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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十年志 佚名 5018 字 4个月前

用武力进行遣返。由于越南难民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越南船民仍然继续涌来。1991年10月,滞港船民又达到高峰,共达5万多人。1991年10月,英国、港英政府及越南政府签订有关越南非法入境者回国通则及有秩序遣返程序的谅解说明书,11月,首批有秩序遣返班机接载59名越南船民回国。

港府斥巨资包机送船民

到了1992年5月12日,英国和越南首次达成协议,越南愿意收回所有非难民,港英政府使用包机载船民回国,而每趟班机只可载五六十人,每次所需费用约100万港元,由英国和港英政府平均负担。7月,立法局财委会又通过拨款1000万港元,资助返越的船民。

1996年3月,印支难民国际会议第七届督导委员会同意“综合行动计划”于1996年6月30日正式结束,由于香港情况特殊,仍然有不少越南难民及船民滞留,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承诺会采取适当安排,务求在6月30日后尽快解决问题。从9月份开始,大鸦洲羁留中心、白石羁留中心相继关闭。

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立刻研究如何处理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第一收容港问题,一方面加强与越南政府磋商合作,要求越南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阻止越南船民继续来港,另一方面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8月20日通过议案,促请特区政府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直至1998年1月8日,特区政府完成对越南难民和船民以及非法入境者的政策检讨,并公布一系列措施,至此,香港终于放下压在身上长达22年的越南难民这个包袱。22年来,总共有20万越南人到过香港,其中从香港移居外地的共有14万人,为处理在港越南难民共花费了约80亿港元。

越南船民滞留香港20多年来,不仅对香港的财政开支造成沉重负担,而且严重地影响了香港的社会稳定。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是特区政府一整套解决滞港越南船民问题的重要一环。完全符合全香港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有助于早日彻底解决滞港越南难民、船民问题,有助于阻止越南非法入境者涌入香港,有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长期困扰香港社会的问题。

(资料来源:香港《文汇报》)

香港不宜实行部长制(1)

在2月11日的临时立法会上,有议员主张经委任程序由立法会议员出任行政会议成员,专司政府不同政策范畴,如国家的部长一样。由于这种主张涉及《基本法》对香港政治体制的一系列规定,很值得加以分析。

所谓部长制,是世界上一些主权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等,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只对总统而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向议会报告国务并接受监督,无权解散国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而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分为君主立宪国和共和国。君主立宪国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君主,由君主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首脑是首相,阁员叫大臣;内阁制共和国如法国等,总统是国民选出的国家元首,由他任命内阁,内阁首脑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者占多数的几个政党联合选出,内阁首脑叫总理,阁员即为部长。无论是总统制国家还是内阁制国家,都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而香港却是“一国两制”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并非一个主权国家,《基本法》规定不实行执政党制度。因此,香港不能照搬一些国家所实行的部长制。

《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政制的首要原则,是维护国家的统一与主权,是要明确体现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是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行政区域的关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负责。如果香港实行部长制,就意味着行政长官被架空,实际上由议会占多数的政党执政,行政长官变成了礼节元首,听命于执政党或由执政党占多数的议会,这显然不利于贯彻“一国两制”,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与主权。

部长制的另一个特点,是政府高级官员的政党化、政治化,这与香港公务员的非政治化传统也是不相同的。部长将会起用政治观点与其接近的政务官,特别是政党控制了公务员事务局,会任人唯亲,而公务员在这种制度下,只会向最大的政党靠拢,甚至加入政党。而香港特区的各级公务人员,应向行政长官负责,而非听命于政党。现时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是按照《基本法》由行政长官从高级公务员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也清晰说明目前公务员架构中各部门的局长、署长和处长,都是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如果这些熟悉政府运作的主要官员的职位,统统被政党进入议会的人士所代替,由于这些政党议员未必熟悉政府运作,就将导致政府各部门运作的混乱和瘫痪。而且,政治中立、尽忠职守的公务员将备受打击,晋升无门,政党议员却可以通过政治任命取代主要官员的职务。这将严重打击香港公务员的士气,瓦解港人治港可以依靠的这一重要力量。

《基本法》规定的香港政制的另一重要特点,是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以行政为主导,这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而规定的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而西方一些国家的议会内阁制,是由议会最大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政府,实际上是立法主导,议会控制行政机关。由议会控制行政的架构是完全违反《基本法》的。

西方实行比例代表制的国家,议会由多个政党组成,形成多党联合执政,政争不断,如意大利、法国,从而造成内阁的频繁变更,政府极不稳定,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而香港作为一个现代经济城市,政府的稳定、行政权力的有效集中和发挥,对迅速有效应付和化解各种挑战和危机,显得特别重要。如果实行部长制,则将突出立法主导,结果是议会扯皮不已,妨碍政府有效决策。

主张香港实行部长制,实际上是主张对《基本法》进行重大而根本的修改。如果实行部长制,《基本法》所规定的行政长官的性质和职权、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性质、立法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公务员队伍体制和政治中立性质,就统统要改写。

多位曾参与《基本法》起草的人士皆指出,当年《基本法》起草期间有人提过部长制,但经讨论后不被采纳,所以《基本法》中香港政制的构思对部长制基本上是否定的。目前香港特区按《基本法》运作只有半年多,如果香港政制有需要改善之处,也需有待实践和观察相当一段时期。而在此时提出部长制,不利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也不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打击盗版有新招(1)

5月1日,鉴于当前盗版活动猖獗的现象,政府举办保护知识产权记者会,决定将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打击盗版活动,借以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声誉和香港市民的整体利益。

这些措施包括:

1. 将涉及盗版活动而被定罪人士的财产充公。

2.向用做非法盗版活动的场所包括店铺和工厂发出封闭令,使它们在某一段期间内不能租售。

3.探讨成立一个版权核实资料库的可行性。

4.加强与警方合作。

5.引进一些法例,使购买盗版光碟作为最终的用家的人也须负上法律责任。

同时,工商局正研究上述措施的可行性。重点应该是重视教导消费者认识到购买盗版光碟相等于购买贼赃,法庭应该向盗版者加重判罚。购买盗版光碟是不道德的,因此市民不应这样做。

在政府对盗版活动的打击过程中,海关发挥着重要作用。海关打击盗版活动的措施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例

1.在过去10个月内,海关陆续引进了多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例。

2.海关在1997年6月生效的《版权条例》中,增订法律条文,以加强海关打击盗版活动的能力。这些条文包括向版权拥有人提供检获的盗版产品的样本、规定海关可没收检获的涉嫌盗版产品、容许做出更多推定以助提出检控,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