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节阅读 27(1 / 1)

天下残局 佚名 4961 字 4个月前

族”而标“旗籍”,方为允当。此外,关于“旗”、“满”之用法,窃犹有说,请略述之。

清代国内之最大矛盾,习称“满汉矛盾”;晚清末年,革命思潮兴起,其中,以种族革命相号召者最为风靡,其宣传即借“满汉矛盾”发其端。例如,孙文尝云:“满清以建州贼种入主中国,夺我土地,杀我祖宗,据我子女玉帛……要之,今日非废灭满清,决不足以光复汉族”(光绪二十一年);後来,将这个意思简化为一句口号:“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光绪三十二年)。观其意,竟视满族为外国之人,而浑不计及清太祖以前之满洲,“受明之恩遇最厚”,固尝授官设职,以“属夷”待之,实非外国可比也。然当时之人激愤以久,不暇细审,并未觉得这句口号有何不妥。逮民国建立,满族既为国民之一部分,犹欲“驱除”,未免不中情势,于是,就有了新的说法,谓:“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民国元年)。数月後,袁世凯发布临时大总统令,则称为“五族共和”。自此,“满汉矛盾”问题在官方层面得到了妥善解决。然私家著述,犹念念不忘“夷夏之大防”,及元、清两代“汉官威仪”扫地以尽之恨,一遇机会便痛詈蒙古、满洲为“异族”、“外夷”者,钱穆即是其一。

钱撰《国史大纲》,为史学名著,而第八编《清代之部》,第一句话便是:“明太祖驱除蒙古後三百年而满洲入主,为中国近代史上狭义的部族政权之再建”;既曰“再建”,则我们翻到第七编《元明之部》,看他怎么定义元朝:“蒙古民族入主中国,中国史开始第一次整个落于非传统的异族政权的统治”。一则曰“狭义的部族政权”(清),一则曰“非传统的异族政权”(元),下笔虽略有轻重,而鄙夷愤慨之情,溢纸而出。若照钱穆自己定下的规矩,他这种表达,是十分不恰当的。《国史大纲》篇首云:“凡读本书,请先具下列诸信念:……二、所谓对其本国以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以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自注:“否则,只算知道了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知识”。试问,元国与清国,其为中国乎,抑为外国乎?元国与清国之历史,其属“本国以往历史”范围耶,抑属“外国史”范围耶?起钱氏于地下,问之,必答曰:其国,中国也;其史,“本国以往历史”也。然则,何以对元、清两代,即以“异族”、“非传统”定义之,并不“附随”一种“温情与敬意”,似谈外国史者?钱氏此种论调,以今语批评,可谓政治不正确(politicallyincorrect)。出于一己之见,谓不乐元、清,不喜欢蒙古人、满洲人,是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之一种,不妨坚持。而作为史学家,濡笔临纸,犹持此论,则一方面不能自圆其说(“异族政权”何必编进国史?),一方面有悖于汉、唐以来即已形成的民族融和之趋势,于学术之理、政治之义,俱有未达。

而且,族群成见太深,还会影响对历史的分析,甚而得出偏颇的判断。即就钱氏“满族官僚,日益贪污放肆”之论而言:不但“满族”一词的用法不够准确,揆诸史实,这两个字竟应从句中删去,方称得上实事求是。据《清实录》与《清史稿》记载可知,乾隆六十年间,贪贿之案幾年年都有发生,确实称得上“日益”“放肆”。但是,若对六十年间贪官之民族属性进行统计,我们将发现,“满族官僚”人数所占比重并没有大到可以独享“贪污放肆”之名的程度。为便于阅看及控制篇幅计,兹于六十年贪案中撷取按察使(文职正三品)、总兵(武职正二品)以上大吏,以在旗与否划分为两大类,编制下表:

旗籍满洲傅鼐、萨哈谅、喀尔钦、鄂善、鄂弥达、常安、鄂乐顺、恒文、保德、阿思哈、鄂宝、和其衷、高恒、普福、良卿、秦璜、阿尔泰、彰宝、富德、高朴、勒尔谨、索诺木策凌、国泰、国栋、富勒浑、福崧、伍拉纳

汉军卢焯、杨廷璋、李侍尧、郝硕

非旗籍俞兆岳、刘於义、赵宏恩、王士任、岳濬、吕守曾、帅念祖、朱荃、庄有恭、杨灏、蒋洲、李因培、方世儁、钱度、王亶望、于易简、陈辉祖、李封、陈淮、闵鹗元、浦霖

因贪案伏诛或赐自尽者,以加黑字体标示。

据表可知:旗籍贪官计三十一人,非旗籍计二十一人,各占比例约为59.6%和40.4%。若只论满族,不论旗籍(即剔除汉军人数),则满族贪官仅占51.9%,是则满、汉贪官,半斤八两,难分轩轾。那么,“满族官僚日益贪污放肆”的判断绝不正确,已不待辨。此外,因贪案被处以极刑(斩、绞或赐自尽)者,于旗籍中所占比例为74.2%,于满族中更高达81.5%,远较非旗籍之52.4%为多;由此又可以引出另外一个话题,即清帝虽在福利、仕途上优待旗人,然对其中之不肖玩法者,所行处罚往往较非旗籍人士为重。王闿运尝云:

“朝廷用法,严于满臣,以为优礼汉人,亦以为不足责也”;

即是对此清廷“家法”的中允评价。旗制改革後,皇帝成为八旗的唯一“主子”,一方面,他对旗人具有一份家长般的爱护,一方面,他对其中的害群之马又极为厌恨,爱深痛切之下,遂出现“用法严于满臣”的现象。而在另一方面,清廷对汉人的统治,虽未遽如闿运所言,可称“优待”,然亦非清末革命党人宣传所谓“苛待”者。孟森云:

“清自入主中国,谓其为异族战胜而来则是矣,谓其如何苛待汉族,则较之历代本族之君主,亦未见专制之加甚。且君无甚昏甚暴之行,若明之正德、天启诸君,清所未有也。谓私厚于满洲,则亦与明之私厚于宗室等也。明之横征暴敛,未乱之时.有万历之矿使、税使;既乱之後,有万历至崇祯之累次加赋。清则以明为鉴,而‘永不加赋’之祖训,子孙竟能永守之也”;

他对清代统治的看法,迥异于钱穆。二人俱为史学名家,且俱深有造乎清史,何以凿枘如此?伯牛不自量力,试作调停。孟森考察清代国民所受待遇,认为与此前的“本族”统治相比较,其优劣厚薄并无重大区别。钱穆所注意者,则在于汉族士大夫在清代统治中蒙受了不公平待遇,远逊于宋、明两代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风光,用他的话说,就是:

“清代一代,仍然像是士人政权,仍然说政权该交付与读书人。这是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满洲人也了解,并不曾正式反对这理论。他们只在此理论之下,另用一种法术,把满洲部族来凌驾中国读书人”;

即使如摊丁入亩、永不加赋这样的良法美意,他也认为不过是“一面箝制士大夫,而一面则讨好民众”的“法术”而已,“仅腾口惠,与确立一代规模之善政有辨”。

在史实无争议的情况下,二人立论犹歧异如此,这种情状,可用一句俗谚形容,曰:屁股决定脑袋。孟森所持立场,重视民生;钱穆的立场,则在乎士气。更通俗、更时髦一点,则可说,孟森是草根一族的代言人,钱穆是智识阶级的传声筒。孟森若谓:民以食为天,只要有饭吃,谁当皇帝都一样;钱穆则曰:生存权固然重要,而参政议政的“天赋士权”更重要。各所代言之社会阶级不同,宜其所言格格不入,然则,何以调停?窃以为,调停之法,莫过于和稀泥。和稀泥之法,曰:“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仓廪实,衣食足,是物质文明建设,是民生;礼节荣辱,是精神文明建设,是士气。从句法上看,民生、士气有个先後次序;自统治逻辑而言,则是个互动的过程。因为,紧接“仓廪”一句,管子便说:“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者,礼、义、廉、耻也(亦即“知礼节”、“知荣辱”),“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可见,仓廪衣食,礼节荣辱,于一国之兴废存灭,幾具同等重要性。然则,孟、钱二人之论,分则各有所偏,各有所失,合则庶幾为客观平允的判断。

康、雍治下,国民生计较诸明、清鼎革时,确有改善。继之以乾隆,坐享前代政治遗产,居然盛世。然贪风炽烈,所搜刮者莫非民脂民膏,民生困苦,日逾一日;乃不察隐患,文过饰非,借文字狱以催折士气,编四库全书以遏制思想、学术之自由。于是,仓廪渐虚,衣食渐绌,礼节荡然,荣辱淆然,盛世徒有虚表,後世之乱从此酝酿矣。

“汉人志节日衰,吏治日窳”

汉族读书人盖皆认同曾参之语: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远乎?”

并以之作为“士”的“原始教义”,二千年来,遵行无违,故余英时曰:

“根据西方的标准,‘士’作为一个承担着文化使命的特殊阶层,自始便在中国史上发挥着‘知识分子’的功用”。

前揭孟森之语,谓孔子学说足为万世师表,既能赞成帝制,又隐含制衡之意;与此合观,即知钱穆所谓“汉人志节”,究指何物。而乾隆朝之士风,扫地无遗,洪亮吉对此作过一番生动的描绘:

“士大夫渐不顾廉耻,百姓则不顾纲常。然此不当责之百姓,仍当责之士大夫也。以亮吉所见,十馀年来,有尚书、侍郎甘为宰相屈膝者;有大学士,七卿之长,且年长以倍,而求拜门生为私人者;有交宰相之僮隶,并乐与抗礼者。太学三馆,风气之所由出,今则有昏夜乞怜以求署祭酒者;有人前长跪以求讲官者。翰林大考,国家所据以升黜词臣,今则有先走军机章京之门,求认师生,以探取御制诗韵者。行贿于门阑侍卫,以求传递,代倩藏卷而去、制就而入者。大考如此,何以责乡、会试之怀挟替代?士大夫之行如此,何以责小民之夸诈夤缘?辇毂之下如此,何以责四海九洲之营私舞弊?”

士,或在朝,或在野,亮吉所论皆在朝之士。“为宰相屈膝”、“交宰相之僮隶”者,谓巴结讨好和珅;今语所谓“跑官”,情状与此略似。国子监、翰林院中的“夸诈夤缘”,则与今日报章不时揭露之“学术腐败”略同。总之,京师政、学之衰,俱因“士大夫渐不顾廉耻”而起。而国民“不顾纲常”,举国上下尽糜“营私舞弊”之风,其根源亦在乎是。欲振衰起弊,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士气必待在上者振作之,风节必待在上者奖成之”;今人谓依法治国,尤须辅以以德治国,其意庶幾在是。但是,在亮吉所处之时代,士气与风节是没办法振作与奖成的。因为,自满洲入主中原以来,对士气的摧折,一代胜于一代,迄于乾隆,论压制士人、禁锢思想,更是空前启後,不愧为“盛世”。所以抑制摧折之法,略有二端:一曰文字狱之愈演愈烈,此为当时政治上一大特点;一曰宰相制度之彻底沦没,此为君主专制发展之自然结果。请先述文字狱。

文字狱

文字狱,何代无之?即如明太祖,甫一开国,便因文辞细故砍掉不少头颅。清代制度多法明代,文字狱的操作手法,如定罪易、量刑重、株连广,等等特色,自然也继承下来。然清代文字狱以康、雍、乾三朝为最,而三朝文字狱各有特点,又不可一概而论。

康熙朝文字狱,如最著名的庄廷鑨《明史》案和戴名世《南山集》案,俱因流露“排满复明”之意而得罪。二案之定罪量刑,虽有悖于後世要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主张,然其撰述明、清之际史事,公然不书清帝年号,谓三藩未平、明祀未绝之时,顺治不得称“正统”,云云;此种论调,在极力强调“我朝得天下之正,千古之所未有”的玄烨看来,无疑是对其执政合法性进行恶毒攻击,是可忍孰不可忍,怪不得以“开明”、“宽仁”著称的他也要痛下杀手了。

雍正朝有两件大案,其表现形式虽为文字狱,醉翁之意实不在酒。一为年羹尧案,一为曾静案。前者,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乃芟削功臣之借口;後者则是借题发挥,以消泯汉族对满洲的成见。

胤禛在诸皇子中脱颖而出,继承大统,年羹尧、隆科多实为功臣之首;然二人必死,又为不可避免之事。王锺翰论曰:

“盖年、隆皆反复无常之人,非得共力,不足以成事,而对于其人,则早有戒心,用毕即杀之除之,早已预有成算。即使二人恭顺自矢,亦决难免祸”;

不论是夺嫡还是夺天下,事成後,帝王藏弓屠狗,继续革命(革人之命),是必然之理。惟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主动放下屠刀,稍存人性,洵为难得一见的佳话。帝王屠狗,其法因人而异,然吹毛求疵至于匪夷所思的程度,则未有如胤禛者。年羹尧在奏摺中将“朝乾夕惕”写作“夕惕朝乾”,不过次序颠倒,如山清水秀写作水秀山清、柳暗花明写作花明柳暗之类,胤禛乃借机发难,谓“年羹尧平日非粗心办事之人,直不欲以‘朝乾夕惕’归之于朕矣”,“则年羹尧青海之功,亦在朕许与不许之间而未定也”。八个月後,遂有议政大臣、刑部等衙门同奏年羹尧“反逆不道”,“请皇上将年羹尧立正典刑”之事,得旨:“年羹尧令自裁”。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