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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佚名 5028 字 4个月前

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动。

其次,表现在中外商人相互关系的规定上。

在这些规定中,有以下三个比较重要的方面。

一、外国商人只能和中国官方指定的商人进行贸易。

在恰克图的陆路贸易中,所有参加贸易的中国商人,必须先向理藩院领票,凭票经商,“无票者即属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设八行,选殷实者为行首,与众商会同估定货价。各商按到集先后,以次交易。

在广州、宁波、厦门,也有专门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组织。中国出口大宗的丝茶,完全由行商包揽,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进口货物,也只能卖给行商,不能卖给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质。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广东地方当局就规定外国商人必须“各自照货,分别投行”。行商对海关承担义务,代理外商赴官纳税。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开始对外国商船实行担保。十年(一七四五),粤海关监督正式设立保商,由各行商选充,定为制度。在承揽贸易之外,还代理外商缴纳船钞、货税及其他承保事务。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组织。从此,行商不仅承揽贸易、钞税,而且成为外商一切活动的实际管理人。嘉庆十八年(一八一三),广州海关监督将从前行商得选举行总的办法定为制度,设立总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选一、二人“总理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通过总商,更便于对外国商人的控制。

二、外国商人不得和中国内地商人进行任何联系。

这方面的控制,更加严格。外国商人不仅严禁进入中国内地,而且根本不许与内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接触。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的管理外商条例中,有一条就是禁止外国商人雇佣中国人进入内地购买货物,探听货价。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广东巡抚又进一步禁止行商代运外国货物到内地发卖。这就是说,外国商人的买卖活动,只能限于广州,既不许托人到内地收购货物,也不许托人到内地推销货物。

三、外国商人不得和中国商人发生资金上的借贷关系。

中外商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在十八世纪初期,就已经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为了禁止这种活动,清王朝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措施。在中俄贸易中,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之间,在十八世纪初就曾因债务问题而发生纠纷。为了制止这种事件的再度发生,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清廷下令把欠债的中国商人加以拘禁,并不许两国商人彼此赊卖。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发生借贷关系。在广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的管理外商条例,也透露了同样的事实而加以查禁。以后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断重申同样的禁令。许多行商由于不能清偿欠款,陷于破产,以致充军边远或瘐死狱中。外商借款之所以发生,一方面固然是由于贸易上的赊买、赊卖以及中国市场的利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给放款的外国商人提供高额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外商通过放款,可以左右中国行商,有利于西方势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仅是为了防止行商破产,取缔外商重利滚息,维持正当贸易,也还是为了防止外国侵略势力的渗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条例中,就把查禁中国商人“领借外国资本”列为防夷五事之一,认为这样下去,难免互相勾结,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这些规定,并不都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和贯彻。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俄国商队不仅违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规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双方规定的条件。商队人数按规定不得超过二百人,实际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数都超过二百人,有时甚至将近千人;商队在北京停留时间,按规定不得超过八十天,实际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广州的海上贸易中,有些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起卸军火炮位的规定,在清初顺治年间,名义上即已开始执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来到广州的外国商船炮位,却仍“听其安放船中”。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国商人通过行商进行贿赂,使这一条一再颁布的禁令变得有名无实。对外商行动的限制,更是不起作用。尽管清王朝对在广州进行贸易的外国商人规定了居住的时间,不许长期逗留,但外国商人往往置之脑后。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由临时的、季节性的组织,变成长期的、永久性的机构。而这个变更,恰在广东总督禁止外商长期逗留之后。至于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纪初,还只是发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贷关系。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垫款购买丝、茶,便已成惯例。五十年代,开始出现因积欠外商货款而破产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单是行商所负的外商债款,亦即通称的“行欠”,就达到四百四十万元之巨。

由此可见,以禁海闭关为支柱的对外贸易政策,在鸦片战争前的二百年间,面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步步进逼,已处在节节后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广州一口通商以后,历任广东督抚和海关监督,都把制定防范外夷的条例当作头等大事。从那时起,一直到鸦片战争,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广州颁布的防夷条例,见之于官方文件的,先后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广东巡抚兼海关监督李质颖的“防夷四查”,嘉庆十四年(一八○九)两广总督百龄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人的“八条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两广总督卢坤等人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条”。但是这么多的防范条例,并不足以防止外国商人的胡作非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凶焰,猛烈地冲击着衰老的“天朝体制”,抗击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的任务,显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担负的。

(二)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贸易

中国和西方国家的贸易,无论是海上或者陆路,都在逐渐扩大。由于中国自给自足经济的抵抗力,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输出,在数量上和扩展的速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西方国家的商人把他们的欲望得不到满足的原因,归咎于清王朝的人为障碍。然而,这二百年中,不但贸易量在不断扩大,而且和贸易发生联系的金融活动,包括汇兑和放款,也有所发展。通过贸易和金融的势力,西方国家逐渐取得贸易的支配权。这在广州的贸易中,特别显著。

一、贸易的扩大及其限度

中俄之间的陆路贸易,在恰克图通商以前,主要在北京进行。当时俄国商队一次携带的货物,多的可以达到几十万卢布。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的一次商队,所载公私货物共达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卢布,被称为后来商队的榜样。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恰克图开市以后,边界贸易逐渐取代北京的贸易而有比较明显的增长。开市初期,每年贸易额不过一两千卢布,不到二十年,增加到五、六十万卢布。从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至嘉庆十年(一八○五)的五十年间,每年贸易额由八十多万卢布增加到一千一百余万卢布,年增长率达到百分之五点四。至于恰克图条约规定的另一互市地——粗鲁海图,在恰克图互市以前,是中俄交通要道,原来就有小量贸易。互市以后,转不及恰克图便捷。因此,始终没有什么发展。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沙皇和他的宠臣们,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由沙皇直接组织的一个庞大的商队,在北京以价值一千卢布的俄国货物换来中国货物,在俄京以六千卢布出售,一转手间,获得巨利。十八世纪初期担任西伯利亚总督的沙皇宠臣噶噶林,由于非法参加这种贸易,“他的亲戚朋友,一个个都发财致富”。在恰克图的边界贸易中,中国出口的大黄,在十八世纪四十年代,每普特二十卢布,等到俄国商人运至西欧,则平均以二百○八卢布出卖。而俄国大宗出口的皮毛,在十八世纪五十年代,给俄国商人常常带来百分之二百至三百的高额利润。

中俄贸易,也为沙俄政府提供了平均线以上的关税收入。在一七六○至一七七五年间,中俄贸易在沙俄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七点三和八点三,而关税收入则达到百分之二十点四和三十八点五。

关于海上贸易,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起,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止,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贸易额,由五百五十万两,上升到二千二百六十万两。七十年中,增加了大约三倍。这个时期,老的殖民主义者——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已逐步走向衰落,后起的英国,则有比较迅速的扩展,并且很快地居于主要的地位。在十七世纪初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的七十年间,英国对东方的出口,增加了将近十二倍。它在中国海上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在十八世纪中期,已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到十九世纪初期,则进一步达到百分之八十左右。美国也是后来居上。它的商船首次进入广州,是在一七八四年,八十年代后期,它对中国的贸易额,平均每年不过四十五万两,而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初,则超过了五百万两,不到五十年,增长了十倍以上。老殖民主义国家则每况愈下。十九世纪初,当英、美两国的贸易总额达到三千多万元之时,荷兰在中国的贸易,没有超过一百万。西、葡两国则更加衰落。其他西方国家如法兰西、丹麦、瑞典等国,也有商船开来中国,不过他们的贸易,始终不占重要地位。下面是进入广州港口的西方国家船只及其吨位的变动数字。

这个时期中外贸易上的主要商品,在中国出口方面,以丝、茶、棉布为主。十八世纪二十年代以前,丝的出口居于首要地位。二十年代以后,茶叶开始取代生丝成为首要出口商品。进入三十年代,中国手织的所谓南京市开始出口,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成为仅次于茶、丝的重要出口商品。这三项商品的出口额,茶最高的一年达到四十万四千三百二十担(一八三二),丝最高达到九千九百二十担(一八三三),南京布最高达到三百三十五万九千匹(一八一九)。在出口的总值中,这三项出口一般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进口商品以毛织品和棉花为大宗。毛织品的贸易开始于十七世纪八十年代,最高的贸易额曾经达到三百六十万两(一八○八)。棉花贸易在十八世纪初年才开始试探,最初不过千担左右,但发展迅速,到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最高达到五十万担,价值约达四百万两,超过了毛织品。这两项都是英国对华输出的主要商品,在贸易总值中,一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西方国家从对华贸易中,获得大量的利润。中国茶叶的出口贸易,是英国政府收入和东印度公司利润的一个重要来源。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它除了每年给东印度公司提供一百万至一百五十万英镑的利润以外,还给英国国库提供三百三十万英镑的税收。生丝出口贸易,同样使英国商人获得优厚的利润,十八世纪九十年代,一担生丝在广州的出口价格为二百八十八两,而给英国商人提供的利润,在扣除一切费用以后,还净余一百四十四两。也就是说,利润率为百分之五十。美国商人也从中国的出口贸易中,获得优厚的利润。中国的货物在纽约销售售价可以达到在广州的购买成本的四倍以上。费城的中国贸易的先驱基拉德,从他在广州的贸易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他投资于地产和公共工程,投资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于铁路和航运企业。在十九世纪初年,他已经自有船只十八艘,其中有八艘专门从事中国的贸易。这样优厚的利润,在美国顿时引起了一阵阵的“中国狂热”。

西方国家在对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也能获得很高的利润。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一只载货共值五四七五英镑的英国商船,在广州成交以后,净得一万二千英镑,相当于购货成本的百分之二百二十。有的商品的盈利,是十分惊人的。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英国商人在美洲西海岸以六分钱换来的一张皮毛,在广州标价百元出卖。香料贸易,也是如此。康熙二年(一六六三),荷兰商船在福建推销香料,毛利在百分之二百五十至三百之间。嘉庆四年至五年(一七九九至一八○○)间,英国运到广州的香料,售货收入相当于资本的百分之三百五十。有一次东印度公司在安位的代理人以两千○七十六元购买的香料,在广州得价八万二千一百四十六元,相当于货本的四十倍。尽管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大班抱怨什么贸易条件的苛刻,但是伦敦的总部“却是单单靠了他们对华贸易中的利润来支付他们股票的利息”。

虽然如此,西方国家的经济力量,在这个时候还不足以打开以自给自足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市场。

当时贸易额最大的英国,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平均每年从广州运出茶叶将近二十六万担,生丝将近八千担。但是,它用什么东西来换取中国货物,一直是一个难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