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无条件地服从我并执行我的命令。
在我同凯特尔陆军元帅和约德尔将军关于陆上战线的谈话中十分清楚地表明,库尔兰集团军和在东、西普鲁士集团军群的残余已经面临绝境。但我知道,还应竭尽全力将这些士兵从海上撤回西方。与此相反,还在德国东线最北部的维斯杜拉集团军以及仍然驻扎在南方的第九集团军和第十二集团军离英占区和美占区的分界线已经很近了,因而估计他们能在投降前得到西方的保护。
在舒埃纳尔陆军元帅领导下东进捷克斯洛伐克的中央集团军群,看来情况有所不同。由于这一地区辽阔,与美占区离得较远,因此我认为迅速撤回这一集团军群是必要的。凯特尔和约德尔的想法则不同。因为他们担心从这条战线撤回部队,会使部队土崩瓦解,并且必然会使其落入前后夹攻的敌人的手掌之中。因而我收回了根据我自己的意见而对中央集团军群所作的相应指示,准备就这个问题与陆军元帅舒埃纳尔或是他的参谋长进行商谈。其中一个接到了我的指示后,马上乘飞机到了我这儿。
我所处理的其他一连串重大问题,那就是涉及还被我们所占领的地区,除了捷克斯洛伐克,主要还有挪威、丹麦和荷兰。那时,这些地方还平静无事。可是,如果我们在各条战线上的彻底失败暴露给这些国家的话,那末这些国家内部情况的发展将会怎样呢?这是不言而喻的!无论如何我还得在这些国家防止暴动和任何流血事件。我要马上同驻在这些国家的德国专员和在那里的德国军事首脑举行会谈,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这些国家按照我的意愿纳入投降区域。我约他们于1945年5 月1日来见我。
与此同时,我还使用一切手段把士兵和难民从海上继续运送到西方。陆地上的部队和难民也同样试图尽快地到达英美占领区。
5 月2 日,局势有了急剧的变化和发展。
英国人在劳恩堡筑起了一座桥头堡。他们就在5 月2 日从这里发起进攻,很快便冲到了卢卑克。这样一来,本来为从梅克伦堡地区逃往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去的士兵和难民打开的“通往西方的大门”就关闭了。因此,我们在汉堡和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地区的抵抗也就毫无意义。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地设法与陆军元帅蒙哥马利领导下的英国陆军实行停战,着手进行部分投降。为此目的,我约海军元帅冯·弗里德堡到我这里来。但是,5 月2 日我们地区的公路遭到了英国驱逐机的连续射击,以致在那一天要与弗里德堡会谈是不可能的了。本着相同的旨在着手部分投降的精神,汉堡的作战指挥官也接到举行类似的投降谈判的指示。
同时,我决定将我的大本营从普伦迁往弗伦斯堡。因为我十分关心尽可能长久地保持行动自由。在英国人从易北河畔的劳恩堡向卢卑克发起进攻后,普伦就接近了现在为英军占领的地区。这样我必须估计到,我在普伦随时都有被英国人逮捕的可能。
傍晚时分,战斗轰炸机的攻击渐趋减弱。我约请弗里德堡于21时从基尔来莱芬绍高桥。我在那里当着施威林·冯·克罗西克伯爵的面向他交代任务,要他设法与蒙哥马利就部分投降一事进行接触,要他在谈判中提出连续海运士兵和难民的问题,还要求蒙哥马利同意接受陆上的士兵和平民进入英占区。我派我最亲密的同僚瓦格纳海军少将陪同冯·弗雷德堡前往。这位卓越的军官十分了解所有的过程和我的一切决定。
在5 月2 日晚上的这次谈话后,英国战斗轰炸机又发动了进攻。飞机用前灯照亮公路以便准确地袭击交通运输。因此,我们在返回弗伦斯堡途中,还不得不经常停下车来。直至深夜2 时,我们才回到那里。
5 月3 日早晨,我特别担心空袭是否又会开始,担心在蒙哥马利那里淡判的弗雷德堡关于停战的请求是否会获到成功。当上午一直保持平静时,我很希望这是弗雷德堡的谈判所起的作用。
我在5 月1 日约请的各德占区的代表,于5 月3 日陆续到达。中央集团军群来的不是冯·舒埃纳尔而是集团军群总部参谋长冯·纳茨默尔将军。他的观点与凯特尔和约德尔一致。
他还向我报告舒埃纳尔也有同样的见解:中央集团军群要是立刻撤回,就有被俄国人突破和包围的危险。于是我就同意让中央集团军群暂时仍旧固守在捷克斯洛伐克东部。但这个决定使我忧心仲仲,因为在今后几天里,在捷克斯洛伐克将会出现什么情况,我们全无把握。那里的德国专员弗朗克向我建议,策动这个国家的资产阶级政党,向美国要求投降,并请美国占领捷克斯洛伐克。我同意弗朗克作相应的尝试,尽管我十分怀疑这一投降的请求是否能够从根本上影响盟国肯定早已作出的有关捷克斯洛伐克未来命运的协定。弗朗克即于当天回布拉格,但一去便杳无音讯。5 月6 日布拉格发生了暴动。
同驻在仍为我们占领的挪威、丹麦和荷兰那些国家的德国专员和军事首脑谈话时,我明确指示,避免任何与这些地区的民众发生冲突,直至过几天将这些国家成功地纳入我们向英美投降的计划之内为止。
一些德国专员向我建议,把这些国家作为进行投降谈判的抵押品。这一意见遭到我彻底而又严厉的拒绝。象我们这样一个战败国,从这种抵押晶中实在是捞不到什么好处的。
5 月3 日,我接到了陆军元帅凯塞林从南方地区发来的电报。他请求我准许西南集团军群投降和继续进行他们东南战线的停战谈判。我自然同意了,因为这同我的方案是并行不悖的。
在这多事的5 月3 日午夜前不久,弗雷德堡在同蒙哥马利会谈以后回到了弗伦斯堡—米尔维克我这里来。这次会谈的主要结果是,蒙哥马利没有拒绝部分投降,也就是说,没有要所有战线实行全面投降。我如释重负。在我看来,我已迈出了第一步。,同西方实行了停战,还为把部队和难民从东方拯救到西方赢得了时间。
此外,蒙哥马利在谈判中曾要求把丹麦和荷兰划入投降区域之内。我立即委托弗雷德堡向蒙哥马利宣布,我接受这个要求。这样就有希望至少使这两个国家能立即确保稳定,避免任何流血事件。
在与弗雷德堡谈判时,蒙哥马利另外还要求在投降区域内交出战舰和商船。这一点对我来说是很困难的。因为这关系到继续在海上运送难民和部队到西方去的问题。原先我一直以为,至少在波罗的海的船只继续开往西方是不成问题的,但现在,我只得让船上的德国人———伤员、部队和难民在丹麦港口登陆。尽管为安排适当的临时住宿、给养和医疗尽了一切努力,但由于在丹麦到达了三十万人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然而我们必须承担这些困难。
我毫不犹豫地将投降区域内的战舰交了出去。如果说,这同所有国家古老的军人传统相矛盾的话,那末,在当时的这种形势下,情况又当别论。假使我不同意蒙哥马利的这个要求,部份投降就不会实现。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将是德国北部重遭轰炸,使德国人包括妇女和儿童也要受到损失。因此在同蒙哥马利签订的投降协定生效的情况下,把幸存的德国战舰交给英国人,对我来说是满不在乎的。我向海军作战部部长发布了一项相应的命令。
我很快就从向英国人顺利投降的这件事中进一步得出结论:我让地球上各个海域内的潜艇战于5 月4 日中午停止,旨在尽快地结束与西方的战争。
5 月4 日我又派弗雷德堡作为全权代表到蒙哥马利那里去接受对方的要求,签署投降书。5 月4 日晚上,我接到了弗雷德堡的报告,说事已办妥。向英国陆军的部分投降,包括上述扩大到荷兰和丹麦的投降,于5 月5 日早晨8 时起生效。
这样,我们就感到如释重负。停战的第一步已告成功,无需把德国士兵和居民交到俄国人的手里。
弗雷德堡在蒙哥马利的司令部里签署了投降协定之后,又奉我的指示,飞往兰斯去见艾森豪威尔,以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方式向美国部队实行部分投降。
随弗雷德堡飞往兰斯去见艾森豪威尔的金策尔将军,于 5月6 日早晨到弗伦斯堡—米尔维克来见我。他受弗雷德堡的委托向我报告,艾森豪威力
三十四、您对纽伦堡的审讯和对您的判决有什么看法?
1944年,美国财政部长摩根索在他的关于处理战败的德国的著名计划中规定,对德国战犯无需审讯即予枪决。
与此相反,美国司法部长比德尔和外交部长斯退丁纽斯向罗斯福总统建议,对德国战犯分为两级进行审判:甲级:德国最高领导成员应由国际法庭进行审判。
乙级:官职较低的德国战犯应由各占领国法庭进行审判。
根据为召开雅尔塔会议而提交罗斯福的备忘录,盟国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讨论了对德国战犯的最后处理方案。
协商的最后结果就是战胜国缔结的并于1945年8 月、6 日签署的伦敦协定。
列入甲级审判名单的主要战犯总共是二十四个德国领导成员,其中也有我。我不知道,盟国对于把我列入被告之中,是否一开始就是意见一致的,但我获悉,美国人和英国人是反对对我起诉的,因为他们在德国海军作战部的作战日志中没有发现关于我违反战争法规或人类道德的事实,可是俄国人和法国人却坚持要对我起诉。我不清楚法国人为什么在这一点上支持俄国人。
于是,盟国决定,自1945年10月起,在纽伦堡对德国的头目们开庭审讯。
伦敦法规规定,按下列罪行对我们进行审判: 1.阴谋破坏和平罪; 2.破坏和平罪; 3.违反战时公法罪; 4.违反人道罪。
这几条的含义如下:关于“阴谋破坏和平罪”,盟国认为,德国头目们为了发动这场战争曾进行过密谋,因而不只是国家元首希特勒对这次战争的爆发负有罪责,而且所有曾参与密谋的德意志帝国的头目,无论是政界、军界或实业界的,对此都负有罪责。
根据这一新的法律原则,凡策划、准备、发动、领导以及仅仅是同情或参与了一场侵略战争的,就构成了“破坏和平罪”。
从“违反人道罪”的事实来看,凡奉国家之命而犯下大量罪行,如在集中营大批屠杀犯人,都应以违反国际法论处,无须考虑该国的国内法律即可提出起诉。
总之,伦敦法规制定了新的法律,它赋予这些新的法律原则以追溯力而不顾迄今为止的“无法律规定者不罚”这一法律原则。同样,这些新的法律原则也不考虑当前普遍适用于各国的法律,例如:服从乃军人之天职。这就是说,从今以后凡违反国际公法者即等于个人犯罪而予以惩罚。这样一来,历来公认为用来最后解决政治冲突的战争手段,现在凭借对既往之事的追溯力,就可宣告为犯罪行为而受到惩罚。
现在再来谈我个人的问题:我是由于第一条‘阴谋破坏和平罪”、第二条“破坏和平罪”及第三条“违反战时公法罪”而在纽伦堡受到控告的。
在纽伦堡对我的起诉和审讯的四个战胜国中没有哪一国就第四条“违反人道罪”对我提出任何起诉。后来纽伦堡法庭宣布我第一条“阴谋破坏和平罪”为无罪,但由于第二条“破坏和平罪”和第三条“违反战时公法罪”而判了我十年徒刑。
然而,我被判为犯有“破坏和平罪”并不是由于策划、准备和发动一场侵略战争,而仅仅是因为我作为一个军人参与了一场侵略战争。我想在这里提一下:纽伦堡法庭和其他占领国的法庭判决了唯一的一个仅仅由于参与过一次侵略战争而有罪的德国军人,这个人就是我。我并非由于参加对英国、法国、美国作战而被治罪,因为纽伦堡法庭并没有把进攻西方国家的战争说成是德国的侵略战争。我之所以在纽伦堡被判刑,那是因为我在1940年执行了上级军事长官的命令,在占领挪威时往那里派遣了潜艇后援舰队。
毫无疑问,在任何一个国家,每一个军人都是应该执行这样的命令的。如果他不这样做,那末该国家就会由于他在战争中不服从命令而给予严惩。很明显,这样一个不服从命令而受到处罚的军人就会被大家视为最不道德的人。作为一个正直的军人,根本不可能有这种不服从命令的想法。
当然不仅仅是这些。根据“破坏和平罪”这条新的法律,对仅仅是一场侵略战争的参与者也是要加以惩处的,然而,究竟什么是侵略战争,在条文中既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清楚的解释。至于一场战争是或不是侵略战争,这纯粹是个政治问题。这个问题应该由政治来决定。而每个国家总是试图在战争中证明他方是侵略者,或者证明本国是在受到威胁时才不得不拿起武器进行必要的自卫的。这条判刑的规定后来在朝鲜战争中,在1956年11月英、法进攻苏伊士的战争中,再也没有使用过。因此我认为,伦敦法规中“破坏和平罪”这一条新法律是不合理的,如果把这一新法律的全部条款施加在参加过侵略战争的下级士兵身上,那就更行不通了。要是每个士兵都可能依据这一法律而受到惩处的话,那末,每个国家的任何一个士兵在战争爆发时都有权在他拿起武器保卫祖国之前,先考察一下本国政府所推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