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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卖桔者言 佚名 5356 字 4个月前

麦.换言之,种麦的收成是耕耘者的私有产权.在这个情形下,牛群吃麦是可以的,但耕耘者却有权收取费用.若畜牧者认为所要付出的费用(价钱)是有所不值,他就会约束牛群的行为,例如用栏杆将牛群隔开.但栏杆应筑在那里呢?答案是,并不一定在两块地的交界.

假若牛群吃麦所得的增值,在边际上,是大过麦的损失,那么只要是市场的交易费用不太高,畜牧者与耕耘者就可互定会约,吃麦多少以市价而定.耕耘者得到市价的补偿,就乐意接受麦的损失.但若牛群吃麦的增值,在边际上是少过麦的损失,那么畜牧者就不愿意付出牛群增加吃麦的市价.栏杆的位置(或约束牛群的程度),是以吃麦的市价而定.那就是说,在互定会约的情况下,栏杆的位置是会筑在多吃一点麦对牛群的增值,跟麦的边际损害市值相等.边际上的利益等于边际上的损害,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就会是最高的.

高斯跟着作一个相反的假设,这就是牛群吃麦的权利是在畜牧者的手上.那就是说,虽然耕耘者可在自己的地上种麦,但牛吃麦的权利却是畜牧者的私产.在这个假设下,牛吃麦的份量会否比第一个假设有所增加呢?高斯的答案是不会的.这是因为虽然畜牧者有权让牛群免费吃麦,但耕耘者可将麦的市价,付给畜牧者,使畜牧者能有利地在边际上约束牛群的行为.

那就是说,若牛吃麦的边际增值是大过麦的市值损害,那么耕耘者就不可能以市价阻止牛吃麦;既然在边际上麦的损失是少过牛的增值,让牛多吃点麦是会增加社会生产的总净值.但若在边际上吃麦的增值是少过麦的损害,则耕耘者大可以以损失的市值,付给畜牧者,要后者去减少牛对麦的损害.畜牧者既然见收了一点钱而在边际上约束牛群的行为,他的收入是有所增加,当然也乐意遵命.在互定合约下,栏杆位置的选择,恰恰跟第一个相反的权利假设相同——在边际上,牛群吃麦的增值跟麦的损害相等.两块地的生产总净值也会是最高

高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权利谁属,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便会应运而起;权利的买卖者互定合约,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这总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随意加减的,而是依消费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价而表达出来.当然,在以上畜牧和耕耘的例子中——或任何资源使用的例子——权利谁属是会影响财富的分配,而分配不同可能对资源的使用有间接的效果.但单就在运用资源为社会作出最大收益的问题上,高斯定律是无懈可击的.

在高斯的"社会耗费问题"一文内,高斯定律只不过是一个小贡献.远为重要的贡献就是高斯将该定律引伸到有交易费用(非生产费用)的情况上,而从这引伸的演变,更能令我们明白计划经济和国有制的经济困难.要将交易费用的演变在报章上向读者解释,是极其不易,因为这题目实在是湛深.但我仍可用些较浅的例子来让读者稍知大概.

假若在有清楚私产界定的情况下,畜牧者跟耕耘者在讨价还价上发生了问题,或者在牛群吃麦多少的量度上发生了纠纷,那么以市价买卖的普通合约就难以达成协议.但既然资源运用的利害是私人的事,他们双方大可利用一些交易费用较低而生产效率也较差的合约方式成交,例如,他们可以商议租用麦地的面积而不计麦的数量损失;或者他们也可以合股经营,以分账的方法处理.

又假如比起麦地所受的损失,建筑栏杆的费用过高,管制牛吃麦的费用就不合算.但在私产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将另一方的地全部租下来或买下来.有了这个安排,两块地可能全部种麦,或全部养牛,两者的选择就会由那一种用途的生产总净值为高而定.当然,因为交易或非生产费用而引起的各种安排,两块地所生产的总净值是一定会比没有交易费用的低.但在私产制度下,选择的结果必定是基于尽量减少交易费用,争取在这些费用存在的局限下所能得的最大收益.

现在让我们假设政府将以上提及的两块地收归国有,用专家作决策,情况又会怎样呢?第一、没有市价的存在,牛群的增值多少或麦的损失多少用甚么标准来决定呢?专家可不能代表吃肉或吃麦的人的口味.第二、假若要筑栏杆,位置从何而定?专家选错了位置会受到甚么责罚?而有甚么准则可以断定栏杆的位置是对了或是错了的?第三、若建造栏杆的费用高,专家要用甚么准则来衡量这费用是过高或是不合算?第四、畜牧者及耕耘者的劳力要用甚么方法奖励?用牛?用麦?抑或用其他非物质的方法?奖励的多少又由谁来作决定?第五、专家的劳力又要怎样计算才能保障生产的增加?我们又要用甚么方法去分别"专家"与"非专家"?

在这篇文章里我引用高斯的畜牧及耕耘的例子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牛群是会走动,不容易控制.这一个特征加强了界定及保障私有产权的困难,也增加了讨价还价及议定合约的费用.我故意采用一个在私产下交易(非生产)费用较大的例子,去强调私产的弱点或困难.假若牛群是像蔬菜一样,不会走动,交易费用将会较少,私产较易施行,但决定资源的使用及财富分配的经济问题仍是驱之不去的.

在国有制下,这些经济问题同样存在,但因为制度不同,解决的方法有异.经济进展的快慢,就是在乎那一种方法可以在生产上取得较高的总净值.引伸到交易或非生产费用的问题上,这总净值当然也要除净这些费用的.就是在畜牧及耕耘的例子中——一个私产不易施行的例子——我们也可见到国有制下要提高总净值的困难,是要比私产的困难大得多.这是因为在不同制度下的交易(非生产)费用虽然性质不同,但这些费用在生产价值上的比重,共产是要比私产的高得多.

高斯定律最大的贡献,是提醒我们在实践上分析经济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到那些可观的交易或非生产的费用.我们20多年来的研究,实证资料堆积如山,所得到一个主要结果,就是只有在私产制度下,人类才会为自利的原故设法将这些费用的比重尽量减低.这是从高斯的理论所演变出来的对国有制的最大贡献.

1983年1月27日

个人行为对社会的贡献

自私对社会有利也有害,但却不是利害参半.要是害大于利,人类早已灭亡.经济学是以自私作假设来解释人类行为的科学,究竟自私是否人类的本性,是生物学上的问题,与经济学无关——虽然几年前"生物经济学"曾流行过一阵子.在科学上,任何能有效地帮助解释现象的假设都是有用的;只要这个"自私假设"能有效地解释人类行为,用之也就无伤大雅.

几年前生物学界出过几本重要的书,用了很多推理及实证,指出自私是由因子遗传,是所有动物的天生本性,是改不了的,也是最重要的生存因素.另一方面,唯物辩证法一向认为人的本性是可在后天改造.但假若自私能带来的利是大于害的话,又为什么要改呢,就算人是真的可以被任意改造,那个"理想模型"不恐怖?

假如我说自私是对社会有益的,很多读者可能会不同意.假如我说美国的发明家爱迪生对人类有莫大的贡献,绝大部分的读者是会同意的.殊不知在现有纪录中爱迪生是个极其自私的人.

1974-77年间,我从事研究有关发明专利权的经济问题,搜集了很多资料.有关爱迪生的我比较留意,因为自小老师就告诉我爱迪生的伟大、无私地为社会作出贡献."伟大"是对的,但"无私"却是谎话.爱迪生的自私、世间少有.他从不捐钱,对工人苛刻之极.他对自己认为无利可图的发明,一概不理;但认为有商业价值的、就大量投资,日夜催促下属工作.他对发明后专利权的重视,也是少见.每次觉得外人可能是偷用了他的发明,他就诉之于法.所以爱迪生的发明虽然有些是价值连城,但他死时并不富有;主要的原因就是他打官司打得太多.有人作过估计,认为爱迪生所花的律师费是超过了他发明专利权所得的收入.一个典型的自私的人,对社会竟有那么大的贡献!

经济学鼻祖亚当·史密斯于1776年所发表的"原富"(又译"国富论",关于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之研究),其中最重要的论调,就是指出人以自私为出发点所能对社会的贡献,要比意图要改善社会的人的贡献大.我们在市场能买到所需的货品,可不是因为供应者的仁慈之心,而是因为他们为赚钱自利的缘故.200多年后的今天,理论与实证不仅有力地支持史密斯的论调,而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经验中,我们可体会到自私图利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实在是要比史密斯所想像的大得多.

我坐在书桌前,环顾四周找证据,欣赏一下自己的"财富资源",不需几秒钟,好的证据就数之不尽.原子笔一枝,市价港币2元、石英表一个,港币百多元;小型电子计算机一个,港币40元;用原油做成的免烫裤一条,港币35元,假皮带一条,港币8元……,这些商品,在香港是任何人都能全部买得起.若这些东西每样都要自己发明、自己制造,那么就算你是绝顶天才,刻苦耐劳,穷终生之力,也不可能造出其中任何一件.一个天才的终生劳力自我生产,不能得到一个普通工人半小时薪酬所能买到的,不是奇迹是甚么?爱迪生死而有知,恐怕也难以相信在手表上可以看电视这一回事.

解释这些奇迹的基本原理,在香港选读经济学的中学生都是知道的.这就是李嘉图所创的"比较优胜定律"(thelawofcomparativeadvantage).这定律的主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天赋或才干各有不同;就算是最庸碌的人,一无所长,也必定有较为可取或成本较低的本能.为了赚钱的缘故,每个人就会实行专业,选取自己能以成本较低生产的工作,然后在市场上与其他专业者换取自己所需.中学的同学们可能想不到他们学得的定律,竟然有上文所述的惊人效果.

当然,经济学老师是不会告诉中学生这效果是人类自私而达致的——"自私"一词实在是不好听.这些老师会跟着传统,采用了一个较深奥而又较有学术性的字眼来代替,叫作个人利益"极大化"(maximization).

在中学里,甚至是很多大学的经济学课程内,老师们往往忽略了要收到"比较优胜定律"的效能的最重要条件.这就是私有产权是必定要存在的.一般经济学课本都含义着私产的存在,但却没有明显地提及产权问题的重要.我们可以肯定的,就是若没有私产,就不可能有自由市场,也没有以消费者的喜好而定的市价.缺乏了市价这个重要讯息,要专业又凭甚么准则选择?

中国近年来要大量引进外国的科技,其志可嘉.但若没有自由市场推行专业化,不让人民自由选择工作.科技的适当运用谈何容易.不要以为苏联科技颇有可观,制度就有可取之处.苏联的科技就只限于武器的制造,在商品上却是乏善可陈.

在这篇文章里,我以"乐观"的角度分析自私对社会的贡献.自私会带来近乎奇迹的利益,而私有产权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下一篇文章我将会以"悲观"的角度来分析自私对社会的损害,强调市场之所不能.

1984年2月14日

假若人是不自私的

"自私"在经济学上是称为个人利益"极大化",及个人耗费"极小化".这些代词其实不是因为比较好听或较有学术味道而起的.19世纪末期开始,数学渐被广泛地运用到经济学上."极大化"、"极小化"是微积分学里面的重要项目,对经济分析的推论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可以说,微积分是有效地将自私的行为带到边际上.但对一般读者来说,"极大化"、"极小化"不免显得不伦不类.既然我们要向浅中求,就索性干脆地用"自私"或"自利"算了.

自私自利的行为可以分三个不同的角度去体会.第一个角度就是利己的行为也可以利他人.这是我上一篇分析自私对社会的贡献的文章的内容.基于史密斯及李嘉图的理论,再经过无数高手的改进,我们知道自私图利是鼓励了每个人尽量用低成本去专业生产,然后大家在市场交易,结果大家得益.这角度的经济理论放诸四海而皆准,实证多而有力,是错不了的.产权的问题是有着间接的重要性——没有私产就发挥不到市场的效能.但因为这重要性只是间接的,产权的关键就往往被忽略了.

第二个角度,就是自私是会利己损人的.例如开工厂生产图利可能会污染邻近的物业.利己损人的行为跟产权有直接的关系.虽然如此,无可避免的产权分析要到1960年高斯发表了他的"社会耗费问题"之后,我们才恍然大悟.高斯定律我已向读者介绍过了,不必在此重述.套入自私的角度里,高斯的主旨就是利己损人对社会可能有利也可能有害.问题是损人所得的利益是否大过他人蒙受的损失;或在损人利己的情况下,社会生产的总净值是否会被提高或减少.高斯的结论.就是若私产有了清楚界定,只要交易费用不过高,损人利己的行为会因为合约的安排而给社会带来最高的总净值.

今天我要谈的是第三个自私的角度.在这个角度里,我们反问,假若人是不自私,社会会得到些甚么利益?我们的答案是,人若不自私,社会的交易(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