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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卖桔者言 佚名 5242 字 4个月前

动.例如大厦的外墙扫灰水,是很难任由住户各自处理的.有的住户要扫,有的要不扫;而颜色的选择亦各有不同.若各自为之,大厦将会变成怪物,大家受害.

事实上各住户的喜好不同.若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话,大家可以以钞票投票的方法,决定应否扫灰水及用那种颜色.时间的先后,住户单位方向的重要性,各人颜色的不同喜好,都可以定价,不满者大可将他应有的否定权出售.但很明显地,不仅是要在很多琐碎的事上讨价还价,费用不小,更重要的,就是在有连贯性的活动上的议价,很多人会希望能得到"免费午餐"而不肯真实透露自己所愿出的代价.因为议价的交易费用大,所以保养外墙的事便须使用民主投票的方式.这方式并不一定能带来理想的效果——甚至可能导致扫灰水的费用高于大厦的增值.但既然议价的交易费用大,由投票而引起的浪费就不算是浪费了.

民主投票也有其交易费用的.联会的组成、讯息的传达、票式的设计、印刷及某些会员对灰水的知识稍作研究,都有不可忽略的费用.我们不妨用需求定律再推出含义.假若以大厦所有的住户会员投票的交易费用,比起扫灰水这种较昂贵的"公众"活动是有较低的比率,那么"全民"(所有住户)有权投票的方式便会被采用.但价值比较低的决策,如电梯的保养次数,就往往授权给委员作决定.委员投票要比所有住户投票的交易费用为低,但也比较独裁;更琐碎的事,就不妨授权会长作独裁决策.

从以上的推论中,我们得到如下的结论.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市场、民主投票及独裁决策,都可以因市民的自由选择而共存.民主投票是因交易费用而起,而独裁也是因交易费用而起的.单在作决策的问题上,因为市场要先定市价,所以它的交易费用是最高的.独裁作决策的交易费用最低,但独裁者可以滥用权力.市场不只是永远不会滥用权力,其反映民意的准确性,因为是基于市价的指引,是远较民主投票或独裁为高的.

当然,在大厦联会的例子里,会长的职位是由公选而来,若滥用权力,也可以被会员投票罢免.多数取决并不一定能在侯选人中拣出最佳人选,而有才干的人下一定参加竞选.去理想甚远的结果在所皆是.但因为要市场作引导的交易费用高,不大理想的民主政制就有其功能."理想"与"绝望"相同;以不够理想为由来反对政府或反对市场的论调都是浅见.

在很多私营公司里,民主投票及独裁取舍都是并存的.这些公司或以上提及的大厦联会,跟一般人所知的政府的主要分别,就是在私营的机构中,股东或职员可以用卖盘或辞职的方法来表示不满.换言之,转让或辞职权是约束滥用权力最有效的保障.退股愈易,独裁愈不可怕.反对独裁的行为多是从难以脱身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大厦联会的例子中,我采用了一些有公众连系性的活动来表达市场交易费用的高昂;但这并不表示只限于同类的活动,"公司"或"民主"才能有较高的经济效能.另一方面,有些"公众"性的活动,市场显然比"公司"有效率.交易费用是一个因素,决策准确性的利益大小也是一个因素.二者是要衡量的.历来经济学者都希望找出一个规律,来断定那一种经济活动、政府办理会比市场有较高的效率.虽然这规律我们目前仍未知道,但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已能令我们对这问题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我们不妨从另一个有关的角度——产权——再来分析民主问题.

1983年12月13日

产权与民主

在此前两篇有关民主的文章里,大致上有五个结论——

1投票取舍的主要缺点,是票数既不能反映代价,亦不能刺激生产;因此投票不是表达民意的可靠方法.

2投票会引起财富分配的转变,故投票可成为减少民权保障的工具;要改变财富的分配,可用较直接及有固定性的办法.

3压力团体可从投票得益.以推行民主为由的自利行为是很普遍的.

4以市价定胜负是一种投票——投钞票.若民主的定义是以人民的喜好为主,则市场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场永远都不会滥用权力,所以民主的问题从来是没有针对市场而发的.

5民主投票最大的经济收益,是在决策上能节省定价的交易费用;但投票作决策的准确性不及市场.独裁决策的费用比投票还要低,但独裁者可能滥用权力.

以上第四个结论,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存在.没有私产就没有自由市场,也没有真正的市价.第五个结论也是基于私产制度,但加上了决定市价的交易费用.第二和第三点跟私产是有冲突的.产权缺乏了清楚的界定及保障,混水摸鱼的"民主"政制就可大行其道.

从以上的结论中,我们可以更广泛地推论产权与民主的关系.政府可以界定及保障私产;亦可以以武力或其他办法削弱或废除私产.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的产生,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出发点是在乎节省交易费用,是私产拥有者所选择的结果.第二类的出发点是在乎改变财富分配,与私产制度是有冲突的.让我先谈第一类.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决定市价的费用可能引起非市场的决策,这是我在前文分析过的.但交易费用不单限于定价的困难,界定及保障产权的费用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若因这些费用无可避免而使产权难以界定,非市场的决策也会因节省费用而起.因为费用大而产生的私产界定及保障问题,跟以武力或压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性质不同.我可以用两个相连的例子来解释第一类因交易费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场政制.

在美国,很多市镇是用公司合并(incorporate)的方法组成的.跟我们在前文提及的大厦业主联会一样,这些市政府有法例、委员及市长,而其行政方式亦跟大厦联会相同——民主与独裁决策并存.因为不满意省或县政府的服务,合并后的市政府就会执行雇用警察、设立消防局,维修街道等任务.虽然市镇的财资多是私产,但因为在这些事务上定市价的交易费用过高,市政府的形成就是要节省费用.换言之,在私产制度下,政府机构的形成与私人公司的形成是可能基于同样的因素.

水晶湖镇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lake)定名的.这个湖的产权是属于湖边住户所有,湖边以外的住户无权过问.但因为要界定各湖边住户在湖上的使用权,费用甚高,所以这些住户就另组联会,立法例、选用委员及会长,来管理湖的清洁,决定鱼种的投资、钓鱼的季节及约束其他不合法例的行为.公司代替了市场;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代替了以收费(市价)的方法来决定湖的使用.因为要量度各户用湖时间长短及钓鱼多少的费用过高,私产的资源便转为公用,而联会的非市场决策亦为节省这些费用而起.

在我们引用过的私营公司、大厦联会、市政府及水晶湖管理联会的各例子,都是基于私产制度."政府"的形成是因为要节省定市价或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投票或独裁决策虽会导致某程度上的财富分配的转变,但因为这种决策不是以改变分配而起,分配的转变不会大,而这些无可避免的转变跟私产的定义是没有冲突的.

事实上,私有产权的界定及保障愈清楚,非市场的决策就愈难引起重大的分配转变.就算决策者是一个未经选举的独裁、无知无能、驱之不去的人,也难造成对社会有大损害.在私产的保障下,独裁者很难从损人利己的行为得益,所以他的权力就无足轻重.充其量,私产的拥有者可采用其他交易费用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会独裁者.

第二类以非市场政制作决策的成因,是基于改变财富的分配,虽然这意图可能是为社会福利而起,但无论意图的好坏,基于改变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必和私产有冲突,而产权界定不清楚或不存在亦会增长损人利己的行为.

压力团体赞成以投票方式决定租管或其他价格管制,或增加劳工利益,其目的是要改变财富的分配,不是要节省交易费用.这些改变分配的行为违反了私产的原则,因为私产的保障一定要包括产权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利用权力或武力将私产改为公产,或将私营企业收归国有.与上文提及将私有的湖改为公用的例子不同,这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要节省费用.

在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情况下,以非市场作决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产权界定亦会引起混水摸鱼的行为.独裁者的滥用权力,也会因为有利可图而得到鼓励.就是民主投票也会成为权力运用的工具.

若自由市场不能发展,少了市价的指引,以投票作决策实在是投不胜投.干部作决策的费用要比投票少得多.另一方面,缺乏产权的界定鼓励了走后门的行为.等级分明的政制,是约束滥用权力的效果.

在私产制度下,民主投票是无须以改革方式来推行的.市场的交易费用大,私产的拥有者会自己选择投票或独裁决策来解决社会上某些公众问题.所以在国有制或私产的两个极端,鼓吹或反对民主投票都是白费心机.前者因为非市场的决策太多,投票是投不胜投:后者市民自动选择投票,要反对也反对不了.

基于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认为在97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荣而提倡民主政制的言论是无济于事的.香港人要争取的是私产的界定与保障——不只是不动产或动产,劳力及知识资产也极重要.不成文法律(commonlaw)有其重要功能,但这并不是界定产权制度的主要因素.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知道以宪法界定私产是一门根深的学问,而法律的设立与施行又是另一回事.

1983年12月16日

从高斯定律说起

30多年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很多国家都发着经济发展的美梦.自50年代初期起,经济发展学"百花齐放",怪论层出不穷;于今回顾,这些理论的无稽令某些经济学者无地自容.但时代毕竟是改变了,以实证支持理论代替了以模型支持美梦.这一个重大的转变,使我们用一个新的角度去看世界,很多我们从前不明白的事,现在已有了基本的解释.

经验的回顾也应该令人们深思.在当时,苏联有她的五年计划;中国有她的五年计划:印度、柬埔寨等国家,都各有各的计划.有些地方,像日本和香港,就没有甚么庞然大计.30多年过去了,结果是有目共睹的.到如今,经济增长上的分别,已不需要再辩论.仅管有些理论家仍是在做梦,但在实证上,制度对经济进展的决定性,已再无可置疑.

但究竟私产制度为什么跟计划经济会有天渊之别?这问题并不如一般人所想像的那么简单.当然,自由市场所能带来的种种利益,二百多年来经济学者都有很详尽的分析.但一般经济学者——连我自己在内——都不否认在很多情况下,自由市场是有局限性的.另一方面,有些很有分析能力的学者,也都曾用多种理论去支持共产或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几十年来,有关经济制度比较(comparativeeconomicsystems)的课本,都认为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及社会主义,是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就是到现在,不少课本仍然是这么说.但事实的证据实在是太明显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是对的.但真理究竟是甚么呢?历久以来,经济学者绞尽脑汁,也只是一知半解.这一个理论上的困难,要到1960年,高斯(r.h.coase)发表了他的"社会耗费问题"之后,才露出一线有极大启发力的曙光.

1960年以后,高斯定律不胫而走.到如今,高斯的原文是历来被学者引用次数最多的经典之作.那是一篇博大湛深的文章.20多年来,从高斯的启示而埋头苦钻的人屈指难数;理论也就因此由深变浅.在这方面较有深入研究的人都说:"原来如此而已,为甚么我们从来都想不到?"这一个理论上的突破,给予经济运作一个基本而完整的解释.这个解释逻辑井然,令人叹服.

假如有两块相连的地,一块畜牧者用以养牛,另一块耕耘者用以种麦.但畜牧者所养的牛群,常越界到麦地去吃个饱.牛吃了麦会使牛肉价值增加,但种麦者却受了损失.畜牧者见自己的牛群得益,当然是希望能对麦地的损害置之不理.但若牛群可在麦地乱吃一通,那么在边际上(牛吃麦最后的份量),麦地所损失的价值一定会大过牛的增值.在边际上,畜牧对社会的损耗就会因而大过牛群增值对社会的贡献.这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也会因而受到损害.问题是,要增加生产的总净值,畜牧者应否补偿种麦者的损失?政府应否用抽税的方式去减少牛群的数量,或甚至禁止畜牧者在该地养牛?

我们也可以问,政府应否将这两块地收归国有,然后雇请最优秀的专家,去决定放牧地区及麦地的大小,用栏杆将牛群隔开,将总收入以最合理的方法分给养牛及种麦的人,变成一个最恰当的国家计划经济?要在经济立场上支持共产,我认为这一条问题问得最有意义.

高斯所问的是,究竟畜牧者有没有权利让牛群到麦地上去吃麦?他在这问题的答案上用了两个相反的假设,但竟然只能得到一个相同的经济效果——这就成了举世知名的高斯定律.

高斯第一个假设,是一般人都认为很自然的——畜牧者并没有权利让牛群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