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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 佚名 4922 字 4个月前

等功,赐黄带。三年,兼甘肃巡抚、署川陕总督。奏请于河州、松潘及丹噶尔寺为互市所,以便各族人民进行交易。五年,在陕甘两省推行摊丁入地。又对四川乌蒙等土司实行改土归流。六年,湖南靖州生员曾静使学生张熙投书岳钟琪,称他是岳飞的后裔,劝他起兵反清。岳钟琪向朝廷告发,曾静等被捕解京,构成雍正朝最严重的文字狱,杀戮惨重。雍正年间,屡征准噶尔。官拜宁远大将军。后因刚愎自用,坐失战机,致使准噶尔入犯哈密,劫掠牲畜,抢夺粮饷,被大学士鄂尔泰、副将军张广泗所劾,削爵夺职,拘兵部,后获释家居。乾隆十一年(1746)金川之役(见大小金川之役),师久无功,因钟琪久官四川,以总兵衔启用。不久,授四川提督。十四年正月,随经略大学士傅恒参与大金川之战,轻骑入勒乌围,说降大金川土司沙罗奔,金川平定。加太子少保,授兵部尚书衔,还四川提督任,赐号威信。乾隆十九年,于镇压陈琨起义时,病死于四川资州(今四川资中)。谥襄勤。著有《薑园集》、《蛩吟集》等。

岳钟琪沈毅多智略,御士卒严,而与同甘苦,人乐为用。终清之世,汉族大臣拜大将军,满洲士卒隶麾下受节制,唯他一人。高宗称之为“三朝武臣巨擘”。

(刘如仲)

中国古代南部民族名。有狭广两义。狭义指先秦时建都会稽(今浙江绍兴),战国初一度强大争霸中原的越国及其部族,在楚怀王二十三年(前306)已为楚国所灭,其部族首领仍称越君。或楚威王七年(前333)为楚所灭;或说,终战国之世,虽为楚所削,但一直延续到秦统一六国。广义是对战国、秦、汉时期长江下游即“自交趾至于会稽七八千里”沿海地区(略当今苏、浙、闽、台、粤、桂六省及越南北部)及其土著居民的泛称。这一地区为《禹贡》扬州之域,故又称“扬越”;因其居民“非一种”,“各有种姓”,故又称“百越”或“越人”。据其语言、习俗和地域的差异,秦汉时的越人依当时的称谓亦可分为瓯闽、南越、西瓯、雒越四个地区的一些部族。

瓯闽(略当今浙、台、闽一带)源出先秦之越。越国在战国后期为楚所“灭”,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继灭楚之后,降服了越君,以其地置会稽郡(今江苏苏州),北徙越民于乌程、余杭、黟、歙、芜湖、故障等地(今苏、皖、浙接壤地带),而谪徙中土之民以实之。次年,秦统一六国,随即派遣五路大军五十万人进行统一百越的战争。一军指向相传为勾践后裔的瓯闽地区的闽越王无诸和东海王摇,两王都被废黜为“君长”,以其地置闽中郡(今福建福州);四军指向南越、西瓯(今两广地区),开“新道”、凿“灵渠”以行军运粮,西瓯君译吁宋战死,在南越、西瓯设置南海郡(今广东广州)、桂林郡(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象郡(今广西崇左境),大徙中原之民与百越杂处,共同开发珠

越人用器陶匏壶

广州龙生岗出土

江流域。但西瓯部分余众退据丛林继续抵抗,并曾挫败秦军,秦军统帅屠睢死于此役;同时,包括台、澎等沿海岛屿在内的“东海外越”也还未被征服。

秦二世元年(前209),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爆发(见陈胜、吴广起义),不少早已徙居淮北的越人参加了起义军,被废黜的无诸和摇也率领越人随着鄱君吴芮投入起义行列,在推翻秦王朝的斗争中作出了贡献。秦南海郡龙川令赵佗当时代行南海尉事,乘机起兵割据,“击并桂林、象郡,自立为南越武王”。

汉高帝五年(前202),汉王朝建立,以助刘灭项功,无诸复立为闽越王,王闽中故地,都东冶(治今福建福州);惠帝三年(前192),“举高帝时越功”,摇也复立为东海王,都东瓯(治今浙江温州),时俗号为东瓯王。高帝十一年,汉封赵佗为南越王,都番禺(今广东广州)。十二年,立越裔南武侯织为南海王,居揭阳(今广东揭阳)。这时,西瓯君长也“南面称王”,南徙雒越(今越南北部)的蜀王子也称安阳王。这种百越地方政权相对独立的局面,随着汉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而发生变化。吕后末(前180年前后),西瓯王、安阳王为赵佗所灭,在雒越设置交趾、九真两郡。文帝初(前179~前174),南海王反,汉击平之,徙其民上淦(今江西新干)。

越人用器陶桶 广州华侨新村出土

武帝建元三年(前138),闽越攻东瓯,东瓯请举国内徙,“乃悉举众来,处江淮之间”。元鼎五年(前112),南越王反汉,次年汉出兵灭南越,以其地置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七郡,并开珠崖、儋耳两郡。元封元年(前110),闽越反,汉出兵讨之,闽越诸将杀其王以降,“诏军吏皆将其民徙处江淮间”。至此,百越各族全部置于汉王朝郡县统治下,完成了秦王朝未能完成的统一大业。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推动下,百越地区的经济、文化有着明显的发展。有些地区的出土文物反映出:汉武帝以后的铁制工具显著增加,文化面貌上的民族特点逐渐减弱。部分百越族与汉族在共同的经济生产与贸易活动以及文化的相互影响中,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瓯闽族与汉族混合的“山越”,在东汉末三国初(公元3世纪初)还很活跃,到南北朝后逐渐从历史上消失。在另方面,岭南百越却长期留存。东汉建武十六年(公元40),交趾雒越征侧、征贰曾发动反汉斗争,“九真、日南、合浦蛮里皆应之,凡略六十五城,自立为王”。延至建武十九年始克讨平。西瓯,东汉称乌浒,人口众多,灵帝建宁三年(170),郁林太守谷永曾招抚十余万,开置七县。魏晋以后,岭南百越有蜒、儴、俚、僚、■等名称,“随山洞而居”,分布很广,他们是今天壮侗语各族的先民。

秦汉时永昌郡西南(今云南省西南与老挝、泰国、缅甸接境地带)的掸国和滇越,珠崖、儋耳的“雒越”,也是百越的一部分,他们当时还较原始,使用“木弓弩,竹矢,或骨为镞”,但也都为开发祖国边疆作出了贡献。

(蒙默)

春秋末霸国。《史记》以为其君主是夏王少康的苗裔,为姒姓。《世本》则以为乃芋姓。春秋中期始见其与楚盟会,后吴楚交兵,楚采取联越制吴的策略,越人常随楚攻吴,吴、越遂成世仇。公元前506年,吴王阖闾破楚入郢,越军乘虚入吴,为楚声援。越王勾践元年(前496),吴王阖闾伐越,战于檇李(今浙江嘉兴南),吴军兵败,阖闾受伤致死,其子夫差立志报仇。勾践三年,夫差大破越军,勾践率五千残兵退保会稽山,卑词厚礼,忍辱乞降。勾践卧薪尝胆,不忘会稽之耻,他着手改革内政,休养生息,以恢复实力。勾践十五年,越军终于趁夫差北上争霸而国内空虚之机,袭破吴都,杀死吴太子。夫差返国后无力报复,只得忍让言和。其后越军不断进攻,勾践二十四年,吴都被围三年后城破,夫差自杀,吴国终被越国吞并。勾践破吴后,亦北上聘问中原诸侯,宋、郑、鲁、卫等国归附,并迁都琅邪(今山东胶南南),与齐、晋诸侯会盟,经周元王正式承认为霸主。兰时齐、晋内部矛盾尖锐,楚国元气未复,越在四强中最为强盛。进入战国,越势渐衰,越王翳迁都还吴(今江苏苏州),已无力与诸强角逐。楚威王(前339~前329在位)时,越王无彊兴兵伐楚,大败被杀,越遂被楚吞并,其王室贵族也散逃四方,各自称王称君,服属于楚。

(罗世烈)

云梦秦律

云梦秦律

秦律早已亡佚,现在所看到的部分秦律,是1975军从湖北云梦秦墓中发掘所得,因此称为云梦秦律。这些秦律书写在六百多支竹简上,其中包括律文、问答和其他一些文书资料,总共约有一万七千字。律文是秦国从战国晚期到秦始皇时陆续制订和颁布于世的,是今天所能见到的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条文。这批秦律资料已全部著录在1978年文物出版社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里。(参见彩图插页第16页)

每条律文之后常系有律名,计有《效律》、《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徭律》、《均工》、《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除律以外,还有《工人程》、《封诊式》、《牛羊课》之类的单行法令或条款资料。后世称有的律文为程、式,大概起源于秦。以上诸律,仅《效律》首尾完具,其余皆为摘抄,有的可能还经过抄写人的删节和简括。尽管出土的秦律仅是选抄了秦律一部分,但从众多的律文名目来看,知道秦律分类已臻于相当细密的程度。

云梦秦律很大一部分内容属于官府行政法规性质,可见秦的大小官府机构,都制订有若干规章制度。官吏若有违反,就可构成犯罪。由于秦执法很严,凡官吏有舞弊或贪污受贿者,都将受到很重的惩罚。律文中也有一部分和军事有关,其中包括对军队的训练和军纪、奖惩等内容。再有如《田律》之类,是为保护水流、山林等自然资源而制订。保护官府和国家的利益,在秦律中置于重要的地位。

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和《唐律疏议》里的问答相似,是为解释法令条文而编订的,而且也和法令条文一样地具有法律效力。问答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以伤害人身、侵犯财产之类的刑事犯罪内容居多。云梦秦律并未选抄盗律、贼律之类的条文,但通过一部分答问可以了解到有关盗律、贼律的某些内容。从问答来看,秦律禁止民间相互斗殴,凡因斗殴而伤害别人肢体发肤的,都要受到较重的刑罚。对盗窃犯的惩处尤为严酷,若偷盗赃物价值满一百一十钱者,便被判处徒刑服苦役若干年;甚至偷采价值在一钱以下的桑叶,也将罚徭三十天。窝赃、分赃都要受重罚。对于盗窃未遂者也要科以严刑。以上情况表明。任何对私有财产的侵犯,都要受到法律的无情惩处。

秦律中的刑罚有以下几种:一、死刑:主要有弃市和磔。二、肉刑:有斩足、宫、劓、黥等残害肢体刑。三、徒刑:将犯人拘禁起来,并使服苦役,受这种刑的罪人被称为刑徒,后世徒刑之名即从此沿袭而来。这种刑罚依轻重分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城旦舂又分为黥劓城旦和完城旦。黥劓城旦为徒刑中最重者,故须兼受肉刑,可见秦的徒刑和后世亦不尽相同。从城旦到司寇依次减轻,但拘禁年限不详。秦律中徒刑是常用的刑罚,从盗窃、伤人到官吏的严重渎职,都可判处此刑,故刑徒人数很多,从而使官府获得大量的无偿劳力。史载秦二世胡亥时修建骊山陵墓等大规模工程,使用的刑徒达七十万人之多。四、迁刑:迁为流放之意,史载始皇将嫪毐舍人迁蜀,秦律中屡见迁犯人于蜀边县的话,则蜀是秦经常流放罪人的地方。五、笞刑:即鞭笞之刑,秦律中有笞五十、笞百之类的话。六、赀罚:赀是法律要求罪人向官府交纳财物或提供劳役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官吏因失职等过失而常常被判以赀盾、赀甲的处分,对于平民则常常判以赀徭之罚。秦律允许某些罪人可用钱财赎罪,律文中常提到赎黥和赎耐,即被判处肉刑或徒刑的罪犯若能交 纳赎金,便可免受刑罚。除钱财外,秦律规定罪人可用自己的军功爵或输纳奴隶赎罪。赎罪制的存在,表示法律在富人和贫人之间是偏颇不平的。

从秦律来看,秦已有一套较为细致的检验制。案件发生后,由县令史负责现场及物证的勘查,如属伤人及杀人案件,令史还派法医对伤者或死者作详细的检查。判刑时也按案情的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如犯罪出于过失,就要比故犯为轻。犯人如同时犯数罪,则按其中最重者判刑,罪犯如能自首或检举同伙或他人,可以获得从轻处理。和罪犯有亲属、僚属、邻伍关系的,常常要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而受株连。对于控告不实或诬告者要反坐。犯同样罪的人,量刑时视其官爵高低或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别。先秦时有的法家标榜“刑无等级”,秦律中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云梦秦律不仅是研究秦从战国到统一后刑法制度的重要依据,而且也是了解秦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宝贵史料。

(吴荣曾)

云南回民起义

云南回民起义

18世纪50~70年代,云南地区回族人民在太平天国起义影响下掀起的大规模反清起义。1856年(咸丰六年),在清朝地方官挑拨下,回、汉人民为争夺南安(今双柏)石羊银矿而发生冲突,遂即转化为起义。之后,云南各地回民相继揭起义旗:马金保、兰平贵起于姚州(今姚安);杜文秀起于蒙化(今巍山);马复初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