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什么资格出席国会!”黎看见议场的形势不佳,催促吴景濂快点念完开会词,自己接着匆忙地读着颂词。突然台下掀起了一阵大吵大闹的声音,焦易堂高声嚷道:“第二次解散国会是不是黎元洪干的事,今天还有什么脸来致颂词!”郑江灏指着阁员席次骂道:“这些人是什么人?如果是前来旁听的,就应上楼到旁听席去!其中有一个人我认得是王宠惠,他是一个平民,为什么坐在国务总理的位子上!”王宠惠看见闹得这样凶,便不敢再致颂词,于是大家走到议场前面等候摄影。正当就坐的时候,郑江灏恶狠狠地跑过来,大骂“私生子内阁”,推开王宠惠不许就座。吴景濂连说带劝才把他劝开了。
12日,王内阁提出总辞职。
14日,保定举行庚申、壬戌两役阵亡将士追悼大会,不少议员前往保定接洽最高问题(总统问题)和内阁问题。吴佩孚没有到保定参加这个大会。
这个时候,保、洛两派展开了国会先选总统后制宪和先制宪后选总统的激烈斗争,曹锟跃跃欲试地不耐心再等待了。
在最高问题甚嚣尘上的时候,黎的惟一办法,就是想利用吴佩孚抵制大选的进行。28日,吴有回答府方某要人的电报,表示:“津派津派是指在天津的曹派。保派、津派都是曹锟的私党。借端捣乱,鼓动选举,并未得仲帅(曹)同意,迹近矫命,罪在混。应促议会先行制宪。宪法一日不成,即一日不提选举。纠纷十一年,胥为此件,苟非丧心病狂,何得不注意于此。俟相当时期,当通电表明。”吴的秘书长白坚武另有勘电(28日)说:“巡帅(吴)主张先制宪法,议员来此者,亦曾以此为告,其翊赞元首,实出至诚,夙昔已然,宁待今兹。”这两个电报都是公府传出来的,当然并非伪造,但是“某要人”究竟是什么人,白坚武的电报打给何人,都没有公开指出。同时公府还发表了赵恒惕主张先制宪法的感电(27日)。
倒阁和大选运动同时进行。11月15日,顾维钧在外交大楼举行宴会时,吴景濂当面质问王宠惠:“国会要你下台,你为什么赖着不走?”王也怒形于色地说:“难道你就是国会?”于是两个人当场口角起来,吴景濂骂王“混账”,并说“议长当然可以代表国会”,玉宠惠骂吴不配当议长,“议长怎样可以说出下流话来”。
17日晚间,吴景濂在麻线胡同私宅召集秘密会议,讨论倒阁问题。
18日晚间,吴景濂和众议院副议长张伯烈带了华义银行买办李品一一同到东厂胡同,口称有机密大事,请黎屏退左右,以便密谈。他们拿出众议院盖过印,用议长名义写给总统的一封公函,举发财政总长罗文干与华义银行代理人罗森达、格索利于11月14日擅自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换发新债票,使国家财产受到5000万元的损失。奥国借款已由巴黎和会议决作为赔偿中国的一种债票,当然没有签定新约、换发新债票的理由。此项债票,在交易市场久已贬值,德、奥两国投机商人趁低价大量收进,他们又加入了意大利国籍,于是以债权人资格,要求中国偿还借款或另发新债票。他们委托华义银行代理人罗森达、格索利为债权人代表(这两人是他们的同伙),通过华义银行办理此案。这本是国际间的一个骗局,但是他们又煽动英、意等国以“私人债务必须偿还”为理由,向北京政府施加压力。这时,吴佩孚催索欠饷甚急,王宠惠无法应付,便于11月14日命财长罗文干与华义银行经理签定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所得补款8万镑,均交交通部转给吴佩孚。此案未经国务会议讨论,又未提交国会。15日,华义银行买办徐世一向曹锐、吴景濂、边守靖(保派,徐世一的亲戚)告密,吴景濂即以此为倒阁的炮弹,向黎指出,华义银行已经秘密付出支票8万英镑,支票上盖有财政部印信和罗文干的亲笔签字,显然是行贿受贿的证据,现有华义银行买办李品一前来作证。黎问李:“你懂得法律吗?”李说:“法律规定,诬告者应受反坐处分。”吴便一迭连声地催促黎按照以前拿办财政总长陈锦涛的先例,立刻命令军警将罗捕送法庭处理。黎还犹豫不决,吴就恫吓着说,如果罗闻风逃走,责任就在总统的身上。这样一说,黎才慌慌张张地打电话召唤步军统领聂宪藩、京师警察总监薛之珩到府来,给以手谕,命令他们逮捕罗与财政部库藏司司长黄体濂,解送法庭处理。
《武夫当国(1895-1928)》 第三部分第六十章 曹锟吴佩孚的窝里斗(5)
当军警到南长街罗宅的时候,罗文干看电影没有回家,等到半夜回来时即被逮捕,送往警察厅暂时看管;王宠惠、顾维钧、孙丹林、高恩洪得到消息,马上都到警察厅探问。王激动地指责总统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乃是非法行为。同时黎也悟到这一措施不合法,派人到厅嘱其缓送法庭,但罗自己一定要到法庭受审。19日,薛之珩将罗移送地方检察厅看管。
19日上午,全体阁员都到公府来,还没有开口说话,黎就自怨自艾地连呼自己违法。王宠惠要求黎将他一并送交法庭处理。黎向他们陪了许多不是,愿意下令自责,并亲自到法庭迎接罗出来,但是阁员们都不以为然。阁员在黎宅举行紧急会议,议决:一、通电全国说明吴、张两议长胁迫总统下令逮捕阁员的经过情形;二、总统根据内阁的呈文,发表命令,将此案提交地方检察厅依法处理。当场拟就总统命令如下:“大总统令:据署国务总理王宠惠呈称,署财政总长罗文干因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副议长张伯烈具名函达大总统,谓其于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擅敢签字,并面请大总统立交军警逮捕。查该总长关于此案,曾咨呈国务院批准在案。现在既经逮捕,据该总长声称,非俟水落石出,不愿离开法庭。惟未经法定手续,遽尔逮捕国务员,深滋疑虑等语。所呈具有理由。该总长既不愿离开法庭,应由法庭依法办理,务期真相尽得,以昭公道而明是非。此令。”这道命令,黎同意盖印发表。
正在这时候,吴景濂、张伯烈突然率领议员20余人冲进来,吓得阁员们都从侧门逃走了。吴景濂要挟黎不得在这道命令上盖印,并称国会对罗即将提出查办案,总统应俟查办案送到时据以发表命令,交法庭依法处理。黎又同意了这个意见,将原令搁下不发表。
当天晚上,又有议员多人到东厂胡同黎宅,要求下令将罗免职并听候查办,黎点头同意,他们才蜂拥到麻线胡同吴宅开会去了。
20日,居仁堂举行府院联席会议,讨论罗案处理问题。王宠惠首先提议:“此案未经内阁同意,总统仅凭议长片面之词,发表命令逮捕阁员,这不能认为是钧任(罗)的个人问题,而是牵涉到责任内阁制的存废问题。今天必须弄个明白。”黎说:“我应当认错。”高恩洪用手指着黎的鼻子说:“认错岂能了事,必须想个救济办法。”黎尴尬地说:“怎样救济呢?请大家想个法子。”孙丹林主张首先恢复罗的自由及其个人名誉。高凌霨认为这是法庭的责任,不必讨论。张绍曾频频点头称是。高凌霨、张绍曾都是保派阁员,与国会议长同一鼻孔出气,因此阁员分成了两个阵线,相互展开了违法问题的争论。保派阁员指出此案并未提交国务会议讨论,内阁应负违法责任。王宠惠反驳说,这是手续错误,即使应当处分,只应受行政处分而不能加以刑事处分。洛派阁员的发言仍然引入到总统违法的问题,黎忸怩地说:“我只叫薛总监派人监视,并未叫他捕送法庭。”于是王宠惠、孙丹林、高恩洪一致谴责警察总监曲解总统命令,应当予以撤职处分。黎说:“此事与薛总监无干,是钧任自己要到法庭里去的,一切问题有我负责。”说到这里,他也沉不住气了,提高着嗓子喊道:“你们一定要办人,就请先办我吧!”高恩洪连连说:“不敢,不敢。”但是王宠惠、顾维钧、孙丹林、汤尔和一致认为黎自己做错了事,反而盛气凌人,因此大家忿忿不平地表示,总统既不肯撤薛之珩的职,就请撤我们的职,问题总有一方面不对,不能马马虎虎了事。黎说:“好,要不干大家都不干,让我先行辞职!”张绍曾说:“我已经单独提出辞呈。”谈到这里,外面又有议员百余人要求面见总统,黎连声说:“请在外边坐!请在外边坐!”哪里知道,这些议员就像凶神恶煞一样大踏步冲进来,吓得阁员们心惊胆战地都从边门溜出去了。
也正在这一天,众议院用开快车的方法通过了查办罗文干案,即日咨请总统取消奥款展期合同。咨文大意称:“罗文干勾结海外驵侩,将巴黎和会议决德奥债款概作中国无偿之无效债票,换发新债票。……此项债票,在欧洲直无价值之可言。乃德奥奸商竟以极低价格收买达全数十分之七点五以上,自居债权者,向中国财政当局运动,与其他债票一律掉换新债票。……该商人等为避免与德奥政府发生直接关系,改入义(意)籍,委托华义银行代表罗森达及格索利,向中国政府换取新债票,存储巨款于华义银行,种种运动,至年余之久,历任各财长以事关国权,均行拒绝。不料罗到任未久,该代表等又施运动,与财部库藏司长黄体濂昼夜密计,要求罗签立合同,允许以中国未经收到利益之无效债票,为变相之补偿。……不交国会同意,不经国务会议通过,不经大总统批准,擅于11月14日由罗与华义银行代表签定。并查当日由华义银行预存之巨款内支付支票三纸,一纸八万镑付财政部,一纸三万镑付来人,一纸五千镑付来人。……”
这个案件既要法律解决,就必须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检察厅根据事实,票传吴景濂、张伯烈二人出庭对质。吴、张二人召集有关议员开会讨论,决定抗传不到,理由是本案系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亦非诉讼当事人,当然不负告发人的责任。
这一案件是军阀统治时期帝国主义与官僚买办相勾结,军阀因争权夺利而内讧,法律破产,政治阴谋登峰造极的一次大暴露。以当时之法,衡量当时之事,可从几个方面分析于下。
第一是总统违法。十分明显,内阁未经罢免,事实尚待查明,总统凭一面之词,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的职权范围,而且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
第二是议长违法。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可是查办案尚未提交国会,议长有什么根据代表国会署名?如果是私人告发,就不应以议长的身份列名,并且盖用国会的印信,也不应向总统告发。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公函仅连带告发库藏司长黄体濂,即使黄体濂与罗文干关系密切而又为本案犯罪人之一,也不能置公债司长于不问。由此可见,议长告发本案,其意在人而不在事。
第三是国会违法。众议院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案,却不追究议长滥用职权、冒发公文的违法责任。问题还不止此。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查办对象为一般官吏,所以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弹劾案,也必须两院通过后才能咨交总统执行。本案参议院并未讨论,仅由众议院单独提出,也是违法的。
第四是内阁总理违法。王宠惠在所拟总统命令中提到:“该总长关于此案,曾咨呈国务院批准在案。”由此可见,本案并未提交国务会议讨论通过,仅仅取得国务院的批准。那么是谁批准的呢?此案批示原文是:“应照最后磋商办法,速订展期合同,以资结束”。这是王宠惠个人作出来的决定。过去内阁总理由军阀担任,以个人代替全体,是可以理解的,而号称“国际法学家”的王博士,号称“好人政府”的王内阁,也干出同样的事情来,就说不过去了。
第五是全体阁员违法。21日,国务会议召集临时会议议决: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为黎元洪害怕开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的一切情形通告全国。这个电报由王宠惠、顾维钧、孙丹林、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具名发出。电报的煞尾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静候解决。”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保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列名,因此,这个电报并不代表全体阁员;第二,内阁本身既已犯下违法渎职的重大嫌疑,又因保洛两派的政治斗争,弄得内部对立,为什么不能“立即引退”,还要“暂时待罪”,除了“好人”恋栈之外,难道还能作出其他解释吗?
《武夫当国(1895-1928)》 第三部分第六十章 曹锟吴佩孚的窝里斗(6)
第六是司法机关违法。罗文干是由司法总长转任财政总长的。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熊元襄看见他的老上司被解送前来,而这位老上司又有大军阀为其背景,因此不敢怠慢,请他住在自己的办公室里,