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的条件以外,还有一个教育的条件。第一是一般的做人的教育。这当然应该
和男子的没有分别。这部分的教育也包括专业的训练,目的在使她前途能经济独立,
或有独立的“等值”。第二是性的教育,目的在除掉启发性卫生的知识以外,要使
她了解女子在这方面的责任,要比男子的不知大上多少倍,并且假若不审慎行事,
她在这方面的危险,也比男子要大上多少倍。有了第一部分的教育,一个女子就可
以取得性责自负的资格;有了第二部分的教育,她便可以练出性责自决的能力。资
格和能力具备以后,再加上经济自给的事实或准备,女子在新性道德的局面里,才
算有了应得的女主人的地位。霭理士在全篇议论里,对于这一层没有加以相当的考
虑。
五、性道德的最后的对象是未来的社会,若就一人一家而论,便是子女。对于
这一点,除了极端的个人主义者以外,谁都不能不首肯的。自从优生学说发达以后,
子女不但成为性道德的中心,并且有成为一般的道德的对象的趋势。在民主发达的
国家,这趋势尤其是明显。优生学家有所谓种族伦理的说教,以为伦理一门学问,
它的适用的范围,不应以一时代的人物为限,而应推而至于未来的人物。总之,以
子女为最后对象的性道德或一般道德,终究是不错的。
罗素的性伦理学,也是围绕性的社会方面和私人方面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展开
的。他在1936年首次发表的《我们的性道德》一文中分析说:首先,从生理和教育
两方面来讲,妇女在20岁以前就生儿育女总是应该反对的。因此,我们的道德就必
须使这种现象不再多见。其次,从来没有性经验的人,不论男女,都不大可能辨别
什么是纯粹的肉体的诱惑,什么是成功的婚姻必须具有的情投意合。再说,经济原
因迫使男子一般都推迟结婚,这样他们既不大可能从20岁到30岁始终保持贞洁,而
从心理学角度讲,这样做也是不可取的;但是,如果有临时的关系的话,他们不是
与卖淫为生的人,而是与动机是出于爱慕而不是出于金钱的同等社会地位的女子发
生关系,那要好得多。从这两条理由来讲,未婚青年只要不生孩子就应该有很大自
由。第三,应该允许离婚而不责难任何一方,无论如何决不应当把它当作不光彩的
事。无子女的婚姻关系只要有一方愿意就应当解除,其他情况应当由双方同意才能
解除——在两种情况下都有必要提前一年通知对方。当然,也应该允许根据另外许
多理由离婚——精神错乱、遗弃、虐待,等等;不过,双方同意应该是最普通的理
由。第四,应该尽可能把性交从经济的腐蚀中解脱出来。目前,妻子差不多就象妓
女一样,靠出卖性的魅力生活;连双方没有约束的暂时关系也要男人承担一切共同
的费用。结果就使性和金钱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肮脏联系,使女人的动机中贪图钱财
的因素屡见不鲜。性生活,即使是教会同意的,也不应该成为职业。妇女因为管家、
煮饭、照看孩子而得到报酬是正确的,但是不能仅仅因为与男人发生性关系而得到
报酬。曾经和某个男子相爱过的女人,在双方的爱情停止以后,也不应该靠赡养费
生活。妇女应该象男子~样自食其力,一个游手好闲的妻子从本质上讲并不比靠妓
女生活的男子更值得尊敬。
在该文的最后,罗素强调指出:“一套完整的性道德还要涉及许多领域,但是
我认为,在对各种制度的效果和合理的性教育引起的变化这两方面取得更多经验之
前,我们不可能把什么事说得非常肯定。显然,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只是因为生儿
育女才应受到政府的关注,只要没有孩子就应当被看成是纯粹的私事。也很显然,
即使有了孩子,也只是因为父亲的义务,主要是经济上的义务,政府才该关注。……
与此同时,如果男女双方在性关系、婚姻和离婚方面都能够牢记实践宽容、仁慈、
诚实和正义这些一般的美德,那就很好了。那些根据传统标准在性的方面是道德高
尚的人,常常认为自己因此用不到象正直的人那样行动。大多数道德家一直如此着
迷地纠缠在性的问题上,以致对于其他一些有益于社会、从道德上讲是值得赞扬的
品行,却强调得太少了。”[注]当然,罗素的见解不仅在当时是激进的,就是现在
对中国的社会现实来说,也仍难以全部接受。但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这便是
罗素对性伦理学基本问题做出的回答。
中国在1925年曾进行过一次关于“性解放”问题的大讨论。那次讨论的核心问
题,同样是如何看待性的社会方面与私人方面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作为引
发这场讨论的周建人,在其《性道德之科学的标准。一文中,率先明确地指出:
“客观的道德判断存有一个意识的标准,这标准便是不蔑视和加害他人是道德的。
换一句话,我们所需要的新道德无他,第一,认人的自然的欲望本是正当,但这要
求的结果,须不损害自己和他人。第二,性的行为的结果是关系于未来民族的,故
一方面更须顾到民族的利益。这是今日科学的性道德的基础。”“把两性关系看作
极私的事,和生育子女作为极公的事,这是新性道德的中心思想。”[注]与周建人
并驾齐驱的另一个代表人物章锡琛也论证说。性的道德完全该以有益于社会及个人
为绝对的标准。性的欲望乃是人类天然的欲望,所以我们决不能像从前那样把性欲
看做一种秽亵的东西,而把性欲冲动的满足认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我们应该知道,
性欲的满足不是专为有利于一己的,同时,亦须有利于对方的异性的。所以像从前
那样把供给男子的性欲满足视为女子在结婚生活上的义务,乃是不道德的。男子不
应该在性欲事情上强迫妻子满足自己的欲望,同时,尤须顾及女方的欲望,使她得
到相当的满足。这是素来许多人所不曾注意的事情,然而却是新性道德上非常重要
的事情。人类的最重大的义务,就是图谋未来世代的进化及向上。两性的关系。不
但关系男女双方的幸福,尤其是关系未来世代的产生。所以性的道德的重要,在一
切社会的道德中,实占第一位。毫无疑问,历史必将给我们深深的启迪。
不仅如此,当代美国伦理学家j·p·蒂洛在构筑他的人道主义伦理学时,依然
是从性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出发,去研究道德与性生活问题。蒂洛在他的。伦理学理
论与实践,中告诉读者说:道德问题实质上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何通过实行
基本原则,避免“境况主义”和直觉主义的混乱而达到团结和有秩序?其二,有意
义地实行这样的原则而又考虑到个人和团体的自由。以此为出发点,作者对他的道
德原则提出如下界说:生命价值原则是指人应尊重生命,也应接受死亡;善良原则
要求人们努力做到三件事:扬善抑恶,不做坏事,制止坏事;公正原则认为人们在
分配好处和坏处时,应该公正合理地对待他人;说实话或诚实原则为有意义的交往
做准备;个人自由原则重在指出,人们作为各有特点的个体的人,在洛守前四条基
本原则的前提下,必须有选择自己道德修养的方式方法的自由。在此基础上,蒂洛
写道:“在讨论道德和人的性生活时,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性生活影响公众(或社会)
的方面和只涉及一私人的方面。首先,公众方面涉及两性问题公开影响他人的方式,
这里的道德基本指导原则是生命原则、善良原则和公正原则。另一方面,私人方面
则涉及自愿的成人之间的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基本的指导原则是善良原则、公
正原则、自由原则和诚实原则。换言之,分清这两种不同的性行为是重要的:一种
是应以道德戒律或法律加以禁止的那些对非当事人造成巨大有害影响的行为,一种
是只影响当事人因而应由其个人负道德责任的行为。”[注]
综上所述,尽管这几位中外伦理学家对性伦理学的见解不尽相同,但他们都把
揭示性的社会方面和私人方面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作为中心课题。为此,我们完全
可以再次申明:性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性的社会方面和私人方面的内涵及其相
互关系的问题。
第三章 性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性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就是对性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做出的综合性的总体回答。
一般说来,各种各样的性伦理学都面临着共同的性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然而,
不同的性伦理学则会提出大相径庭的解决办法,即形成各自独特的性伦理学的基本
原则。本书在第二章界说性伦理学基本问题时,已经涉及到霭理士、罗素、蒂洛所
主张的性伦理学的基本原则。现在,我们想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具体地谈谈当代中
国的性伦理学所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即:禁规原则、生育原则、婚姻原则、性
爱原则、私事原则和审美原则。
一、禁规原则
人类社会中最早的、似乎也可以说最有生命力的性伦理原则,是形成于前阶级
社会的非性关系禁规。
苏联著名的人类学家谢苗诺夫在他那本有份量的《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写
道:“在一切前阶级社会中都存在过的非性关系的禁规,是调节两性之间关系的一
个基本规范。如果说,在现代社会中全部性关系都首先被划分为一方面是婚姻关系,
另一方面是非婚姻关系(即婚前的和婚外的关系)的话,那末,在前阶级社会中却
完全是另一种划分法。前阶级社会中,性交关系首先被划分为不违反非性关系禁规
的关系和违反了非性关系禁规的关系。对于前一种情况,不管这种性交关系是婚姻
中的还是婚姻前的或婚姻外的都被社会看成是合法的、正常的和合乎道德的。至于
违反了非性关系禁规的性交关系,那社会甚至不把它看成道德上的过失,而是看作
一切可能犯的罪行中最严重的罪行,要予以严厉的惩处。对违反非性关系禁规的人,
通常要处以死刑。”[注]
所谓非性关系就是一定人类集团内部的性关系禁规。集体的完全的非性关系的
产生,是一种长期的、无意识的、自发过程的结果,对此,人们未必会有什么怀疑。
那末,在集体的完全的非性关系产生之前,是什么先于它而为它的产生作准备的呢?
只能是集体的部分的和暂时的非性关系的出现和推广。这两种非性关系的产生都起
因于同一种现象——乱婚;而且它们又都是作为制止某种危险(由于不受监督的性
本能表现所造成的危险)的手段而产生的。换句话说,非性关系禁规乃是氏族社会
中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曾被看作预防和制止某种玄妙的、因而是特别可怕的危险
的办法,这种危险高悬在人类集体之上并威胁着集体本身的生存。
古人类学的资料证明,不仅在前人群中,而且在原始群进化的早期阶段上,都
发生过流血冲突。北京猿人几乎所有的颅骨,都有被打致死的迹象。这些颅骨都是
用棍棒和锋利的石制工具打破的,在取出脑筋时,颅骨的骨架也被破坏了。此外,
为了取骨髓,还纵着劈开大骨头。根据这些和其他事实,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f·魏
敦瑞作出结论说:“早期人类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同伙之间的自相残杀。”
当然,不能把这一切冲突都仅仅同争夺女人的角逐联系起来,但是却有理由认为,
许多冲突的根由是在性本能行为。要知道,性本能与食物本能不同,食物本能随着
原始人群的产生已在颇大程度上纳入了一定的社会范围,而性本能却仍然停留在社
会调节的范围之外。因此,在正在形成的社会里,恰恰是性本能成了各种冲突的主
要根源。
由此可见,在人和社会形成的整个时期内,不断地、日益充分和牢固地压制无
禁规的性冲动,是一种客观的、迫切的、就其根源而言是生产上的必然性。很明显,
这种必然性只是通过~定的、能限制动物本能的社会规范的产生和发展才能实现。
同样明显的是,那些控制和限制肉体需要表现的规范,只能是一些否定性的规范,
即禁规。这些禁规是作为制止现实的严峻危险的手段产生出来的,而无禁规的性冲
动对于原始群及其成员来说就是这种现实的严峻危险。这种危险的本质不可能被正
在形成中的人恰当地意识到,这是可以理解的,正如他们不能直接意识到限制动物
本能的需要一样。最初的社会规范是作为一种自发的外压力量强加于原始人的,它
对于原始人来说表现为一种盲目的、意识不到的、因而是同他们相对立的力量。所
以,最初的社会禁规采取了禁忌的形式。法国著名研究家c·雷纳克写道:“禁忌是
这样一种禁规,它不能论证,也不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