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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传 佚名 4842 字 4个月前

献表示感谢,他得到的自发的欢呼要比哈耶克多。

哈耶克根本没有出席1961年的会议。这次会议最引人注目的是,同一天,人们分成三拨开会,这意味着胡诺尔德和勒普克的失败,勒普克本来希望胡诺尔德能在他之后担任主席。来自美国的会员最后得出结论,要么胡诺尔德走人,要么他们退出学社。1961年12月,胡诺尔德和勒普克辞职,1962年,支持他们的会员也宣布退出学社。1961年下半年,在胡诺尔德和勒普克辞职之前,哈耶克本来已经拟了一封致全体朝圣山学社会员的长达1万字的退出学社的声明,但后来并没有发出,他本来要宣布自己退出学社,因为它已经被他曾经信任的那两个人摧毁了。1964年,尘埃落定,哈耶克被选举为朝圣山学社名誉主席,终其余生,他都是学社的精神领袖。

第四部 美国(1950-1962)第26章 影 响(2)

哈耶克写完《自由宪章》时,还不知道自己下一步要研究什么。詹姆斯·布坎南回忆说,哈耶克“于1961年1月来到夏洛特维尔,做一个学期的客座教授。他刚刚出版《自由宪章》。他曾表示有意借这次在弗吉尼亚大学讲课的机会,回归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以前关于知识在社会中的利用的问题。……他宣布在一个题为《经济学理论新论》的大题目下,发表系列演讲,他讲了四讲:(1)《经济学理论的对象》;(2)《经济计算》;(3)《经济学与技术》;(4)《市场的信息传递功能》……这些演讲失败了,至少按哈耶克教授自己的标准是失败了。他对自己早期关于知识与人们的经济互动间的关系的分析进行了深入评析,听过这些课的人当然从中受益匪浅,但哈耶克却没有能够超越他二十多年前的研究水平;在回顾早期思想过程时,他没有形成新的见解”{39}。

在一生的学术生涯中,哈耶克思考的领域虽然不断变化,但其基本观点却并没有怎么变化。事实上,自年轻时与社会主义决裂之后,他就几乎没有改变过自己的看法,尽管不断地有所发展。在晚年写的论述凯恩斯的文章中,他说,“伟大科学家的思想都是沿着一个方向持续地发展”———这大概也是哈耶克对自己思想发展历程的一种夫子自道。

大约在1961年访问夏洛特维尔前后,哈耶克经历了一次非常严重的心力衰竭,后来诊断表明 ,这部分是由于当时没有发现的心脏病发作所导致的。随后的年月,他的心力衰竭症间歇性发作,大约从1969年起,表现得非常明显,这一年,他遭受了又一次似乎更严重的心脏病打击(当时又没有发现),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4年,他得知自己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前。

到1962年秋,哈耶克获得了西德弗赖堡大学的教职。5月24日,个人主义者校际协会在四合院俱乐部为他和海伦娜举行了一个出乎他们意料的答谢晚宴。学生骗他说,请他来跟他们一起吃一顿晚饭。他的老朋友弗里茨·马赫卢普也从普林斯顿赶来充任主持人。

弗里德曼向哈耶克致辞,他说,哈耶克“成功地横跨在两个不同的领域”———科学知识的领域和公共舆论的领域。“而历史上曾经试图影响舆论的人,却很少有人也能提出足以影响科学进程的、透彻、渊博而又深刻的学术思想。很少有谁能像哈耶克那样,对整个西方世界而不仅仅是美国的观念,产生那么深远的影响。”{41}乔治·斯蒂格勒也赞颂哈耶克。他说,哈耶克是“20世纪对其所处时代的变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的三四位学院经济学家之一”,不过他也抱怨哈耶克从来没有对经济思想史给予更多关注。斯蒂格勒在讲话最后说:“哈耶克夫人,我希望您在未来的每一天都督促您的丈夫,看看他在我觉得属于最有趣、也最迷惑人的领域,即关于学者的思想的发展变化的研究领域,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42}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当时在纽约大学任教,他发来了一个书面声明,在宴会上由人宣读:“我们不会完全失去哈耶克,”米塞斯写道,“他此后将到德国大学任教,但我们可以肯定,他还会时不时回到这个国家讲课或参加会议。我们也可以肯定,在这些访问行程中,他会有很多话对我们说。带着这种期望,我们可以把他要去的这个城市的名字看做一个好兆头:弗赖堡(freiburg)。‘弗赖’(frei)在德文中的意思就是‘自由’(free)。”{43}

在答谢词中哈耶克说,这十二年———实际上从他几乎年年访问芝加哥大学算起是十七年———对他来说非常重要。他有机会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可以顺应自己的志趣,这种机会是难能可贵的。他得以将研究范围从专业经济学领域扩展到包括经济学在内的更大范围的社会研究领域。对未来的经济学思想和实践的发展趋势,他既心怀忧惧,也充满希望。然后他说到《自由宪章》题辞中的“未知的文明正在美国成长发育”,他说:“未来一百年的道德观将由美国而不是其它国家来决定。”{44}

第五部 弗赖堡(1962-1974)第27章 《法、立法与自由》(1)

《自由宪章》出版后,哈耶克的世界观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他曾经觉得,他的照片完全可以上《时代》杂志,但该杂志却甚至不愿意刊登对他的著作的书评。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他一度被视为一位重要的保守主义思想家,但在芝加哥的时候,他却从来没有像发表《通往奴役之路》时那样有名气。

哈耶克于1962年秋天开始执教于西德的弗赖堡大学。他20世纪60年代在弗赖堡的研究产生了丰硕成果。他有两部最伟大的著作,一部是《自由宪章》,另一部就是《法、立法与自由》,而后一部著作主要就是在弗赖堡写作的。

埃利希·斯特赖斯勒(erich streisler)是他在弗赖堡的同事,他讲过哈耶克的的许多轶闻,比如,他做了一番努力才得到该大学的职位。弗赖堡大学的系主任特别欣赏哈耶克的思想,尽管在欧洲大陆,哈耶克已经基本被人遗忘了。斯特赖斯勒还说,尽管如此,哈耶克进入弗赖堡,仍然是德国学术界一件大事。

哈耶克在学生中很受欢迎。他20世纪60年代开设的研讨课,学生们趋之若鹜。哈耶克到任时,就是教员中被聘任担任教授职位的年纪第二大的人物———而教员就是论资排辈的。哈耶克在教学中突出经济政策分析,而不大关注当代理论。他差点成为弗赖堡大学校长,但由于他支持政府取消冬假、提议奥托·冯·哈布斯堡(前王室家族成员)任教政治学系而错失了良机。

经济学史专家亨利·斯皮格尔和他的妻子塞西尔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曾到弗赖堡拜访过哈耶克。他们回忆说,当哈耶克得知他们只买了三张戏票而没有买到四张票(也因为他的听力不大好)因而不让他去观赏《魔笛》演出时,大为生气。哈耶克向他们抱怨说,德国的税率太高。

回到欧洲后,哈耶克恢复了跟他的孩子们的密切往来。他的儿媳妇提到其丈夫时曾说过,哈耶克回到欧洲后,“现在,我总算有个父亲了”1。哈耶克经常到奥地利去看望家人,包括他母亲和弟弟,也去探望海伦娜的家人。他母亲一直活到92岁高龄,于1967年去世。

哈耶克曾说,他20世纪60年代在弗赖堡的日子是“非常充实的”2,除了从事学术研究外,他还和妻子旅游得更频繁了。他们曾四次去日本,并顺道访问了台湾、印尼、塔希提、斐济、新喀里多尼亚、悉尼、锡兰,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还呆过一个学期。说到1962年到1969年在弗赖堡的日子,哈耶克说,几乎一直到这段时间的最后,他都“精力充沛”、“身体健康”、“研究工作富有效率”3。

《法、立法与自由》———尤其是其第一卷《规则与秩序》———是哈耶克学术生涯中绝对不能忽视的伟大著作。人们一般都不清楚《自由宪章》与《法、立法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因为人们对后者大都没有深入理解。当人们考察这两部著作的时候经常忘记了一个事实,尽管后者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出版,但其主要内容是20世纪60年代写出来的,就是在《自由宪章》出版后那几年。

《法、立法与自由》应该更多地被视为他的上一部著作的延续,而不能说是另起炉灶。哈耶克对写作《自由宪章》过程中激发出来的想法和新信息经过一番研究后才动笔写作它,并在20世纪70年代他非常高产、也非常具有创造性的几年中将其完成。

在《法、立法与自由》的导论中,哈耶克谈到过他的这两部最伟大的著作间的这种关系,他写道,在“另一本书中,我试图重述、并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澄清自由主义宪政的传统学说。但在我写完那本着作后我才弄清楚了,为什么这些理想没有能够得到那些一切伟大的政治运动都需仰赖的理想主义者的支持”4。《法、立法与自由》是他的两部巨著中更有原创性的一本。他在其第三卷前言中说,尽管《法、立法与自由》是对《自由宪章》的“补充而非替代”,但它更有“原创性”。他在这儿还说,因此,对于“非专业的读者”来说,在对“这三卷中试图解决的这些问题进行更详尽的讨论或更具体的考察之前”,他推荐大家先看《自由宪章》。5

《法、立法与自由》的水平要高于《自由宪章》,因为《自由宪章》最初是打算写给大众读者的。哈耶克后来认识到,他的著作不大可能获得更大众的读者,因此,《法、立法与自由》从一开始就明确是写给专家的,而不指望其它人来阅读。只有读过几遍,具有相当深厚的政治学、经济学理论背景,并且对哈耶克其它著作有所研究的人,才能对这部著作给出正确评价。

哈耶克最初认为,第二部著作只是一本“小册子”6,1962年的时候,哈耶克明确地说过这样的话。哈耶克最初计划在写完《自由宪章》之后,附带地研究一下知识分工的问题。1960年,他写信给波普说:“尽管我并没有集中精力研究方法论,但我准备讲授《经济学理论新论》,其内容可能会编成一本书,这本书开头肯定会重述我对经济学理论性质的看法,而我当时形成的对更高层次的规则性的认识,也继续吸引着我,看起来有可能在经济学之外的领域中取得一定成果。”7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提到过德恩特里维斯的《自然法》(1951),而他在《自由宪章》中也曾说,对种种自然法理论作了“最精彩的简明叙述的”,就是德恩特里维斯的著作。这里有必要稍微考察一下这本着作,从而加深我们对于哈耶克的法律观念的理解。德恩特里维斯写道:“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乃是使人们在社会中能够维持生存。法律要以社会为前提。法律活动是与共同体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与他人进行协调的那些方面。因而,我们可以正确地说,人间的法律并不旨在增进美德,而仅在于确保人们和平共处:法律并不禁止一切恶行,而只禁止那些有害社会之恶行;法律并不要求人们事事行善,而只在涉及普遍福利的方面对人们有所要求。”9

对这段话,哈耶克有同意之处,也有不同意之处。尽管他也相信,法律只涉及公共之善,而并不涉及私人之善,但他又认为,习俗和伦理规范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它们是将人们联结为社会的非常重要的粘合剂,但又不像法律那样,它们不需要社会来强制执行。法律、习俗和伦理规范结合起来造就了社会。法律就是人们可以要求政府强制执行的规范,而习俗和伦理则是非强制性的规范。

哈耶克对于“系统”的概念具有浓厚兴趣,从物理学角度看,任何行为,都会在某个时候受到同一系统内某个地方的反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均衡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理论就是试图将物理世界的真理运用于社会。

《法、立法与自由》的渊源是哈耶克的经济学理论。他逐渐认识到,社会中的法律、习俗和伦理规范界定着、也创造着该社会。法律、习俗、伦理规范是人们观察世界的角度,是世界观,是范式。它们并没有实实在在的形状,而是存在于社会成员的心灵中。它们是社会共通的价值。它们为社会成员创造了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因而也多少能使他们的交往活动更有效率。

第五部 弗赖堡(1962-1974)第27章 《法、立法与自由》(2)

弗赖堡是个环境优美的城市,只有20万人口。该市的阿尔贝特-路德维希大学大约有两万五千名学生。它始建于1457年,从创建时间看,排在德国第三位。该城位于德国最西南角,离法国和瑞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