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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多。除非是握有大订单的大公司高级代表团,才有可能安排在5星级酒店,那也是美国接待机构买的单。

拉斯维加斯赌城,是国内来客必去的一个地方。因此,我们的那个大宅子,还真派了几次用场,不但接待过一些省长、部长一级的人物,还安排了符合国内财务报销要求的车票和住宿饮食发票。这些头面人物,看了我的房子非常感慨,咱们中国人到底厉害,到哪都能打天下!

在美国买房买车,很有点财大气粗的味道,现在看来,也是属于钱多了以后的烧包。这个过程谁都要碰到,一下子有了钱,就不知道怎么花了。风光了几天以后,问题随之而来。到了国外,这种幼稚病不但我们犯,可以说所有在海外打拼的中国人,大概99%都犯过。而且这种幼稚病,后来还一犯再犯,直到接踵而来的汤加免税岛计划。

头脑发热,野心膨胀,付的学费够大的。

王博士的电话来了,很高兴地告诉我,汤加的文件到了!

他专门回了一趟澳大利亚,去堪培拉,按我说的那个程序,办了一下见证。他已经到了北京,希望我能去北京见面。

得到这个消息,我当然很兴奋,立刻赶到北京。

王博士住在新红楼大酒店。他正在开一个很重要的会议,让我在他的总统套房里稍作休息。等了个把小时,王博士开完会回来,一进门,就很神秘地把房门关上,转过身来悄悄对我说:“肖先生,文件总算到手了。”

王博士把文件拿了出来。

第一眼就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一个带国徽的大印,我的心放下了一半,这个文件肯定是有效文件,不会有大问题了。

我细细看了一下。文件是英文,汤加王国王宫办公厅文件的式样,王宫办公厅的抬头,有电话,有传真。

文件的译文如下:

致有关人员

1993年11月25日,新西兰首都奥克兰,在有汤加国王陛下一同出席的会议上,达成如下协议:

富人俱乐部的狼 十三(6)

1. 提供eva岛绝大部分土地作为农业、水产、林木和任何经济发展之用。

2. 开发eva岛的注册公司为:爱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是下述公司的合资公司:a)美国金箭集团;b)联合南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c)上海发展有限公司。总资金为1200万美金,汤加国王陛下为荣誉董事长,王博士为董事长,顾先生为副董事长和执行董事,肖焕伟为董事和执行副总经理。

3. 王博士推荐上海发展有限公司接管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安排eva岛的所有发展计划,以提高该岛的经济发展、投资者数量和其他所有发展潜力。

4. 没有对美国和欧洲的纺织和其他产品的出口限额要求,一旦产生,汤加政府会同意所有该公司的限额优先条件。

5. 王博士被授权负责参加eva岛发展和投资项目的外国公民的所有签证签署工作。至于获取汤加公民身份,则将根据汤加移民法的要求进行。

6. 王博士,因其汤加公民的身份,获准eva岛50年的土地租赁权。一俟办理完毕政府手续,并取得土地租赁契约,此协议即刻生效。在文件后面签名的是一位王宫秘书,汤加华人称他为“副秘书长”。

王宫办公厅的这份文件后面,还附有两份见证书,一份是律师见证书,一份是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中国大使馆领事处的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称,他已致电汤加王宫副秘书长,询问他是否签署了该协议。副秘书长回复说,王博士的那份文件确系该协议书原件,文件上的签名也是他的签名。律师见证书上,还有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签字。

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中国大使馆领事处的见证书上,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官员被授权证明,该文件上的律师见证签字是真实签名,并盖有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的印章。在这之后,是中国大使馆领事处一位秘书的证明,确认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的印章和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官员的签字属实,并盖有中国大使馆领事处带国徽的大印。

我仔细地看了这几份文件,虽然挑不出多大毛病,但不知为什么,总有点不放心。特别是那位汤加王宫副秘书长,我们在汤加见过几次,还光顾过他在海边开设的酒吧。王博士说过,这家酒吧是他投资的。因此,对这位副秘书长老兄的签名,总有些不放心。这种疑虑,日后证明并非多余。

我问王博士:“这个文件上并没有明确租赁eva岛(爱华岛)是多少价格,而且,起码要给个土地使用证吧?”

王博士解释说:“肖先生,您也知道,国王只是一个原则上的首肯,他不会来管具体事情的。具体事情要由土地部去办。凭这个文件,我们就可以去办了。更何况,你的钱又没有付够,才付了130万美金。你们的人也没有到,谁知道你们的开发,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就是在你们中国,搞一个开发,你起码还得做一个规划,送土地规划部门去审批,审批下来了,你还得拿出一大叠设计图纸,再去交这个费那个费,最后才能给你这个证那个证吧?”

对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中国大使馆的见证书,我也有点疑惑。

我说:“博士,我没有见过这种证明,他们为什么不说这个文件是真的,而是说这个签字是真的呢?”

王博士说:“这是一种格式,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格式。”

这样解释也有道理,就没有再深究下去,虽然有点疑惑,但也相信了。

十年前,整个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都还比较淡漠。我与一些国外机构打过交道,多少还知道一点,比如国外的文件必须要有中国驻外使馆的见证,香港的文件要有中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的见证,才能在国内生效。我虽然已经属于法律知识比较多的年轻商人,在当时也还不很懂得notarization(公证)与authentification(认证)的区别。

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带国徽的公章,就可以证明这个文件是真的了。其实不对,它只是一种见证行为,它不对内容负责,只对签字的真伪负责。比如,你去律师那里见证,你在他面前签了字,他证明:“xxx,x月x日在我面前签了一份xx文件。”律师只证明你签字这件事是真实的,不证明这份文件的内容事是真实的。这种见证方式,国外很通行,国内则少见。相反,如果是公证,公证机构就要调查这份文件的真伪,内容的真伪,直到前因后果都搞清楚了,才能给你公证。公证方式,我们国内用得比较多,国外则用得非常少。

见证与公证的区别,看起来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法律知识,我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由此而带来了长达十年的艰难的追索,至今尚未了结。所以,我觉得我应该把它写出来,提醒更多的朋友,特别是商界的朋友,务必重视法律,尤其重视法律细节,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追悔莫及。这绝非危言耸听,因为一句话一个字而输掉官司的例子,难道还少吗?

先遣小组空降汤加……香港捕鱼专家考察汤加渔业资源……活宝阿汤跳脱衣舞……台湾刘:什么买岛集团,买鸟集团!……在上海,汤加免税岛计划正式启动,筹备工作开始了。公司上下陷入一种激情、亢奋和梦一般的期待之中,很难用语言描述这种非常态的心情。

富人俱乐部的狼 十三(6)

1. 提供eva岛绝大部分土地作为农业、水产、林木和任何经济发展之用。

2. 开发eva岛的注册公司为:爱华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是下述公司的合资公司:a)美国金箭集团;b)联合南太平洋控股有限公司;c)上海发展有限公司。总资金为1200万美金,汤加国王陛下为荣誉董事长,王博士为董事长,顾先生为副董事长和执行董事,肖焕伟为董事和执行副总经理。

3. 王博士推荐上海发展有限公司接管公司的管理工作,并安排eva岛的所有发展计划,以提高该岛的经济发展、投资者数量和其他所有发展潜力。

4. 没有对美国和欧洲的纺织和其他产品的出口限额要求,一旦产生,汤加政府会同意所有该公司的限额优先条件。

5. 王博士被授权负责参加eva岛发展和投资项目的外国公民的所有签证签署工作。至于获取汤加公民身份,则将根据汤加移民法的要求进行。

6. 王博士,因其汤加公民的身份,获准eva岛50年的土地租赁权。一俟办理完毕政府手续,并取得土地租赁契约,此协议即刻生效。在文件后面签名的是一位王宫秘书,汤加华人称他为“副秘书长”。

王宫办公厅的这份文件后面,还附有两份见证书,一份是律师见证书,一份是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中国大使馆领事处的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称,他已致电汤加王宫副秘书长,询问他是否签署了该协议。副秘书长回复说,王博士的那份文件确系该协议书原件,文件上的签名也是他的签名。律师见证书上,还有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布里斯班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签字。

在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中国大使馆领事处的见证书上,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官员被授权证明,该文件上的律师见证签字是真实签名,并盖有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的印章。在这之后,是中国大使馆领事处一位秘书的证明,确认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的印章和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官员的签字属实,并盖有中国大使馆领事处带国徽的大印。

我仔细地看了这几份文件,虽然挑不出多大毛病,但不知为什么,总有点不放心。特别是那位汤加王宫副秘书长,我们在汤加见过几次,还光顾过他在海边开设的酒吧。王博士说过,这家酒吧是他投资的。因此,对这位副秘书长老兄的签名,总有些不放心。这种疑虑,日后证明并非多余。

我问王博士:“这个文件上并没有明确租赁eva岛(爱华岛)是多少价格,而且,起码要给个土地使用证吧?”

王博士解释说:“肖先生,您也知道,国王只是一个原则上的首肯,他不会来管具体事情的。具体事情要由土地部去办。凭这个文件,我们就可以去办了。更何况,你的钱又没有付够,才付了130万美金。你们的人也没有到,谁知道你们的开发,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就是在你们中国,搞一个开发,你起码还得做一个规划,送土地规划部门去审批,审批下来了,你还得拿出一大叠设计图纸,再去交这个费那个费,最后才能给你这个证那个证吧?”

对于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和中国大使馆的见证书,我也有点疑惑。

我说:“博士,我没有见过这种证明,他们为什么不说这个文件是真的,而是说这个签字是真的呢?”

王博士说:“这是一种格式,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格式。”

这样解释也有道理,就没有再深究下去,虽然有点疑惑,但也相信了。

十年前,整个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都还比较淡漠。我与一些国外机构打过交道,多少还知道一点,比如国外的文件必须要有中国驻外使馆的见证,香港的文件要有中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的见证,才能在国内生效。我虽然已经属于法律知识比较多的年轻商人,在当时也还不很懂得notarization(公证)与authentification(认证)的区别。

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带国徽的公章,就可以证明这个文件是真的了。其实不对,它只是一种见证行为,它不对内容负责,只对签字的真伪负责。比如,你去律师那里见证,你在他面前签了字,他证明:“xxx,x月x日在我面前签了一份xx文件。”律师只证明你签字这件事是真实的,不证明这份文件的内容事是真实的。这种见证方式,国外很通行,国内则少见。相反,如果是公证,公证机构就要调查这份文件的真伪,内容的真伪,直到前因后果都搞清楚了,才能给你公证。公证方式,我们国内用得比较多,国外则用得非常少。

见证与公证的区别,看起来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法律知识,我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由此而带来了长达十年的艰难的追索,至今尚未了结。所以,我觉得我应该把它写出来,提醒更多的朋友,特别是商界的朋友,务必重视法律,尤其重视法律细节,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追悔莫及。这绝非危言耸听,因为一句话一个字而输掉官司的例子,难道还少吗?

先遣小组空降汤加……香港捕鱼专家考察汤加渔业资源……活宝阿汤跳脱衣舞……台湾刘:什么买岛集团,买鸟集团!……在上海,汤加免税岛计划正式启动,筹备工作开始了。公司上下陷入一种激情、亢奋和梦一般的期待之中,很难用语言描述这种非常态的心情。

富人俱乐部的狼 十三(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