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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这样的人物,都是负有经济学界泰斗的盛名的,但是由他们的作品可以证明,原来他们对这个问题还远没有彻底弄清楚哩!这里正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在社会主义思想发展上很具有典型意义的例证。

蒲鲁东曾批评过另一个经济学名家的观点。他在《论人类秩序的创立》一书第221页说道:

“舍伐利埃在他最近发表的演说里说,如果把法国的全部收入平均分配给全部居民,每人每天所得不过六十三生丁,因此——这位有学问的教授说——平均分配,不但不能摆脱贫穷,相反其唯一的结果只能是造成全体人的贫穷。

“这个针对着主张平均的乌托邦作家而发的论据轰动一时,并且被一切江湖作家们所满心欢喜地抄袭利用着。但是人们不论怎样解释和辩护,总不能掩盖掉这里面对于正义和基本原则的不尊重。

“按法律说,舍伐利埃的论断,并没有证明任何东西,因为如果每人每天十二生丁,大家都很穷,难道这就是一个理由,该从我那十二个生丁里出于同情心而拿出六个生丁来把它给我那邻人,好让他多赚六个生丁吗?——人们说,是这样,因为不这样就会大家都穷了。——也许是这样;但是,如果人们根据这种情况就得出维持现有财产秩序的结论来,人们就是离开了讨论的出发点了,它正是要知道,平均是否能用另一个系统的观念,用统计学来计算的。

“并且从事实上来说,舍伐利埃的论断也并没有证明任何东西;这个论断所根据的前提,根本是不符事实的;因为法国并不是按人口,而是按户口来消费它的收入的。

“现在假定每户平均有四口人,每口每天六十三生丁,这就是每户每天二法郎五十二生丁。但是很多的家庭——特别是在乡村里——有二法郎五十二生丁已经是富裕的生活了,反之——如果消费按单口人计算——二法郎五十二生丁,即便生产再增加四倍,也还是很少的。

“那末舍伐利埃的意见错误在那里呢?——在这里,就是他把联合的力量分裂开来了,他把国家分裂成为个人,但是联合的力量在于家族的结合,并且这种结合正是对抗贫困的最有力的手段。”

这个1840年由舍伐利埃提出的,并且后来由蒲鲁东用上列的话批评过的论据,在当时有很重大的意义。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的敌人们,由于这个败兴的论据而欢欣鼓舞。社会主义的和共产主义的舆论领导人对此保持沉默;而拥护他们的原则的人们则如梦初醒,不知道自己究竟是在一片梦境里还是在一种真实里。

上文蒲鲁东的批评,是发表于1843年,并且是唯一出现的反批评。但是舍伐利埃的论据并没有由于蒲鲁东所给它的打击和创伤而失去活力,因为蒲鲁东只是证明,分到每个人身上的收入也并不那么微小,因为他们并不是单口地,而是一个家合在一起消费的,因而就可以节省很多。

所以蒲鲁东是落入陷阱中了,他把那著名的经济学家所提出事实假象当作了真实,并且在这个错误的基础上还指出了若干没有被人谈到的好处。但是社会经济的实况却完全不是这样子。

人们虽然把每个法国人每年对于消费所付出的一切都算作法国的收入。但是我们所消费的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把它生产出来,因此也只应该供劳动阶级和那些丧失劳动力的人们使用,在一个平等的社会里,情形就会是这样,但是舍伐利埃却正是要通过平均分配后每人所得的很少几个生丁来诬蔑这种社会状况。因此舍伐利埃没有权利把只是有益的劳动者所能生产出来的东西,跟那些大群无益的和有害的劳动者以及那无数我们今天不能不养活的浪费者和游手好闲者去进行平均分配。他还说:你们看嘛,在平均的状况中每个人每天不过只能得到六十三生丁。

在平等的社会状况中,一切这些游手好闲者、浪费者以及其他无益的和有害的劳动者都必须用一种有益的方式来维持他们自己的生活。因此他们的收入,只有在把他们也添加到生产者的行列中去以后才能计入舍伐利埃的平均计算之内。那样就将会有数百万人,这些人现在也必须自己来养活自己。这数百万人的生产将会给法国的总收入增加一个新的数目。那时候就会得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答数,这个答数和被蒲鲁东目光浅短地、肤浅地批评过的那舍伐利埃的答数是完全两样的。

现在还有一件主要的事:在共有共享的状况中,通过交换过程究竟我每天所得的份额是算作价值十五分还是价值十五元是完全一样。如果全体人都生活在一种平等的关系里,那末一小时劳动时间的价值,究竟是付给一分钱还是付给十元钱也就是一样的。我所得的反正是一个劳动小时的价值。

因此,如果说在最高明的知识界里,对于金钱制度的把戏的看法曾经是并且今天还是这样的混乱,就象蒲鲁东在他那交换银行研究所里所表现的,并且特别是就象我们在社会经济科学的最高峰上所结出来的那些果实上所看到的那样,那末这也就很容易想到,在人民群众的概念里,对于金钱制度又该是什么样子了。关于个人自由这个概念,情况也是一样。只是激动感情的讲演,不能使我们有丝毫的进步,还必须能满足我们的理智。我们必须试着更详细地来讲明个人自由。我们所要的是什么样的、怎样得来的、为了谁的个人自由,并且我们所期望的那种个人自由,只有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里才有可能,这些都必须加以确切说明,然后我们的意思才会清楚。——224页

15)增补:但是,现在有一个主要的问题,任何交换制度凡是要证明自己是一种完善的交换制度的,都必须经受这个问题的考验,这就是:什么是衡量劳动价值的正确标准?

完成一种劳动必须有:

1.物质手段,例如:工具、机器、原始产品等等。2.能力。3.兴趣。4.体力。5.对意外事故的保障(例如受伤、腐蚀、破损等)。6.劳动所必需的,或无宁说在劳动中所消耗的时间。

如果我对每一种劳动的每一个这些条件都能作出详细精确的规定,我就可以有一个完全象数字一样精确的关于劳动价值的尺度了。

我们且来试一下,这一点能够做到什么样的程度:

劳动的手段,例如:工具、机器等等,本身就是劳动的对象,所以它对于劳动价值的规定不能提供特别的条件度数,因为我们在其他条件程度里所找到的东西,必定也同样适用于它们。关于事故的保障也有同样的情况。因为只有通过劳动的产品和劳动时间才能提供这种保障。因此关于这种保障,我们也不得不依据于其余那些条件所规定的劳动价值。

因此我们所要研究的就是兴趣、体力、能力和时间。

社会给每个人选择一种完备的劳动教育的机会,作为他的就业的准备。因此,每个人都获得一种技能,能够胜任地、愉快地运用这种技能的兴趣和体力。确定的劳动时间当然是通过对于劳动的兴趣和体力来决定的,并且在时间内的生活本身也是通过劳动来决定的。因此谁要生活,就必须或者自己劳动,或者让别人替自己劳动,并且,如果他能劳动的话,他必须对于任何一种他所喜欢的劳动和体力活动准备下那么多的必要的兴趣和技能,这是每个人自己比任何人所能告诉他的都知道得更清楚得多的。

因此,一方面是作为就业预备而获得的教育,和这种教育中所发展出来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劳动的自由选择,决定了每一个人的劳动兴趣和劳动力的使用方式,并从而决定他那能力在时间上的程度。

所以我觉得,对于完成一种劳动所列出的六个条件可以归结为两个条件,就是劳动的自由选择和劳动手段。(教育、时间、能力、事故的保障,以及等等)但是,这些手段都是通过它们在劳动时间里和在对于劳动的自由选择里的发展来决定的。兴趣、体力和对于能力天赋的自觉的意识,决定我们对于劳动的自由选择。只有自由的选择才使得兴趣、体力和劳力在时间里的运用成为可能。所以一种劳动的自由选择,证明选择者在他自身中感觉到对此所必要的兴趣、体力和能力的程度,并且经验告诉我们,这些兴趣、体力和能力在时间中的运用,永远提供大致上相等的结果。因此,一定数量的有能力的劳动者,在一个同等的时间内,在各种不同的、自由选择的劳动部门里所制成的产品,应该——如果这些劳动者在他们自己之间分配盈利的话——毫无异议对于他们具有一种在比例上同等的价值,并且在这种场合下,每一个人都能以同等的权利,在同等的比例上,要求占有同等的部分。

从以上的这些探索里已经可以断定,就劳动的利益来说,时间是唯一可能的,并且也是唯一正确的衡量劳动价值的标准。因此为大多数有能力的劳动者在生产任何一种物件时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对于这种劳动的价值提供了一个最精确的衡量标准。但是人们不要忘记了那主要的事。每一种个别单独的劳动的价值的衡量标准,在全体社会劳动的总计算之中,只有通过时间并且以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就是在这种总计算中任何人不得受到巧取诈骗。因为社会需要一种管理,需要各种服务性的劳动,人们除非把这些劳绩的相当的一部分算作任何可买的货品,这些劳绩就无法在交换里代表出来。所以个别单独的人永远不能详细确切地规定一种劳动的社会价值,因为每一个个别单独的人的劳动,都要由其他人的劳动来规定,每一种权利和每一种义务都要由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规定。

时间可以随意分成数字。时间是一种公共的一般的东西,它可以包括一切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事物。所以一切随着时间走的事物,都必然可以按时间来计算。人的生命是由时间构成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来满足身体的成长的,另一部分是用来满足身体的需要的,又一部分是用来满足业务能力和知识的培养的。一切人的需要和劳动都是在时间中规范和调整的。一定时间的紧张劳动,就需要一定时间的休息来补充所丧失的力量。无论我们做什么,时间所加之于劳动的限制,尽管我们可以扩展它,但是我们不能把它从时间的计算中消除掉。

对于一切有专门知识的劳动者来说,在一个一定时间内所能生产出的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和那能够生产出一定质量和数量劳动产品来的时间一样,同样都是一个固定的东西。把一件衣服和另一件衣服,一件家具和另一件家具比较,他们总可以按照劳动时间来详细精确地规定出它们的价值,如果他们把对此所必需的兴趣、体力和能力的程度看作是由自由选择所决定的话。而这种自由选择同时又是通过前者而决定的,因为决不会有人自愿去作一件他没有兴趣、体力和能力的事。如果在上述的比较中,那计算并不确切相符的话,那末多费的时间就是由于那些超过了社会所确定的保证程度以上的劳动手段所引起的,它应该由大家来补偿。产生这种差额的原因决不能归之于一个生手的技能不足,因为任何人不先经过某种劳动的考试及格,也就是说,不先证明他有能力在所规定的一定时间内能完成一定的要求,他就不能离开学习军而进入社会(参看第十四章)。所以计算的不符,只能是由于一时的身心不快、体力衰弱或是非常事故所产生,而决不会是由于真实的能力不足。

在机器工人身上,现在机器工人正在日益更多地代替一切的其他劳动者,时间的计算更是准确到完全可以按数字计算的程度的。特别是手工工人,自古以来就是预先计算他们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的。在行政机关里、商业组织里的劳动,有关人民教育的劳动,以及一切的精神劳动,如果不是从时间上计算,根本就不能计算。对于这些人,社会只能说:我们天天为你们劳动这么多小时,所以你们也要为我们做同样多小时的事,以便在我们彼此进行交换的时候,我们的劳动能有同等的价值。

但是也有些劳动不容许这种规定,就是不能经常按规则来做的劳动,例如大多数的精神劳动,医生、发明家的劳动等等;但是这一点并不妨碍作为衡量劳动价值的标准的时间计算上的比例关系:因为在规定一种一般劳动时间的时候,行政管理方面必定计算过,在每一个劳动部门里必须有多少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内总是制造出一个定量的产品;做不到这个定量的个别的人,必须或者由别人加以帮助,或者自己设法补足。同样在学校和医院里,总是需要某一个定量的教师和医生。这些人当然不能按照小时或者某种其他的数字规定来进行工作,但是在他们担任他们按照一般的需要和一般的劳动时间而定量的职务的时候,他们也就是在为他们每日的劳动时间而工作,这种劳动时间和手工工人的劳动时间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行政管理方面有时候不能不在某个事业部门里要比定额多派些人去,因为有些人对他们的职务比较拖沓,或是,因为有些人常常缺课,因此不得不多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