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节阅读 66(1 / 1)

不忍心把老人叫到北京来打这场诉讼保全的官司。

可是如今,我的一念之差使刘晓庆顺利地完成了她的财产转移三部曲:第一步,她找来小姚把我的家搬空;第二步,她利用我的善良把我手里唯一的一张存折(这也是我和刘晓庆最说不清楚的财产)上的钱全提走了:第三步,她借着第二次起诉离婚要求诉讼保全,这次,她还是借助法律的力量完成了她第三次财产的占有和分割。

不能不说,这个女人相当有心计,相当厉害。她三番五次利用我的善良和仗义把我变成了一个彻底的穷光蛋。

我的态度确实不好。“什么,你要诉讼保全?家不是都让你搬光了吗?你还保全什么?”

我没有想到,真是没有想到,她居然还要保全很多。凡是她认为有用的东西部保全了,而保全之外的东西基本已不剩什么了。

哼!我都没有要求保全财产,你反倒要求了,你可真行呀!

“我反对。”我跟法官很明确地谈到这一点。

但法官还是坚持。因为这不是他一个人的意见,法院还有:个合议庭,他不过是一个执行者。而且,我心里明白,刘晓庆第一次起诉时搞到的那张纸条还在起作用。

其实,如果我当时转身就走,他们也没有办法进行诉讼保全,因为诉讼保全必须两人都在场。可是,陈某某一直劝我:“事已至此,保全就保全吧!”我这个人一向不想让朋友为难,只好和他们一起去了我北影的住所。本来刘晓庆的律师还要来,我坚持说不可以,他才独自留在了主楼。

走到门口的时候,我还坚持着:“我可以参加诉讼保全,但钥匙我不交,随你们便。”

于是,法警把门端开了,因为他代表法律。

邻居不知道怎么回事,纷纷探出头来,当他们发现了我和法官以后,又都关上了门。

他们一样样地进行财产核对。我在一边拍了两张照片。尽管法院的人阻止我,但这是我的家,也不是你们法庭,照片我依然留着。

刘晓庆低着头,把她认为该拿的东西统统拿走了。奖杯(这本来就是她的,即使她不来拿我也要给她,省得占地方)、录像带(包括我的工作带),最后,她甚至贪婪地指着书柜上的书,也要一起拿走。

这下,连法官对她的态度都起了变化,不得不提醒她:“你除了要求诉讼保全的东西,其他东西都不能拿走,你不能什么都要啊!”

我这时也提醒了她一句:“冰箱里还有一匝多挂面,那边书架上还有三十多元钱,是我这个月的工资,你看,是不是也要拿走?”

不知法警没有听出我的挖苦,还是他别有用心,居然真的过去把冰箱打开了,里面果然只有一匝半挂面和半瓶豆腐乳。关上冰箱门,法警看着我笑了。我想,这是一个男人对另外一个男人友善的笑。他可能也为刚才端门的那一下感到不妥,对我解释了一句,“我们是执行公务。”

再没什么可拿的了,满满的装了两大箱。陈某某一直在安抚我,告诉我:“明天会有人来给你修门,厂里派人来。”

哼,我的家。被我的妻子带着人破门而入,而且一切还是合法的。真是“猪八戒吃西瓜一一一倒打一耙”。

在中国、一贯没有冤假错案的记录,所以在人们心里,法院总是对的,总是代表了正义,那么我这种与法庭抗争,怨恨法院的情绪就是错误的,是非正义的。

我委屈!

当财产登记完,我签了字之后,我指着刘晓庆说:“总有一天你会人老珠黄,你会门前冷落车马稀,到那时候,你一定会想起今天这一幕,今天这一刻,你会后悔的。”这是我当面跟她说的最后一句话。

他们走了。在经过我身边的时候,我一眼也没有看刘晓庆,而是死死地盯着地。她走到门口的时候站住了,对我说:“哥们,我走”了。

我拼命抑制着自己,再不抬眼看她。她又停了一会,终于走了。

陈某某是最后一个离开的,他临走时还把那扇被端开的门开关了好几次,安慰我说,“国军,别难过,我明天就找人来修门。”

门关上了,那时已经是下午五点多钟了。

我一直坐在沙发上,一动不动,脑子里依然是一片空白。

过了好久好久,电话铃响了。我一点也不想去接,让它在那里不停地响。

铃声停住了,过一会儿又响了起来,我还是没有动。可是这回,它一直执著地响着。我不想不想不想接,而且恨不得把电话拽下来摔碎,但,我还是没有动。

它怎么这么烦,响响响,响个不停。

终于,我受不了了,过去把电话拿了起来。

“喂!是陈国军吗?”

一下子,我听出来了,是赵雅氓的声音。

“你怎么样?”

我能说什么……

“喂!你怎么样啊?”

“我一切都好。”可是,我的泪水却扑扑蔽籁地落了下来,我想那回流下的泪水比我以前所有流过的泪水都多。我拼命用手捂着话筒,不让对方听出我在哭。

那边一直不停地“喂、喂、喂”,她大概以为电话线路有毛病。“你生活得怎么样?缺不缺钱?如果缺钱我给你寄些回去。”

这决不是杜撰的巧合,也不是刻意安排的情节,我敢以最毒的誓言来保证它的真实性。上天把两个妻子都安排在同一天出台,为什么?当我第二个妻子凭仗法律来抢夺我的财产的时候,那个当年我伤害过的妻子却远隔重洋打电话来问询我;第二个妻子恨不得把我的每一个铜板都拿走的时候,第一个妻子却问我是不是生活困难,缺不缺钱。都是女人,何以有如此大的反差?

我的泪水能止得住吗?能吗?所有用心爱过生活的人、所有真实的人、所有诚实的人遇到我这种情况,都不会不哭吧!

尽管我一直抑制着,可是对方还是听到了我抽泣的声音。

“你怎么了?”那边关切地问。

“没什么,没什么。”

她一点也没有意识到这一天会对我进行诉讼保全,也没有意识到这样的一天对任何人都是怎样一个难以忘却的日子,以为我不过是因为孤独而伤感,所以,她安慰了我几句,说:“国际长途太贵了,以后再聊。”就把电话撂下了。

放下电话,我动也没动,坐在那里实实在在地大哭了一场。这是我对曾经有过的翻天覆地的爱情最后的挽歌,一定非常难

我和刘晓庆──不得不说的故事--“公正”的诉讼

“公正”的诉讼

起诉状

原告:刘晓庆,女,xx岁,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被告:陈国军,男,三十五岁,北京电影制片厂工作。

案由:离婚。

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我们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四号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元子女。

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从原则上讲并不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由于当时的客观原因,被告急需调人北影厂一工作,但北影厂领导提出,必须有结婚手续才能将陈国军调人北影厂。我当时出于一种同情的心理、十分仓促地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心理所致,我与陈国军结婚以后、感情急剧变化,十分突出的是,被告陈国军脾气十分暴躁,经常对我出言不逊,并且以暴力相威胁。因此,使我对陈国军反感的心理日益加剧,以致发展到一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惧和恶心,因而无法共同生活,出于无奈,我长期与被告分居,以逃避现实生活给我带来的日益加剧的烦恼。然而生活告诉我,这种逃避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我深刻地体会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据此,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经和被告协商,照顾被告的面子,我提出撤诉,双方、同到北京市朝阳区酒汕桥街道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填写了离婚申请表,但被陈国军单方撤回。事后,我又多次找陈国军协商离婚事宜,均遭到无理拒绝可另一方面,陈国军多次找到北影厂领导及监察部门,表述其要与我离婚的理由;不仅如此,陈国军还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初,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级记者陈述其坚决与我高婚的愿望,只是至今不见其付诸行动…

根据以上所述,足以完全说明,我与陈国军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要求:

一、坚决与被告陈国军离婚。

二、双方财产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庆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我也请回了我的律师,根据刘晓庆的起诉状,于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见法官王范吾先生,交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陈国军,男,三十六岁,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

地址:现住酒仙桥流量计厂宿舍。

我于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接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刘晓庆提出的离婚起诉书。现提出答辩意见及理由如下。

刘晓庆曾于一九八八年八月第一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审判员李大无同志对我们的婚姻情况进行过法庭调查。事后刘晓庆于一九八九年二月撤回起诉。在她撤诉后,我曾多次找她,愿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但她总是采取躲避的办法不和我见面。更为甚者竟找私人保缥,以暴力阻拦我与她的接近。并为达到离婚的目的,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以谎言制造舆论,以实现其与新欢的幸福生活。她此次提出的离婚理由,仍然是一片谎话。我将针对她的谎言说明事实真相以求得法院的公正判决。

我与原告于一九八一年相识,一九八四年同居,至一九八六年补办结婚手续。婚姻基础是很好的,是经过长时间的了解、工作、创作和共同生活的适应和检验之后才组成家庭的。双方经历坎坷,感情深重,可谓患难夫妻。现在,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竟然不顾事实,采取说谎的态度,声称我们的结合是没有爱情的婚姻,纯系胡说。对此在第一次诉讼法院调解时,审判员已对我们的婚姻基础做过正确的结论,当时原告在场并未否认。我认为无论原告对我感情如何,均不应对过去的生活采取不承认事实的态度,更不应该对法庭有欺骗的行为,例如原告隐瞒年龄的问题。事情虽小,但在诉讼书里不讲实话是错误的。

我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并没有涉及到工作调动的问题,更在北影没有什么“急需”的工作,而原告在起诉书中却声称:被告急需调人北影工作,原告出于同情心,十分仓促地与被告办理了结婚手续。这纯属无稽之谈。试问,如果一个女人和一个相识六年,同居近三年的男人结婚,能算十分仓促吗?一个再婚的中年妇女能出于同情心匆匆嫁人吗?让人费解的是,原告与我结婚时已是xx的女人,而至今过四载已近xx岁时,才“深刻体会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老实讲,原告的这种感触真像出自一位初恋的少女之口,这种爱情的咏叹调不是和原告的年龄、身份、经历太不相称了吗?至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提起被告的名字我就感到十分恐惧和恶心”,我猜想假如一个女人,背着自己的丈夫和别的男人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丑事,心理上是会感到恐惧的。而且从古至今,这也确实是一种让人恶心的行为。

事实上,我与原告过去在感情上也是恩恩爱爱的。例如一九八六年四月原告去湘西拍《芙蓉镇》,我在广州修改《无情的情人》,人在两地每日一信,恐怕足以证明夫妻感情。至于后来双方关系上出现的问题,也正是导致这次离婚诉讼的根本理由之所在。奇怪的是原告在起诉书中对此却只字未提。我坚信这一点无论是原告还是原告的律师都十分清楚。如果原告出于女人的羞耻之心,则情有可原,遗憾的是原告根本不打算向法庭承认事实。而是采取嫁祸于人的手法,把家庭纠纷的一切责任全部推到我的身上,这种颠倒黑白的做法我是坚决不能接受的。

坦率地讲,我与原告感情上的纠纷完全是由于北京青年艺术剧院演员姜某勾引我妻刘晓庆发生通奸行为造成的。这是我家庭纠纷的根本理由,也是任何人否认不了的事实。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一九八七年下半年,我就向陈国军讲明原委,正式提出离婚请求。陈国军当时也表示理解,并且同意我的离婚要求。这又纯属胡言。如果我在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同意离婚,原告在一九八八年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岂不成了无中生有?另外原告所说向我讲明“原委”,请问究竟是何“原委”?据姜某承认和原告是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发生了两性关系。如果这是原告所指的“原委”,我怎能表示理解?天下岂有理解妻子通奸行为的丈夫?如果原告一方面和丈夫生活在一起,另一面又和别的男人约会,现在提出离婚时居然又高唱什么“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等婚姻道德观,这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