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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构造,这些假说将使我们得以从其它行为的观测中作出对某些行为的预测。在这一工作中,通过某些具有特定的性质且属于某一种类的函数来对这样的假说加以描述,通常是简便易行的。 “ 可测性 ” 在这里涉及的是这一类函数范围之狭小世。一方面这只是对预测的一系列原则加以叙述。加以描绘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意义重大的简便。而且,不应该要求经济学仅因为别人可能假定(貌似强大而实际毫无道理)这样的阐述所涉及的是 “ 现实性 ” 问题,而放弃这种方法的使用。同其他科学家一样,经济学家可以而且应该认识到他们的工具之于他们的科学状况的相对性。

对于目前的目的来说,欧文 · 费雪及拉格纳 · 弗里希为衡量鲍莫尔所提出的效用而作的种种尝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例如,就其最简单的形式来说,费雪的方法是建立在关于行为的一个特别假说基础之上的,这一假说就是:在个人偏好的尺度问题上,各种商品组合的排列顺序可以由许多单一变量函数的组合描绘出来,每一函数都将某一特定商品的数量作为它的变量。这一假说绝不是空洞无物的。如果 ’ 这一假说得到认可的话,那么它将证实可以将这一单一变量函数的组合(假定为 u)称作效用函数,并将提供一种“ 可测量的 ” 效用;当然, u的任一单值增函数都将给出一系列商品的同一排列顺序;但是,唯有线性函数才可以通过单一变量函数的组合来表示。但是这一特殊假说—— 在其商品具有广泛的 “ 独立性 ” 这一意义上 —— 含有这样一个意思:没有任何商品是 “ 低档 ” 商品(即所有商品的收入弹性都是正的),且这种含义已由大量的证据所否定,而这些证据的确与几乎作为该含义的反面的理论合理地相一致:这一理论就是,对于收入的某些层次来说,所有的商品(如果定义得较窄的话)都是 “ 低档的 ” 。所以,这一广泛独立性假说必须受到否定。仅要求有限 “ 独立性 ” 的范围较少的假说也可以被构造出来,并且也将提供一种 “ 可测量的 ” 效用。然而问题在于可以被构造出来的这种 “ 可测量 ” 效用成千上万,且似乎还没有人曾发现哪一个具有如下的特点:有着极富成果的实证含义,且这些含义是可以被否定的,但当它们被置于实践的检验之下时又没有被实践所否定。

这些努力的失败既不应该被解释为效用之不可测量性(在某种抽象的意义上)的结果,也不应该被解释为说明了效用是不可测量的。它们不过是一些在可得证据的检验之下,未能产生出对于作者本人或其同事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实证假说的一些实验而已。也许,将来按照同样的思路所作的实验将会是更为成功的。

如果我们所讨论的这一问题似乎显得很重要的话,那么,我们相信,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未能对 “ 实证 ” 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加以明确地区别。 “ 某一类个人行为可以通过假定个人将如此行事,就好象他们在使一单位函数(原点及标度单位除外)的期望值最大化一样,来得到预测 ” 这一发现(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不包括也不具有任何福利含义;且采用将那一函数的期望值称作 “ 效用 ” 的做法也不能对此有任何帮助。正如我们在早些时候的一篇文章中所论述的那样, “ 完全没有必要使这种通过使其最大化而使个人得到说明的数量与一种在公共政策中应给予特别重视的数量等同起来。 ” 社会 “ 应该 ” 促进个人福利这一伦理格言在 “ 福利 ” 被赋予实际内容之前是毫无意义的。任何关于个人通过 “ 效用 ” (如前面所描述过的那一特殊的决策理论所定义的那样)所得到的 “ 福利 ” 的证实,其本身就是一种伦理规范,需要从伦理学的角度上加以证明,而不是一种科学的论断。

鉴于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主张所具有的重要性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复苏(特别是在福利经济学中),在科学的决策理论中使用 “ 效用 ” 一词必将加重混乱。但是,即使这是一个错误,似乎也很难认为通过否定经济学家对 “ 可测的 ” 一词的使用来改正这一错误是可取的(这里 “ 可测的 ” 一词的含义与它在其它科学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3.结论

“ 个人在各种具有风险的情况中所作的选择就犹如他们在力求使某一数量(这一数量已被称为效用)的期望值最大化一样 ” 这一假说,意在成为一种使得对个人行为的正确预测得以作出的科学的假说。如果该假说通常,或比任何同样有用的假说更经常地得出 “ 正确的 ” 预测的话,那么它应该得到认可(当然,同所有的科学假说一样,只是暂时性地);如果该假说的预测受到了实际观察的全面否定,那么它应该遭到否定。目前,可得的证据并不能否定这一假说,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该假说面对可能遭受到的否定的机会一直很少,所以,支持该假说的直接证据仍然是很贫乏的。人们对于该假说的信心主要来自于它与经济理论体系的一致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来自于那些它可以被证明是与之相等价的主张的合理性,而不是来自于它在预测方面的多次成功。

如果这一假说得到了认可,那么它就证实或认可了被称作 “ 效用 ” 的这一数量的定义,及为这一数量所赋予的数值(单值的,原点及标度单位除外)。原则上说,这些数值可以通过对个人在一类有限选择中的决策的观察而得到确定。从而该假说(如果得到了认可的话)将会把 “ 效用 ” 视为 “ 可测的 ” 成为可能,这里, “ 可测的 ” 一词与长度及气温是 “ 可测的 ” 具有同等含义。在所有这三种情况中,这意味着一种规定的采用,理由是这种规定在应用所涉及的假说或理论的过程中所具有的方便性。并而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它都不能证实应该将这一特定的 “ 尺度 ” 视为一个不变的 “ 绝对值 ” ,或者视为与为这些特定的规则所依赖的那些假说所包含的那些现象范围之外的现象有任何联系。在所有的这三种情况中,原则上是可以屏除这一规定并采用一种更为迂回的陈述方式,但这只能是以可能出现的、已知实证规则的可怕的混乱为代价。

对于这一为效用赋予一“测量尺度”的特殊规定,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对意见:( 1)认为预期效用假说不是对实际行为的一种有用的或合理的说明。(2)认为将效用视为可测的规定都是不可取的或不必要的。毫无疑问,第一种反对意见是无可指责伪;唯有当且如果应用这一假说的实践证明了该假说是富有成果他并证实了实际情况对该假说的认可,这一反对意见才可以且应该被排除。另一方面,第二种反对意见是不能接受的。它将否认经济学是一种陈述与表达这样一些理论的方式,这些理论已经被发现在其它科学中是有用的(如果不是必不可少的话)。它代表着这样一种观点:这种观点的拥护者将发现始终如一地应用这一观点是不可能的;他们将不得不剥夺自己将名义国民收入、货币存量、人口数量等说成是可测的权利。如果这一观点对于效用来说似乎是有说服力的,那么,我们认为,这部分地是因为某些假说(这些假说如果得到确认的话,将包含着方便的效用测量尺度),实际上遭到了实践的否定;还部分地是由于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广为流传的混淆,即用“ 效用 ” 这一个词来代表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的普遍趋势:一方面,它代表着这样一种数量,在对某个人的行为作出解释,并对他对变化了的情况的反应加以预测的过程中,将该个人视为使这一数量最大化将是十分有用的;另一方面,它代表着这样一种数量,这种数量是该个人 “ 应该 ” 使其最大化的,或社会 “ 应该 ” 使其最大化或帮助该个人从而使其最大化的。对这两种在概念上完全不同的数量的鉴别是一种关于智慧行为的理论或一种伦理方面的箴言,而不是一种科学的主张,而且,也决不是为 “ 衡量 ” 效用而采用的某一特别规定所要求的。

这一篇是与l ·j· 萨维奇共同写出的。版权: 1952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重新出版于《政治经济学杂志60》,第6号.(1952年12月)。

《弗里德曼文萃》

米尔顿.弗里德曼著

14.选择、机会与收入的个人分配

传统的“分配理论”所涉及的,几乎完全是生产要素的定价问题,即收入在各种按其生产函数所划分的经营资源之间的分配问题。它对收入在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论及甚少,而且也不存在讨论这一问题的、相应的理论。不存在一种令人满意的、收入的个人分配理论,同时也不存在一种将收入的职能分配与个人分配结合起来的理论桥梁,这是现代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缺口。

收入的职能分配一直被看作是主要地反映了个人通过市场所作的选择:各种要素的价值来自于它们在生产过程中所经营的最终产品的价值;而这些最终产品的价值依次地又为消费者在各种从技术上说是可以实现的选择之间的决策所决定。另一方面,当收入的个人分配这一问题最终地被加以分析的时候,它一直被视为基本上独立于个人通过市场所作的选择,除非是作为影响单位生产要素之价格的因素。而个人或家庭之间在所得收入方面的差别,通常被看作是或反映了基本上非个人所能控制的有关情况,如不可避免的机遇,及人们在天赋与财富继承方面的差异,或反映了集体行动,如征税与补贴。

人们在上述两种联系如此紧密的场景中对个人选择所赋予的作用之间的明显差别,似乎很难成立。个人通过市场所作的选择,可以极大地限定下述两种因素对收入的个人分配的影响:一种因素是非个人所能控制的有关情况,一种是意在影响收入分配的共同行动。此外,这些共同行动本身,即使不是个人通过市场所作的选择的一种反映,也是个人偏好的一种大致的证明。

个人选择可以通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而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另一种方式是:货币收入方面的差异可以补偿随取得这些收入而来的非金钱方面的有利或不利因素。尽管这一方式的重要性一般说来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但这一方式却经常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在本文章中,我们不准备进一步地研究这一问题。举例说明,一种不令人愉快的职业必需得到比另一种令人愉快的职业更高的报酬——如果前者想吸引那些同样可以得到后一种职业的人的话;没有吸引力的地区的收入必须高于有吸引力的地区的收入——如果前者不想让它的居民搬走的话;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货币收入方面的差异被用来产生实际收入方面的平等。

第二种方式是:个人选择可以影响收入分配。这一方式较少地为人们所注意。某个人可得到的各种情况,在它们所确保的收入的概率分配方面(作为许多方面之一)是不同的。所以,他在这些情况中所作的选择,部分地取决于他对风险的偏好。假定两组社会成员面对着同一系列情况,其中一种社会是由极为厌恶风险的人所组成的;另一种社会是由“喜欢”风险的人所组成的。偏好上的这一差异将决定着人们对同一系列情况的不同选择。资源在意在产生对个人具有吸引力的这类风险的活动中的不同分配,将再清楚不过地反映这一点(尽管这种反映绝不是完全的)。例如,在第一种社会中,保险将是一项重要的行业,而在第二种社会中,投机将是一项重要的行业。同时在第一种社会当中,所得税与遗产税将是高度累进的,而在第二种社会当中,二者的累进程度将较小,甚至是累退的。结果将产生两种社会中不同的收入分配;与第二种社会相比,第一种社会中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将较小。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社会中收入方面的不平等可以被看作是(至少部分地)——且也许大部分地——与该社会成员的兴趣与偏好相一致的精心选择的一种反映(这基本上可以与社会所生产的产品种类上的不一致同样看待),而不应仅仅地被看作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

接下来的阐述在一抽象水平上证明了并探讨了这样一种相互关系:个人在具有风险的各种情况之中所作的选择与个人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上的分布情况之间的相互关系。为了进行这一探索性的讨论,我将接受决策的预期效用假说,即我将假定:个人在具有风险的各种情况中所进行选择,就犹如他们知道与每一种情况相关的收入的概率分配一样,就犹如他们正在力求使某一被称作“效用”的数量的预期值(这是收入的一个函数)最大化一样。我将假定:效用是收入的一个增函数。

1.一个与世隔绝的人

作为一个最简单的事例,让我们考虑一下与人类完全隔离开来的鲁宾逊·克鲁苏的情况。为了避免收入测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