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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诚的 理查德·沃尔什夫人
(1948 年 4 月 6 日致劳埃得) 收到沃尔什夫人的信,她说要代我给您写信。是否能给我打个电话,
安排个见面时间。
四、译《四世同堂》
(1948 年 5 月 4 日致劳埃得) 休伊特·赫茨已辞去《离婚》出版代理人一职。我已经指定大卫·劳
埃得先生作为出版代理人,并委托他处理一切有关这部书的版权问题。这部 书的版权不属于雷诺和希契科克出版公司。
(1948 年 4 月 22 日致劳埃得) 关于继续出版我小说的英译本的问题,我唯一感兴趣的是目前我正和
浦爱德小姐合译的一部长篇。这是一部长达一百万汉字的小说,前两部分已
在上海出版,第三部分还在写,希望能在两个月内赶出来。书中讲的是八年 抗战时期北京的事。就我个人而言,我自己非常喜欢这部小说,因为它是我
从事写作以来最长的,可能也是最好的一本书。
至于出英文版,我觉得很有必要作一些删节,至少去掉二十万字。 虽然有一次阿穆森先生让我和雷诺先生签个合同,但到目前为止,我
尚未和任何人为出版此书达成协议。如果我们能找到其他人出版,我当然也 很高兴。
浦爱德小姐出生在中国。她出版过两本拥有版权的关于中国的书。她 看不懂中文,但听得懂。我把小说一段一段地念给她听,她可以马上译成英
文,这是我很愿意与她一起工作的原因。
然而,她也有不足之处。比如,为了尽可能多地保持中国味儿,她常 把英文弄得很不连贯。我给赫茨小姐看翻译稿的前十章时,她告诉我最好立
刻停止和浦爱德小姐一起干。她认为浦爱德小姐的英文很怪,她说如果我继 续和浦爱德小姐一起翻译下去,就有必要请第三者对文字再进行润色。如果
真是那样,事情就复杂了。这恐怕也是雷诺先生认为签约还为时过早的理由。 为了这件事,我征求过沃尔什夫人的意见。她看完前十章后,认为我
还可以继续同浦爱德小姐一起工作。她还说她很喜欢这个故事,文字上的问
题可以交给一位称职的编辑去处理。1
1此信中所谓的“一百万汉字的小说”即老舍的长篇小说《四世同堂》。
(1948 年 7 月 16 日致劳埃得) 我要到乡下去住几天,大概七月二十四日返回。 从乡下回来后,再有两周的时间,我就能和浦爱德小姐一起翻译完我
的那部长篇小说。 您能在我去乡下的期间和浦爱德小姐谈谈吗?我要在场的话,恐怕她
有许多不便开口之处。 如果她不同意百分之十五的分成比例,我们可以给她百分之二十,尊
意如何? 至于那篇短篇小说1,我看我们先别去管它,因为琼小姐已收到过三
次了。但假如我们把它送给哈珀杂志(harper)或是其他您知道的杂志,您 看怎么样?
1即《马裤先生》,罗斯·琼翻译成英文。
(1948 年 7 月 21 日致劳埃得) 雷诺和希契科克出版公司的阿穆森先生刚从乡下回来。他在那里花了
三个星期的时间看完了《离婚》,并做了些小小的修改。昨天他来电话说这 部书的出版工作可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份就绪。
我认为浦爱德小姐的观点有道理:一部翻译作品如果被译者以外的人 再插手,那么这部作品就很难保持其完整性。我同意她自己把工作做到底,
并按她的意见给她百分之二十五的分成作为报酬。
我水平有限,无法评论她的文风好坏,现在完全依赖她是有点冒险。 但如果再找第三者介入,这无疑会刺伤她的自尊心,对于一个朋友,我是决
不会这么做的。所以,我们还是坚持下去吧,也许我们对她的信任会使她获 得更多的自信心。
她现在出去度假了,大概十天左右。我希望我们能签订那份您起草并 修改的协议。
我是上星期一从乡下回来的,八月四日以后再去乡下住些日子。城里 简直热得没法干活。
五、《离婚》译事1
(1948 年 7 月 30 日) 有一天,我和郭小姐2、阿穆森先生一起谈了《离婚》的问题,按着
阿穆森先生的建议,我用了两天的时间又做了必要的修改。郭小姐很欣赏这 些改动,答应一定尽快将其译成英文,也许下个月就可以把译稿交给阿穆森 先生。
我相信这部小说经过修改以后就相当不错了。希望阿穆森先生尽快看 完修改以后的稿子,能在近日内交给出版公司。
我想,如果这部书能尽快地出版,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住沃得的一 派胡言,如果能赶在沃得的“珍本”上市之前问世,那我们就都得救了3。
在我们的书出版以后,他绝对不敢用他篡改过的“珍本”和我们挑战。
1参见前附赛珍珠致劳埃得的信。
2郭小姐,hellen kuo(郭海伦),中文名郭镜秋,《离婚》、《鼓书艺 人》的译者。
3沃得即伊文·金,后者是笔名。
(1948 年 8 月 3 日) 明天我要去沃尔什夫人的农场住上四、五天。
我已给我在上海的出版人4去信了,向他说明了重新登记我所有书的 版权的重要性。
我还和阿穆森先生通了电话,告诉他我已收到郭小姐寄来的《离婚》 修改稿的英译稿,阿穆森先生正忙着出版事宜的最后扫尾工作。在这场和沃
得较量的丑恶的奥林匹克赛里,我真希望能战胜他。
4即赵家璧先生。
(1948 年 8 月 25 日) 您关于我的作品的中国版权问题会很棘手的看法是正确的。我在上海
的代理人刚刚给我寄来《离婚》在中国的版权登记号码,不知是否有所帮助。 我看,金的论点主要建立在两个事实上:一是中美之间没有有关保护
版权的法律协议;二是在我来美之前,《骆驼祥子》的版权在他手理。如果
他有《骆驼祥子》的版权,他同样也能有《离婚》的版权。我想我们最好还 是找到《骆驼祥子》的合同,看看是否真是如此。如果版权登记是由出版公
司办理的,那对咱们就有利多了。1
1伊文·金只是《骆驼祥子》的译者,不是出版人,版权若属出版公 司,则对老舍有利。
六、 好莱坞之行
(1948 年 8 月 10 日) 我明天飞洛杉矶商量《骆驼祥子》电影脚本的定稿事宜。
(1948 年 8 月 19 日) 明天晚上才回来。离开好莱坞的时候,我没提要报酬的事,因为对方
给我买了往返机票,付了旅馆账单,加在一起要四百美元。他们是想了解我 对根据小说改编的电影剧本的看法。
好莱坞职业编剧改编的剧本实在是糟糕之极。我说了我的看法以后, 他们正在考虑是不是再请一位剧作家或我本人来改编这部小说。
如果他们要我来改编,我很愿意和他们签个合同,当然,我一定会征 求您的意见;但如果他们去找剧作家来改编,那咱们也没什么可说的了。
(1948 年 9 月 8 日) 王浩1干的事真是糟透了。本来我该被邀请去帮他改编第一个电影剧
本,可王却偏偏找了个好莱坞的剧作家。把一万五千块的剧本费都花完了之 后,才想到了我。这次该请我了吧,他又另找了一个人。问题就在于所有为
建立独立制片公司筹集的钱都不是他的,他这么大把大把地花钱只是想证明 他是老板。我想,等他把钱都花完了以后,就会一走了之,到某个大公司去 谋个好差事。
1wang howe.制片经办人。 除非他们再来找我,我看咱们再也犯不上为那部电影操心了。假如他
们再要我去看第二个电影剧本,我得找他们要每周七百五十元的报酬。
七、《鼓书艺人》写与译
(1949 年 2 月 9 日致楼适夷)
《四世同堂》已草完,正在译。这就是为什么还未回国的原因。此书 甚长,而译手又不十分高明,故颇需时日。如能完成,我想:出来一趟,若
能有几本书译出,总算不虚此行;并不是因为美国舒服,才不回去——此地, 对我,并不舒服!
《离婚》译本已出版了,评者十之八九予以赞美,可是销路很差!不 管怎说吧,《骆驼祥子》、《离婚》,及《四世同堂》三书在美出版;“牛天赐”
在英(熊式一译)出版,有四书在国外印行,也总算是有了点交代。若不为 等“四世”译完,我早就回国了。
(1948 年 11 月 30 日致高志毅) 半年来极忙,而且苦闷!
《离婚》已出版,居然得到好评,很奇怪! 日内将奉寄一本,作为圣诞礼,并祈惠正! 电影事搁浅,nothing doing!
现在又在写一新小说1,一时不会离开纽约。写完时,颇想去走一走。
1指《鼓书艺人》。
(1948 年 10 月 21 日) 那本新小说1,我已经完成了四章,其中三章已交给郭小姐去翻译。
如果您能为我们准备一份四六分成的合同,我将不胜感激。如果我能保持每 天两千字的速度(这几天就是这样),预计到新年时,我就能写完。
(1948 年 11 月 15 日) 郭小姐已将她译好的“大鼓”2的前三章拿给她的代理人看了。看过
之后,会把它送给您,请您将稿子交给阿穆森先生。在给阿穆森先生之前, 希望您叫人用打字机打一份清楚的底稿,那样看起来更正规一点儿。
1都指《鼓书艺人》。
2同上。 关于我和郭小姐为新书签订合同一事,除去合同规定的她的稿酬和享
有的权利之外,我想我们就不再让步了,除此以外,我没有别的意见了。
(1948 年 11 月 19 日) 我今天给阿穆森先生的信是这么写的:
“十分抱歉,我要放弃《鼓书艺人》的全部工作了。写完了十二章以后
(约占全书的一半),我发现它既不像我想象的那么好,也不像我想象的那 么有意思。我想我最好还是别写了。我身体疲乏极了,要彻底休息一下。
“郭小姐的代理人曾告诉劳埃得先生,说她似乎不是一个很合适的翻译 人。我能想象得出对像郭小姐那样一位有创造性的作家来说,去翻译别人的 作品该有多困难。
“事情现在搞成这个样子,我十分抱歉。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 也很高兴能有几天休息的时间。”
我给他写信的原因是,既然郭小姐的代理人向阿穆森先生搬弄是非, 我们就不该老是保持沉默。我写信的真意是好意地表明我对郭小姐并无恶
意。倘若郭小姐能碰巧看到或听到这封信的内容,她一定会感动的,因为她 总以为我们一直在和她讨价还价,但在信里我对此却只字未提。如果阿穆森
先生认为她有权分享我们的成果,我在信里也暗示了,不管她是一个多么伟 大的译者,一旦我停止了写作,那么她将一事无成。
假如您有机会和阿穆森先生谈谈,或者他还坚持郭小姐应和我们分享 稿酬的话,那么请您告诉他:如果她想要得到高达百分之四十的稿酬的话, 她的一切都将失去。
(1948 年 11 月 26 日) 我刚和郭小姐开诚布公地谈了一次话,我们两人都同意她分享包括外
文版权在内的百分之四十的稿酬。电影及其他(戏剧等)版权归我所有。 她建议我们尽快地签订合同。我希望她的代理人能很快地就这事和您
进行磋商,以便尽快达成协议。 至于我写信告诉阿穆森先生说我停止写作的事,她说很容易解决,我
们可以选一些章节的译稿先给阿穆森先生看。 她希望尽快签订作者和译者之间,以及出版者之间的合同,这样她才
能定下心来好好工作,否则她心里总不踏实。
(1948 年 12 月 4 日) 据郭小姐讲,我的新小说的三章译稿已送给阿穆森先生。她已经和阿
穆森先生讲好,她要预支一千美元,每次二百五十元,分四次支付。钱直接 交给她的代理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付清,情况就是这样。
至于预付给我的稿酬,请按您认为最合适的办法办,一千五百美元是 一次付还是分期付,我全无所谓。
(1948 年 12 月 30 日) 我和出版公司之间在关于我新书的合同里,还有几条条款没谈好,我
想您会为我解决这一切的,不幸的是,那三章小说的译稿是郭小姐的代理人 直接交给阿穆森先生的,同样,郭小姐预支一千美元的事,也是这位代理人
一手安排的。所有这一切,都是在郭小姐告诉我以后,我才知道的。实际上, 郭小姐的代理人应当把那三章的译稿先送给您,应当把郭小姐要预支稿酬一
事通知您,但他没有这么做。这样一来,您可能会有一种印象,似乎我应该
对此负责。我给您写这封信就是为了澄清这一事实。如果当时我把原因告诉 您,您一定会生郭小姐和沃特金斯的气。
事实上,我一向都很慎重,尽量不和阿穆森先生与雷诺先生两人打交 道,就是为了使您在为我和他们谈判时,不会觉得我在中间干扰了您。可是
我无法阻止郭或者沃特金斯直接与出版公司打交道。不过,我过去从来没有 同时和两头打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