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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十年志 佚名 5014 字 4个月前

发有关合作、协作方表示感谢,特别是香港大公出版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印刷厂临沂厂、山东新华发行集团、四川新华发行集团等单位,感谢他们在出版、印刷、发行等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合作和支持!

最后,我想说,尽管《香港回归十年志》的前期编辑出版过程得到了各方面支持和肯定,但我们也深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一部具有历史文献价值的出版工程,还是唯恐有不周、不到之处,诚心期许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金明善 2007年6月26日

《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 第三部分

六类人士可享受香港居留权(1)

1997

六类人士可享受香港居留权

1997年4月13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在北京全面介绍了有关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问题的政策。

1997年7月1日,《中国国籍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在香港实施。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在此之后又提出了实施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有关香港居留权规定的具体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据此制定有关的出入境条例打下了基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国籍法解释的规定,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包括在香港出生的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条件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其中有外国居留权的,如果本人不申报有外国国籍,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外国领事保护。如果这种人愿意以外国公民的身份在香港居住,可以凭有效的证明文件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申报变更国籍,申报被批准后不再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公民,须按基本法对中国公民规定的条件取得香港居留权;非中国公民,包括已经批准变更国籍的人,就要按照基本法对非中国籍人规定的条件取得香港的居留权。下述六类人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亲或母亲在香港定居,即享有香港居留权;如果父母当中只有父亲在香港定居,则该人须是其父亲的婚生子女或获确立婚生地位的子女。一名被发现遗弃于香港的具有中国血统的初生婴儿,如没有相反的证明,可视为由一名已在香港定居的中国公民所生的婚生子女,也享有香港居留权。

其中,“定居”是指一个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不受任何居留期限的限制,包括享有居留权的人和不受任何居留条件限制的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时间的计算方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的连续7年。

所谓“通常居住”是指,一个香港居民,如在一个时期内去香港以外留学或被派往香港以外工作,这段在外地的时间,也应计算在“通常居住”的时间内。但某些情况下在港居住的人不属通常居住,例如,非法入境者、被法庭判决在港监禁或拘留的人、外来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等。

三、第一、二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无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或之后,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国籍子女,只要出生时其父亲或母亲是具有香港居留权的人,该子女即享有香港居留权;如果只有父亲具有香港居留权,则该子女须是其父亲的婚生子女或获确立婚生地位的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非中国籍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的时间计算方法,是紧接该人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日期之前的连续7年。非中国籍人还须按法定方式作出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声明,并在该声明表格中如实申报能证明自己以香港作为永久居住地的个人资料。如在香港有无住所(惯常居所);家庭的直系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在香港有无正当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是否在香港依法纳税;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入境事务处处长在审核这些资料时将按照该人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并有权在需要时要求申报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申报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在香港出生的非中国籍子女,在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亲或母亲如已根据上述第四项具有香港居留权,该子女在未满21周岁前也可享有香港居留权;如果只有父亲是根据上述第四项具有香港居留权,则该子女必须是其父亲的婚生子女或获确立婚生地位的子女。一名被发现遗弃在香港的非中国血统的初生婴儿,如无相反的证明,可视为符合上述条件。根据本项规定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当其年满21周岁时,需按照上述第四项规定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否则不继续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六、上述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这类人须按法定方式作出一项声明,表明自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并对该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有理由相信作出该项声明的人享有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该人须承担举证的责任。

关于在何种情况下会丧失香港居留权的问题,发言人表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既有中国公民,也有非中国籍人。中国公民在取得香港居留权后,如不发生国籍变更,是不会丧失香港居留权的;如发生国籍变更,就需按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对非中国籍人的条件来衡量,如紧接其国籍变更之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居住不满7年,将丧失香港居留权。

基本法赋予具有外国国籍的人享有香港居留权,是以其在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声明将香港作为永久居住地为条件的。为此有必要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如在任何时间内连续36个月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将会丧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除非该人是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人,或者是有正当理由(如就读或派往香港以外工作)暂居香港以外并同香港仍保持密切联系的人。但如果一个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的人,在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后又取得了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该人在取得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之后的任何时间内连续36个月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住,也将会丧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如何作出过渡安排的设想: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其中包括,曾移居海外,但在1997年7月1日以后返回香港定居,而本人并未申报有外国国籍者。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非中国籍人,如果他们在紧接1997年6月30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或返回香港定居;或在自1997年7月1日起的18个月内返回香港定居;或在紧接其返回香港定居之日前连续不在香港居住不超过36个月,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对于上述过渡安排中提到的1997年7月1日在香港定居,发言人表示,一个人虽有责任使入境事务处相信他在1997年7月1日在香港定居,但他不需当日身在香港。为了不影响因上述规定和过渡安排而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非中国籍人在香港的生活和工作,将赋予其香港的入境权,他们可以自由进出香港,并可以不受居留条件限制地在港生活和工作。香港居民的国籍和居留权问题关系到每一位港人的切身利益,现在基本的法律和政策已经有了,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快制定具体的条例。

临时立法会立法确认居留权

6月7日,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公布《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三号)条例草案》,并于6月8日提交临立会进行首读。随即临立会邀请社会人士及有兴趣的团体就《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三号)条例草案》发表意见。随后,行政长官办公室对之又进行了不断修订和完善,于6月21日,提交临立会三读。

6月21日,上午在深圳举行的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第十二次会议,三读通过了《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根据这部条例草案,1997年7月1日后,上述六类人将可以成为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

条例草案同时订明,上述六类人中所指的“中国公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在香港定居”是指通常居于香港及并不受任何居留香港期限的限制。草案还规定,以输入家庭佣工身份、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以领事馆人员身份或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工作期间,不可计算为通常居于香港的时间,以取得香港特区的居留权。

照顾到香港的现实情况,条例草案还专门列出了过渡条文,规定: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任何非中国籍人,如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或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内返回香港定居;或在紧接1997年7月1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1997年7月1日起计的18个月后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须没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可被视为前述六类人中的第四类人,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条例草案还对如何证明某人的永久居住地、丧失居留权人士在香港特区境内的权利、如何证明某人为中国公民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一条例草案的规定非常宽松、灵活、公平,既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又充分照顾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香港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议员们认为,1997年7月1日后,香港市民的出入境自由是有充分法律保障的。

至此,香港居留权问题获得圆满解决,也做到了在特区成立时,针对这一问题,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为特区成立后解决居留权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英双方举行交接仪式(1)

中英双方举行交接仪式,香港回归祖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 中英双方举行香港政权交接仪式,香港回归祖国

1997年7月1日零点,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新翼五楼大会堂隆重举行,共有4000多位中外嘉宾和来自世界各国700多家新闻媒体的8000多名记者采访报道了这历史性的一幕。中外嘉宾包括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30个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国际知名政界人士,90多个国家驻香港领事机构的代表和一些国家的民间组织、地区与国际组织驻港办事处的代表,香港各界人士,澳门、台湾同胞,以及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华人也出席了交接仪式。中国政府代表团王汉斌、费孝通、雷洁琼、程思远、吴阶平、罗干、吴学谦、董寅初、安子介、霍英东、马万祺、何鲁丽、卓琳等成员出席了交接仪式并在主席台上就座。出席交接仪式的还有观礼团成员。

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于6月30日午夜举行。23时42分,交接仪式正式开始。在中英仪仗队入场后,双方礼号手吹响礼号。23时46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中央军委副主席张万年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步入会场登上主席台主礼台。英国方面同时入场并登上主席台主礼台的有查尔斯王子、首相布莱尔、外交大臣库克、离任香港总督彭定康、国防参谋长查尔斯?格思里。

在仪仗队行举枪礼之后,查尔斯王子讲话。他说,这一重要而特殊的仪式标志着香港在150多年英国统治之后,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他向那些把“一国两制”构想变为中英联合声明的人致敬,并向那些为谈判中英联合声明的实施细节而辛勤工作的人们表示敬意。香港向世界表明,生机勃勃和稳定可以成为成功社会的明显特征。香港将从此交还给中国,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香港将继续拥有其明显的特征,继续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重要国际伙伴。1984年的中英联合声明对全世界作出庄严承诺,保证香港继续她的生活方式。英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中英联合声明。

23时56分,中英双方护旗手入场,象征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的降旗、升旗仪式开始。23时59分,英国国旗和香港旗在英国国歌乐曲声中缓缓降落。随着“米字旗”的降下,英国在香港一个半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