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钢筋;严禁超荷载
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
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
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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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
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2、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3、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
及危害。
4、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5、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
设施。
6、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7、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
识。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
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2、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3、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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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
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
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
500g/㎡。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
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
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
并设专人监督。
4.3.5、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
割。
4.4 电气防火
4.4.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
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 a 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
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
(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
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
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
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当装饰装修重新分割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
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氧(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
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
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
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 5.0.1 条的内容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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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5.0.3 的要求。
表 5.0.3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 m3) ≤0.08
苯(mg/ m3) ≤0.09
氨(mg/ 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bq/m3) ≤0.50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
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 5c以上。
6.1.7、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书。
6.3 施工要点
6.3.1、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
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 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
低于 1800mm。
6.3.4、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
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2、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2、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两层以上玻纤
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 1/2。
7 抹灰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应采用 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 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 50mm。
7.1.5、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 24h 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
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 5c;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
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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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32.5。
7.2.2、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 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
少于 3d。
7.3、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2、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 1:l 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
剂)。
3、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 5~7mm。抹
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 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 35mm 时,应采取
加强措施。
7.3.4、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
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
8.1、一般规定
8.1.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
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
防蛀处理。
8.1.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
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
有防散落措施。
8.1.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
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