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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txt下载) 佚名 5206 字 4个月前

象是两性关系

畸型发展的极端表现,是不容忽视的严重社会问题。为此,他无情地揭露了资产阶

级对于卖淫现象所持的伪善态度。1913年7月,“反对卖淫第五次国际代表大会”在

伦敦闭幕。列宁辛辣地描述道:好一个公爵夫人和小姐、伯爵夫人和小姐、主教、

牧师、拉比、警官和各种各样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阵容!多少次隆重的宴会和豪华

的官方招待!多少次斥责卖淫的危害性和卑鄙性的庄严的演说!大会上温文尔雅的

资产阶级代表们要求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斗争方法呢?主要是两种方法:宗教和警察。

列宁概括说:“由此可以判断,这个贵族资产阶级会议充满了多么丑恶的资产阶级

的伪善。伪善的慈善家和嘲弄赤贫状况的警察辩护人集合起来‘反对卖淫’,而卖

淫的支持者又恰恰是贵族和资产阶级……”[注]

对于无产阶级队伍中某些同志在卖淫问题上所持的不正确做法,列宁则进行了

善意的批评帮助。他在1920年秋同蔡特金的长谈中指出:据说一个有才能的女共产

党员正在汉堡出版一种供娼妓阅读的报纸,还要组织她们作革命的斗争。罗莎曾在

一篇文章里为一个娼妓鸣不平;那个娼妓在一件什么事上违犯了同她那悲惨的行业

有关的警章而入狱。这是她这个共产党员的人道主义的感情和行动。娼妓们是值得

怜悯的,因为她们是资产阶级社会双重的牺牲品。第一是它那可恶的财产制度的牺

牲品,第二是它那可恶的道德上的伪善的牺牲品。这是明显的。只有残忍的和日光

短浅的人才会忘记这一点。然而,理解这一点是一回事,把娼妓组织起来,作为一

支特殊的革命战斗队,为她们出版一种职业机关报,这完全是另一回事。接着,列

宁阐述了一个重要的思想:“这里问题是一种病态的偏差。这强烈地使我想起把每

一娼妓画成甜美的圣母样的那种文艺形式。那种形式的起源本来也是健全的:社会

的同情,对那体面的资产阶级道德上的伪善的愤懑。但健全的东西遭到资产阶级的

腐蚀,堕落了。”[注]应该说,这种“病态”的文学形式至今仍有市场,必须引起

我们的重视。

在列宁关于卖淫现象的研究中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还有他关于无产阶级国家

处理卖淫问题的见解。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中所必然要碰到的在性关系的病态现象中,

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就是卖淫。卖淫的职业的性质,尽管已经从苏维埃国家生活的表

面完全消失了,但它作为秘密的“谋业”的手段,仍继续存在。列宁深刻地洞察到

卖淫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它迟早要成为苏维埃国家所要遇到的一个问题。1920年

秋季,列宁坦率地告诉蔡特金:“一般地说,娼妓问题也将给我们提出许多困难的

任务。让娼妓回到生产劳动中去,使她们参加社会经济生活。这便是我们必须做的

事情。可是在我们目前的经济状况下,在现有的整个条件下,这是个不容易完成的

复杂工作。你在这上面可以看到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充分显示在我们面前并

要求解决妇女问题的一班。”[注]

遵照列宁的思想,解决当代中国重新泛起的卖淫的暗流,需要从发展经济、健

全法制以及提高伦理素质等多方面综合治理。

有关调查表明,金钱依然是当今卖淫的基动因。80年代初,卖淫妇女大多数是

城里人,随着大批农村妇女的加入,卖淫者中出现了不同层次。低层次的卖淫者,

不少是盲流流入大城市的,她们居无定所。有的终日在街头、公共场所游荡,一盒

饭、一双丝袜都可以买到她们的一次献身。有的白天在街头卖报刊,晚上在公园卖

淫。1988年初,广州市对某妇女教养所新入所的700名卖淫被收容人员犯罪动机进行

调查,其中:为赚钱的占53%,生活困难和做生意被偷无以为生的占14%。自1985

年至1988年间,北京市共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528人,其中卖淫妇女810人,占53%。

(卖淫嫖娼行动诡秘,查获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据卖淫妇女供认,卖淫价码大约

在50元至500元之间,一般外地来京妇女价格偏低,本市女青年向外国人和港客卖淫

一次最高可收入3000元。正是在金钱的诱惑下,陆续有人企图步入卖淫之路。上海

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一份待业少女申请当妓女的报告,该少女申辩说“我自

食其力,做生意有何妨?现在不是提倡商品经济嘛,商品经济就是做买卖,两厢情

愿,我愿意,他也愿意嘛。”所以,扫除卖淫现象,不能忽视其经济根源。

有关调查还表明,在1986年以前,卖淫者主要是自发的单个地活动,也有三三

两两在一起,互相介绍嫖客,互相保护。她们既是拉客者,又是卖淫者。近两年,

随着卖淫人数的增多,她们以同省、同地区、老相识为单位,逐步结成团伙,集体

卖淫,并有霸占一方卖淫业市场的架势。团伙中的成员,大都有亲属或同乡的关系。

她们互相传递信息,象滚雪球般从老家招徕新的妇女,壮大卖淫队伍。成员中,不

仅有姐妹、好友,还有丈夫带着妻子卖淫、母亲同女儿一起卖淫。团伙中有分工,

一般有鸨主(或鸨婆)、皮条客和保镖。鸨主多为本地人、地头蛇,他提供卖淫场

所和庇护,有的本身就是旅店老板。皮条客负责拉客、牵线,运送嫖客,掩护断后。

皮条客也有兼当保镖的。卖淫者多为年轻女子。她们要在一方立足,躲避公安人员

的追捕,必然要寻求这种保护和依靠。团伙的出现是卖淫业的罪恶升级的一种表现,

它出现了剥削与被剥削,一些人以吃妓女为生。为此,必须运用强大的无产阶级专

政予以坚决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指出:“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

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

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明确规定:“强迫妇女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营利

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

规定:“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规定的最高刑

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不仅严厉打击卖淫行为,而且

严厉打击嫖娼行为,尤其严厉打击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和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

这种全面的法律规定既能有效地制裁卖淫嫖娼活动,又是对剥削阶级的双重性道德

体系的决定性的打击。

历史表明,嫖娼行为在古典时代被视为男性的自然权利,即使不便在大庭广众

之下夸耀,至少也不被看成不光彩的事,更不是什么不道德的事。这种双重道德的

性伦理体系,是典型的奴隶制度及其对妇女蔑视的必然产物。除了那些支持卖淫,

认为它是男性放荡的相对来说最无害的方式的人们以外,还有些人部分地承认它,

他们呼吁要对娼妓这种社会救星公正对待。“要么拿出办法来根除卖淫,任何参与

者都应作为反社会对待,要么就把娼妓作为光荣的女性对待。”这个建议,就其提

倡对两性公平对待来说也许值得赞赏;但是社会主义性道德决然不能再回到古代的

生活观念,容忍性的非道德性了。我们再也不能仅把卖淫视为一种社会事实了;从

特定意义上说,这是一个伦理问题。当我们探讨卖淫的原因时,不难发现有两条造

成这种社会污染之河。一方面是男性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女性迎合这种需要的

供应。这两种因素中,前者远远是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因素。在卖淫中,首先是需

求这一方面产生了供给,而不是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卖淫主要是男性方面的问

题,而不仅是女性方面的性问题。所以,只从女性方面着手时,卖淫问题就难以解

决,任何只针对卖淫女子的整治都是无济于事的。

西方的一些性伦理学家曾颇为尖锐地指出:我们的新的性道德良心不能容忍它

一方面宣传卖淫为罪恶,一方面又宽容这种罪恶。在他们看来,卖淫问题构成了全

部性问题的核心问题。因为,一方面是性的欲望,一方面是道德要求,这两种互相

斗争着的倾向的协调一致,包含着全部性伦理问题的最终解决。改革之路在于:引

导性欲的航船在禁欲主义的礁石和肉欲的旋涡之间安全地行驶。应该说,这些话不

无机智之处。然而,与之相比,更加深刻的见解则是倍倍尔的如下“结论”:“人

类一旦能够废止了一切性的以属关系,达到了男女平等自由的社会,那么虚荣和流

行的愚行,将和我们当作永远不能绝灭的其余一切恶德同时消灭。”[注]

三、重婚

1988年10月,《新观察》杂志用了整期的版面发表了一篇引人注目的报告文学

《性别悲剧——80年代:妾与文化的混乱》。作者贾鲁生告诉读者:“纳妾现象,

前两年,我就看到了,感到沉痛,很想把它揭示出来,但是一直没有找到写报告文

学的突破口。对于一个女人,她想摆脱自身的痛苦,追求幸福,在极度的感情矛盾

中,不得已去做人家的小老婆。遇到这种具体事件时,我一方面同情她,另一方面

又非常憎恶。从社会发展趋势看,这是一种堕落。我的心情是矛盾的,因而所写出

来的作品也处处反映了我的这种矛盾心态。”

报告文学引发了人们的各种看法。有的人以肯定的态度说道,这篇作品有个观

点,文明必须付出道德的代价。女人去做妾,除了法律问题外,还有自身问题:不

知人格和价值,只顾追求眼前的幸福,结果自己否定了自己,实际上是一种旧的道

德观念。这是一种旧道德崩溃后的无道德状态。纳妾、重婚现象,在这个未死方生

的时代,有特殊的认识价值。我们与其就此去责备女性的素质太低、不自尊自爱、

法律意识淡薄、愚昧无知等等,还不如把目光投向社会结构和现阶段在这些地区刚

刚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也有的人尖锐地指出:对“妾”这种现象的剖析,作者的

思想观点有些混乱。纳妾现象同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必然的联系。与现代商品

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是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以及平等、法洽等等。这同封建的

家长制、人身依附、宗法制度……是对立的。纳妾是封建制度所产生的最丑恶的现

象之一,它否定人的价值和尊严,使女人完全依附于男人。为了消除种种丑恶的、

不道德的现象,不仅不应该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反,应该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将荡涤封建社会遗

留下来的一切丑恶现象。

本书的任务当然不是对这篇报告文学做出评价。笔者也不完全赞同文章中的一

些观点。但是,我们却想借助这篇报告文学及其引发的讨论说明,纳妾作为重婚的

极端表现,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性伦理学必须在维护社会主义有关法律

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回答。

从法律角度看,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重婚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不仅

严重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夫一委制原则,而且也败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的

道德风尚。因此,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同时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二)

在客观上要有重婚的行为。重婚罪的主要特征就在于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而

又非法同他人建立夫妻关系。因此,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

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这当然是属于重婚罪;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

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也构成重婚罪。但是。男女双方或一方

已有配偶的人之间的通好行为,或者只是临时姘居的行为,这虽然也是属于违反婚

姻法的不道德行为,但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80条规定,犯重婚罪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实际情况出发,性伦理学需要对重婚展开多维分析。

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在1984至1986年,受理了重婚案100件。据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研究室调查,重婚者的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很复杂,有的十分罕见。不仅有

男性,也有女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