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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txt下载) 佚名 5224 字 4个月前

其所宜的气候中迅速蔓延开来。据统计,近30年来,

非婚同居率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这种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对于

非婚同居这个事实的确认,人们似乎已没有什么歧议,但在其原因的解释方面可谓

众说纷纭。在这众多的观点中,婚姻问题专家马凯琳的见解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

她认为,笼统地谈论同居关系是不精确的,美国青年人的非婚同居关系至少可以分

五种:(1)暂时方便型:临时同宿共居,各得其利。(2)虚饰型:并无约束,仅

以同居作为一种自娱性活动。(3)试婚型:在缔结姻缘前试探性同居。(4)暂定

择偶型:两厢情愿,暂定结合,见机行事。(5)持久型:共同生活年长日久,然无

法定手续。马凯琳基于她的研究指出:非婚同居的男女具有志愿性的结合基础,所

以在相互满足的程度上似与正式配偶没有很大差别,其生活风格也显得新颖别致。

当然也不能否认这种关系的脆弱性(相对于正式婚关系来说),但是,即使关系破

裂通常也不会求助诉讼程序的调停或仲裁。在引证了其他研究者的有关报告后,马

凯琳又指出:即使是最摩登的同居方式,也没有完全会却最基本的性角色关系中的

传统价值,即性关系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自动地制约了同后双方的性行为。

以上是西方社会同居的分类模式,当代中国社会的同居现象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当代中国同居关系的普遍表现是事实婚模式。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材料表明: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广泛地存在于我

国社会生活中的婚姻形式,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持慎重从事的态度。在我

国目前的条件下,一概肯定或否认,都是不妥当的。

从历史上来看,长期盛行仪式婚制度。必须经过一系列婚嫁之礼仪程序,婚姻

关系才能得到社会承认。直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在革命根据地首次实行结

婚登记制度,但根据当时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法律上对法律登记婚和事实婚这两

种结婚形式都承认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

民政府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1953年7月29日东法行字第3806号批复指出:

“我们认为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地区;结婚而不去登记或在这次贯

彻婚姻法运动后,仍有不经登记而结婚都是不应该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婚姻法宣

传还不够广与深,因此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者,除给予一定教

育外,仍应视为夫妻关系。”第二次(1979年)和第四次(1984年)全国民事审判

工作会议文件均规定结婚不登记是违法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分别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建国以来的审判实践,历来按照这样的精神来对待事实婚问题,即对于符合婚

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的事实婚姻,在产生纠纷时?除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外,

一般可承认其有婚姻效力。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结婚事实要件的事实婚姻,则不承认

其法律效力。如果我们对事实婚完全否认,从形式上似乎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严肃

性,实质上却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因为在事实婚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果许

可当事人不负责任地抛弃事实婚姻摆脱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就会使一些品质不端的

人任意遗弃配偶、子女,抛弃家庭,尤其使妇女、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会助

长一些农村妇女流浪在外与他人同居骗取钱财的不良现象;使一些人在“政府不解

决自己解决”的思想支配下,行凶闹事,矛盾激化,从而给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带

来破坏性影响。所以,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和伦理价值,

是维护、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性关系的需要。

当代中国同居关系的第二种表现是反传统模式。如果说置于事实婚同居关系下

的大多数是些法制观念淡漠,素质较低的人们;那么,以反传统面目表现的同居者,

则是些观点较新,素质较高的人们,其中不乏“思想改革者”。

反传统的同居模式可以追溯到五四时代。1923年在上海创刊的《妇女周报》第

9号上,一篇署名子荣的文章曾就结婚仪式发表了如下见解:“我以为这个仪式固然

不必规定,而且还是不必有的;即使不废止,也应彻底改过才行。”该文引述意大

利密该耳思所著《性的伦理》中的有关思想后指出:两性的接近应以渐,由最初的

漠然的性的牵引进行性择,加上智情的融合,发生恋爱,以肉体的结合为顶点,这

个过程当自然而然,不可稍有勉强;恋爱成熟而强令禁欲,恋爱未熟而强令结合,

都是有害,也都是不道德的。相爱的男女的性行为的开始只应以恋爱自然的发展为

准,不必一定在公布期日的某时刻;这就是说凡真实相爱而有互相厮守之诚意的男

女(普通婚约者亦在内),其同居的时日尽可自由开始,无指定之必要,至于婚礼

则当改为招待亲友的性质,在同居数月以至一年,或生了子女以后,均无不可,但

决不可在同居以前,因为这只是告诉亲友他们已经结合,并不是先求许可才去结合。

因此我对于普通的一切结婚仪式都很反对,觉得里边含有野蛮的遗习与卑狠的色彩。

平常总是要人死了才吊丧,小孩生了才贺喜,唯独婚事要在事前大吹大擂的闹,真

是荒谬极了。

我国早期共产主义者陈望道撰文肯定了上述主张。这位《共产党宣言》的最早

译者还多次表述了类似的立场:“我以为男女真正以恋爱的结合,其开始共同生活

的日子,尽可自由不必通知任何人,也无通知的必要。倘必要行婚礼,也应改为一

种招待亲友的性质,过了几月,或一年,或意生了子女以后都可以。这时男的可以

介绍自己的朋友给女子,女的也可以介绍许多自己的朋友给男子做朋友,大家互相

谈谈,倒也不是绝无意味的事;但决不能在同居之前举行。总之:男女的结合,不

重在仪式的如何严肃,应全以恋爱为基础。无恋爱的结婚,总是好淫,不管它是

‘百年偕老’,也不过是长期的好淫;真正的恋爱婚姻,无论形式如何简便,总之

是神圣的婚姻。所以我们不必管形式,只须问实质。”[注]

陈望道所持的同居立场,同恩格斯在生活中所持的观点是一致的。4年前,一位

青年朋友曾来函讯问:“据说恩格斯与自思士长期保持着同居关系,真是这样吗?”

当时,我们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后,给这位远方的朋友写了复信。

1842年,恩格斯来到曼彻斯特不久,认识了玛丽·白恩士。她那“野蔷薇”般

美丽和“黑亮勇敢的目光”给恩格斯以深刻印象。这个有阶级觉悟的女工,使恩格

斯增强了自己的这一决心:摒弃资产阶级的社交和宴会,全心全意同工人们交往并

专心致力于研究他们的状况。1843年,恩格斯与玛丽开始了最初的同居生活。从广

阔的社会背景分析,恩格斯与玛丽的共同生活就是对爱情生活的追求,对现实的反

抗。1845年4月初,恩格斯离开巴门,迁居布鲁塞尔。同年,玛丽·白恩士离开英国,

迁往布鲁塞尔和恩格斯住在一起。这对年轻人是在一种自由的、建基于互相尊敬和

独立自主的结合中同居生活。当时,在那些具有爱好自由的思想、不愿意从属资产

阶级道德法规的年轻人当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1850年,恩格斯迁居曼彻斯特。

作为一个著名的曼彻斯特公司的职员和一个工厂主兼商人的名门望族的子弟,恩格

斯在公开场合下自然不得不注意社交礼仪,并且在好些方面要适应英国商界人士的

习惯。这一切,对于他这样一个非常厌恶资产阶级的伪善并且在以往岁月中一直过

着十分自由的生活的人,并不是一件易事。恩格斯在给自己的亲密朋友的信中以诙

谐的口吻来描绘自己的“双重生活”。恩格斯非常希望和玛丽经常共同生活,并且

事实上也是常在一起,但流行的资产阶级伦理观念和寄人篱下的地位都不允许自己

和她固定同住一所住宅。他必须另外有自己的单独住宅。但他真正的家是在戈顿,

海德路252号,也就是玛丽·白思士和她的妹妹莉希·白恩士居住的地方。

对恩格斯来说,玛丽是他所深情钟爱的人;既是忠实的生活伴侣,和她在一起

可以得到安宁和摆脱世俗的纷扰;又是热情的战友,和他并肩为共同的目标和共同

的志愿而奋斗。1863年1月初,玛丽·白恩士,这位和恩格斯同居了20年的爱尔兰的

纺织女工去世了。恩格斯受到了巨大的震动,他写信给马克思说:“玛丽去世了。

昨天晚上她很早就去睡了,当莉希在夜间12点不到准备上床的时候,她已经死了。

非常突然:不是心脏病就是脑溢血。今天早晨我才知道,星期一晚上她还是好好的。

我无法向你说出我现在的心情。这个可怜的姑娘是以她的整个心灵爱着我的。”[注]

玛丽去世后,恩格斯和莉希日益亲近和相互关心,直到由于互相同情和倾慕产

生了爱情。这是很自然的。于是这位比恩格斯小七岁的爱尔兰女工成了恩格斯的第

二位伴侣。莉希和恩格斯在一起共同工作,互相了解,日子一直是过得很幸福的。

她在病床上,请求丈夫履行一个正式结婚的手续。恩格斯一向认为,结婚经过国家

批准并在教堂举行仪式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可是他答应了临终的妻子这个最后的

要求,于1878年9月11日晚上和她举行了结婚仪式。几个小时以后,莉希就在恩格斯

的怀抱里去世了。当天,恩格斯写信通知鲁道夫·恩格斯:“今晨一时半我的妻子

在长期病痛之后安详地去世了。头天晚上我们结成了合法夫妻。”[注]

今天,当我们回首恩格斯的同居生活时,不应忘记他所处的社会背景。恩格斯

的行动是对资本主义婚姻制度的反叛。陈望道的主张则是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

传统的冲击。因之,他们的行动和主张在当时都具有积极的性伦理价值。现在,生

活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人们,所处的社会制度与婚姻制度发生了本质性变化。社会主

义的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和伦理,是与广大社会成员和生活的利益和幸福根本一致的。

所以,一般说来,不应该采取同居的形式与现实和社会的婚姻要求对抗。当然,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依然猖獗的地区,某些真诚相爱的年轻人被迫采取同居方式进

行反抗,尚不失其反封建残余的意义。

当代中国同居关系的第三种表现是试婚模式。

本节开始所提到的那篇来稿称:同居有助于互相了解,提高婚姻质量。在双方

共同生活中,原先恋爱中有意无意掩盖着的品行得到充分暴露,这不仅能进一步了

解对方的思想、性格、习惯和身体状况,而且有助于培养心理感应,达到真正心心

相印的境界,为能否结为终身伴侣提供依据,避免一时感情冲动定终身的草率做法,

也避免唯条件论的局限。我国当前为数似乎不多的试婚者们大体是以此为理论根据

的。

上述试婚思想,有其历史渊源。费孝通在1949年出版的《生育制度》中写道:

“为了婚姻的比较美满,社会上总得想法使相近的人能有配合机会。最简单的方法

是使男女在决定他们的婚姻之前有一个尝试的机会。这是初民社会常见的办法,也

是现代西方象罗素等提倡的试婚制。”

罗素在《婚姻与道德。一书中,专辟“试婚”一章。该书先介绍说,美国的本

·b·林赛法官曾长期主持丹佛少年法庭的工作,因此拥有获得事实的极好机会。他

提出实行一种新制度,即“试婚”制度。试婚是一个明智的保守主义者的建议,其

目的在于巩固青年的性关系,根除现存的乱交现象。他认为,青年应当采取一种新

的婚姻形式,这种形式从三个方面区别于普通婚姻。其一,他们暂时不应希望有孩

子,因此青年夫妇应当获得最先进的避孕知识。其二,只要没有孩子,而且妻子尚

未怀孕,那么经过双方认可,就可以离婚。其三,离婚时,妻子无权要求赡养费。

他确信,如果这制度得到法律的承认,绝大多数青年,例如大学生,就会进入一种

比较持久的伴侣关系,这种关系将包括共同的生活,而且避免了目前性关系中具有

的类似酒神节的那种特点。

这里,我们做一点更正,即严格地讲,林塞所提倡的新的婚姻制度不是“试婚”,

而是“伴侣婚姻”;林塞本人强烈反对把伴侣婚姻说成是试婚。他强调说,两者在

合法节育和双方自愿离婚这两点上是相同的,但在当事人的精神上即心理支点上则

有不同。试婚者不是将试婚本身视为永久的归宿,而是当作人生的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