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还不止不丹一个国家。那么中国呢?我相信,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是不会让自己的子孙变成只认识gdp的植物人的,是不能容许资本变成自己的灵魂的。
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发展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彰显着绿色的希望。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节约型社会、一个循环型社会、一个人文型社会和一个生态型社会。而这个和谐社会的建立,除了以绿色gdp为特征的政绩改革,还需要每个消费者的生活价值反思。
过上好生活不是某一群体的特权
——访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
主任、教授、博导吴忠民
周晓燕
中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中国目前的民生状况仍有待改进。
一、社会心态变迁凸显民生问题
周晓燕: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民生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请您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一下民生问题形成的根源?
吴忠民:我想,民生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深入人心。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这一看法已被广泛认同。这里所说的“人”,是指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既然以人为本,就要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经济发展是最为主要的,要让大多数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不是让少数人受益。
二是世俗化进程的推进。世俗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世俗化的含义是指,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生活态度越来越现实化和理性化,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的看重程度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不希望把这种美好的生活放到一个遥远的未来,或者放在一个彼岸世界。希望在当下就能过上好的生活,这是现代生活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每一代人都认为,在现阶段就应当都过上与这个时代生产水准相适应的一种比较好的生活。
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人们的平等独立的意识在增强。人们普遍认为,过上好的生活不是哪一个特定群体的特权,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比较好的生活。
四是中国特有的历史根源。在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中国提倡并实行的是一种禁欲主义的生活方式,社会给人们普遍灌输的一种观点是:看重物质生活是一种低层次的、腐朽的、堕落的意识形态的要求和表现。这样一来,我们国家出现一种状况,一方面,新中国成立30年,生产力的发展在高速推进,另一方面,人们生活的改善程度极为有限,与劳动生产率的发展相比极其不成比例。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对以往贫困生活的一种强烈的反弹,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产生了一种比较强烈的情绪、一种比较强烈的心理渴望。
五是社会焦虑。人们现在普遍存在一种社会焦虑状态。中国社会正处在急剧转型时期,社会的变化幅度特别大,社会的整体利益结构在迅速地大洗牌,这就形成了种种反差很大的示范效应。一夜暴富和一夜之间失业下岗现象同时存在,这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急切的心理,唯恐一步赶不上就步步赶不上,这样一来,对于未来生活的预期就更加强烈了。普遍的焦虑状态助长了人们对现实民生生活状态的一种渴望。
二、努力改善基本民生,确保社会公正的底线
周晓燕:党中央为何把民生问题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吴忠民:实事求是讲,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段时间内,国家过多地强调gdp的增长,对于民生问题强调得不够,这是一个事实。目前民生当中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影响我们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影响内需拉动,影响我们国家的社会团结、社会安全、社会信任。所以现在把民生问题提到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是偶然的。
周晓燕:现阶段,政府应该如何更好地去解决民生问题?
吴忠民:目前中国的社会民生问题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但突出集中在许多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和基础性的基本权利方面。所以,重视并努力改善民生,便会大幅度地提高社会公正程度,至少可以确保社会公正的底线。
在中国现阶段,关注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在于建立起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这个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农村居民,而不只是覆盖城市居民。初级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状况提供一个基本的“兜底”,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准不至于下滑到贫困线以下。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旦得以建立,那么,中国的贫困人口数量就会减少,贫富差距也会得以缓解。
重视基本民生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大必要的公共投入用于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解决民众起码的社会保障和医疗条件,解决民众的基本养老以及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形。这样,就能够使民众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从而减少沦为贫困人口的可能性,并缓解过大的贫富差距,还可以有效地拉动内需,一举多得。
充分就业应成为社会的优先目标。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地失去工作,就意味着他社会生活状况的边缘化,进入了片面、狭小、封闭的社会生活情境。于是,失业者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便会出现障碍,形成不平等的、不对称的社会互动。这种不平等的社会互动不仅会造成失业者与正常社会生活环境之间的隔阂,还会使失业者的尊严及独立的人格受到严重的伤害。长此以往,必将损害社会稳定。因此实现充分就业,是缓解贫富差距、大面积地消除贫困现象的有效途径,也是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社会活力的必要前提。
总之,重视并努力改善基本民生状况,对于保证中国经济社会的安全运行来说十分现实和迫切。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应当将民生问题放到一个事关社会经济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局的高度、放到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基本战略的层面,予以足够的重视。
破解住房难关键在哪(1)
郑功成
重新确立住房政策目标,真正理顺公共房屋、商品房屋、单位房屋三大房屋供应体系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才可能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下持续得到改善。
住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严重关切的民生问题。国家应当对现行住房政策进行全面反思并作出重大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重建合理的住房制度,进一步改善不同层次社会群体的居住条件,尤其是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
一、重新确立住房政策的目标,将追求城乡居民均拥有自主产权房屋的目标调整为追求城乡居民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均能够获得相应居住条件的目标
这一目标调整的差异,在于国家不再以产权归属作为实现居者有住其屋计划的标志,而是只要满足城乡居民有房可住并不断改善其居住条件,无论自有还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均可。做这样一种调整,既是对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借鉴,也是基于让所有居者都拥有自主产权房屋的目标是一个相当长时期都绝对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伴随着住房政策目标的调整,政府便可以理性地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重新整合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在减轻城乡居民购买住房沉重压力的同时促使其居住条件持续得到改善。
二、构建层次分明、三位一体的住房体系,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的责任分工,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促使居民居住条件的持续改善
所谓三位一体的住房体系是指政府主导的公共房屋、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用人单位职业福利中的房屋福利部分,它们构成了三个层次,分别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居住需求。其中:政府主导的公共房屋只租不售或者在条件成熟时租售结合,主要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它需要政府的公共资源支撑,从而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住房体制的基石;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包括通过市场购买房屋或者租赁房屋,它主要满足中高收入阶层持续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它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并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用人单位的房屋福利是员工职业福利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利用的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源,改善的也是本单位员工的居住条件,它可以作为公共房屋、商品房屋的补充。政府的责任重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而居民要改善其居住条件时只能通过商品房屋市场和职业性的住房福利。
三、重新确立政府在公共房屋、商品房屋、单位住房福利三大体系中的职责,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
鉴于政府在当前住房体系中的职责混乱,有必要重新加以明晰。在政府职责方面,应当按照上述三位一体来分层考虑。其中:在公共房屋供应方面,政府应当运用公共土地资源、财政资源来建设相当数量的公共房屋,满足低收入家庭租赁,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在商品房屋供应方面,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应当承担起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有计划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打破房地产行业的垄断,维护商品房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对房屋销售价格与租赁价格保持有限但必要的干预;在用人单位职工房屋福利方面,政府需要改变禁止实物分房的规定,将其纳入补充保障体系统筹考虑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取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扩大公共房屋的供应
经济适用房不仅直接扭曲了房产市场,而且直接影响了公共房屋的供应,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廉租房政策又限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应当取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以便整合公共资源,更有效地保障公共房屋供应,免除居民住房后顾之忧。公共房屋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提供公共房屋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居民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政府确保居民有起码的居住条件,并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使起码居住条件的标准得到提升。如果政府能够扩大公共房屋供应,并确保低收入家庭有起码的住房保障,则居民的购房行为将恢复理性,房地产市场的畸形价格将复归正常。
五、将公共房屋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离,在公共房屋配给中坚守公平正义原则,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加入起码或最低住房保障补贴项目
应当改变目前将廉租房附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上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使相当一部分低收入家庭无法申请公共房屋,而且制造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不公。因此,公共房屋应当单轨运行,并确立公平、正义原则,住房面积必须限制在基本保障,建筑相对统一,房租标准统一,实现享受资格法定、房屋公平供应、面积限制、租金自负。即公共房屋的目标只是满足居民的起码或者基本居住需求,而不应当保障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居者要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从商品房屋市场购买或者租赁。所有租赁公共房屋者都必须付出相同的经济代价;对无法承担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专项补贴,以确保其不因起码居住条件而陷入生存困境。
破解住房难关键在哪(2)
六、取消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对用人单位分配住房的限制,代之以政策支持下的自主选择型住房职业福利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有单位改革的遗产,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就业结构日益复杂化以后,这一制度不仅加重了单位负担并限制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自主支配职业福利资源的权力,而且制造着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应当消除住房公积金的国家福利性质,恢复住房公积金的职业福利性质,取消强制规定,政府可以像对待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一样给予一定限额内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应当取消对单位住房实物分配的禁令,将是否实物分房或者建立公积金或者实行专门住房补贴的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国家只是制定统一的住房职业福利税收优惠政策,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享有类似于其他职业福利机制一样的选择自主权。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单位住房福利的关系,并使之真正成为公共房屋制度的有益补充。
七、统筹考虑城乡困难居民的住房保障,建立全国性的起码或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将农村困难居民排除在外的住房政策是不公平的,国家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困难家庭的起码条件保障,通过将城乡居民的起码居住条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确立城乡居民的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在政策思路上,宜将住宅纳入城乡居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