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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的归宿 佚名 5034 字 4个月前

为,《新条例》对此并未予以解决。概括起来仍是两大问题: 一是注册难,二是税收优惠难落实。

注册难主要难在必须有“主管单位”。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是上级干预过多,而是找不到单位愿意承揽这种既无利可图, 又增加责任, 甚至担风险的事。何况公益事业面非常广, 现有的政府部门无法涵盖丰富多彩的社会需求。许多很受社会欢迎的组织为找不到“婆婆”而犯愁,因为无法注册,也就没有合法地位。

即使符合《新条例》,得到合法注册的基金会,在税收优惠上也只有原则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2004年1月1日财政部和国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教育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内的纳税人通过国内民间社团和政府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款项可从其应纳税款中全部扣除。此规定也包括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副业所得,境外对教育机构的图书和器材的捐赠也免收关税。这是向前进了一步,不过仅限于教育。现在人们都在期盼覆盖面更广、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方案出台。

还有一障碍是注册资金的门槛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大大提高了。尽管条例对公募基金会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民间组织即使已募足注册资金,也有一些还没有被批准注册为公募基金会的。也许鉴于目前我国的流弊, 本意就是要加以限制, 以免失控。但愿随着条件的成熟, 这一门槛能逐步下降,以便“非大款” 的普通人进行小规模的公益活动。

(2) 公益组织的可问责制和可信度。

在公益组织方面,当前健康发展的中心问题是信誉问题,也就是建立可问责制。综观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可问责的问题始终是政府和公众关心的焦点,反映在国会每隔一个时期就要举办的大大小小的听证会和调查活动。基金会和政府经过长期的对话、磨合,才制定比较合理而成熟的法律,既保证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可问责制,又不妨碍其顺利工作。另外,民间自发地出现许多监督组织,基金会本身也成立诸如“基金会理事会”这样的组织,既维护本身的权益,也起自律作用,这样,内外都有监督机制。即便如此,还不能完全避免弊端,例如10年前最大的公募组织“联合道路”出现的丑闻,经过几年整顿才勉强恢复信誉。这一问题对中国的公益组织和捐赠活动特别重要。这是由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不完善,结构性的腐败渗透到各个领域,再加以在新旧交替中社会价值观失范,造成全社会的诚信缺失。涉及大笔钱财的公益事业不是在真空中的,所以出现以慈善为名行敛财之实的诈骗案,也不足为怪。还有最常见的现象是为某一目的捐赠的款项经过各级政府层层克扣,即使不落入私囊,也被挪作他用(例如“形象工程”之类)。以至于有一位浙江省对“希望工程”捐款的大户,需要专门雇人逐级跟踪其所捐款项,以保证其正当用途。《新条例》针对此类弊病制定了相应的条款,对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人员资格、透明度等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果都能得到执行,将有较大改善。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执法问题比立法更重要,基金会并不是孤立于整个社会的。因此,为保证各项法规得到贯彻,还需要健全可行的监督机制。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吸收了欧美的经验,并根据中国国情加以改进。这是一项重要的发展,大大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改进管理、加强可问责制和财务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

《财富的归宿》 第一部分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3) 企业捐赠方的观念问题。

如前所述,中国的民营企业站稳脚跟时间还不长,近一两年来也开始有“企业公民”的观念,虽然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真正把自己的命运与整个社会的兴衰联系在一起的还不多。最常见的是,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往往包含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的动机,所以捐赠常带有宣传自己的附加条件。以至于出现这样的诉讼案: 某公益组织诉某企业违背捐赠款项的诺言,许诺的资金没有到位;而该企业却指责接受方没有履行当初答应的、为该企业做宣传的逐项措施。这件事说明授受双方在观念上都有问题。一般说来,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只有在个人捐献时可以要求冠名,例如以某人冠名的大楼、图书馆、奖学金或讲座等。但是作为企业行为就必须与推销产品严格分开,否则等于免费广告。在税制健全的情况下,捐赠款是免税的,那么以捐赠来为公司做广告就可以算变相逃税。在当前,相当多的企业人士对此认识还是模糊的。作为《新条例》颁布后成立的北京14家基金会之一,“光华慈善基金”(2005年4月成立)提出的几句话也许可以代表一种扭转旧观念、值得推崇的新的理念:“让我去爱而不为感激;让我去做而不为赏赐;让我尽力而不为纪念;让我受苦而不为关注。”

(4) 对境外组织需要有明确的态度。

前面已经提到,境外的公益组织实际上在中国大陆已经遍地开花,并与中国的组织建立了多方面的合作,只是行事低调,很少见诸媒体。不过自《新条例》公布以来,境外团体也开始活跃起来,并公开亮相。2005年9月由“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筹委会”(gcap china)与“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共同在北京举办了“2005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千年发展目标论坛”,有11家国际民间组织和150家中国民间组织参加,并通过了《2005全球消除贫困联盟北京宣言》。这是带有标志性的大事。“全球消除贫困联盟”是100多家国际ngo于2004年在约翰内斯堡成立的联盟,旨在推动各国政府实现于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通过的《千年宣言》中所承诺的目标(包括消除贫困、发展教育、可持续性发展等)。此后,包括“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香港乐施会”、“英国海外服务社中国办公室”等7家国际组织发起成立“全球消除贫困联盟·中国筹委会”,于是就有了9月的盛举。这是国际组织推动中国民间组织寻找扶贫新模式的一次大活动。

不过,从总体而言,国际ngo在中国的地位仍处于暧昧状态。2005年9月28日《公益时报》发表署名评论,题为“国际ngo考验中国政府智慧”,其中提到,中国政府对在中国的国际民间组织似有不成文的规则:

如果他们给钱,我们欢迎;给一些技术与经验,我们也接受;对其西方文化与价值观的传播,我们基本上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对于他们从事维权活动,特别是与政治有关的活动,绝对禁止。而ngo的一切行为,又恰恰是基于他们的文化与价值观念体系之上。……中国政府……是关上大门,挡住国际ngo潮流,还是张开双臂,拥抱国际ngo的进入?是放任不管,继续让这种尴尬现状延续,还是提早加以引导,纳入和谐社会建设的正轨?这是考验中国政治家们智慧的时候了。

笔者认为,这段话是迄今为止公开发表的最切中要害的评论,故摘录于此。

总之,民间公益事业的兴旺已成不可阻挡之势,一则是有大量的需求,二则是有供应的潜力,三则朝野各方的觉悟迅速提高。其实,捐赠不一定与“发财”相联系,理应是人人随时可行之事。在美国,一般有固定收入的人每年或多或少都做一些捐赠,渠道多而方便,而且也不一定是有意识地“发善心”、“献爱心”,也不需要得到表扬,因为这已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之事。在我国现有的国情条件下,政府与其每年大力宣扬表彰慈善先进人物,不如进一步转变观念,不以少数人可能做坏事而妨碍多数人做好事(对待国际国内均适用),逐步取消限制民间公益事业的障碍,以完善的法律和政策加以引导,庶几可以兴利除弊,形成慈善公益事业百花齐放的局面。就近期而言,这样可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有方便而通畅的渠道发挥出来,填补大片社会急需之空洞而节省政府的财力物力,同时调节贫富,缓解社会矛盾;就中期而言,这是实现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改革政府职能的一大进步;就长远而言,逐步使公益事业进入人们日常生活,可以改变社会风气、公众观念,树立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助精神。总之,既利国利民,对执政者也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

注释

1 以下所有资料来源除特殊提到外,多综合自有关组织在网站上或印刷刊物上公布的资料、《公益时报》、《中国发展简报》,以及作者与有关人士的谈话中直接了解到的情况。

《财富的归宿》 第二部分概论(1)

第一章概论

美国渐进的改良进程中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就是私人公益事业,基金会是其中一种形式,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1它对20世纪美国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无法估量,有论者称:“美国重要的文化项目,无论大小,鲜有不直接或间接与基金会的哲学思想或影响有关的。”2此话毫不夸张,而且美国基金会的影响超越国界而

遍及全世界。本书讨论的范围主要是整个20世纪美国基金会这一事物的兴起、发展和演变及其在美国以及全世界的作用。

基金会本身是矛盾的体现,有人说它是“靠平等社会给予的特权而存在的贵族机构,是违反‘经济人’的本能而用于公益目的的高度集中的私有财产”。3那些大财团巨头在致富过程中巧取豪夺、残酷无情,如老卡耐基、老洛克菲勒之流有“强盗爵爷”(robber barons)的绰号;而他们在捐赠中又如此热忱慷慨、急公好义,以社会乃至人类的福祉为己任。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矛盾现象,体现了一种双重人格,这种双重人格从某种意义上也是美国国民性的缩影。

个人发财致富后捐赠一部分财产于公益事业,古已有之,中外皆然,非美国所独有。在欧洲主要由教会兴办的各种慈善事业,远在罗马帝国时代就已存在;在我国“为富而仁”、“乐善好施”也是传统美德的一部分。不过这些与正式的基金会还不是一回事。19世纪的欧洲、俄罗斯和美国已经开始有少数名目不等的私人基金会。但是基金会成为一种完备的制度,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和影响之重要,确实是20世纪美国的独特现象。

美国基金会中心给的正式的“基金会”的定义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有资金(通常来自单一的个人、家庭或公司)并自设董事会管理工作规划的组织,其创办的目的是支持或援助教育、社会、慈善、宗教或其他活动以服务于公共福利,主要途径是通过对其他非营利机构的赞助。”

美国基金会多如牛毛,而且在不断变化中,每年都有新的出现,资产大小差别极大,自定的目的也五花八门。每个基金会的资产因股市升降而每年有所不同,很难作精确的统计。到20世纪70年代,基金会的资产占去大约1%的美国财富, 并且大部分集中在前十几家最大的基金会手中。其捐赠率的增长略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30年代占2%,70年代占3%,相当于人均90美元;捐赠占全部公益捐赠的9%,投资占全美股票的2%,占有组织的投资的13%,这个数字是所有大学投资总额的两倍,虽然只相当于人寿保险公司的1/8。4

根据美国《基金会年鉴》2000年版所提供的数字,资产在300万美元以上、年捐款在20万美元以上的基金会共有10492家(两年以前的数字以200万美元资产为起点还只有8642家),不到全美大小不等的正在活动的基金会总数的1/4;不过其资产总数为3580亿美元(1998年的数字为2470亿美元),占全体基金会资产的90.5%;累积捐款总数为178亿美元(1998年为124亿美元),占全体基金会捐款数的91.6%。以资产和捐款所作的排名每年都略有变化,福特曾独占鳌头,遥遥领先多年,近年有所变化,不过名列前茅的大体上仍是同样的几家,只是名次略有变动。根据2000年的排名,以资产论,前10名如下:

(1) 利里(lilly endowment inc.)14238193778

(2) 福特(ford foundation)9675452326

(3) 帕卡德 (the david & lucile packard foundation)9577894120

(4) 格蒂 (j. paul getty trust)8002901409

(5) 约翰逊 (robert wood johnsonfoundation)7867784532

(6) 凯洛格(w. k. kellogg foundation)6387840996

(7) 盖茨 (bill & melinda gatesfoundation)5368694377

(8) 皮尤 (the pew charitable trusts)4734121560

(9) 麦克阿瑟 (the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