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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txt下载) 佚名 5195 字 4个月前

平等有关的一切,反映妇女在社会主

义社会中的崇高而可敬的地位,反映社会主义为妇女创立的巨大可能性。但是,这

绝不是说,妇女人格可以否定感情表露中的文雅、克制、适度这些品质。须知,行

为放荡、举止粗野,决不能说明妇女的“独立性”和妇女同男子的平等。倒是恰恰

相反,放荡行为后面常常隐藏着巴结逢迎和畏缩胆怯,而文雅才说明一个人的内在

力量及其道德上的纯洁。至于不正确理解男子的人格,则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

和婚姻幸·福的丧失。列宁在强调这一点时曾经说过:“简直没有几个男子——甚

至在无产者中间——想到,只要他们肯在‘妇女工作’中帮一下忙,他们就能大大

地减轻妻子的负担和操劳,甚至她们完全摆脱这些负担和操劳。可是不行,那是有

损于‘男子的权力和尊严’的。他们需要的是自己的休息和舒适。妇女的家务是每

天在无数微不足道的琐事中牺牲自已。丈夫的旧的统治权继续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

[注]列宁在1920年所说的这一番话,其伦理感染力迄今仍然是现实的。

总而言之,如果说,男女平等是爱情得以产生的基本前提,那么,“双方人格

的同一化”就是爱情这种美好的伦理感情的进一步升华,就是婚姻关系中伦理性的

理想模式。

四、离婚的伦理研究

离婚问题,从来没有象近几年这样引起中国公众越来越广泛的注意。

应怎样看待离婚自由?离婚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婚姻法律和婚姻伦理是一致

的还是矛盾的?什么样的离婚是道德的?什么样的离婚是不道德的?今后我国离婚

的趋向如何?这些都是性伦理学所关注的问题。

在性伦理学看来,离婚自由具有重大的伦理意义。

保障离婚自由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这二者看起来似乎是对立的,实际上是完

全一致的。保障离婚自由,是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客观要求。这里的关键是,

必须对离婚自由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社会主义的离婚自由,是为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

义社会,大多数的婚姻,翟度不同地具备爱情和义务统一的道德基础,因之夫妻关

系自然而然地成为比较和谐的终身结合。这个特点构成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同西方

社会的婚姻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在肯定我国婚姻关系的这个主导方面的同时,还

必须看到,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正常的婚姻关系。如果说,结婚自由

是引导未婚男女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那么,离婚自由便是解除不

正常的痛苦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两者都是婚

姻自由不可缺少的方面。它们从不同的前提出发,为着一个共同的月标服务,即建

设民主和睦幸福美满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

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而且包括离婚自由。二者是统一的,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

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深刻地揭示了离婚和离婚自由的科学内涵。首先,他们

肯定了离婚的客观性以及离婚自由的伦理意义。马克思说过:“离婚仅仅是对下面

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

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本质来决定婚姻是

否已经死亡。”[注]列宁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

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注]从

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必须从婚姻关系的本质来看待离婚问题。同时,他们又严肃

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把离婚自由曲解为个人主义的随意性。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

中强调指出:他们首先是告诉我们那些不是自愿结合的夫妻的不幸情况。他们抱着

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

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的观点看来,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

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

基础,那末它就会象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

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

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所以,婚烟不能

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列宁则风趣地说:

不难设想,承认妇女有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可以看出,

必须从婚姻关系的本质去看待离婚问题。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离婚自由的

道德意义之所在。

离婚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样,属于历史的范畴。在整个古代是没有婚姻自由的,

自然也就不会有离婚自由。在封建社会中,虽然已有所谓的“离婚”,但那是极其

片面的,离婚权只在男子手中,女子只能“从一而终”。尽管《唐律·户婚》中也

曾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但封建家庭中为人妻者,实际上是无

从表达和实现其意愿的:“和离”,只不过是“出妻”的代名词。“七出”是我国

封建社会男子遗弃妻子的一般理由。“七出”者,即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恶疚、多言和窃盗。《礼记·内则》中甚至还有“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的

记载。《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奉母命休妻所造成的悲剧,就是对封建婚姻制度

的血泪控诉。

中世纪欧洲各国,一般采取“禁止离婚主义”。按照基督教的圣经规定:“开

辟之初,神造男女,是故人离父母,而合于妻,应为一体。”[注]资产阶级文艺复

兴时期,一些启蒙学者抨击了这种宗教神话。随着资产阶级争取人权斗争的胜利,

各国相继用离婚立法取代了宗教信条。1792年8月,法国立法会议在其宣言中指出:

婚姻是可以解除之契约。这样一来,资产阶级终于打破了“婚姻不可离异”的传统

观念。这无疑体现着历史的进步。

但是,资产阶级的离婚自由,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突出的个

人主义的阶级特征。例如,近代资产阶级的著名婚姻问题专家爱伦凯认为,婚烟为

两性间依自由意志所结合之共同生活,以恋爱为基础。所以主张夫妻间失去爱情,

即应离婚,且必须绝对自由。资产阶级“离婚绝对自由”的理论,和资产阶级宣扬

的其他自由一样,只是少数有产者的自由,即以离婚为手段,遗弃妻子,玩弄异性,

破坏家庭的“自由”。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离婚法大多是不能

实现的,因为被压迫的女性在经济上是受压迫的,因为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制度,

妇女在任何民主形式下,始终是家庭的奴隶。不过列宁并不同意因此而得出结论说:

“离婚自由有什么用?”他在1916年的同一篇文章中指出:“离婚权也象所有其他

民主权利一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很难实现的,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是极其表面

的,但是尽管如此,任何一个正派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不但不能把否认这一权利的人

叫作社会主义者,甚至不能把他们叫作民主主义者。”[注]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

的充分自由,谁就是把被压迫妇女置于惨遭蹂躏的境地。

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一开始,就注意领导妇女解放斗争和改革旧的婚姻家庭

的问题。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婚姻条例》。毛泽东在他签署的有关决议中指出:“在封建统治下,男女婚姻

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只有工农革命胜利,男女从

经济上得到第一步解放,男女婚姻关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苏区,已取

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

姻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公布,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大革

命的开端。这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是我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婚姻家庭

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为我国的新婚

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各项原则基础。上述决议还特别指出:“关于婚姻问题,应偏于

保护妇女,而把因离婚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这在当时历史条

件下是完全必要的,它对于保障妇女的离婚自由有着重要意义。

离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从根本

上说,婚姻关系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婚姻纠纷的性质、内容也必然为社会的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所决定。同时,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道德等

各方面的发展,婚姻纠纷的内容也不断变化。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的调查表明,1949年到1987年,北京市的婚姻家庭经历

了三个时期和两次大冲击。

北京和平解放后的第一个月(1949年2月),人民政府就根据解放区婚姻条例开

展婚姻登记与管理工作,明文规定:“本条例根据自愿,一夫一妻之婚姻原则制定

之。”“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和伙同娶妻。”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北京市主要开展三项工作:1.

确立新型婚姻。1950年5月到1953年2月,在49734对申请结婚者中,有1.1%由于包

办、早婚、重婚等原由而未被允许结婚。2.初步解决了旧社会遗留的婚姻问题。1

950年到1953年,民政局与法院准予离婚的对数与当年结婚对数相比,为25%到35%

之间,其中妇女提出离婚的占80%左右。这种较亭离婚率是破除封建婚姻的必然结

果,是社会的历史性进步。3.家庭的结构与内部关系初步改善。1954年调查表明,

对自己的婚姻与家庭生活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人已占80%。

1954—1957年,婚姻家庭稳步发展。离婚率稳定在9%—10%之间。但1958—1

962年,婚姻家庭受冲击。“大跃进”中大批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到1960年职工总数

纯增57%,到1962年又纯减20.3%。这种罕见的城乡人口大对流和工资收入者的剧

增剧减,使本已有所削弱的城乡差别和金钱地位结婚观念重又突发。此外,由于不

正常的政治气候,在押犯人家属提出离婚的也增多。因此,全市离婚率1959年增至

12.3%,直到1964年才降回到与1957年大体持平的9.8%,形成解放后第二个离婚高

峰期。1964年第一次冲击过去,刚要喘气,“文革”的第二冲击波又铺天盖地而来,

婚姻成了政治附属物,每个挨整或出身不好的人都可能遇到离婚。强权婚姻、谋取

政治利益的婚姻等等写在这些年的历史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1年新婚姻法的实施,北京市的婚姻关系

发展到新的阶段,离婚出现了新的趋势。需要指出,与社会上的普遍印象相反,北

京近些年来的离婚数是不但增加极少,而且大大低于50年代和60年代,甚至可以说

还根本够不上什么较大社会问题。从离婚率变化来看,1977年为3.9%,1979年最低,

为2.5%,1981年仅次于1979年,为2.6%,1982年为4%,1984年最高,为5%,但

1985年又降为4.4%,如果离婚率还不够精确,那么每万人口中的离婚对数以1985年

最高,为6.2对,但这与1956年相等,而且低于1950—1964年间的任何一年。即使从

离婚绝对数来看(且不论人口增加多少),最多的1985年达5.874对,但仍与1964年

持平,而且仅是第一次大冲击的1962年的68%。因此,任何夸大近年来离婚问题严

重性的说法都没有根据。总的趋势表明:爱情对维系婚姻的作用越来越大并越来越

被人们理解和接受。这无疑是实现恩格斯预言的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巨大社会进步。

[注]

从微观上看,婚姻关系的破裂以及在离婚中所持的观念、立场和方法,与婚姻

当事人的道德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

八十年代初,遇罗锦诗蔡钟培离婚案曾一度引起社会的颇大关注。在案件尚在

审理期间,两家发行量超过百万份的杂志公开组织了倾向于遇罗锦的大讨论。此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却播发了新华社记者的一则报道: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

新审理遇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