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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十足的伪君子?我不禁要间,原告声称的爱情究竟是什么东西?是自己喜新厌旧的理论根据,还是自己背信弃义的借口?是自己瞒天过海的挡箭牌。还是为自己树立的贞节牌坊?原告又假惺惺他说,她撤诉是为了照顾被告的面子。可笑至极!原告与比自己小十三岁的男人通奸都从来不在乎我的面子,并且在记者面前大言不惭地大谈姜的才华如何如何。说到面于,早已丢尽,还用原告照顾我什么面子呢?恰恰相反,如果原告真的光明磊落,无须照顾什么面子,是否有勇气要求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另外,原告在上次起诉书中声称我打骂了她,而在这次起诉书中又变成了“以暴力相威胁”。请问原告,两次起诉书究竟哪一次是真话?

至于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及的“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离婚手续”一事,虽然有过此事,但实际上是原告搞的一次假离婚的骗局。原告对我说:“离婚后跟没离一样,我仍回家住”。“此事连父母都不告诉,任何人都不知道,你还是以丈夫的名义和身份来法国探亲”,等等。实际上我们根本没有到街道办事处,只是在一位朋友家里,由一位街道办事处的人在场私下填表,并且组织上也没有正式的介绍信。当我发现这一切不正当手续又是一个骗局时,我当然要撤回假的离婚申请,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原告在起诉书中又提及:“我又多次找陈国军协商离婚事宜,均遭到无理拒绝”。这更是无中生有。事实恰恰相反,我多次找原告解决我们之间的分歧,均遭无理拒绝。举例:一九八九年春节,我去深圳蛇口找原告却被拒之于门外,因顾及原告父母及外婆的心脏病,故一言未发,除夕露宿街头。一九八九年六月,我千里迢迢去苏州找原告,原告拒不见面,从厕所溜走。更力严重的是,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我在北影录音棚找原告的时候,竞遭到原告私带保镖的暴力阻拦,并发生厮打,我受轻伤。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起诉书根本不尊重客观事实,极力以臆造的谎言制造假象,以造成审判人员的错觉。

综上所述,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言的理由,旨在蒙蔽法庭,为达到离婚目的,不惜篡改事实,嫁祸于被告。因此,对原告以谎言为主要离婚理由的离婚请求,我坚决不能同意。

另外,我向法庭陈述的是,姜某与原告通奸,破坏了我的家庭幸福。他不但不知羞耻,反而气焰嚣张,对我进行恐吓,威胁我独生儿子的安全。姜某对我家破坏到如此程度,我是决不允许的。

请求目的:

一、依法保护我的家庭不受第三者的破坏。对于青艺演员姜某破坏合法家庭、与我妻刘晓庆非法通奸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对原告进行教育,使其痛改前非,具备一般公民应具有的道德观念,检查自己的行为。

三、原告在一九八八年八月由其家属私自转移的家庭财产要查清、追究,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支持他人(据了解是原告的私人保缥)侵犯我人身自由,把我打伤的侵权行为要予以追究。

五、对姜某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八日威胁我独生儿子的恐吓行为,予以追究。

我是一个普通公民,既无权势,亦无“显赫”的身份,我有的只是对共和国法律尊严的信任。

诚望法庭秉公执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国军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

部分财产诉讼保全申请书

一九八八年七月底、八月初,我与刘晓庆在大连演出期间。刘母及其家属在未征得我与刘晓庆任何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家庭的大量财产转移、隐藏(其中包括大量外币、巨额存款及现金、大量珠宝首怖、名画、电器、书籍及大量衣物),至今未还。

刘母虽然和我们住在一起,但并非是我家庭成员(该人户口在四川成都)。刘母及其家属擅自转移我们家庭财物,严重地侵犯了我的公民权益。现在刘晓庆提出离婚诉讼已经涉及到家庭财产问题。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能在将来得以执行。我对刘母非法转移我的家庭财产(部分财产)向贵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法院公正地予以依法保护。

另,因为刘母及亲属隐瞒且有过转移财产的行为,希望法院能对深圳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住宅内的财物、北京西苑中宣机关院内刘晓庆表哥刘兆庆住所内,及刘晓庆现住所内的财物予以清查和封存,对转移在京和深圳以刘亲属名义在银行里的存款予以冻结,对保存在刘及刘母手中的珠宝及财产的证明文书予以扣押和封存。

刘母及其亲属转移财产清单如下。

一,美元八万三千六百四十四元、港市五万六千元。

二、钻石首饰:三只钻石金表,白钻石项链一套,蓝、红宝石项链各一套,蓝宝石大钻戒一枚,白钻石大钻戒一枚,白钻石戒指两枚。

三、黄金首饰:纯金项链(带英文名字)一套,纯金项链(带猛虎牌饰)三套,纯金手锅(拧花)二套,纯金手周(压花)二套,纯金手链一条,红珊瑚手锅一套,纯金戒指五枚。

四、存款及现金:七十万五千七百三十九元。

五、名画:印尼苏哈托藏画一幅,价值六万美元;范曾、程十发等人赠画六幅。

六、衣物:貂皮大衣两件,四季服装三百套。

七、书籍:《资治通鉴》一套。

八、照片,一千五百张。

九、电器:录像机一台,摄像机一部,微型电视机一架,录像带四十盒。

十、深圳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住宅内财产: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高级组合青响一部,大型热水器一部,空调机七部,高档家具四套,地毯若干,高级厨具一套。

十一、文书证据:有关香港友人郑明明赠,蛇口碧榆路二十六号海边别墅房产的信件证明证据。

希望法庭予以公平保全。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

申请人:陈国军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

对于我提出的诉讼保全,也给政法部门出了个难题,但他们不得不做些样子,所以定下来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去酒仙桥进行财产登记,但是后来法庭转告我说,因刘晓庆不在,没能去成。刘晓庆啊,你真是不懂事!你总要配合一下,不然,让法院的同志多尴尬!

九月四日,我通过我的律师和高级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要求实施诉讼保全。法官王范吾先生讲,要等刘晓庆回来核实财产之后再做决定。

我在日记里这样写道。

问:为什么刘晓庆要求诉讼保全时,法庭不找陈国军核实呢?

结论只有一个:不公平!

即使经历了这么多事情,我仍然没有成熟起来,还在那里幻想着某一天能够进行诉讼保全。我这种幻想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刘晓庆可以对我诉讼保全,我为什么不能对她诉讼保全呢?更何况,去酒仙桥那个早已被搬空的家进行财产登记,不过是给我一个面子,给刘晓庆一个台阶,给法庭一个表现公正的机会,可是,即使这样,最后我所要求的诉讼保全还是没有实施。

十月十日,开庭了。在这之前,我在诉讼答辩状上要求的东西,一条也没有兑现。由于法庭不同意公开审理我们的案子,所以开庭那天,偌大的房间只有我们几个人。

没有任何兴致!不是因为人少,而是自己已经灰心了,所以只是在那里重复那些繁文缛节。法官的间话、律师的答辩,偶尔还会插上我和刘晓庆的几句与场面十分不协调的实话实说。

哼!这是怎样的一场官司啊!

记得当法庭问到家庭财产的时候,刘晓庆说!“家里的财产?我现在一分钱存款也没有。”

当时我笑了,对她说:“刘晓庆,你表演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分寸感不好,演戏总容易过火。今天你这个谎撒得也有点过火了。你干吗不说‘我有几千块钱’?或者说‘我有几百块钱’也行!因为在当今社会,即使法院门口卖冰棍的老大娘,也不会一分钱都没有。你显然是在说谎!即使你脸不红心不跳也演得不好,因为这个主意本身就不高明。”

听完这些话,她和她的律师一句话也没有说。她的律师让她摆出这样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任凭怎么说也是死无对证。想不到这些有文化的人在关键的时候也会把家庭妇女的章程拿出来用。

其实证据还是有的,北影厂那次调解时的证人和证言都在。刘晓庆也多次跟厂方谈到了家庭财产;如果要取证的话,这样的证据比比皆是。可是,都不能拿到法庭上来。

记得我们的高婚案判决结束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就沸沸扬扬地炒出一条新闻:刘晓庆成为亿万富婆,不知那个审判我案子的法官和那些法官后面的合议庭的成员们对这件事怎么想?一个一年前还一分钱都没有的女人,竟然成了亿万富婆。我们不妨想像一下,如果用三百六十天就成为亿万富婆,那么她在离婚后的一年时间里,至少每天要有几百万的进项,而且还要持续不断地保证这样的速率。不知道,一分钱也没有的她,哪有一点资本去投资?怎么会一下子赚这么多的钱呢?这在人类的经济发展的历史上,不知是不是绝无仅有的。不知忙于发财的她是否忘记了查看一下有没有资格进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面对这样的旷世奇闻,那些法官们也会想,他们都是有头脑的人嘛!至于他们到底愿不愿意去想,我就不得而知了。

反正很久以前听到的一句话我一直没有忘记,那就是:法律不承认良心。

将近一上午的法律诉讼结束了。本来我还准备了一个最后的答辩,因为许多电影上都有的。被告站在那里,把事情的头尾谈清楚,然后阐述一下自己对爱情对婚姻的宏论,在一种积极向上的高昂气氛里结束法庭诉讼的沉闷。记得当时我准备得还很好,可是法庭却没给我这个机会就匆匆收场,说是因为还没到最后判决的时候。

我是让刘晓庆先走的,虽然我恨不得马上离开这个法庭,可绅士风度还是要有一点的。

刘晓庆临走的时候还是那样,停了下来,冲我说了一句我们以前分别时经常说的话:“哥们,我走了。”我还是没有看她,眼睛死死地盯着地。本来,我可以抬起头,看着她的眼睛,冲她潇洒地笑一笑,可是,我做不到,我恐怕我那没出息的泪水会赶来凑热闹,这样的话,会在法院里的午饭时间多一条笑话。

一九九○年二月八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

为了保持我这本书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我原件照登。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89)中民字第1827号

原告:刘晓庆,女,xx岁,汉族,四川省涪陵县人,北京电影制片厂演员。

委托代理人:蒋京川,北京市崇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军,男,三十六岁,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北京电影制片厂导演。

委托代理人:张笃志,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告刘晓庆诉被告陈国军离婚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九八九年七月,原告刘晓庆以自己出于同情仓促与陈国军结婚,婚后因陈国军脾气暴躁,夫妻感情急剧恶化,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国军离婚。被告陈国军认为,双方在婚前和婚后感情很好,刘晓庆要求离婚的原因是有外遇,故表示不能同意离婚。

经查:刘晓庆与陈国军均系再婚,二人相识并同居关系始于陈国军与前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后陈国军与前妻离婚,与刘晓庆于一九八六年四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一九八七年,刘晓庆与他人关系不正常,陈国军得知后又未冷静处理,致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一九八八年八月,刘晓庆离家与陈国军分居,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刘晓庆撤回起诉,但矛盾仍未解决,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二人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在北京电影制片厂和酒仙桥流量计厂共有住所两处,均放置二人各自财产和共同财产,酒仙桥住所处的部分财产现在刘晓庆处,本院对放置在北京电影制片厂一处住所的录像带等物品予以扣押。在审理中,陈国军提交了在一九八四年八月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刘晓庆及其亲属名下的存款单十张和部分财产的清单。要求本院查明双方婚前同居和婚后的全部财产,合理分割。刘晓庆在审理中表示,愿意将现放置在北京两处住所的全部财产判归陈国军所有。

本院认为:双方在非法同居基础上结婚,均缺乏严肃的态度,婚后又不能互相尊重对方的感情,珍惜婚姻关系。刘晓庆与他人不正常关系是造成夫妻破裂的主要原因。本院已予批评。陈国军对此问题处理不冷静,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经本院多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