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后写道:“假如有人问我美国的贵族何在,我将毫不迟疑地回答:……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一九九六年版)对这句话,德沃金作出更为明确的注解:“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社会的特征是,法官是社会的主宰,是法律的化身,是治理社会最有效的人群。在法官社会中,既没有国王的专断,也没有君主的恣意,但也可能没有“大多数人”的民主。法官承认国家是人民的,在维护“人民国家”的正当性名目下,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或事情侵犯了人民利益的问题皆由法官说了算,其极端的表达就是,“不是因正确而终局,而是因终局而正确”。
实践戴雪式的法治,可以不必担心“大多数人的暴政”;遵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点,没有司法的法治社会则是可能的;既要反对“大多数人的暴政”,又要遵循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点,就应当像美国一样,不是向法律而是向法官俯首称臣,接受屈指可数的黑衣人的统治。
值得庆幸的是,在“去魅”之后的时代,至少人们不会把作为统治者的法官与神相提并论,他们是人而不是神——在这一点上没有疑问。
附:《人们因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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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进《读书》2007年第1期
《读书》二○○六年第八期贺海仁先生的《九个人统治的国度》一文,介绍了美国学者马克·列文新作《黑衣人》的基本观点,从否定“马伯里案”(一八○三年)的神圣性入手,提醒人们注意最高法院那些“穿着黑袍的激进分子”的所作所为,既与“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民主”不符,也“不会受到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牵制”,实际上是在摧毁美国。
可是,贺先生不但会错了意,而且一提笔——“迄今为止,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不到百人的最高法院法官”——就犯了个历史性错误。迄二○○五年止,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产生的大法官(不仅仅是法官)事实上超过了一百人——接任伦奎斯特的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二○○五年)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百零九位大法官,一九七一年进入最高法院的伦奎斯特恰恰就是第一百位大法官。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在一八○三年后几经变换——从最初不固定的六人增加到十人(一八六三年),旋又降至七人(一八六五年以后),直到一八六九年才稳定为九人。
为什么会有如此波动?这就涉及到贺文的基本观点——“权力制衡发生了严重的倾斜,立法权和行政权非但不能有效制约司法权,反而要无限制地接受司法权的审查。”司法权真的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吗?司法审查真的没边吗?我看未必。最高法院大法官几易其数,皆是源于立法权、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控制,乃至操纵。最明显的就是安德鲁·约翰逊总统任上,国会、总统争夺重建控制权,为避免总统利用最高法院宣布国会立法违宪,国会“未雨绸缪”,规定在最高法院大法官降至七人之前,总统不得提名、任命新的大法官,害得约翰逊总统一次任命大法官的机会都没捞着——约翰逊卸任后,国会又将最高法院的人数恢复到九人,接任的“一介武夫”格兰特总统,尚未就任,就获得两个提名大法官的机会。这是立法权制约、控制最高法院的典型。至于行政权,一九三七年前后,富兰克林·罗斯福希望以“掺沙子”的方式,改变最高法院的人数,以达到顺利推行新政的目的,也是司马昭之心——人所皆知。从宪法的角度讲,国会可以任意更改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和对某些问题的司法管辖权,从理论上说,一个人的最高法院和一万名大法官的最高法院都是合宪的。可为什么自一八六九年以来,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一直稳定不变,以至于很多学者认为大法官就应该是九人呢?原因在于,自一七九○年代草创以来,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摸索,最高法院已经找到自己的花岗石底座——有节制的司法审查,并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转化为对最高法院的尊重与信任。法者,国家之公器,如果民选的国会与总统凭一时之盛名,就可以置独立的司法机构于不顾,那么这个国家将不成其为法治国家。
在司法审查问题上,沃伦法院确实相当自由而能动,但透过历史的棱镜,这样的法院却是异数。从一八○三年,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首次舞动司法审查的杀手锏,到一八五七年坦尼首席大法官在“斯科特案”中宣布“密苏里妥协”无效,半个多世纪里,最高法院一直尘封着这把自铸的“尚方宝剑”——剑虽锋利,还需善舞,不能伤及自身。两百余年来,最高法院断案无数,但真正宣布联邦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不超过两百起。正是由于最高法院的自我克制,才有后来如日中天的声望。这又怎能说司法审查无限制呢?况且,“一旦最高法院作出有效的裁决,除了它自己可以改变这一裁决之外”,也还有其他的“抢救”措施,至少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推翻之——第十三、十四修正案推翻“斯科特案”判决就是明证。
一八○三年之后,人们也没有“因为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忧心忡忡”,顶多是担心再冒出个沃伦法院,满世界叫嚷司法审查。但目前保守派执勤,万夫莫开,半个沃伦式的自由分子也甭想混进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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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海蓉《读书》2006年第11期
二○○五年,一个朋友告诉我,罗伯特·费奇(robert fitch)在写一本批评美国工会组织的书。我立即就跟费奇联系。我是带着问题向他求书的:既然美国可以自由组织工会,为什么长期以来工会会员占美国劳工人数的比例一直低迷,近年来还在下降,在美国工人中影响低微?美国劳动部(labor department)二○○五年网上公布的报告显示全国12.5%的职工,即一千五百七十万人,是工会会员(一九八六年为20.1%),而私营企业中工会成员的比例只有8%。半个世纪前,美国最大的工会联盟劳联—产联(afl-cio,劳联和产联两个主要工会一九五五年合并,二○○五年分家)合并的时候有一千六百万会员,其中私营企业工人会员占40%。目前,美国工会无力反抗工时的加长、劳动条件的恶化、工资的低落、资本的海外投机。在某些行业,比如餐饮业、成衣业、杂货店、旅馆业、肉类加工业等,工会工人的工资只在法定的最低工资上下。克林顿时代的泡沫过后,二○○三年美国男性工人的实际平均工资不及一九七三年的水平。美国工会的问题能主要归结于所谓的全球化吗?面对困境,听说美国工会领导层不止一次地提“民主改革”作为出路,“民主改革”能解决美国工会的困境吗?
美国工运史上工会长期排斥移民工(比如爱尔兰人、意大利人、华人等),而黑人和妇女直到一九八○年还一直受各级工会的排挤,难以成为会员。这种排挤固然有本土白人男性工人出于保护自身群体利益的考虑,但是工会作为工人组织为什么没有能力克服这种利益群体的狭隘性?
问题恐怕还不只在于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的问题:劳联—产联的领导层在国际上反共的政治倾向和动作超出了狭隘的保护主义的范畴,成为美国帝国主义的帮手。这些问题还连带着其他几个相关问题:即我们如何理解美国工会的组织结构、功能和性质?美国工会和美国的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有什么关系?
今年他的书出版了。书的题目是《出卖团结:腐败如何毁害了劳工运动,削弱了美国的前程》。书的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前两部分阐述了对美国工会体制的看法和分析,后两部分展开和加强了论证。第一部是“腐败怎么了?”包括两章;第二部是“起源”,包括四章;第三部题为“腐败的工会——当前的普查”,分为四章,普查了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几大城市的工会腐败状况;第四部题为“改革的失败”,分为三章;最后一章是结论。
那么,这本四百来页的书只是对美国工会腐败的大曝光吗?费奇认为不是。腐败是公开的秘密,对“任何留心报端新闻的人都显而易见”。他的用意在于通过分析讨论“工会为什么变得腐败,腐不腐败有什么两样,为什么美国不能听之任之”(xiv)。费奇指出美国的工会没有能力组织大规模的抗争, 不能在组织工人阶级中起作用,主要是因为工会体制本身有三大症状:腐败、分裂、孱弱,即劳工活动分子所谓的“美国病”。费奇开门见山地道出美国工会的体制特征:“美国的两万多相对独立的地方工会,如同封建领主一样。工会大多有自己的垄断地盘,在自己的地盘里有与资方的独家谈判权,向在地盘里的工人们征收会费。工会领导(费奇称他们为‘工会老板’)掌控了‘工会就业’机会的分配,得到就业机会的工人与工会领导形成庇护关系,工人视领导为恩人,忠诚于这些领导。这些工会更像半独立的封建领地,而不像是为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斗争的劳工组织。”
那么,美国工会到底为什么会有这些症状,为什么得了“美国病”?照费奇入木三分的分析,美国工会体制的设计就是把大多数的工人排除在工会之外,而且这个毛病是美国劳联在娘胎里就有的,并随着劳联模式的扩张而蔓延到美国工会的全局。
书中描述美国“劳联”(afl, 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家史的部分,使我们可以从中洞见美国工会症结的形成。十九世纪美国的工会是一些地方行业工会。这些工会把工人按照行业和地域划分,在成立之初就染上了敲诈勒索的恶习。到一八九○年,劳工沙皇们已经建立了各自的领地。地方行业工会的目标狭隘,只求以小团体的力量和老板达成协议,手段和组织方式也很原始。如同街道的少年帮派一样,早期的工会势力小、地盘概念强,互相之间为争地盘械斗不止。同属于一个行业工会的成员,往往有地缘或血缘的关系,排他性很强,由某个家长式人物领导。他为成员提供就业和保护,成员们回报以忠诚。工会里的成员和领导之间的纵向纽带超过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横向纽带。而欧洲虽然也是以行业工会起步,但是二十世纪初期欧洲的工人们已经开始发展起更强大、更具有包容性和远大目标的工会。他们超越了原先狭隘的地方性和松散的联盟结构,组织起了全国性的工会,与资方在全国范围内谈判。
十九世纪末期,美国似乎也有可能从原有的狭隘的地方行业工会基础上发展出更先进的工人联盟。“劳工骑士”(knights of labor)就代表了这样的希望: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会组织,吸收黑人和妇女、技术工和非技术工,它最有意义的口号是“对一个的伤害就是对全体的伤害”。“劳工骑士”的出现挑战了以“劳工沙皇”高姆坡斯(samuel gompers,
1850-1924)为代表的行业工会的利益。英国出生的高姆坡斯认为租纽约廉价公寓、用模子制作雪茄的东欧移民工人不配与他所代表的有技术的、靠手艺做雪茄的本地工人竞争。高姆坡斯居然使纽约州立法,要把“廉价公寓的垃圾”赶出这个行业。但是纽约州法院后来裁决这个立法不符合宪法。结果,移民工人们最终控制了高姆坡斯的工会,把他的对手选了上去。当“劳工骑士”站在移民工这边,支持他们反抗的时候,高姆坡斯就开始着手组织“劳联”。“劳联”成立于一八八六年,是一些地方行业工会的松散联盟。就这样,纷争械斗的行业工会决定绑在一起,应对“劳工骑士”。“劳联”从一开始就代表了劳工的分裂,而不是团结,代表了小团体性,而不是整体性。费奇引用一位劳工史学家塞里格·坡门(selig
perlman)的话:“这场斗争是工人阶级内部的斗争。技术工人想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和组织能力迫使老板最大程度地向他们妥协。‘劳工骑士’则想把技术工人争取过来,用他们的组织优势来加强帮助没有技术的工人和略有技术的工人。这场冲突是两种原则之间的斗争,一个要团结,另一个要分割。”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多数劳联的罢工是不同行业的工人为了争地盘、争就业的械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