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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殇 佚名 4947 字 4个月前

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杀和戮

杀和戮都有杀死的意思,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所以,在这里戮又有了羞辱和耻辱的含义。戮可以分为两种,即生戮和死戮。

生戮即先将犯人示众,然后再杀死。死戮是先将人杀死,然后再陈尸示众,如果没有被杀就已经死的,就陈尸示众,有时为了泄愤,还要鞭尸。或者将尸骨故意弄得到处都是,叫做鞭尸扬灰,这不但是对死者的侮辱,还是对他在世的亲属的羞辱。

戮刑是对要受刑的人的一种羞辱,所以,到近代以后,都注重人的尊严和荣誉,处死犯人时一般要秘密处死。

作品相关 第二十四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都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作品相关 第二十五章 古代政治制度简说

政权体制

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结构、组织程序、职权分配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与活动原则。中国古代曾经存在过两种政权体制,即奴隶制宗法贵族君主制和封建君主专制。夏、商、周三代的国家结构是方国联盟和分封制,政权体制则是宗法贵族君主制,其特点是:

1、君主和贵族元老组成的议事会,同时又是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体。

2、君主和贵族官员的任期都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

3、君主对贵族官员有任免升降权,而贵族对有过失的君主有进谏、流放以至弑杀之权。因此,双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4、血缘关系上的亲疏远近决定了政治上的尊卑高低,政权与家族系统合一。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关系的变革,郡县制逐渐代替了分封制,官僚制代替了贵族世袭制。

秦统一中国后,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确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政权体制,并延续达两千年之久,它的特点是:

l、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皇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

2、皇位终身制,皇权不可转让。

3、皇位世袭,父死子继,不可更改。

4、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是君尊臣卑。

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和两种形式。秦代至元代是宰相制的君主专制,明、清时期,宰相制被取消,皇帝直接行使中央政府的各种权力,开始推行无宰相的君主专制体制。皇权越来越尊,臣民越来越卑,这就是中国古代政体演变的总趋势。

中央官制

中国古代为辅佐君主实行对全国专制统治而设置的中央组织机构与官职的体制,称为中央官制。中国中央政府的官吏设置,开始于春秋。当时各诸侯国官制虽纷繁复杂,但大体上都实行“卿、大夫、士”三级官制结构。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三公九卿为主体的中央官制。

三公指丞相,总揽政事;太尉,主管军事;御史大夫,是丞相的副手,负责秘书工作和对百官的监察。

九卿是郎中令,负责管理宿卫侍从和守卫宫殿门户;

卫尉,负责宫门警卫和征兵、屯兵的事务;

宗正,掌管皇族事务;

太仆,负责管理皇帝所用的车马、兼管全国马政;

廷尉,是最高司法官;

典客,负责管理和接待归附的少数民族;

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的财政收入;

少府,掌管皇家钱财和皇室用品及官廷事务;

奉常,掌管祭祖和有关国家的礼仪制度。

隋、唐时期,中央官制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结构的中央官制。尚书、中书、门下三省虽职责不同,但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尚书省负责处理行政事务;中书省掌管策令的起草和颁布;门下省掌审议策令的制定和颁布。尚书省下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个部又各设四司,下有郎中、员外郎等一整套官吏。除六部之外,中央司法、行政等部门还有御史台、大理、宗正、太仆等九寺和国学、少府、将作、军器等五监。这些机构和官员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封建官僚制度的成熟。宋、元、明、清基本承袭了隋、唐官制的格局,当然也有些小的变化。

官制

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只凭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实现对国家的统治的。因此,设官分职,既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也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需要。于是中国就形成了以皇帝为中心,以地主阶级为基础的封建官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各级官吏只对皇帝负责。官吏们依据等级地位的高下,分别成为拥有不同权限的权贵阶层。但他们不得以贵族的身份进行治理,而必须以皇帝的仆役资格行使治理。大小官吏的任免予夺等一切权力,都集中在皇帝手中。

中国古代的封建官制,是指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官制与地方官制上下两级官僚机构。中央政府作为皇帝的辅政机构,主要设置宰辅、宰相及负责各方面事务的政务机构。在地方上,建立了一整套由中央层层统摄的严密的地方统治机构。同时,为保证各级官僚机构有充分的人选及各级官员对皇帝尽忠尽责,还配备了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官吏选拔及职官管理制度。官制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支柱。

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历代君主为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都要建立一整套有职责、有分工,而又彼此联系和制约的官僚制度。

隋唐时期,为了适应当时的政治与经济形势,两朝都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行政管理制度。尚书、门下、中书三省是中央的辅政机构,三省长官都是宰相职位。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国家人事管理、经济、文教、军事、法律、制造修建等各项行政事务的重要执行机构,在整个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

明朝除六部外,又增设了一些辅助性的中央机构--院、寺、监、府、司等。

清朝继承明朝制度的同时,创建了军机处主管机要,内阁分管日常政务的中央双轨辅政制,以及以部、院、寺、监、府、司为系列的行政部门的管理体系,并且各部门之间不构成上下级关系,彼此都可以通过传达渠道向皇上请示汇报,这就构成了权力高度集中,各部门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便于君主控制。文武分别设官分职,并且不断沿革,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政治学说的成熟。

设置庞大的、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和机构,制定纷繁的规章条例和程序,巧妙地将事务分派下去而实际上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这就是中国古代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与发展的基本点。

地方行政制度

夏商时期实行的是封国建藩的地方行政体制,诸侯虽然具有地方长官的属性,但仍保留着相对的独立性。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不仅表现为中央政权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还表现在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由中央对地方的统属关系所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称为郡县制。

在漫长的历史沿革过程中,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曾出现过:郡县或州县两级制;州、郡、县,或路、府、县,或道、府(州)、县三级制;省、路、府、县,或省、道、府、县四级制。

由于县一级的行政权力机构有千余个,中央难于—一控制,因此,在县以上再设一级政权,以监督县的工作,对中央负责。这样,就形成了尤如一张大网,逐层布下,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的三级或四级政权形式,而提控网纲的是皇帝。在地方权力的分配上,历代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权力,使之各有其主,并且使地方官吏之间互相制约。比如,秦代在郡中设有守、尉、监,把行政、军事、监察诸权分立;升设正、副两名长官相互制约。在正、副长官之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分别设置相应的官署机构,在长官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长官要由中央任命,有规定的任期和籍贯回避。

封爵制度

爵又叫爵位,是中国古代帝王对有血缘关系的亲族和功臣授予的一种称号,是社会地位高低和享受物质利益多少的标志。一般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或功劳的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

商、周时期,封爵就是分封诸侯,爵称同时也是官称。春秋战国时期.封爵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国家改变了按血缘关系封爵的做法,主要依据对国家的贡献与功劳的大小来授予爵位。

秦国推行的是典型的军功爵制,把在战争中立下的军功同爵位、享受的待遇联系起来,并且主要是面向立有战功的军队战士和平民。爵位共分二十个等级,有爵者不仅享有相应的经济待遇,而且享有一定的政治待遇。但是这种爵位享有的仅是衣食租税,而不能拥有食邑和封地内的政权和兵权,爵位也不能世袭。

汉代实行两种封爵制度,一种是将宗室封为王、侯两等,一种是对功臣的封爵。仍袭秦的二十等爵制,以后各代基本按秦制,只稍有改变。如曹魏时将封爵分为王、公、候、伯、子、男、县侯、乡侯、亭侯、关内侯等。元代,凡是宗室、驸马通称诸王。明代以皇子为亲王,亲王之子为郡王。文武官员的封爵是公、侯,伯三级,各加地名为封号,但只有岁禄而无实际的封邑。清代宗室封爵为十等,按宗亲世系分别授予,宗室凡年满二十岁均可具名题请。另外,封爵制度对皇帝的妃嫔、女儿、姐妹、姑母,以至功臣的母亲、妻子等,也授予封号。

作品相关 第二十六章 从可汗到皇帝

从可汗号到皇帝尊号

作者:罗 新

什么是皇帝尊号?从秦始皇自称皇帝以来,皇帝早就由某种名号变成了一种官职,虽然史料中常见以“称尊号”代指称帝(即担任皇帝职务),但这种“尊号”与本文所说的皇帝尊号是不同的。唐代以前,皇帝在世时除了本人姓名和“皇帝”职务,别无名号,死后乃有庙号与谥号。比如《隋书》卷一《高祖纪》的第一句话,是“高祖文皇帝姓杨氏,讳坚,弘农郡华阴人也”[1]。杨坚是姓名,高祖是庙号,文皇帝是谥号。而《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的第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