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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 佚名 4841 字 4个月前

使得神经兴奋的她没有办法停下来。记者看到,这位姑娘不时用手去扶一下墙壁,以避免已经极度疲惫的身体倒下去。

在吃完摇头丸后,有人开始吸白粉。吸毒者把昂贵的白粉,仔细地分成许多小份,规定每个人只能吸食一小份,有的吸毒者甚至等不及找吸管去吸,就直接把白粉放在手上吸进了鼻孔。20多分钟后,药力开始发生作用,一些人开始脱光衣服,整个场面不堪入目,仿佛是走进了一家疯人院,所有的人都像疯子一样,处于失控的状态。这些人在药物的作用下,尽情地暴露自己,在这里已经失去了人类仅有的一丝尊严。

在歌舞厅内,群魔乱舞,卫生间内也不堪入目。一群刚才吃了药狂喊狂舞的小青年,在卫生间里大吐特吐,一个夹包的年青人则正在向这些小青年兜售更多的毒品,而且买卖还不错,不断有小瓶白粉成交。

在全国进行的整顿文化市场秩序过程中,各地的娱乐场所的包厢都被明令要求装上透明玻璃,以便有关人员监督。而这个处在海口闹市区的金夜娱乐广场,却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而不顾,偏偏在包厢里面上演群魔乱舞的丑剧,借此招揽生意大发横财。在前往歌舞厅的路上,一位不知名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能做这么大的生意,肯定有相当的背景,但他也不肯告诉记者具体是什么背景。他说这里的生意火得不得了,来晚了就订不到包厢,而客人们可以在里面玩到第二天凌晨六点钟,天天如此。

结束采访后不久,中央电视台《新闻三十分》节目播发了这条新闻。中央媒体播发此类涉及黄色场面的新闻在此前几乎从未有过,此暗访新闻一经播出,群声四起。

目前新闻界有这样几种观点:一,“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被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采访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这就保障了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的权利,有选择采访方式的自由。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理应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 这一观点的论证在几个转折处缺少一个前提,那就是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我国法律在采访范围方面是有禁区的,不能说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都有采访的权利;也不能轻率地说,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理应”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

毋庸置疑,暗访在许多时候比公开采访有着独特的优势。因为暗访是记者不公开自己身份且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能够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获得公开采访不可能得到的信息。正因为如此,作为以客观、准确地报道新闻事实为己任的新闻记者,在进行批评性报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时,出于防止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暴力抵制正当采访、同时又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等目的,常常采用偷拍偷录方法。大量的新闻实践表明,这种方法在保证新闻采访报道的准确性上,往往会起到立竿见影并且是其它采访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一个新闻记者,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为人民群众报道事实的真相,正面报道当然就无所谓了,但是在这个社会上不是只有赞扬,没有批评的,新闻记者作为媒介的传播力量,当然有义务为老百姓惩奸除恶,惩恶扬善,很难想像,记者在进行揭露性的报道时,被采访对象会对着记者的摄像机或是录音机坦白自己的不法勾当或有违公众道德的行为,某一记者曾说:“我们不希望用暗访的方式来揭示某些社会的阴暗面,在暗访中,作为一个记者必须面临多大的压力、多大的风险,有时,甚至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才能获取那些宝贵的资料,我相信观众应该还记得,2000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播出了一期节目,题为《记者被打之后》。山东电视台女记者王蓉蓉和同事采访中遭到一群人的暴力殴打,摄像机被摔成三截并被强行拍照、逼写汇报,直到一位好心人拨打110才得以脱险,接受采访时的王蓉蓉对着镜头泣诉:“这段路,我感到非常长,我仿佛到了生命的尽头……”;北青报记者采访被打;采访广东东莞塌楼事故,土势力气焰嚣张,记者被群殴、相机被抢;记者采访造成多人死亡的济南重大塌方事故时竟被打晕;采访山西煤矿爆炸事件的华商报记者曾一度失踪,为逃避追打,记者像当年八路军与日本鬼子周旋一样流落山林。

纵观新闻界,记者被打的事件层出不穷,而我们的目的是要让观众获得真实的新闻,能够引起社会共同反响的新闻,而不是做出来的、虚假的信息。我们没有本事让一个正在造假、正在侵害人民利益的不法分子,能够坦然地面对我们的摄像机,毫不掩饰的说:“我是造假分子。”曾经在网上,看到过这样一篇文章,是反对隐性采访的,文中提出:隐性采访,不应该是一个优秀的新闻记者所应该采用的报道方式,作为一个优秀的新闻记者,应该是不管在作正面报道还是反面报道时,应该是要让被采访对象很真诚的、开诚布公的说出自己所作的不法勾当。而不是采用偷拍的行为来获取想要的信息。”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评定记者的优秀与否,我想有99%的记者都是不合格的,剩下的1%,恰好是刚给碰上,不法分子良心发现,正准备投案自首。但是这种现象出现的几率几乎为零。”

第二部分第5节 隐性采访是非大论争(3)

显性还是隐性?在某些采访过程中,意味着真相能否被彻底揭露,受访对象能否真实的道出事件原委经过。2003年春天是sars的春天,非典肆虐,整个中国一时间笼罩在恐慌的气氛当中。一段时间内,很多药店的口罩、酒精甚至板蓝根纷纷脱销,有一位中医老专家给报社推荐了一个中医预防的药方,倾夜间全国很多城市的中药店立即有市民排队配药。为支援抗击非典,缓解一些城市和地区药品销售告急的紧张局面,各地捐献医药、奉献爱心的人不少,但也有一些人却想尽法子,借非典之机,大发不义之财。在农村许多地方,普普通通的辣椒秆、茄子秆大都被当作柴火烧,值不了几毛钱。但最近在安徽省亳州市的一些农村,辣椒秆、茄子秆的售价居然超过了猪肉的价钱,而且还成了抢手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在非典肆虐的当口播出了这样一则新闻:不法农民趁非典肆虐大发不义之财,辣椒秆、茄子秆这些东西,被他们用来制作成假冒中药到处销售,往年堆满了房前屋后,被当作柴火烧的辣椒秆、茄子秆,今年却成了当地农民赚钱的宝贝。

村子里的人告诉记者,就在不久前,村里来了许多陌生人,挨家挨户高价收购辣椒秆、茄子秆,把附近方圆几十里农村的辣椒秆、茄子秆几乎买光了。卖辣椒秆、茄子秆的价钱比卖猪肉还要高,本来只是被当作柴火烧的菊花棵子卖到10块钱,而且过了不久,这些东西就是出再高的价钱,也买不着。

据村民们讲,往年很少有人来村里收购辣椒秆,家家户户的辣椒秆、茄子秆烧都烧不完,谁曾想今年遇上这样的好事。就在记者到村里采访的前两天,还不断有人来村里打听哪里还能买得着。

偷拍机记录下来的场面触目惊心:在离亳州市不远的一个村子里,一名工人正熟练的把干枯的茄子秆送进切割机里切碎。由于茄子秆上的泥巴太多,操作时尘土飞扬。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加工点的工人告诉记者其中的秘密:干枯的茄子秆、辣椒秆或者菊花秆,它们的颜色、形状摸样以及质感都和预防“非典”中药中的藿香很相像,把茄子秆、辣椒秆等切碎了,然后悄悄地掺在藿香切片里面,仍能够卖到好价钱。为保险起见,辣椒秆或者茄子秆等掺假材料加工好了后,药商就会把掺假材料拉到仓库或家里,当需要发货的时候,再在仓库里按不同的比例掺在真正的藿香里。在当地,许多药商的仓库就设在铁门紧闭的家里。

这些大发不义之财的农民,将假药加工好后,就运输到亳州中药材交易市场。这个药品交易卖假药和买假药在这里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假药材交易就在市场工作人员的眼皮底下公开进行,不仅如此,每层交易大厅都有工作人员专门为假药开具正规的交易发票。

掺了假的中药就在这里大模大样地出了市场,进入大大小小的医院和药店。

离开豪州后,记者又来到湖北某市中医院。这里一位中草药采购员向记者吐露了实话: 丑话说回来,是真的、假的,只有我们进药的人心里晓得,管药房的人心里晓得,卖药的知道,把药切碎了,谁晓得。哪个消费者知道这药是假的,他拿回去煎了喝,没伤害身体,谁会怀疑,喝茶一样。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的专家对记者从亳州中药材交易大厅以及从涡阳县买到的这些中药进行鉴定后发现,从亳州中药材交易大厅所购得的3种藿香样品中,都不同程度地掺杂了辣椒秆或茄子杆等柴火料切片;记者从涡阳县某药店买到的这包藿香,掺假最为厉害,真正的藿香只有十分之一左右,九成左右竟然都是假的。

有记者认为:“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被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采访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受到法律的允许和保护,这就保障了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了解、发掘的权利,有选择采访方式的自由。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应当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法律就是在矛盾的焦点砍一刀,法律不可能把什么矛盾都解决得那么彻底。”

我国虽然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暗访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其是否合法,但是对这一观点的论证缺少一个前提,那就是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我国法律在采访范围方面是有禁区的,不能说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都有采访的权利;也不能轻率地说,偷拍偷录作为采访方式之一,“理应”属于记者可以使用的权利。暗访只是记者们的一种迫于无奈选择。

二、 坚决反对记者使用隐性采访

有很多学界人士认为,隐性采访虽然为观众提供了很多好新闻,有诸多值得肯定之处,但是我国目前对隐性采访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因此很容易造成法律和道德上的纠纷,不值得提倡。反对的声音大概有如下几种:

1. 偷拍偷录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不可为之。

在隐性采访越来越盛行的同时,有人指出:“这种手段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一旦它们被滥用或误解,将会对新闻工作者和读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不能由此就无视隐性采访可能出现的弊端”。 “偷拍”、“偷录”, 这类行为在一般的法律意义上是被禁止的,但因为在新闻报道中,“偷拍”、“偷录”的对象往往是那些本身就存在违法问题、侵害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公众利益,因此这种带有“违法”之嫌的采访手段就获得了一种道德层面上的“正义感”和公众舆论的支持。但是,尽管如此,隐性采访不论中外,在法律和新闻自律中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允许”规定,部分国家地区甚至明令禁止。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包括中国在内,都没有赋予新闻界偷拍这一“特权”。西方国家如美国,都通过制定严格细致的新闻法规,对新闻采访和报道中可能出现的涉及侵权和违法的行为都有详细界定和说明。

2. 中国法律没有对新闻采访者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新闻法规。

隐性采访没有法律的界限,什么是可以用暗访的,什么是不能用暗访的?在暗访时,应该注意保护哪些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暗访时,记者应以什么角色出现?这些一系列的问题都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而记者们往往是依靠自己的职业要求和道德自律来决定如何采访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方式来采访。可以这样说,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隐性采访法律界限时,所获得的法律保障很脆弱,也正因为这样,媒体因此常常被告上法庭,面临复杂的法律纠纷。

央视某记者曾经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报道过一位所谓江湖名医胡治婴幼儿的报道。这位自称祖传神医的蒙古大夫自己开了家专治婴幼儿疾病的医院,每天都有大量的孩子在家长的带领下来医院就诊。这位记者回忆了这样的医院场景:“候诊室里等候看病的孩子有不少,有一个胖乎乎的男孩在七大姑、八大姨的簇拥下来这里的。家长们滔滔不绝的在我们面前讲述孩子们被庸医欺骗,吃尽苦头的种种经历。”记者们在看到和听到这些孩子们和他们的父母被欺骗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把庸医摧残孩子的事件进行曝光,警示其他患儿的家长们,不要再让孩子去经受那些本不必要的种种折磨,决定彻底曝光这家私人诊所。暗访得很成功,偷拍机记录下一切可以说明问题的画面,而并没有引起他们任何人的怀疑,在即将结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