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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伦理学(txt下载) 佚名 5196 字 4个月前

青壮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结婚几十年且已有子

有孙的,还有未婚的。重婚的原因虽各种各样,但主要是受封建意识和资产阶级腐

朽思想影响。一、求安逸、图享乐。这是当前重婚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且以农村

女性较为多见。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广大群众通过辛勤劳动发家致富,生活富裕

了,但有一些人,其中有一些女性,为了过舒适的生活,弃家出走,到经济条件好、

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能有钱供其享受。就不讲对方年龄老少,也不管

他是否有妻子儿女,与之结婚。从化县农村妇女张某,就是出于这种思想,抛弃了

结婚多年的丈夫和三个孩子,到增城县与一姓李的男性重婚。二、生活富,思想变,

弃妻纳妾。这是当前重婚比较重大的问题。在改革中,城乡一些个体户、承包户、

专业户富起来了,有少数人,一旦有了钱,就想入非非,不是嫌妻子丑陋,就是嫌

一个妻不够,使正常的婚姻关系遭到破坏。为此,有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公开登记

重婚,有的把雇佣的“女秘书”、“女会计”、“女采购员”带在身边,以夫妻关

系同居。广州市装饰业个体户卢某,几年前开设了夫妻店“现代装饰工程公司”,

在夫妻俩的辛勤劳动下,成为颇具规模的阔老板。卢某的经济地位变了,竟把妻子

甩在一边,与雇佣的女工黄某以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生儿育女。三、传宗接代的封

建思想作祟。实行计划生育,规定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然而,社会上有少数人,

认为只有男孩才可以“续香火”,女孩长大是嫁人。有的人因为妻子没生男孩,重

婚纳妾。

对沈阳第一劳改管教大队(女监)在押女犯中重婚犯罪情况的调查,为我们研

究重婚犯罪中的伦理问题,提供了新的具体材料。调查发现,重婚犯罪人数占投监

改造总人数的16%,其中农村妇女占重婚罪犯总数的93%,1987年比1986年增长了

5%。重婚罪犯年龄结构多在30~45岁之间,结婚时间多在十年动乱期间。她们一般

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法律知识。重婚罪犯中绝大多数是夫妻感情基础差,长期不和,

渴求解除痛苦的婚姻,因重重障碍未能如愿,遂离家出走,与异性同居,触犯了刑

律。

农村妇女重婚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丈夫封建思想严重,把妻子看成私有奴隶,无端猜疑,经常殴打、逼问、羞

辱、虐待妻子,致使一些性格软弱、缺乏法律意识的妻子被迫离家出逃,为谋生活,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如王某,从小失去父母,15岁时被人从山东荣城拐骗

到辽宁省宽甸县,卖给农民黄某,俩人没登记就成婚了。黄某有肺病,多年娶不上

媳妇,且心胸狭窄。他嫌王某太小,又不放心,把王关在屋内,不许与外人接触,

稍有不适,非打即骂。就这样,王与黄共同生活了20余年,生下三个子女。三中全

会后,黄仍不思生产发家,却整日赌博,输了钱就打老婆。王实在忍受不了,想回

老家给父母上坟后一死了之。1984年在亲友劝说下,她抛开死的念头,为了生活,

经人介绍就与他人同居。她和后夫共同奔日子,生活富裕起来。她惦念自己在宽甸

的儿女,两年多来,给他们寄去800多元钱。本夫黄某还想敲诈更多的钱,她无力支

付,于是黄某告她犯了重婚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男方有病、懒惰或无致富技能,家庭生活困难,甘心引诱妻子招夫(俗称

“拉帮套”),导致妇女重婚犯罪。牛某,16岁时为哥哥娶媳妇急用钱,违心嫁给

患有多种疾病的史某为妻。史见一姓王的做生意有钱,便把王某招来,逼妻子与王

长期同居。

3、婚姻基础差,夫妻长期不合,一旦有外遇,即走上犯罪道路。郝某,17岁时

因受父亲责骂,离家出走,路遇熟人朱某,将她带回家,介绍给弟弟,俩人五天后

结婚。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不和,郝某多次提出离婚,朱某坚决不同

意,郝便与已婚的中学好友张某秘密来往9年之久。一次,郝做迟了午饭,朱某将她

耳膜打成穿孔,郝某一气之下,离家与张以夫妻名义租用民房,非法同居。

4、来自社会、亲属的各种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为解除死亡婚姻设下了道道障

碍,加之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农村妇女离婚难,导致重婚犯罪。据

在押重婚犯中调查,由于离婚难而导致重婚犯罪约占70%左右。离婚难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况:

一是宗族、亲友于涉。在农村,妇女提离婚被一些人认为是见不得人的事,以

族亲长辈自居的人就会出来干预,甚至动用家法。罪犯肖某,由父亲作主与表哥成

亲,丈夫嗜酒如命,二人因此经常发生争吵。一次肖某患病卧床半个多月,丈夫不

但不给看病还说:“别说没钱看病,就是有钱,我还打酒喝呢。”肖某曾多次请求

父亲允许她离婚,父亲坚决不同意,并声称:“咱家没那规矩,想离婚,等我死了

吧。”1984年6月,肖某的丈夫也觉得没法过了,同意离婚。于是俩人到大队部开离

婚介组信。肖父闻讯手持木棒追来,在大庭广众之下,将女儿打得浑身青紫。肖某

万不得已,离家出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

二是来自“好心”干部的无休止的调解,致使一些本已死亡的婚姻离不成,妇

女反复遭摧残。现在农村一般都是女嫁到男家,女方孤身一人,势单力薄;而男方,

在村里、乡里,甚至县里,亲连亲,亲套亲,到处有说话的人,他们遵循着“宁拆

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原则,严守合比散好的陋习,对女方挨打受骂他们熟视无

睹。罪犯陈某与张某1976年结婚,感情一直不和,陈曾两次怀孕,都被张毒打而流

产。1978年陈向大队提出离婚,干部们说,你离婚走了,我们可不能为你得罪人。

于是把她推到公社,公社又让她回大队处理,大队劝她回去好好过日子。她回去后

遭到的却是更加残酷的打骂。丈夫说:“你不是要离婚吗?打死你我偿命,打伤了

我养着,看你还离不离?”陈为了离婚,奔走于大队、公社、法院之间达7年之久,

有苦无处诉。她愤然出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被捕。

三是诉到法院,久拖不决,也使一些要求离婚的妇女心灰意冷,走上了犯罪的

路。农村妇女离婚起诉不易,且不说那30元诉讼费,使那些兜内分文没有的妇女望

而生畏,就是那介绍信、诉状又有谁能给开?谁能给写呢?(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必

须有介绍信和书面诉状)就是介绍信开来了,状纸递上去了,往往迟迟不见传讯。

据说有些执法人员认为离婚案件拖一拖可增加自动和好的可能性,于是一拖再拖,

一年两年过去了,要求离婚的妇女口婆家怕丈夫打,回娘家又不留,失去生活来源,

无奈再寻配偶,导致犯罪。罪犯靳某的丈夫司某被单位解雇,司怀疑是靳在作祟,

便经常对她进行打骂和人身污辱。靳某不堪忍受欺凌,多次向大队、公社、法院提

出离婚,法院责令司某具结悔过,司对靳的迫害愈加厉害。后来法院判决离婚,司

坚决不同意,并扬言“要判离,我就带刀子去。”当靳到法院要求快些结案时,审

判人员竟说:“他说拿刀子来,谁知是冲着你还是冲着我们。”法院不敢秉公执法,

迟迟不予结案。靳只得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让她回基层法院解决。

在一年多的诉讼中,靳某四处奔走,每月找法庭一次,农村几个乡才设一个法庭,

翻山越岭,好不容易走到,不是见不到人,就是让你回去再等一等,她本想通过法

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摆脱不幸的命运,但法院的态度使她失去了信心,她厌倦

了东躲西藏的流浪生活,于是就断然与另一个未婚男人远走高飞,并生育了两名子

女。五年过去了,他们仍恋着家乡,当他们回到家乡,靳又到法院要求与司离婚时,

却被法院以重婚罪将她判刑入狱。

5、妇女贪图享乐,追求淫荡生活,导致重婚犯罪也是有的,但为数不多。

基于以上比较有说服力的调查,性伦理学对重婚问题至少应提出以下四点见解:

首先,从总体上看,重婚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

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是一种严重的家庭犯罪,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反动力

量。其次,对重婚犯罪著必须依法查处。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

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重婚犯罪,特别是对那些在重婚中以种种卑劣手

段残害妇女儿童等严重罪犯,要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三,司法行

政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使他们能够排除种种干扰,

为受害者申张正义。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案件,应果断判决离婚。对判决不

准离婚,或暂时不易判离的案件,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协助有

关部门对坚持离婚一方,特别是女方,进行妥善安排,防止再受虐待和犯重婚罪。

对于由于反抗包办强迫婚姻,或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又得不到有关方面的支持而

被迫出逃,为了生活又与他人重婚的妇女,应以教育为主,可不按重婚对待,特别

不宜收监。最后,需要特别强调在普及婚姻法和刑法的基础上,重视逐步提高广大

社会成员的社会主义性伦理素质;从长远意义讲,这将是在广阔的社会领域,有效

地阻止重婚犯罪漫延的最长久起作用的措施。

四、乱伦

乱伦。是指男女双方明知有血统关系,在一定的亲等以内,进行不法性交的行

为。例如:父亲与女儿,兄弟与姊妹之间的性交等。

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地把乱伦归之于犯罪行为。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6

4条(乱伦罪)规定:“与尊卑亲属、或与直系姻亲或与姊妹、兄弟犯乱伦而引起公

愤者,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继续为乱伦者,处2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成年人与

未满18岁人犯乱者,其成年人依各前项规定加重其刑。父母之一方经宣告处刑者,

丧失其亲权或法定监护权。”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30(2)条(近亲相奸)规定:

“知情而与直系等亲属、直系卑亲属或有共同之双亲或共同之父或母之兄弟姊妹

(或全血缘之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侄儿、侄女,甥女)结婚、同居

或性交者,即犯等三级重罪之近亲相奸罪。所谓‘同居’系指有表现婚姻状态或外

观下,共同生活而言。本条所谓亲属关系包括非姻出之血缘关系与养亲子关系在内。”

在西方人看来,构成乱伦罪的要件一般是:第一,只要实施一次性交行为,就足以

构成本罪;第二,行为人相互同意与否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诚如美国著名人类学家莱斯利·a·怀特所言:乱伦这个主题对人类具有一种奇

特的魅力。人类远在掌握写作艺术之前,就被这一主题吸引住了。在无数民族的神

话中,我们都发现了有关乱伦的情节。人类似乎从未厌倦它,而是一再地发现它具

有新意和引人入胜之处。但是,即便在爱情和性是婚姻的主要促成因素的地方,也

存在着规定某个人可以或不可以和别的什么人结婚的规则。在所有文化中,我们都

不难发现最为严格的规范往往正是乱伦禁忌。

为什么普遍存在着乱伦禁忌呢?学者们提出过以下几种解释。

其一,童年亲密理论。这一理论是由爱德华·韦斯特马克提出的,它在本世纪

20年代初期引起了广泛的反响。韦斯特马克提出,从早期童年起就在一起长大的人

(如同胞兄弟姐妹)相互之间没有性吸引力。这一理论不久便被摈弃了,因为有证

据表明,有些儿童的确对其父母或亲兄弟(姐妹)有性方面的兴趣。然而,最近的

一些研究表明,韦斯特马克的理论可能有一些道理。阿瑟·沃尔夫对中国台湾北部

的研究证实了共同养育会产生性冷淡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沃尔夫着重对仍在奉

行“童养媳”习俗的一个社区进行了研究。证据表明,当小“夫妻”将来长大成人

结婚之后,这种安排就带来了性困难。报道人含蓄地表示,亲密导致缺乏兴趣和刺

激。他们之间缺乏兴趣表现为,他们的子女比那些不是一起抚养大的夫妻的子女少,

而且寻求好外性关系的可能性也更大。不过,这种理论还是没有解决为什么所有社

会都禁止兄弟——姐妹通婚的问题,也没有对为什么普遍限制父母——子女通婚的

问题作出解释。

其二,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弗洛伊德提出《乱伦禁忌是对无意识的乱伦

欲望的反动。野蛮人对乱伦这件事比我们敏感得多。也许他们常承受更大的诱惑,

所以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