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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txt下载) 佚名 5206 字 4个月前

女性的贞操要求经历了一个由宽到

严的发展过程。《周礼》中有“仲春三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等记

载。自汉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大力提倡贞节。到了宋朝,随着封建宗法统治的

强化和理学的兴起,作为女子性道德的贞节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程颐甚至灭

绝人性地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在封建礼教的戕害下,不知有多少妇

女葬送了自己的青春和生命。为此,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封建的贞操观发起了猛烈的

攻击。

胡适曾积极参加“五四”新文化运动,倡导文学改革,作为当时运动右翼的代

表蜚声遐迩,名噪一时。胡适攻击礼教,矛头首先指向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的旧伦理

旧道德,批判封建主义的“节烈”和“孝道”。其代表作即是1918年发表的《贞操

问题》一文。文章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第一,我们生在今日,无

论提倡何种道德,总该想想那种道德的真正意义是什么。这篇文字的第一个主意即

是要大家知道“贞操”这个问题并不是“天经地义”,是可以彻底研究,可以反复

讨论的。第二,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种态度,乃是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人

一方面的。由这个前提,便生出几条引申的意见:(一)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

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二)男子做不贞操的行为,如嫖妓娶妾之类,社会上

应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三)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夫,没有守贞操

的责任。(四)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

第三,绝对的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理由是:(一)贞操既是个人男女双方对待的

一种态度,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许有法律的提倡。

(2)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无诚实,无意

识的贞操举动。(三)在现代社会,许多贞操问题,如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等问

题的是非得失,却都还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四)

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

(五)以近世人道德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

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叶圣陶则把“贞操问题”归之于男子对于女子能实施的“很有努力的诱惑主义”

的突出表现。在他看来,“贞操问题”原是个不成立的名词,因为男女结合最正当

的条件,就是“恋爱”;两相恋爱,便结合起来。这时间的态度,强要名他,就是

“贞操”。倘有一方不复恋爱,那一方虽仍恋爱,也无可奈何,便应当分离开来。

这等说法,果真实现,决没有“贞操”的名词发生。因为爱深必专,专了那有分注

之理?不必说贞,贞的意思自具足了。所以男女对待的态度,应只问恋爱不恋爱。

那时两方都是主动的、自由的,两方果是恋爱深时,彼此互对,觉有一种美感,以

为是精神所托,灵魂所寄的,便是“生死以之”,也不算奴性,无谓。但不可把来

做教训,做诱惑女子的利器。无奈男女结合,很有不恋爱而不分开的。男子根据了

他的自私心,以为倘不巧立名目,就不能维系彼此的关系,于是“贞操”两字就

“应运而生”了。好在这等表彰赞美的手段,比谆谆告诫还回。一般有些意识的,

一样也有虚荣心,就不顾实际,不顾真理,忍心害理去迁就那贞操节烈的一途,那

辈无意识的,也“依样画葫芦”,情愿上这条路去。试问做一个人,不把人生当做

的做,不向幸福方面去做,这人格可完全不完全?

鲁迅在著名的《我之节烈观》一文中,更加尖锐地指出:“道德这事,必须普

遍,人人应做,人人能行,又于自他两利,才有存在的价值。现在所谓节烈,不特

除开男子,绝不相于;就是女子,也不能全体都遇着这名誉的机会。所以决不能认

为道德,当作法式。”他大声疾呼:要除去虚伪的脸谱。要除去世上害己害人的昏

迷和强暴。要除去于人生毫无意义的苦痛。要除去制造并赏玩别人苦痛的昏迷和强

暴。要人类都受正当的幸福。

应该说,五四时期对封建贞操观的批判,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

顺便指出,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贞操问题的双重道德标准,依然严

重地存在着。美国1981年出版的一本社会学著作中明明白自地写着:谁也不能否认,

几乎女人的全部价值维系在一层薄薄的处女膜上——这也是她们在婚姻中讨价还价

的基础。女人一旦失去了贞操,她们的“流通价格”就会一落千丈。这种“价值规

律”可以说是男权主义和私有制的派生物,有其深远的历史渊源。“百足之虫。死

而不僵”。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贞操确实是女人之宝。20世纪的希腊男子还

在声称:一个“二手”的女子是不值钱的。所以在这个国度里,被遗弃的女子常常

带着凶器找男方算帐,迫使“负心郎”用高额代价——血与生命来补偿女子的价值

——名声。再一种“讨债”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最终达到向男方索取巨款的目的。

因为只有用这笔“赔款”才能使另一个男子愿意与一个“二手”女子缔结婚姻。[注]

这表明,弗洛伊德在1918年所揭示的“处女之谜”继续在现实社会起作用。他当时

说:“着重处女的价值并不是没有道理的,环境和教育所造成的阻力。时时小心,

处处留意,长期地阻挡着少女对爱欲的渴望,致令她一旦冲破阻力,选择了一个男

人来满足她的期许,她便“委终身焉”,而“曾经沧海难为水”,不复能与别的男

人有如期深情了。婚前的长期孤寂造成女人这种“臣服”的态度,十分有助于男人

放心地永久占有她,也使她婚后能抗拒外界的新印象、新诱惑。”“全然地占有一

个女人原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注]

揭露封建贞操观的本质和危害性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当然,决不能由此得出可

以不讲贞操或不重视贞操的错误结论。在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社会主义社会里,

片面的、压迫妇女的贞操观已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我们一定要更新性观念,

加强性道德的宣传和教育,树立新的、与社会主义时代相适应的高度文明的贞操。

这种新的贞操观应当是以男女平等为基石的。不论是男子还是妇女,在两性关系上

都要严以律己,婚前和婚外的性关系是有悖于社会主义性伦理的。这种新的贞操观

是根植于真挚的爱情的。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要求互爱者把保持贞操作为自觉

地承担的一种道德责任。但是,不应当不分情由地把某种生理标志作为唯一的衡量

尺度。这种新的贞操观又是适度的和合理的。贞操虽然重要,但它并不是人生的第

一要义。有人说,女性的贞操重于生命,有人说,男子与失贞之女结合是最大的不

幸;这些困于旧俗的说法是不足为训的,把贞操问题绝对化是很荒谬的。对于女性

的失贞,也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如果出于本人的过错,应当从中汲取教训。如果出

于暴力所迫,应当勇敢地诉诸法律。但是,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都不应当自轻、

自贱、厌世、轻生,更不应当干出孤注一掷的蠢事来。在贞操问题上,对于为失贞

而苦恼的女性,应当多一点宽容、同情和谅解。

这里,关键是要对贞操做出科学的理解。

法国作家福禄信尔有一次写信给英国女作家散特说,绝欲的努力是好的,但绝

欲本身不是贞节。我们可以把禁欲和纵欲看成两个动荡而走极端的状态,而贞节即

是一个平衡的状态。霭理士那本著名的《性心理学》中深刻地写道:“贞节可以有

一个界说,就是,在性领域里的自我制裁。换言之,贞节的人有时候可以绝欲,但

有时候也可以有适度的施展他的情欲,紧要之点,是要在身心两方面,对于性冲动

有一个熟虑的与和谐的运用,而把这种运用认做生活的一大原则。我们有此了解,

就可知贞节不是一个消极的状态,而是一个积极的德操。”[注]这个德操是万不可

少的,为了培植性功能的活力,我们少不得它向了维护做人的庄严,我们也不能没

有它。此外,对于可以增进幸福的恋爱的艺术,它也正是一个很大的要素。但是,

如果似宗教信条和封建伦理那样,把贞节看得过于绝对,把贞节变相而成强制的绝

欲以后,它就成为不自然的了,也就不成其为二种德操,并且也不再有甚么实际的

效用。贞节的根本性质也就消灭于无形。到此境地,不明原委的人便转以贞节为

“不自然的”或违反自然的行为,从而加以贬斥,许多人的性的活动甚至走上另一

极端,不但把纵欲和乱交看作一个理想,并且真把这种理想见诸行事;他们不了解

这样一个极端是一样的不自然,一样的要不得。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我们在引述霭理士的见解时,使用的不再是“贞操”

而改成“贞节”。这种改动有何根据呢?译者潘光旦于1941年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贞节一词,原文为chastity。今酌译为贞节;贞是对人而言,节是对一己性欲而言。

贞有恒久之义,即所称“恒其德贞”,亦无从一而终之义;所谓从一之一,可以专

指配偶的另一方,也可以共指配偶与此配偶所共同生、养、教的子女。寡妇鳏夫,

或追怀旧时情爱,或于夫妇情爱之外,更顾虑到子女的少所依恃,因而不再婚嫁的,

根据上文的说法,都可以叫贞。前代所称的贞女,其所根据既完全为外铄的礼教,

而不是发自内心的情爱,是一种由外强制的绝欲状态,而不是自我裁决的德操,我

们依据上文的了解,也就不敢苟同了。明代归有光以女子未嫁守贞为非礼,大抵也

用此立场。译名中的节字是对一己而言的。就本义说,也是就应有意义说,是不应

限于寡妇鳏夫一类的人的,甚至于不应限于已婚而有寻常性生活的人,凡属有性冲

动而不能不受刺激不作反应的人,自未婚的青年以至性能已趋衰弱的老年,都应知

所裁节。裁节是健全生活的第一大原则,初不仅性生活的一方面为然。总之,我们

在这里所了解的贞和节是和前人所了解的很有不同的。

我们以为,霭理士关于贞节的思想以及潘光旦所做的解说,都是相当深刻的。

这两位学者所界说的“贞节”,应该成为婚前关系中性伦理的重要内容。

四、同居

1988年春,《婚姻与家庭》杂志收到一篇题为《论同居》来稿。这显然触及了

一个敏感问题。为慎重起见,编辑部把该稿的复印件分发给有关编委以征求意见。

接着,编辑部在全国妇联召开了“关于同居问题的讨论会”。会议邀请的人不多,

但发言的热烈却超出预料。有鉴于此,1988年第9期的《婚姻与家庭》杂志发表了一

组谈同居的文章。编者按称:“同居,自然是指无配偶(未婚、丧偶、离异)的成

年男女自愿结合过夫妻生活,而未到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同居,作为一种婚姻

家庭形式,发达国家已屡见不鲜;在我国也不少见。我们发表这组文章,绝非有意

提倡什么,而是旨在引起各界热心人士的关注,对同居的基础、心态、利弊、发展

趋势作较深入的探讨和预测。”半年后,在1989年4月出版的《婚姻与家庭》“婚姻

与性问题专号”上,又发表了一篇《关于同居的对话》,以期继续推动关于同居问

题的研究。

我们作为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办的《婚姻与家庭》杂志社的兼职编辑,认为

应当把同居问题列入我国性伦理学研究的议事日程。

不妨先看看国外社会学和伦理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来自美国研究者的许多报

告指出,婚前同居代表了当今西方社会婚前关系的最新动向:以非形式化和非榨取

性为主要特征。这些研究者认为学生们现在受到了人本主义思潮的冲击,开始了对

人性的反思,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学生们在寻找婚姻的候选人,还不如说他们

渴望得到的是有发展持久关系可能的异性朋友。”专家们也意识到这种同居关系的

预测性意义,他们甚至推断:非婚同居将很快变成美国占统治地位文化的一部分,

它也许决定了大多数人在特定时期的私生活风格跨文化的。研究表明,婚前同居现

象并不局限于美国,这种现象在非西方国家,例如苏联和东欧的一些正在发生变化

的国家也有增多的趋势。当然,这也与它们的文化伦理传统有密切的关系。

高速率的社会变迁,更替了人们的行动价值,也逐渐填平了两性之间存在的传

统沟壑,这些都为青年异性之间广泛的社会交往扫除了障碍。于是,非婚同居现象

象野火一样在美国文化这种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