项。玉公贵族进京时,常带着牲畜、皮毛、药材、木材等上特产品在京师出售,买回京师的杂货、布正、绸缎、砖茶、纸张、瓷器、铁锅等物品。北京御河西岸之南设有里馆,安定门外设有外馆,专供蒙古人居住。山西和北京的汉族商人,也到蒙古地区贸易,收购畜产品和原料,贩卖日用品,进而在蒙古地区开设商店和手工业作坊。蒙古的市镇日益兴盛,如内蒙古的归化城、多伦诺尔、赤峰、经棚、小库伦、科尔沁左翼旗的郑家屯、外蒙古的库伦等地,都已发展成为著名的商业城镇。驼马运输业空前发达。张家口是内地和蒙古地区间货物的集散地和贸易要地,康熙初年只有商号店铺十家,到一八二○年(嘉庆二十五年),已发展为二百三十家。大寺庙和兵营周围,也往往成为集市中心。如内蒙古的甘珠尔庙(在呼伦贝尔)、大板上(在巴林右旗),外蒙古的王呼勒、额尔德尼召等地,都有贸易额很大的定期集市。还有汉族大商人在蒙古地区放高利贷,盘剥蒙古人民。蒙古王公、台吉进京时,也向汉商借贷,利息三分,三年本利加倍。议定以牲畜和土地作抵押,到期不偿,辗转增息。王公、台吉无力偿还债务时,勒令属下牧民代还,由商人代替札萨克直接向他们征收赋税,并勾结清朝官吏严刑逼债,因而激化了蒙、汉民族间的矛盾。

三、学术文化的发展

清代蒙古族学术文化的发展,有两个明显的特色。一是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强。元朝亡后,蒙古族处于大漠南北,与明朝对峙,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不能不受到阻遏。清朝建立后,蒙古贵族济于统治集团的行列,各族人民间也增多了来往。蒙古族汲取满、汉、藏等族的文化精华,而发展了自己民族的学术文化,对中华各民族作出了贡献。第二是文化领域的扩展。自喇嘛教传入后,蒙古族的学术文化依附于宗教的传播而得到发展。随着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强,清代蒙古族的文化日益突破了宗教的樊篱而扩展了领域。历史学以至自然科学都取得显著的成就。反映现实生活的民间文学也得到了发展。下面叙述的只是几项有代表性的成就。

语文与翻译 明代蒙古族不再使用元朝八思巴喇嘛创制的方体的蒙古国字。被元人称为蒙古畏兀字的字体,经过修改,而在大漠南北广泛通行,成为通行至今的蒙占字。清初漠西卫拉特蒙古依据自己的方言,对蒙古字体有所修改,称为托忒蒙古文,只在西部地区行用。

清代蒙古语文的研究,取得显著的成绩。这是因为:(一)分布在内外蒙广大地区的蒙古族形成多种方言,语音、词汇与语法都不尽一致。他们同处于清朝统治之下,迫切需要有共同的书面语和正字法,以利于文化的发展。(二)随着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强,蒙古族文士需要学习满、汉、藏等族的语文。满、汉、藏等族也需要学习蒙古语文。相互学习的需要促进了语文研究和词典编纂学的发展。

雍正时,拉布金巴·丹赞达格巴编成《蒙文启蒙诠释》一书,全面探讨了蒙古语音、词类、语法结构和文字源流,是蒙古语言文字学的重要著作。乾隆时,敬斋公编纂的《三合便览》,收集满、蒙、汉三种文字的词一万九千余,并对蒙文的正字法和语法有所编列,是供满、汉文士学习蒙古语文的词典。清廷集合满、蒙、汉、藏、维等族学者编纂《五体清文鉴》,以满文为主,五种文字对照互释,分类编纂,收词一万八千余,是一部综合辞典。它确立了蒙文正字的规范,也便利了蒙古族与兄弟民族相互学习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