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必需品范畴,制定城乡起码或者最低住房标准,将确保低收入家庭起码居住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由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通过增加公共房屋的供给或者给专项补贴,迅速缓解并最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起码住房条件。
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并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宜以地市级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当地公共房屋供应与特困群体住房补助问题,困难地区可以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提供专项补贴。鉴于房屋建设需要占有公共土地资源,居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及土地资源的使用必须有长远规划,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直接监督,以避免政府短期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后遗症。
对公共房屋确立相应的限制条件与激励机制。政府的公共房屋不可能无限供应,从而必须有相应的资格限制与退出机制。政府在扩大公共房屋供应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公共房屋的供给能力制定相应的门槛,如将居民家庭的资产与收入合并统计并规定相应标准之下才能申请公共房屋,杜绝不具备资格条件者占用公共房屋资源;同时,确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等。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共房屋供求的发展变化确立让公共房屋享有者优先购买公共房屋的政策。
开展房屋普查,建立详细的住房登记制度。开展房屋普查的作用有三:一是住房普查资料是国家宏观经济资料,是国家制定和推行房屋政策的科学而具体的依据;二是住房是家庭或个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包括住房补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等提供依据,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政府的有效援助;三是通过房屋普查还能够有助于治理腐败,有助于采取分类税收制度来调控房地产市场。因此,在住房领域问题重重的现阶段,急切需要开展城乡居民房屋普查。
潜规则下的熟人社会(1)
虞崇胜
一、一个企业家关系网后的“潜规则”
为了更形象地说明问题,在这里不妨先讲一个故事。大约10年前,我回老家探亲,特意去看望了一位在家乡很有名望的老同学。早就听说,这位老同学办的企业红红火火,赚了几千万元资产。原以为,他一定很风光、很体面。没想到,见面后看到的却是一脸的疲惫和沧桑。我大惑不解。在后面的交谈中,我才逐渐明了其中的原委。据这位老同学介绍,他确实是地方上一位关系活络、人见人熟的企业家。他之所以广结朋友,完全是为了企业的发展。
他说:如果我不结交这些朋友,没有这么多熟人,我的企业就发展不起来。比如说,我不结交政府官员,我的营业执照就拿不到;我不结交工商干部,他们会三天两头来找我的麻烦;我不结交税务干部,我会有交不完的税;我不结交乡镇干部,我的企业会经常有人来骚扰。总之,我要不把方方面面握有权力的机关和人物(熟人)打点好,我的企业就别想平安地办下去。更为恼人的是,我还要不停地去打点这些有权机关和人物(熟人)。如果有一段时间不去打点,这些“熟人”就会说,怎么了,把老朋友忘了?一旦他们有了这种感觉,我的企业就会遇到麻烦。我身不由己,要想保住企业,还得继续与这些“熟人”交往下去。这不,搞来搞去我就成了现在这副样子!
结合这个故事,再加上社会上普遍流行的“熟人好办事”的事实,我常常在想,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熟人社会大行其道呢?
二、潜规则下的熟人社会
熟人社会之所以大行其道,首先是与民主法治的不健全联系在一起的。民主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我们知道,民主法治的社会之所以值得追求,是因为民主法治的社会是公平公正的社会,也是依法办事的社会,同时是协调有序的社会。因此,只要按民主法治办事,我们的社会就是真正文明的社会。然而,熟人社会是不需要民主和法治的。因为一旦按照民主的程序和法治的原则办事,熟人社会的熟人关系、潜规则等就会成为多余。
熟人社会之所以大行其道,还是与公权私用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事情很清楚,只要公权不被私用,熟人关系就会与公共权力脱钩,成为一种纯粹个人情感的释放和交流。这种纯粹个人情感的释放和交流,可以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熟人关系,但不会形成以权谋私的熟人社会。反之,只要公共权力被用来解决私人利益问题,人们就会尽其所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关系,建立起随时可以利用的“熟人”网络,于是,熟人社会就成为了人们追求私人利益的必然产物。可以说,公权私用是熟人社会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熟人社会造成的结果。只要有公权私用的现象,熟人社会就有存在的价值和可能。
熟人社会之所以大行其道,也是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缺失联系在一起的。从前述的故事中就可以看出,我那位同学就是一位权利意识缺失者。如果他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他就会意识到,只要自己是合法经营,政府各部门就应该为他的企业发展服务,而不是设立种种关卡,制约他的企业发展。如果政府和有权者故意设立关卡,他就会去抗争、去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而不会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仅仅寄托在熟人关系上。尽管我国目前公民权利救济的渠道还不很畅通,但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保护企业家合法经营的基本法规早已制定,他完全可以根据这些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却没有选择这条途径,而是选择了构建熟人关系网络的途径,虽然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不能不说是权利意识淡漠的表现。
毋庸讳言,在我国政治发展的目前阶段,熟人社会现象似乎不可避免。但是,面对熟人社会的流行,并不是说我们就无能为力。实际上,熟人社会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正好折射出我国社会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问题,从而为我们消除熟人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提供了前提。显然,在目前阶段,要完全消除熟人社会现象是不可能的。但是从推进政治文明发展的角度,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针对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尽量减少熟人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让熟人社会寿终正寝
根据我国现阶段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除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外,可以考虑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在熟人社会里,人们之所以看重公共权力,是因为公共权力可以带来其他力量所不可能带来的利益和财富。于是,人们对于公共权力性质的认识就发生了偏离。这种偏离具体表现为两方面:首先,认为公共权力可以为所欲为,以权谋私,致使行政行为商品化。此外,为那些觊觎通过权钱交易、权情交易达到个人牟利目的人提供机会,自己不断膨胀的私欲也从中得到满足。从历年的官员腐败案的情况看,案件基本集中在经济活动中贪污受贿和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两类。其共同的特点是将国家赋予的社会公共权力私有化或借助公共权力牟取私人利益。主观上的原因是个人的贪欲在作祟,但熟人之间的请托,无疑起了牵线搭桥、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就是说,熟人社会与权力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使公共权力不能也不敢用于处理私人事务和谋取私利,从而在源头上割断熟人社会与公共权力的联系,使熟人社会回归于民间,同时也使公共权力真正用之于处理公共事务。
潜规则下的熟人社会(2)
二是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容千头万绪,但基本的无非是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层面。政治活动是群体性活动,而作为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前提是必须享有一定的资格,这就是权利。没有权利,你不能参加投票,不能发表意见,不能工作,不能学习,甚至不能吃饭、睡觉。总之,没有权利,你就不能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因此,只要能够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熟人社会”的根基。
三是肃清臣民社会意识的消极影响。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君主专制制度的农业大国,政治上的君主专制制度,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哺育了中国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心理,这种心理集中表现为权力至上、权力崇拜,并进而引发权力追逐心理,外化的行为就是“读书做官”、“学而优则仕”;人们企盼圣人明主、清官好皇帝,把公平、正义寄托在开明君主和清官身上,没有权利本位观念和权利维护观念;社会重视伦理家族、亲情礼法,忽视程序规则,进而演化成至今仍然存在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裙带之风盛行,人治大于法治,潜规则重于正式规则,重视编织人际关系网,轻视法制建设,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也可“变通执行”;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造成人们的消极归属心理,政治冷漠感强,政治参与率低,不是主动参与而是被动参与,迫不得已才扯旗造反,闹它个天翻地覆。上述臣民政治文化与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必须用现代的公民文化取而代之。
四是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社会根基。它的基本单位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的现代公民。近代以来100多年的中国社会进步史表明,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也是近代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文化凋零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来说,现代化的最终完成必然表现为人的现代化,政治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就在于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公民社会里,个人的人格是独立的、健康的,在熟人社会里,个人的人格是依附的、扭曲的。现代社会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有限责任政府、政治文明等等的真正落实和完善,都离不开人的现代化的支撑。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容忽视的课题,也是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
总之,要通过扎扎实实的政治文明建设工作,逐步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根本转变:一是从熟人信任到制度信任的转变;二是从熟人关系到契约关系的转变;三是从熟人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转变。从终极意义上讲,可能一个民主健全、法制完备、公平公正、自主自立、诚实守信、协调有序的公民社会真正建立起来的时候,也就是熟人社会寿终正寝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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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熟人社会
所谓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费孝通先生认为,只有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变迁,在越来越大的社会空间里,人们成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产生的必要。因为只有当一个社会成为一个“陌生人社会”的时候,社会的发展才能依赖于契约和制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才能通过制度和规则,建立起彼此的关系与信任。契约、制度和规则的逐步发育,法律就自然地成长起来。
不能让“关系”摆平了法律(1)
唐任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由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轨。在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彻底消失、商品经济社会尚未最终建立的二元结构并存过程中,传统的熟人社会得到了一定的发育和成长。近几年来中国兴起的高价mba、emba热,各种“高规格”的培训热,除了人们充实人生、追求知识的愿望外,一个重要的“热点”就在于“结交朋友”,建立人脉,营造“熟人”网络,从而达到扩展商脉的目的。
一、亲缘、地缘、神缘、业缘和物缘构成的关系网络
中国长期以来作为典型的农业社会,以群体为本位,以家为中心,社会的稳定依靠亲缘、地缘、神缘、业缘和物缘这种“五缘”网络来维持。“五缘”成为熟人社会的基础。“亲缘”是包括血亲和姻亲在内的宗族宗亲关系,有父族、母族和妻族,其组织是家庭、宗祠、宗亲会等。“地缘”是邻里乡党关系,以籍贯认同的小同乡和大同乡,其常见的组织形式便是各种同乡会馆。“神缘”是以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共奉之神祈为标帜进行结合的人群,其组织形式就是神社、教会等。“业缘”是以同业和同学而结合的人群,如各种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等。“物缘”是以物为媒介而发生关系并集合起来的人群,以某种名优特产组成的行会、研究会之类的组织,如茶研究会、京剧学会、黄山研究会等。民营企业家聚集中央党校“进修”学习,就是结成“业缘”营造“熟人社会”的一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