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都在于找饭吃。
因为“为腹不为目”,所以我们看问题,往往只见其口,不及其余。就连人头数的计算,也要以口为计量单位。计口授田,若翻译成大白话,便是:根据吃饭的嘴巴来分配田地。
因为“为腹不为目”,所以我们看问题,皆可一吃以蔽之:被人占了便宜,便是吃亏。受苦,便是吃苦。面子大,便是吃得开。面子不够大,便是吃不开。
因为“为腹不为目”,所以“人情”二字后面,必得再缀上一个“味”字,才算形象。
因为“为腹不为目”,与人交往,必得以生熟来区分,才得从容。
因为“为腹不为目”,所以职业便成饭碗,丢了职便是砸了饭碗,稳当之职业便是铁饭碗,肥差美缺便是金饭碗。如此一来,干哪个行当自然也就成了吃哪碗饭的了。
所谓的贪官污吏,不外乎这么两拨人,一是上文所提到的吃国家饭的,还有一类不说,大家也会明白,那就是吃百姓饭的。吃国家饭的,通常都会有一个宠大的利益共同体,如户部的干部职工和两淮盐政衙门的大小官吏。吃百姓饭的,较之枝连蔓牵的吃国家饭的行为,无疑要简单得多,一般只会有甲、乙两个互为依存的利害对头。
当然还会有一拨人,是既吃国家饭,又吃百姓饭,鉴于手法上的雷同,就不专门介绍了。现在就专门来讲一讲那些吃百姓饭的家伙。
桐城派的古文名家方苞,因为戴名世案被牵连入狱,关在刑部监狱。方苞是当时的大笔杆子,出狱后,写了一篇文章,叫《狱中杂记》。
方苞笔下的那些吃牢饭的胥吏,吃技之高,实在令人瞠目。笔记里说,他们不但能从活人身上来钱,还能让死人吐出钱来。
方苞刚入狱时,看到刑部监狱中囚犯众多,非常奇怪国家级的监狱居然会人满为患,便问曾经当过洪洞县县长的杜君,杜君告诉他:“刑部本身十四清吏司里那些喜欢多事的正、副满汉郎官和底下的办事员、典狱官、狱卒,都因为人关的越多越有好处,所以只要沾上一点边就给千方百计地抓进来。人一进监狱,不问有罪无罪,照例先给戴上手铐、脚镣,放进老监房,使你吃尽苦头。在你吃不消的时候,他们就教你怎样取保……再照你的家境状况榨取钱财,由他们按比例派分。中等以上人家,都尽其所有出钱取保;差一点的人家,要想解下手铐、脚镣搬到老监房外的板屋去住,费用也得几十两银子;至于那些又穷又无依无靠的,就用手铐、脚镣毫不客气地伺候着,作为警示其他犯人的活样板。”作者接下去说:
凡死刑,一经判决,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派同党进去索取财物,这种敛财的方法,还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做斯罗。对有钱的死囚,要找他们的亲属讲价。对没钱的死囚,便当面直接来。如果判的是剐刑,便说:“答应我的条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话,四肢解尽,心还未死。”如果判的是绞刑,便说:“答应我的条件,绞一下便包断气。不然的话,绞你三次还须加用别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杀头,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但是仍旧可以扣着脑袋不给死者家属,达到敲诈的目的。
方苞笔下的那些狱吏,不啻是一个个披着合法外衣的绑匪,他们手中的人犯,活脱脱便是一个个任人宰割的“肉参”。在他们的淫威之下,小百姓求速死还得掏腰包,如不答应,他们有的是办法让你不得好死或死后身首异处。
因为胥吏们手里拥有无上的权力,如方苞所说的“只要沾上一点边就千方百计抓进来”的权力;“人一进监狱,不问有罪无罪,照例先给戴上手铐脚镣,放进老监房,使你吃尽苦头”的权力;“答应我的条件,便先刺心。不然四肢解尽,心还未死”的权力。上述种种权力,无法无据,却事出有因;无影无踪,却能呼风唤雨,为祸人间。
刑部监狱的狱卒,同户部的库兵一样,都是最基层的财富聚敛者。其作用,有如啃食泥巴的虾米,狱卒们要靠向他的顶头上司买缺和购买平安获利。当然,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狱卒们也有可能豢养出自己的下线——牢头,从而使自己由食力(暴力)族变而为食权族。
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说,牢头周鸣同逼奸女犯被狱吏姜淳侦知,周鸣同于是送给姜淳二百两银子,就不被追究。从此以后,周鸣同便成为姜淳的赚钱工具,由周鸣同拷逼囚犯,每次再给姜淳四十两银子的“规礼”。至案发时,狱吏姜淳前后共得赃银四百余两。
有这么一句话“衙门里头好修行”,这并不是说旧时的衙门是个适宜做好事的地方,实在是因为衙门里吃人的道道太多太多。
只要那些口含天宪、手操王纲的家伙肯有一念之慈,便可活人一命,成就一番功德,于是他们自然就成了小百姓眼里救苦救难的活菩萨了。
刑部的狱卒同其代理人牢头,是依仗暴力的加害能力敛财。暴力只能作用于具体的人和物,不若权力的无所不及。暴力仅有加害功能,权力则不然,权力既能加害亦能加惠,有权者,在加害的同时,又能适当地让受害者获得某种恩惠,这是纯粹的施暴者所无法给予的,所以受害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文徵明的曾孙文秉所著的《烈皇小识》中便有这样一个案例:崇祯十五年,江苏和安徽两省大旱,从春天到夏天未曾下过一滴雨,正是民不聊生的非常时期,而官吏们勒索如常,所有的知县中尤以长州的叶承光最为严酷,借救灾之名,勒索富户,送礼的就免于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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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未必可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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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替叶承光担忧,以为赶上天旱民蔽,他们这些当官的,纵是有如来佛的本领,也是无处下箸。其实,大可不必作杞人之忧,这中间的道理,正如叶知县那句全无心肝的回话一样——“幸好来了个荒年。”
当官吏们以赈灾的名义,摊派到富户头上,要钱要米,正是所谓的责之所在,岂是能逃脱得了的?如果真要敢推脱,那么,所有的脏水都会泼向推托的人,官吏们打着顺应民意的幌子,自可堂而皇之地回过头来吃大户,如此一来,富户们想不破财都难。要是不推脱,又不知道这会是怎么样的一个无底洞,还是免不了得破财。于是聪明的富户除了捐点钱物做做样子,便是用钱来取得官吏们的谅解。
在这里,赈灾无疑是官吏们的障眼法,借机勒索才是他们的真实意图,至于被勒索的富户,不但不敢说,还得千方百计为官吏们遮瞒,因为这事要是传出去,当官的固然倒霉,被勒索的富户,也少不得再受灾民们的一番声讨。这对富户们来说,绝非好事,官吏们正是算准了这一切,才得以恣行无忌。
这原本就是大家心照不宣的秘密,只是一层窗户纸的事,这位姓叶的芝麻官大概是乐昏了头,居然说溜了嘴,于是长州的百姓不肯了。
书中说,叶承光的话犯了众怒,几乎激发民变。苏松巡抚黄希宪曲意庇护他,仅仅把他调离,还派标兵护送他出境。
黄希宪敢替叶知县出头,至少说明了这么一个事实,即发灾荒财的官吏绝不止叶知县一个人。说不定这里头就有他黄大人的一份也未可知。
官吏们轻易不出手,一出手必定来钱。民间有一句俗话叫:一动绞车四两油。说的是没有油的润滑,是无法驾驭又沉又重的绞车的。用这句来形容流行于官场的种种不正之风,可谓一语中的。
其实这障眼法,并没有魔术一般使人迷惑的技巧,而是貌似真实的开诚布公,越是障人眼目之法,在内容上便越是无可指摘,在形式上也必定是慎之又慎。总之,越是无懈可击,就越是能惑众。所谓大私似公、大奸似忠就是这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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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刑治没法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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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官府立法,并不是要真正走向法治,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治,所以往往是法网愈密,小百姓们愈难喘息。当年刘邦入关,尽除秦朝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所谓的三章,并非什么大部头的约法,其实只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史书上说:秦人大喜,争持牛羊酒食献飨军士。
其实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这事儿肯定行不通。法律都不要了,岂不要无法无天、天下大乱?秦人所喜者何?
这得从我国古代“法”的本质说起。因为我国古代的法,一言以蔽之“皆罪名之制”。所谓守法,便是不犯罪,老老实实做顺民。
管子说“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篇》),同样的话也见于《说文》关于法的解释:法,刑也。因为法就是刑,所以三代时的律法,便一律以刑名之:夏代的法律名《禹刑》,商代的法律名《汤刑》,西周时有《九刑》和《吕刑》,春秋时郑国有《刑书》,晋有《刑鼎》。直到战国末叶,魏国人李悝撰成《法经》六篇,刑才改名而为法。商鞅事秦,又改法经为《秦律》,以后的法律,便不再名刑,也不再名法,一概以律名之。
那么,刑又是什么呢?甲骨文的“刑”为象形文字,形状是一个人陷在井中,刑字发展到小篆,便成了会意字,井的旁边加上了一把刀。刑字至此便不单单是能陷人于囹圄的刑房,而有了杀戮的功能了。《战国策·魏策》有“刑白马以盟于洹水之上”,说的是杀马盟誓,而不是将马关在洹水之上。
近人夏曾佑说:“汉兴,高祖起于亭长,萧曹皆刀笔吏,无学术,不能定至良之法,而唯知袭亡秦旧制。”
明初,负责起草国家律令的宰相李善长又老调重弹,他在上朱元璋的奏折里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集其成,今宜尊唐旧。”(《明史·刑法志》)
汉九章,即萧何抄袭李悝的《法经》,意思大略没变,只是增加了内容,由六篇变成九篇而已。
不读书的刘邦与同样不读书的萧何、曹参,做了历史上第一批文抄公,后代的君主,又一代代抄下去,于是李悝的《法经》便成了历代皇帝立法的母法,其价值地位有若现在的宪法。从这一点来看,秦始皇实未曾亡国,秦始皇所谓的“二世、三世,以至于千万世”,大体正确,只是坐天下的变成了他的好学生而非儿孙。
千百年来,专制政府的立法,不管是名“刑”也罢,名“法”也罢,名“律”也罢,其骨子里杀戮的血腥味并未改变,也丝毫未见收敛。
试想,这样的法网,果然疏而不漏,小民们还有得活吗?如果法律简单了,简单到只有一句话,小民们能不欢呼雀跃?
其实,专制社会的一次次立法,并不意味着小民的权益一步步得到保障,而是他们的自由一次次遭到了剥夺。所以说,在专制社会,法网愈密,百姓愈困。小民们期冀的生活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与我何有哉”的自在;是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情趣;是天高皇帝远的无法无天的生活。而不是“这回捉进官里去,如今断送老头皮”的政府管治和教化。
在古代中国,不但法刑合一,而且还兵刑不分。鲁国大夫臧文仲说: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置之朝市。(《国语·鲁语》和《汉书·刑法志》)意思是:对小民们用刑,刀锯足矣;对敌对国家用刑,仅有刀锯显然不够,需要动用装甲部队,陈兵原野。这大概便是春秋五霸之一的晋文公所谓的“刑以威四夷”的道理。
同样的话亦见于《商君书·画策》: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所以近人钱钟书在他的《管锥编》里说: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
在我国古代,几乎所有的战争,都具有浓重的讨伐色彩,以军事为刑事可以说是战争最鲜明的特色。战前,占有舆论优势的一方,无不要先揭露对手的罪行,如夏启讨伐有扈氏,作有《甘誓》。商汤讨伐夏桀,作有《汤誓》。武王讨伐商纣,会诸侯于孟津,作有《泰誓》,进兵至牧野,作有《牧誓》。
三代时的誓师文告,同后代的战斗檄文一样,都是用来声讨对手的罪行和强调己方兴兵的正义性,这样的誓师文,有点像现在的缺席判决书。所以,檄文的结尾处,往往还会有檄到如律令的补充说明。
《甘誓》中,夏启给有扈氏定的罪名是: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汤誓》中,商汤给夏桀定的罪名是:率遏众力,率割夏邑。翻译成大白话,便是:耗尽了民脂民膏,让夏邑的百姓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泰誓》中,周武王给商纣定的罪名是: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于尔万姓,焚炙忠良,刳剔孕妇。
这商纣的罪名,较之先他失国的两位前辈,可就严重多了。有扈氏仅仅因为轻慢了关乎国计民生的五行学说,遗弃了天、地、人的正道,便招来夏启的问罪之师,弄得身死国灭。夏桀的罪行不谓不大,却失以空乏,所谓事出有因,查无实据,也是死得糊涂。只有这纣王,罪行累累:
不尊重老天爷,带累小民受难,其罪一也;
沉溺酒色,其罪二也;
行暴虐之政,其罪三也;
滥刑,其罪四也;
唯世家是任,其罪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