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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完全等同于资本主义的股

份制经济。因此,我国的有关股份制经济政策、股份制企业的管理经验尚处

于探索阶段、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的过程中。所以股份制审计也为我们的审

计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也是一个需不断发展完善的经济监

督形式。

股份制企业审计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多数为民间审计机构和社会审

计人员)依据审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政

策及其它有关财经法规、正确的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决议、公认的会计准则

为标准,对股份制企业资金的取得和运用、利润的形成和分配及各项会计资

料进行监督鉴证的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

□股份制企业审计的特点

初步他讲,股份制企业审计这种经济监督形式,与其它诸类审计形式相

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股份制企业审计较国家审计等形式相比有其任意性和经常性。

多数的股份制审计,都是出于股份制有限公司自身的需要,聘请审计人

员到本单位进行审查,并付予一定的报酬,所以股份制企业审计一般不具有

强制性。另一方面,由于股份制企业需要经常性的(一般是每个会计报告期)

向会计信息的需要者(股东、股民、董事会、总经理等)提供经营状况,出

具公布经由注册会计师审核签证的会计报表。因此,股份制企业的审计(注

册会计师)又具有定期的经常性。

(2)股份制审计较国家审计及内部审计相比有其社会性和公证性。

股份制企业审计的社会性有两层意思:其一是股份制企业审计多数是由

民间审计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审查,而这些民间审计组

织所实施的各种审计属于社会民间审计范畴;其二是由于股份制经济财产所

有者的多元性、广泛性,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结论的结果和客观公正性具有

相当广泛的社会影响,股份制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董事会、经营管理者

以及广大的投资意向人都对审计结果予以关注。因此我们说,股份制企业审

计的结论如何,乃至审计结论是否客观公正,具有相当的社会性。

另一方面,股份制企业审计虽然仍以经济监督为基本职能,但从其审查

的动机、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法、审计的结论以及所起的作用看,应该认

为它所发挥的职能是以公证性(鉴证性)为主。审计员通过对股份制企业经

营状况、财务成果、获利能力、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增值情况进行审查,以客

观公正的立场提出审计结论并签署意见。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特别是投资

人、投资意向人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以引导投资意向,促使资金的合理流动。

人、投资意向人提供可靠的经济信息以引导投资意向,促使资金的合理流动。

股份制企业审计较其它审计形式相比,具有审计内容的综合性,审

计结论更具有客观公正性。

股份制企业审计要对股份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等作出公正的鉴证,就要对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利润形成、分配的全过程

进行审查。不仅要进行传统的财务审计,还要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对企业的

效益状况、获利能力以及影响经济效益的诸多因素进行审查。不仅要对公司

的过去作出审计鉴证,还要对企业的发展前景作出预测和判断。因此我们说,

股份制审计从内容上说更具有综合性。

另一方面,从审计的三种关系人角度考虑,股份制企业审计的委托人为

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与审计人(注册会计师)之间无隶属关系,他们只是

委托协议的双方;而董事会与被审者(公司、经理)之间一般也不存在经济

责任连带关系;审计人与公司、经理之间更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所以,由

于股份制企业多数属于社会审计范畴,审计的结论更具有客观公正性。

□股份制企业审计的目的

股份制企业审计的主要目的是:

维护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安全,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人,投资意

向人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为股份制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使我国股份

制经济的发展。

股份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股本进行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对公司的盈利及分配进行审计等内容。

二、股本审计

二、股本审计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可以采取发起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方式。采取发

起方式成立公司,公司股份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

股份。例如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可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募集方式又分为两种: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采用定向募集成立的公司,

公司的股份除了发起人认购外,可以向其它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

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采用社会募集方式成立的公司,公司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部

分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股本审计的意义

股本是股份公司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为了生产经营而面向社会等方

面筹集的资金,而公司筹集资金(股本)的主要形式就是发行股票或股权证。

股票是股本的证明,是股份制企业发给股东(投资者)的证明其对公司

所有权的入股凭证,也是股份制企业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及剩余财产的依

据。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按不同情况分为很多种类,如:普通股票与优先

股票;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有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以及国家股、法人

股、个人股、外部股、内部股、a股、b股等多种。

所谓优先股,即股份公司要按事先约定的股利率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利

而不受公司盈利多少影响,而且在公司倒闭清算时,要优于普通股之前分配

企业剩余财产。但优先股不享有公司的公积金权益,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

但如果公司连续三年无力支付优先股股利,优先股股东则享有股东权利。也

就是说,优先股有些类似于债券。

普通股的股利不固定,可有可无,且公司倒闭清算时最后分配公司剩余

财产。但普通股股东有表决权,根据持股多少享有企业净资产权益,所以国

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

所谓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

司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

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

的股份。但是,一个公司占有另一个公司

10%以上的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

前者的股份。

另外,以人民币购买(投资)的股票称为

a种股票,以外币购买(投资)

的股票称为

b种股票,但

b种股票必须以人民币标明票面价值。

由此看来,股票的内容如此繁多,股票的发行更为复杂且有一系列规定,

股金的构成及其比例也有不少的规范意见,因此,对股本进行审查,查明股

份公司的构成、股本的构成是否合法,股金的形成是否合理,股票的发行、

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等,对股份制企业的发展、经营,对维护股东的

权益、国家的利益都有重要意义。

□股票发行及股权证认购的审计

股票发行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业务内容也有所不同。定向募集公司不

得发行股票而只能发行股权证,社会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权证而只能发行股

票。

得发行股票而只能发行股权证,社会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权证而只能发行股

票。

首先审查股份制企业的筹建手续,重点审查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公司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以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审查

意见,特别是国家体改委的审查意见,审查股份制企业的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其中,公司设立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公司的名称、目的、宗旨;

(3)公司的资金投向、经营范围;

(4)公司设立方式,总投资、股本意愿、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

围及募集途径;

(5)公司的股份总数、各类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及股权结构;

(6)发起人基本情况、资信证明(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应说明改组

理由);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8)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

章。

审查时重点审查每项条款是否真实、条款是否齐全。如果是企业改组为

股份公司的,要审查其改组理由是否充分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和投资能力(原有企业改组为公

司的,还应包括近三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

(3)公司总投资、股本总额、股份溢价发行测算、所需借贷资金、净资

产占总资产比例;

(4)资金投向、规模、建设周期与费用预算;

(5)公司产品或经营范围、发展方向及平均需求状况;

(6)经济效益预测;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查时,除了审查各项条款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外,还要审查公司的实

际状况与可行性预测是否相吻合、差异大小、原因何在、企业是否达到了预

期的经济效益。

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3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其股份发行范围;

4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型股份总数及其权益、每股金额;

5股份转让办法;

6股东的权利、义务;

7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经理)及其职权;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1)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2)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3)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14)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的终止与清算办法及程序;

(17)通知及公告办法。

审查时,要审查条款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合理,利润分配方法是否符

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如何,各项财务、会计、审计及管理制度是否

健全,是否有效。

其次,审查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审批手续。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的分行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发行。

准许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

b种股票。

公司属增加资本发行股份,应由董事会制定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增加

资本和修改章程决议,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应报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社会募集公司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股

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因此,审查时重点审查有关批件:企业发行股票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

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发行股票的规定;属扩股发行的公司,其有关方案、章

程及手续是否齐全,扩股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又经过向中国人民银行

申请审批。

再次,审查发行股票的数额。按规定,股份制企业实收股本总额应等于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而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最低

限额为一千万元,有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且股本总

额应等于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审查时审查股本总额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核定的手续是否完备。注册资

本总额与发行股份总额是否相符,多发少发的原因。发行股票的总数是否合

理、合法。有外商投资的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是否合理等。

最后审查发行股票的对象、价格等方面是否合理,合规;发行股票的方

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按规定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名,部门、机构持有的股票和

法人持有的股票应记载部门、机构或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

名记名。

自然人在股票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上的姓名相一致。

另外,公司不得发行无面值股票,且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

值;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发行价格应一致。

再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上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公司设立登记或新股发行之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股份类别、每股金额及股票面值;

(4)本次发行的股份数:

(5)(5)

(6)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