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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 佚名 4918 字 4个月前

笔。

《通鉴》于叙事外,还选录了前人的史论九十七篇,又以“臣光曰”的形式,撰写了史论一百一十八篇,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作者的政治、历史观点。

《通鉴》对历史上有关图谶、占卜、佛道等宗教迷信,采取了批判的态度,是史学思想的重要进步。

《通鉴》成书后,元丰八年,范祖禹、司马康、黄庭坚、张舜民等奉命重行校定,元祐元年(1086)校定完毕,送往杭州雕版,元祐七年刊印行世。今元祐本已不可见。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有余姚重刻本,亦多残缺。近年中华书局据清胡克家翻刻的元刊本,加以标点校勘,重新出版,是《通鉴》最好的版本。

注释《通鉴》的有南宋史炤《通鉴释文》和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而以胡三省《通鉴音注》最为详备。明末严衍著《资治通鉴补》,对《通鉴》和胡注都有所订正。

参考书目

张须:《通鉴学》,上海开明书店,1948。

陈光崇:《资治通鉴述论》,《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

《资治通鉴丛论》,河南人民出版社,郑州,1985。

(陈光崇)

菑、新、畲

菑、新、畲

周代称初垦之田为菑,次年、第三年者为新、畲。从西周早期到周末这类名称一直存在。

《尔雅·释地》说:“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毛诗、鲁诗及马融的说法与此相同。《说文解字》对畲之解释是“三岁治田也”,而《易释文》引《说文》则作“二岁”。《诗正义》引郑玄《易注》,说法同《尔雅》。唯《礼记·坊记》郑注作“田一岁曰菑,二岁曰畲,三岁曰新田”。由于后人引用许、郑说法时产生讹误,现无法判断其是非。

菑为一岁田,各家无分歧。孙炎《尔雅注》和郭璞《尔雅注》认为菑的本义指除草木。《诗经》中常见的菑字,是指拔除草木、整治田亩、开荒耕种。《尚书》也认为,周人的除草木和耕种是一种连续性的工作。《说文解字》对菑的解释是“不耕田也”,则与《诗》、《书》所记不合。但清代学者王念孙、陈鳣等都认为“不”是“才”之误。“才”有开始之意,“才耕田”即初耕田,这种解释和古制相符。《淮南子·本经》有:“菑棒秽,聚埒亩,芟野菼(莽),长苗秀。”汉朝人对太古农耕情况的这种描述,也适用于周代。菑杀草木确是周人农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据《周礼》、《礼记》,周人将草木除去后,待其干枯即用火焚烧,这既能起到清除田中秽莽的作用,又能为作物提供灰肥,和后世所说的“刀耕火种”颇有相似之处。

周人称菑以后一年和再一年之田为新、畲,而前人对新、畲的解释甚少。孙炎《尔雅注》云:“畲,和也,田舒缓也。”“新田,新成柔田也”。《易》董遇注以为“悉耨曰畲”。清代毕沅、陈奂等人受其影响,认为第一、二年之田刚杀除草木,到第三年才开始耕种。这种原理和魏晋南北朝时开生荒的情况相合。《齐民要术·耕田》说,当时“开荒山泽田”需要三四年治理,“乃中为谷田”。但《诗》、《书》中所说的菑亩是指轮番抛荒的熟荒地,这种地经过菑杀草木后即可播种。《诗经》中提到的菑亩、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长作物的田地,若是抛荒之地则应称莱。由于当时还不能精耕细作并缺乏较好的施肥条件,新开的菑亩经过几年种植,便地力耗竭,不能种植。这和后世开生荒经过数年才成为熟田的情况正相反,而和唐宋时今四川、广东有些地方的菑田较相似。

畲田属于刀耕火种。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晒干后以火焚之,等天雨时再播种。类似的情况在后来的有些少数民族中也能见到,如清人黄叔璥的《台湾使槎录》说,当时台湾“土性浮松,三年后即力薄少收,人多弃旧业,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弃而增其新垦,以为定法”。这和周代的情况很相象。人们对田地经过菑、新、畲后,便放弃原来的耕地另择他土,即古书上所说的“爰田易居”。田地一般连续耕种三年,故每隔三年要换土和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诗·魏风·硕鼠》:“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郑玄以为“古者三年大比,民或于是徙”。在《周礼注》中他对“大比”的解释是:“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大比以三年为期,这和田地连续耕作三年有关。在三年的种植过程中,地力发挥的作用年与年之间各不相同,周人为了有所区别而给予所种田地相异的名称。

西周以后,农作技术发展,菑、新、畲之制随之消失。春秋或以后的文献中不复有这方面的记载。

(吴荣曾)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清代康熙朝(1662~1722)对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溢出之丁不再承担丁役。

明初徭役由各地官衙按照户丁向民户直接金派,征发实物,课征货币的极少。明中叶以后,各地差役陆续改为雇役,实物征发也改为货币缴纳;徭役正在逐渐转化为赋税。清代继续这种改革,到康熙未年,州县基本上已不再佥派经常性差徭。所征代役银两,称为徭银或丁银,按照人丁征课。但所谓人丁各地并不一致,有的地方以地亩折算人丁,丁银按地亩计征。因此,丁银既不是徭役,也不是真正的人头税。

五十一年二月二十九,康熙帝向大学士、九卿等宣布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的主张,准备命令各省督抚将现行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永远作为定额,不再增减。对以后新生入丁(即“盛世滋生人丁”)不征钱粮;而丁银并不按丁计算,丁多人户也只交纳一丁钱粮。经大学士、九卿等议定,此后编审人丁依照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新增者永不加征赋税。五十二年又颁布诏谕加以说明。这一改革表明丁银税额业已固定,其征收也不以人丁数量为根据。因此,丁银是和人头税迥然不同的另一种赋税。然而原来以户丁为对象的征收方式并没有改变。五十五年户部在研究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时,除“照地派丁”外,仍实行“按人派丁”,即一户之内,如果减少一丁,又新添一丁,以新添抵补减少;倘若减少的有二三丁,新添的不够抵补,则以亲族中丁多人户抵补;如果还不够,以同甲同图中粮多人户顶补。抵补之后的余丁才归入滋生人丁册内造报,所以“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办法施行后,又出现了新增人丁不征税,旧额人丁不减税的矛盾;而且,斩增人丁很多,用谁来补充旧丁缺额,也很难做到苦乐平均。此后不久,雍正朝(1723~1735)就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摊丁入地的改革。这样,丁银才成为消除了徭役性质和人丁关系的、并且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赋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际上为雍正朝实行“摊丁入地”奠定了基础,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徭役向赋税转化的重要标志。

(伍丹戈)

子产

子产

(?~前522) 春秋后期政治家,郑国执政。郑穆公之孙,名侨,亦称公孙侨。青年时即表现出远见卓识。郑简公元年(前565),其父公子发率军攻蔡,大胜,郑人皆喜。他却指出这将导致楚国来攻和晋国反击,而使夹在中间的郑国饱受战祸。两年后,公子发在贵族内讧导致的政变中被杀,郑简公亦被劫持到北宫。子产沉着机智,布署周密后始率家兵攻打北官,遂在国人支援下平息变乱。新任执政公子嘉制订盟书,强调维护个人特权,引起贵族大臣反对。公子嘉打算强制推行,子产又力劝他焚毁盟书,平息众怒,以稳定政局。郑简公十二年,公子嘉终因专权被杀,子产得立为卿,任少正。在同霸主晋国的一系列交涉中,他据理力争,不卑不亢,尽量维护郑国的权益。简公十八年,他随执政公孙舍之攻打陈国,也能注意军纪,遵守传统礼制。事后在向晋国献捷时,又有理有据地驳回了晋人的责难,迫使其承认郑国的战绩。为此郑简公给予子产重赏,他却只接受了与其地位相称的部分。次年,楚康王为慰抚许国率军伐郑,子产主张坚守不战,让楚军获取小利后满意而归,以换取较长期的和平。郑人照此办理,果然促成了“弭兵之盟”。简公二十三年,郑国大臣内讧,执政伯有被杀。子产严守中立,以其卓越的才能受到多数人的尊重,遂在显贵首领罕虎的支持下,出任执政。子产治国特别注意策略,他一方面照顾大贵族的利益,团结依靠多数;一方面对个别贪暴过度的贵族断然给以惩处,以维护政府威信。他不毁乡校,允许国人议论政事,并愿从中吸取有益建议。而对自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改革,却不顾舆论反对,强制推行,对于晋、楚两霸,他既遵照传统礼制谨慎奉事,不给对方寻衅的借口,又在有条件时大胆抗争,驳斥其无理苛求。他宣称“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反对迷信鬼神星象,却又承认贵族横死能为厉鬼,而要将其子孙立为大夫加以安抚。他被孔子称为仁人、惠人,是守旧的士大夫景仰的人物,却又“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典,执行严格统制人民的“猛政”,创立加重剥削的“田洫”、“丘赋”等新制以“救世”。这说明子产是一位务实的政治家,他虽然力图维护传统的旧制,却不能不适应形势的变化而从事必要的改革。子产曾指出:“众怒难犯,专欲难成”,“求逞于人不可,与人同欲尽济”。就是说,治国必须照顾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一意孤行则不能成功。他又说:”政如农功,日夜思之,思其始而成其终。朝夕而行之,行无越思,如农之有畔,其过鲜矣。”即遇事应胸有成竹,执行中要坚持既定规划而不轻易越轨。他还注意搜罗人才,用其所长,并能广泛听取建议,择善而从。子产执政之初,改革措施也曾遭到广泛斥责,但他不为所动,坚决推行。其后改革成效显著,人们又普遍歌颂他的政绩,甚至担心后继乏人。

(罗世烈)

子口税

子口税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及自内地运送土货至通商口岸出口时所纳的抵代通过税的一种税款。这种抵代税相当于进出口税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这是帝国主义破坏中国内地说主权的一种税制。其目的在于保证低水平的协定关税充分发挥作用,把进出口商品的内地税也纳入协定范围的一种税制。子口税的由来早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侵略者已干预中国内地税的动向。《南京条约》中规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之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后来英方得知当时中国“国内关税定例本轻”,便协议“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并未具体确定税率。

50年代初叶,江南各省地方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军费,创设厘金制度,内地税课大为增加。因此,英国政府迫切要求修改《南京条约》的有关条款,使清政府“不得对外国进口的货物,和为向外国出口而购买的货物,课征内地税或通过税”。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便有了相应的规定,大意是英商贩运洋货入内地销售,和自内地运土货出口,所经内地各卡,倘愿一次缴纳,以免各卡重征,土货可在首经子口上税,洋货可在海口完纳,“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子口税。同年中英《通商章程》第七款又规定:1出口土货的子口税改在出口海关缴纳;2子口税率定为进出口税率之半,称子口半税。1861年10月清政府和各国公使会商以后,颁布了一个《通商各口统共章程》,于是各国商人都得享受英商的同样特权。

比较《南京条约》和《天津条约》关于子口税的规定,可看出子口税制演进的一些特点:1《南京条约》仅规定洋货入内地子口税,《天津条约》则进而规定土货出口的子口税,并且确定子口税税率为进出口税率的一半,或从价2.5%;2《南京条约》规定华商运洋货入内地,可以享受缴纳子口税以代替缴纳内地税,而《天津条约》则规定外商始能享受缴纳子口税的特权;3《南京条约》未明确规定商人在内地税和子口税之间的选择权,《天津条约》则明确赋与外商这种选择权。缴纳子口税的具体办法是:凡洋货运入内地,应向起运口岸的海关缴纳子口税,海关发给凭单,通称子口单,即可免除常关厘卡的重征。外商在内地购置土货外运,应在首经子口呈验三联单,注明货物种类、数量以及装船口岸,换得运照,在沿途所经子口呈验盖戳时,可免各项征课,直到运抵最后子口,完清子口税后,方准过卡。

子口税实施的情况子口税制有利于西方侵略者推销洋货和搜刮土产,例如1869年(同治八年)福州关领有子口单运经内地的洋标布计两千八百二十匹,1871年增至九万七千三百二十四匹,又如1866年华商自内地贩运生丝到上海,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