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减慢.为甚么华盛顿州是养蚝的胜地呢?主要的原因,是这个州不单准许私人拥有海滩,就连被海水浸着的地也可界定为私产.所以这地区虽然海水奇寒,不适宜养蚝,但在那些海水较暖的海湾,养蚝者比比皆是.
华盛顿州的胡德海峡(hoodcanal——原字是channel,但最初发表时拼错了字),长而狭窄,两岸有山,海峡有尽头,所以海水较暖.海滩既是私有,养蚝是海边房子拥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峡,公众可用的海滩,蚝就很难找到了.我爱海,也爱静,所以10年前在那里的海边将一栋旧房子连海滩一起买下来,作渡假用,也就成了一个养蚝者.
胡德海峡潮水的涨退,最高跟最低相去17呎;最适宜养蚝的就只是其中涨退的4呎水位的海滩.若海滩斜度较大,好的蚝床面积也就较小.因为这海峡的沿岸房子林立,所以每户人家所拥有的蚝地只有几千呎.这一带的养蚝者大都不商业化,养的蚝贵精不贵多,多选择长大较慢的品种,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bayoyster).我自己的海滩较平坦,所以养蚝特多(大约3万多只).蚝培养三五年即可食,所以我每年大量送给朋友,仍可保蚝床不变).
私人的海滩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们还可看见开了的蚝壳被有计划地放回滩上(让小蚝附壳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开蚝、(让蚝中液体的营养留在原地);蚝与蚝之间有空隙(让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会吃蚝的).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没有私产保障,怎能办到?
商业化的蚝场,蚝床面积以亩计.被选用的海滩都是极平坦、海水浅而风浪不大的地方.商业养蚝的品种,都是长大较快的.养蚝者用竹枝插在浅水的蚝床上,作为产权的界定,也用以作为收获分布的记号.有不少商业蚝场的海滩是租用的;也有些海边住户将蚝滩卖掉.
若你要在华盛顿州的海边买房子,你要问海滩谁属?海滩的私地是用那个潮水位量度?若你见海滩有蚝,你也要问,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滩是租了出去的,你应再问,租蚝滩的合约中有没有容许业主采食少量的蚝?养蚝者有没有权走过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产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蚝场,污染程度确是惊人.蚝本身是不会产生污染的;污染是产权界定及合约的问题.据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许海滩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养的蚝是私有的,蚝场就不会存在.我对流浮山蚝滩的产权结构一无所知.这显然是论文的好题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点学术上的贡献.
蚝不一定是要在浅水的海滩上繁殖的.用绳子及竹枝将蚝种吊在较深水而又较清洁的海湾繁殖,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够暖,政府应考虑租用海湾给养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风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风的清洁海湾恐怕不易找了.
谈及在中国投资,我就曾异想天开,想租用南中国海某些适当的海滩,商业化养蚝.在滩上养蚝,风浪的问题不难解决.只要中国能对蚝的私产权利加以保障,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实惠的投资.
1984年2月21日
会走动的资产
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作上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移动很远去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一干二净.高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究竟飞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较为容易看见,所以食料价值较高的,早已给人养乖了,作为私产.在美国时有一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驳:"怎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怎会养牛不养鹿?"
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例如三文鱼(即鲑鱼)——在生长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家认为海鱼的产权是无法界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海鱼也就成了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题.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私产的无能为力,总免不了要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的孔会较密,而孵养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是会变得越来越少了.
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鱼场,都立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钓的权利及行为.但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过多个压力团体不断地左右,所以要解释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尽管有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业的保障,政府以法例去约束行为是理所当然,但我却从未遇到一位稍知渔业法例的学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分辨海鱼产权的困难,是因鱼会游动,抑或是因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解释.
且让我先说淡水鱼.以鱼塘养淡水鱼,据说是中国始创的.这种养鱼的方法外国也有,虽然是哪一国始创不易考究,但中国养鱼的历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创也绝不会是学外国的.平凡的现象,往往是有着不平凡的含义.中国在鱼塘养鱼的悠久历史,就证明了中国在地产上私产制度的施行,要比欧美早得多——中国在唐、宋期间的富庶,可不是侥幸的.以天然环境而论,鱼塘养鱼的条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产保障的需要很显然将鱼从湖里带到塘中.
在研究中国农业时,我很佩服中国人养鱼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养鱼.鱼可为稻田增加肥料;鱼收获后,又再种稻.在农业上,轮植的合并选择是一门不简单的学问.在我所知的数十个轮植的方式中,我以为鱼与水稻替换最富想象力.这法门可能是中国独有.不知这传统智慧现在是否还保存着.
淡水鱼我自己也是养过的.我在华盛顿州的海边房子的后面,有一条小溪横过后园,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溪水所经的地形及树荫环境,很适宜养鳟鱼(trout),所以渔农处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将后园的小溪加阔加深,建成鱼塘,也发给我一张养鱼的商业牌照.这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溪水是流动的资源.溪虽属我,但溪水却是公产.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点极宜养鳟鱼,溪水的下游再没有其他人家,改小溪为鱼塘是很难获准的.在美国,很多公产差不多是"公众不可用的".在耕种或畜牧地带中,流水的产权在美国是有颇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带,流水没有生产的用途,产权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举私产无能为力的例子,经济学者一向都避谈淡水鱼,但"海鱼不能保障为私有"却是个一般性的定论.这个定论,香港的经验是一个反证.以浮笼在海湾养鱼在香港颇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产;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体要跟船一样,久不久是要移动的,可能是因为香港海里的鱼被人捕钩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鱼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见於市场的需要,而容忍现在以浮笼养鱼的行业.详细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场一样,浮笼在海上养鱼也是个论文的好题村,大学的经济学研究生还等甚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许多早已没有鱼可钓的海湾内,捕钓的权利被界定为私有,又由这私有权利的拥有者负担费用去禁止非法捕钓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鲜的生产要比浮笼的方法有效.浮笼所养是海底鱼(bottomfish).这类鱼虽会游动,但若找到有好的栖身之所,它们就不会远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湾作养鱼之用,给予租借者一个可以禁止他人捕钓的权利,养鱼者就可在海底设引鱼的物体,在海上放鱼种,在海底下饲料,即使海湾大为开放,鱼也不会逃走.这方法可减少污染,可不阻碍海面的其他活动,可令鱼采食海中的其他食料,鱼肉也较鲜美.鲨鱼的干扰是一个问题,但总有解决的方法.
从我和朋友在美国合资引鱼而钓的经验中得知,石斑最喜欢的是大石屎渠——破烂了的弃渠更好.将这些长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抛入海中,几个月后,附渠而生的物体已是鱼的食料,再加饲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驱之不去的.鲡鱼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旧不堪的废船,沉于海底便行.
鲡鱼比石斑活泼,游得较远,私产的保障可能要用几个相连的海湾,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它们差不多是"不动产".这其中有一个使渔业经济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含意.越是容易给人捕钓清光的鱼,私产保障的费用越低.私产无能为力的话是不可以乱说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钓的权利,租借海湾养鱼的人就可请人巡更,这费用应该比现在维修管理浮笼的费用少.当然,收获时的捕鱼费用是要比浮笼的方法为高,但把香港海湾的鱼捕钓光了的人总有相宜的办法.最好的辨法可能就不是由养鱼者自己捕钓.开放鱼场给垂钓者享受,过下钓瘾,但钓得的必定要买,定价以重量计,怎会不客似云来?要防止钓上太小的鱼,规定鱼饵的选择就行.这种取价不取鱼的方法可不是我发明的.
远渡重洋的鱼又怎样呢?下一篇文章我会再作分析.
1984年2月24日
私产可养鱼千里
话说在美国华盛顿州时,我在海边房子的后园内,将小溪改成鱼塘,饲养鳟鱼.小溪经过鱼塘,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塘边的树荫,溪水的大量氧气,及水温的寒冷,我养的鳟鱼从不生病,而养到最大时每条可有五磅多重.每一个好鱼者都有自己的"鱼的故事";养了鳟鱼后,与朋友聚会闲谈中,若有提起鱼的,我就爱谈养鱼,不再言钓!
在一个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边,俯望塘中,竟见一条20多磅的三文鱼(即鲑鱼)在那里休息.这种以远渡重洋而闻名于世的名贵食料,可不是我养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这巨大的三文鱼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后园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长大后,就依着这种鱼的天性回归出生之处;我以小溪改成的鱼塘就成了它必经之地.对这位"少小离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无杀生之念;只想着它可能到过的遥远的地方,笑问客从何处来.
但私产的拥有者永远都是本性难移,打生产的主意.这三文鱼的出现证明了那鱼塘是适宜孵养小三文鱼的.在塘中养鱼饲料昂贵,而太平洋的饲料却是取之不尽,我何不在塘中孵养小三文鱼,养到四五吋长,数以千计地让它们随小溪流入海中.几年之后,鱼在海洋长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鱼塘,盈利当甚可观.就算是只得十数条回归,蚀了本,我也可赢得一个值得炫耀的"鱼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询有关孵养三文鱼的资料.殊不知一问之下,竟发现有资本家在早几年已比我捷足先登,养鱼千里凌波去.而他们对孵养三文鱼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们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预,也受到压力团体的诸多留难.
撇开香港少量而昂贵的海鲜不谈,三文鱼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鱼类.这种鱼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长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觅食3至7年之后(按鱼种类而别),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钓了的,就会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从不出错.回到了出生的河床,产卵之后,鱼就会死的.三文鱼既曾在大海中搏斗,气力甚大,在回归时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际,鱼拼命跳,半途就往往弄得遍体麟伤,鱼肉变质,市场价值下降.所以捕钓三文鱼的人要在海中或离河流入口上游不太远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钓三文鱼,费用很高——这些鱼不会在一个固定地点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经之地,用网捕捉却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条只有几尺宽的鱼梯(fishladder),让鱼只能从鱼梯上河,那么回归的鱼就成了网中鱼.但问题是,若任人随意在河口捕鱼,很容易捕得过多,使鱼越来越少.若三文鱼的生产是私营的,那么为着要图利的缘故,养鱼者必会顾虑到将来的生产,捕捉会有分寸,而孵养小鱼也会费心思.但若私营者要在河口捕鱼,河口的产权谁属?就算河口是私产,我们又怎能决定私营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鱼?进河的鱼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渔业私产化,方法是很简单的.第一、让河口的捕鱼权利作为私有;第二、让河鱼的产权作私有,第三、禁止渔民在海中下网捕三文鱼.此法一行,三文鱼的产量一定激增,捕鱼的费用大幅度下降,而鱼的市价会起码下降一半以上——这些都是专家们在近年研究后公认的效果.但现有的一般渔业法例,都是基于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加上渔船的拥有者及渔民的不断左右,不仅对在河口捕钓有多种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费用最低的捕钓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产的矛盾要比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鱼产既非私有,船主与渔民各有各的立场.前者要减少渔船牌照,后者要减少渔民的数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劳力的捕鱼方法.于是乎公会对立,各执一词,结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钓的费用.费用增加,捕获的鱼就当然减少,这正投要保护鱼类的压力团体的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