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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火上 佚名 4762 字 4个月前

许权有明确规定。第13条规定报刊或广播对于可以公开旁听的法庭诉讼的公正而准确的报道,如果是按法律程序同时发布的,享有特许权。第14条规定了“报刊的有限特许权”,在条例后还有附表详细罗列这种享有“有限特许权”的各种内容。 我国台湾《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其后“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都是属于对新闻特许权的规定。

这就是说,新闻“特许权”规定对媒体免于讼累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笔者认为,受新闻特许权保护的新闻报道可借鉴国际惯例予以扩大,除官方公开信息外,还可包括社会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关自己业务范围的信息和对内部人员进行处分的行为,以及有关科学、艺术、娱乐、体育和其他涉及公众事务的会议信息等等。

二、被报道者同意采访的情形下秘密拍录可以免责

也就是说,被报道者若是同意面对大众传媒来公开事件或观点,他(她)就理应有对自己言行所引起的结果的预期,并不能因为新闻媒体的秘密拍录行为而诉媒体侵权。很多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而将双方谈话录音,人们对自己的谈话不存在偷录问题,这只不过是对自己参加的谈话的一次记录而已;对于谈话双方,都有一个假设性前提,即在谈话中透露心事或秘密的人总要冒着一种风险,比如电话联系是可能被持久记录的,而通话对方可能背信弃义;另外,对于媒介来说,经一方同意而播出或刊载偷录的电话内容没有那么严重地冒犯他人,因为提供偷录内容的人不会听到对方不想让他听到的内容。一起有关诉讼美国一位法官在判词中说: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拨出某个电话号码可能使超过一个常用的电话机响起来。参与电话谈话的每一个人都要承担对方可能设有电话分机和让另一个人偷听他们谈话的风险。遇到上种情况,没有任何人的隐私受到侵犯,参与电话谈话的各方不可以此为由而做出投诉。

三、新闻价值(公众兴趣)

这是美国法官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的创造,法官裁定发布有“新闻价值”的资料享有特权。有些法庭采用三个标准决定有关报道是否具有新闻价值:所发布事实的社会价值;对看来是私人事务所做出的侵扰的深入程度;当事人在多大程度上自愿成为公众关注人物。

四、肉眼可见

肉眼可见原则与每个人的隐私期望相关。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私隐问题小组提供的咨询文件上这样阐述:通过某人家居打开的窗户进行监视并不构成侵犯隐私,因为任何藉此而取得的资料都是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展露因他人眼前。根据这个“肉眼可见”的原则,由于车箱内大部分地方都可以让路人看见,遂不能获得不受好奇的过路人侵扰的保障。驾驶车辆的人亦不能因为有记者拍摄他在路上驾驶的情况而提出申诉。同样,在任何人均可以接近的柜台售卖违禁药物的店主是不能因为有记者拍下他卖药的情况而提出申诉。凡个人或者其财物是处于别人可以看见的地方,而且肉眼便可察觉到,则他人亦可使用望远镜或远摄镜摄影机予以观察或记录,而不会侵害该人的隐私期望。但若有使用科技仪器去收集资料,而这些资料不使用科技仪器便看不见的,便属侵犯隐私行为。

第八部分第33节 隐性采访面临的风险与尴尬(1)

做记者苦,做隐性采访记者更苦,而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被揭穿的记者苦之又苦。隐性采访的报道对象大多是一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所以自己的行为一旦被曝光,结果自然不会乐观。一旦偷拍被揭穿,连串的恶性后果很难想象。笔者从当年参与曝光无极假药市场,率先在国内使用隐性采访拍摄手法到现在,十几年来完成了数十次成功的暗访工作,笔者认为,年轻记者在进行暗访时最紧要的的问题,就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隐性采访中存在大量的人身财产风险与尴尬,个中滋味,只有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才能真正体会。

隐性采访具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为了隐蔽,记者往往单枪匹马深入“虎穴”并孤身作战,很难得到采访对象和有关单位的协助,若方法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采访对象的反感,产生不良后果;在一些不法团伙中采访,尽管隐瞒了身份,记者还是随时都可能遭受人身伤害。美国学者sussman 在1993年的调查中发现,在101个国家中,发生共约1060件违反新闻自由的案例,46个新闻记者在16个国家中被绑架,大约330个记者在48个国家中被逮捕,154个记者在13个国家中被暴徒攻击、殴打、受伤,86个记者在28个国家中受到死亡威胁,从1988年以来每年更有平均66个记者被杀,其中在1993年,阿尔及利亚政府以宗教恐怖分子的罪名,杀了8个新闻记者

新闻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主要面临法律诉讼、暴力威胁、钱色诱惑、断线威胁、升迁威胁这五大风险与尴尬:

一、 曝光止于诉讼

“曝光止于诉讼”是对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的一种反动,更形象一点的说就是用法律的“左手”打击新闻的“右手”。新闻媒体被送上法庭已经渐渐成了见怪不怪的事。

2000年,某电视台记者忽然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要他在某月某日去法院。原来,他对一家假冒伪劣“保健品”的小作坊进行了曝光,结果想不到这家保健品的经理反而以损害名誉权的理由将他告上了法院。

诉状讲:“我神力丸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最近正准备中外合资时,某电视台记者李德亮没经本企业的同意,采用偷拍的方式对我企业进行了大肆污辱性的歪曲报道。他说我们是个体,又对本企业经理医学博士本人进行恶毒的攻击,说他是农民。本企业经理刘麻士、曾获得,美国布德斯克大的教授、新加坡医学保健大师的称号。如今被记者别有用心的给予攻击,已构成企业和经理个人经济和名誉损害。我要求对方在电视台公开道歉,公开平反,并要求李德亮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一百五十万元。”

李德亮当时的偷拍讲得十分清楚。所谓的“神力丸”就是一种性药。在暗访时他偷偷拿了一瓶“神力丸”原剂,经化验,其成分大部分是一种树皮和一种xx醇之类的混合剂。这种醇,其实一种牲畜配种时用的催情剂。这种药对人来说是极其有害的,有明文规定禁止人使用这种药。

当时他用偷拍机把制药的过程都仔细记录下来了。在播出时引起了极大反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说要严办。本来这件事就算过去了,可是时隔一年,怎么那个神力丸不但没有被查封,反而上法院告了他。

几天后法院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双方都去了不少人,电视台记者更是人多势众,因为记者当被告上法院在电视台还是很少见的。

开庭调查几乎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因为当庭,李德亮请律师放了一段当时偷拍的录相。

录相里,不仅有制售神力丸种种不合标准的肮脏的生产过程,经理刘麻士向记者大吹特吹他的药神力无边。当记者问:“这药可以治痔疮吗”时候,刘巧言令色地说:“能呀,不光是小小的痔疮,肛漏都可以治,包治百病。这是一种能够功能扶正的药,是从人的三百六十五条经络中给予补充,见病打病,无病加功。尤其是现在的男人,十男九不行,吃了这种药,三瓶下去,换一个人一样。你看我六十多岁了,却有人家三四十岁的精力。我一天睡三个小时觉,精力好得很。我告诉你,吃一瓶就有明显效果,不信你先买上三瓶,吃了以后,你老婆保准说你变了一个人!”

在法庭上一放录相,下面听审的人笑成了一片。这已经说明了问题。法庭调查结束,李德亮感到自己胜诉是必然的。

又隔了差不多六个月,李德亮几乎把这件事忘了。忽然有一天,法院又来了通知,要他和他的领导去一下。法官正在打电话,见有人进来,挥了挥手,表示“看见了”,又去打他的电话。

“喂,我的球拍子要是名牌的,我是横握球拍的。哪里哪里,我也就是个次轻量级的选手罢了……哈哈哈……你可要把这次庆祝会搞得漂漂亮亮的啊!……运动,就是游戏,……我的球拍……。”

看来他正在热烈地谈一次乒乓球比赛。李德亮和领导几个人就站在旁边陪听。一听就是十几分钟。看来这位法官办事很专一,不管什么事,只能一件一件的办。

最后这个电话终于打完了,他转过脸对李德亮等人说:“你的案子我已经准备判了。请你先出去,我找你的领导谈一下。”

李德亮走出房门,在门口听见里面这位“大法官”在说:“这个案子,原告告得有道理,我已经调查了李德亮的报道,构成侵害名誉权。”

李德亮愣住了!“怎么可能?”下面的话他听不清了。

回电视台的路上,李德亮的领导对他说,“你马上要准备一下了。可能判决书都已经写好了,只等你们去签字。”

“我们报道是真实的,偷拍的录相可以说明问题。”

“法官说了,偷拍的录相不能作为证据,看来你要准备打二审了。”

“怎么会这样?”李德亮实在不明白,一个明显之极的制假售假的典型怎么会成了堂堂正正的“原告”?

他再一次和记者同仁们一起把拍摄“神力丸”的所有素材和片子都认真的看了几遍,最后得出结论:偷拍到的尽管是事实,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缺陷。由于是偷拍,很多需要强调的东西没有强调,比如“刘麻士”的医学博士资格,还有他的企业性质到底是什么,这些都没有深入调查,只是就事论事。

一个事物的存在是有着诸多方面关系支持的,不然也不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这么长久。这个企业已经有五年的历史了。尽管用假药、用危险药害人,但是其内幕一直没有得到揭露,而电视台曝光后,居然有能力反扑过来倒打一耙,其能力不可小觑。

第八部分第33节 隐性采访面临的风险与尴尬(2)

公开的采访是不可能了。只有暗访。李德亮与记者同仁们决定对这一企业再次深入调查,事情决定后得到了领导的全力支持。他说:“这不仅仅是一个“官司”,而是一种新的挑战。恶势力也会用我们的武器如反告状,包括偷拍等等来对付我们。我们不能退缩!”

工商局、刘所在的村子等几处地方暗访下来,事情十分清楚。刘麻士本人的职称是假的,经营执照是假的。而他诉状中说记者侵害他的名誉权,一个是企业,一个就是他本人的职称,而这个企业根本就不合法,他本人更没有什么资格,全是他自己造假出来的。

这次采访基本上是顺利的。事实清楚又简单。可是为什么这个明显的造假企业至今打不倒呢?在采访中记者偶然听到这样一个消息,法院主审法官亲自来调查过,这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司法惯例。更有意思的是,法官在调查期间居然是由原告负责接待的。

记者始终想不明白,如此明显的造假者,为什么会受到这么多重要任务的重视?

回到北京后,记者把这次明访和暗访到的事实再次提供给了法庭。法庭原本裁决李德亮输的决定终于收回。

李德亮一案,其实还属于目前记者们遭遇法律诉讼中比较幸运的一例。因为采访而遭到起诉,被判有罪而赔款、坐牢的不乏其例。新闻报道对象可能以法律行动向记者施压,他们可能以各种理由控告记者侵犯名誉及信用权、隐私权、不当报道了侦查与审判中的案件、泄漏了国防军事机密、违反证券交易法、违反选举法或以公然侮辱公务人员等。其中以提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居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徐迅认为,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经历了四次浪潮:第一次为普通公民告大报(1987年-),第二次为大明星告小报(1990年-),第三次为工商法人告媒体(1992年-),第四次为官方机构及公务人员告媒体(1993年-)“普遍、复杂和多样”“原告敢告会告,诉讼技巧纯熟”、“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时日长久”为这些法律诉讼“浪潮”的基本特点。

二、暴力威胁

本来,采用隐性采访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保证进行批评性报道的记者的安全,这是采访成功与否的重要评判因素。尤其是近几年记者采访遭打事件有增无减,更加重了人们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